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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幾乎可以說,提出問題就是回答問題。 你已經結婚了,這會產生後果。 您不想或不能離婚,但您確實想與泰國婦女建立伴侶關係,並有在荷蘭同居的義務。 恐怕你必須做出選擇,兩者可能都行不通,除非 IND 有不同的看法,但他們也認為法律至關重要。
這確實是一個選擇或分享:無論如何離婚並啟動 TEV 程序(請參閱左側菜單中的手冊)或不離婚,但隨後您可以忘記伴侶移民到荷蘭/歐洲。 唯一的例外是,在法律上不可能離婚的情況下,您確實無法離婚。
我們在嚴格天主教的菲律賓看到了這一點,在那裡你不能離婚,只能透過「廢止」聲明(透過公證人?)。 但在泰國和荷蘭,如果你們已經分居很長一段時間,沒有什麼可以阻止你與伴侶離婚,所以我們的基斯將不得不在維持婚姻或離婚之間做出選擇...
順便問一下,是否存在非欺詐情況下泰國-荷蘭夫婦不能或不願意離婚? 誠實是最好的政策。
羅布,它沒有在任何地方說提問者目前已與泰國人結婚。 也可能是關於商業利益或共同的家。 最好不要猜測!
可能在某些情況下您不能離婚。
每年支付一筆遺產稅,只有在你們保持婚姻關係的情況下您才能收到。
也許是一個患有精神疾病的伴侶,他不再能夠同意離婚。
喜
艱難的處境。 荷蘭和許多其他國家不允許一夫多妻制。 當然你可以搬到一個可以的國家,但這太複雜了。
解決這個問題的辦法也可能是使用一個好的單身漢熟人作為紙質催化劑。 好吧,我不會在這裡詳細介紹,但我想你知道我的意思。
此致。 和成功。
另外,如果法律和前任不合作,不幸的是,您有時不得不尋找奇怪的方式來變得快樂。
您仍然可以在紙上結婚,但如果您的婚姻永久破裂並且不再住在一起,那麼這適用於單身和未婚狀態。 你可以和別人住在一起嗎? 如果您的第一次婚姻尚未解除,您就不能再結婚。
您不必離婚即可讓您的女朋友永久定居荷蘭。
您必須證明你們處於穩定的關係中。 如果你表明她已經來荷蘭找你好幾次了,並且你照顧她並與她有戀愛關係,那就足夠了。
然後,她必須在泰國參加融入考試,以檢查她是否對荷蘭有足夠的了解。
到達荷蘭後,她必須繼續在那裡的融入課程,才能永久留在荷蘭。
我是根據我自己2011年的經歷說的。也許之後規則改變了,但當時就是這樣。 無論如何,祝你好運。
要求是“持久且排他”的關係。 如果其中一位合夥人不是未婚,則聚會將不會舉行。 IND 檢查 BRP 以核實法令持有者的婚姻狀況,擔保人在申請中聲明其未婚(或與外國人結婚),並且這種關係是永久且排他性的。 荷蘭不允許一夫多妻制(超過 1 個伴侶)。
只有當基斯在法律上未婚(離婚、婚姻無效)時,他才能讓他的女朋友過來作為伴侶。
您也可以住在泰國。 問題解決了。 如果她來到這裡,她是否有工作前景?或者如果事情出了問題而損害了其他公民的利益,她也會來嗎?
找一個可靠的好朋友,她會幫你帶她去荷蘭。
也許這不是最簡單的,但這是一種可能性。
成功
那是欺詐。 伴侶移民的一個條件是外國人與擔保人之間存在排他性且持久的關係。 因此,外國人(或擔保人)可能有多個伴侶。 虛假的關係當然也是不可能的。
現在,IND(讀:移民警察)在沒有紅燈亮起的情況下不會進行很多檢查,但即使我們假設您永遠不會收到家庭檢查:外國人必須向那個假合作夥伴登記各種政府機構(BRP 市政府、IND 等)。 稅金、費用、郵件等將透過該地址進行。 多戶意味著更高的排污稅等等。 因此,撇開整個詐騙事件不談,這可能會讓好朋友付出額外的費用。 只是不要這樣做。
選擇或分擔、離婚或不繼續與荷蘭女友的關係。 如果基斯有法律原因不能離婚,我會建議他與律師坐下來,例如宣布婚姻無效(廢止)。 兩種方法都吃對他來說是行不通的。
猜測確實沒有多大意義,當然,離婚與否是我自己會想到的事情,但有時這在道德上是不可能的。 當然,雅克、約翰和埃里克給了我很好的提示。 感謝那。
親愛的 Kees,不幸的是,這三個建議與荷蘭法律相衝突,因此您會在您的道路上發現 IND 等。 儘管沒有經濟動機而純粹是情感/道德,但不幸的是荷蘭人並沒有考慮到這一點。
法律合夥人移民行不通,而且以其他理由來到荷蘭也很困難:作為一名僱員,只有當荷蘭雇主有一個在歐盟/歐洲經濟區無法填補的專門空缺職位(亞洲廚師、知識移民)時,這才有可能,臨時移民以在高中或大學學習,如果她在自己的國家確實處於危險之中,則可以基於政治難民獲得庇護(每年有數十名泰國人在歐洲尋求庇護)。
但儘管如此,我祝你成功和愛情,我真的祝你一切順利,但在法律框架內這是行不通的……
(或者我們必須引入伊斯蘭立法......😉)
作為最後的評論,如果我的博客文章和評論不能令人信服,雅克、約翰和埃里克的評論不是合法的選擇,我將引用這些年來的規則。 關於合作夥伴移民的 IND:
“狀況:
有許多條件適用於每個人。 此外,以下條件適用於您和您的伴侶:
“你們已經結婚,或者你們已經註冊為伴侶關係。 或者你們未婚,並且彼此之間有著持久且排他的關係。”
“持久且排他的關係:
如果這種關係可以等同於婚姻,那麼這種關係就是持久且排他性的。 您可以通過一起完成關係聲明來證明這一點。 在關係聲明中,您和您的伴侶表明你們將在荷蘭共同生活。 你們將共同經營一個家庭。 你還聲明你們之間只有關係。 關係聲明可以在申請表的附錄中找到。”
“你將和你的伴侶住在一起,並在你伴侶的地址登記。”
讓我們填寫#7018“申請表”
以“家人和親戚”(擔保人)居住為目的”,則這將包括要求提供擔保人和外國人的未婚身份聲明副本(如果您是荷蘭公民,則不需要,因為 IND 會檢查 BRP婚姻狀況)。
此外,《關係聲明》附錄指出“只有在您與未婚伴侶一起或為您的未婚伴侶申請居留許可時,才需要填寫此聲明。 注意! 違反事實填寫關係聲明構成刑事犯罪,一律舉報。”
(......)
“裁判和外國人都聲明他們保持排他性關係,為此,
(開始)共同經營一個家庭並實際(開始)在 1.6 中提到的地區共同生活
地址,自以下日期起生效:”
來源:
https://ind.nl/Familie/Paginas/Echtgenoot-of-(geregistreerd)-partner.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