我想知道的是:許多荷蘭人和比利時人在泰國都擁有一套公寓或一所房子,例如,如果他們不在泰國定居,他們可能幾個月內都不允許返回自己的財產。 一個國家或政府可以繼續禁止嗎? 泰國法律當然與歐洲法律有很大不同,但有國際法,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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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現在,我在我泰國女友的住址上總是有一年的延期。 但是去年我租了一塊地30年,然後在上面蓋了房子。 那是我現在的正式地址,我經常去的女朋友不住在這裡。 我當然有一本黃色的房子書。 那麼現在我是我自己的“管家”了,有什麼特殊的形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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