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作為泰國居民想要免除荷蘭工資稅,您現在必須使用修改後的表格進行申請。 您現在還必須附上“居住國納稅義務聲明”,否則您的請求將不會被處理。

通過“工資稅豁免申請”表格,您向稅務和海關總署請求允許不再從荷蘭收入中預扣工資稅/國民保險繳款(以下簡稱:工資稅)。

在荷蘭免繳工資稅的一個條件是您是泰國的稅務居民。 如果您有義務對您在泰國的收入納稅,那麼您就是泰國的稅務居民。 您可以通過以下方式之一證明這一點:

  • 由泰國稅務機關填寫申報表,並將其與“申請表”一起發送
    豁免工資稅。
  • 附上您最近的評估表的副本以及隨附的泰國聲明。

您可以在此處下載表格:

“申請豁免工資稅”

“居住國納稅義務聲明”

感謝漢斯·博斯

對“稅務和海關總署:新表格‘工資稅和國民保險繳款豁免申請’”的 60 條回复

  1. 塞斯 1 說起來

    感謝您提供下載表格的鏈接。
    有人可以向我解釋一下如何從泰國稅務機關處獲得聲明嗎?
    我住在Chiangdao。那裡沒有稅務局。 如果我在清邁詢問,我不會得到答案,因為我不住在清邁市。
    BVD 塞斯

    • 簡貝特 說起來

      您可以在位於清邁的泰國北部大型稅務局獲取該聲明。
      地址位於 chotana 路,amphur muang
      電話 053-112409。
      但首先您必須在泰國當地稅務局納稅。
      帶著他們的聲明和必要的副本,您在預約後前往喬塔納路。
      如果您願意,您還會在那裡收到一份居民聲明。

      簡·貝特。

      • 埃里克·奎普斯 說起來

        Jan Beute,如果您在泰國無需繳納在泰國應稅的公司養老金所得稅,該怎麼辦?

        那麼你就不需要支付任何費用。

        這裡有很多人,除了AOW之外,每個月的公司養老金還不到1.000歐元。 按照當前匯率,泰國的納稅義務為零。 然後你就無處可去了嗎?

        • 貝特斯 說起來

          公司養老金在泰國不徵稅,荷蘭稅務機關也聲稱這一點。
          如果您在泰國生活和工作並擁有工作許可證,則適用避免雙重徵稅的協議,然後您向泰國納稅。 一名養老金領取者在這裡生活但並不工作,他是一名遊客,他的原始簽證每年都會延期,可以在這裡停留一年。

      • 塞斯 1 說起來

        我的熟人兩年前就收到了證據,毫不費力。 但有人告訴我(儘管人們很友好。)那是因為我不住在城裡,而是住在Chiangdao。 不得不問。 但那裡沒有稅務局。雖然我們在清邁有賓館並納稅。 稅務局位於 Chang 啤酒店對面的街道上。 你沿著那裡的街道行駛,看到左邊有一座漂亮的棕色建築,上面還寫著清邁財政……。 我相信

  2. 威廉 說起來

    說清楚一點,之前已經寫過; AOW 和政府養老金 (ABP) 始終在荷蘭徵稅
    您不會因此獲得工資稅豁免

  3. GIORGIO 說起來

    如果只提出免除國民保險繳款的請求呢?

    • 鎳鈷 說起來

      如果您實際從荷蘭移民並向稅務和海關管理局報告,您將自動獲得此豁免。
      鎳鈷

  4. WM 說起來

    誰能告訴我如何以及在哪裡可以在泰國完成這樣的聲明。
    我需要什麼來做到這一點。
    先感謝您。
    WM

  5. 阿德 說起來

    我去了呵叻的稅務局
    但在那裡得不到解釋
    我也很好奇我應該如何完成它

  6. 克里斯蒂安·H 說起來

    我想知道荷蘭稅務機關是否可以根據荷蘭和泰國之間的稅收協定要求提供所有這些信息。 我也密切關注這方面的判例法。
    很快,他們可能仍會主張泰國稅收評估與荷蘭稅收評估之間的差異,因為泰國計算得很少。

    • 鎳鈷 說起來

      您已經說過了,也許,泰國的稅率較低這一事實不能成為根據現行立法切換到不同系統的理由,以避免雙重徵稅,然後您將得到由 NL 計算的稅額,減去泰國計算的稅款並允許向NL支付差額。
      永遠不要說永遠,但我認為這不會很快發生。
      鎳鈷

  7. 丹尼 說起來

    老實說,這對我來說似乎比每次都必須提交稅務識別號要好。 在芭堤雅,這並不像以前那麼容易。 所以我很快就會帶著這些文件去稅務局。 我想知道他們是否想要蓋章!

  8. 拉默德哈恩 說起來

    我讀了漢斯·博斯的這篇文章,感到越來越驚訝。 我想了一會兒:“漢斯·博斯還沒有完全處理掉他的除夕飲料。 但事實證明,事實並非如此。 他的貢獻準確地反映了新形勢!

    對我來說,這再次證明稅務機關外交部完全缺乏稅務法律知識,特別是條約知識。 決定某人稅務居住地的不是稅務和海關總署,而是荷蘭-泰國稅務條約。 該公約也適用於工資稅(第 2 條)。

    舊表格今天仍然可以下載,其中包含以下解釋:
    “你可以自己決定用哪些證據證明你是另一國的居民,以便適用條約。 例如,您可以提交居住國稅務機關的聲明,或使用您的納稅申報單副本,其中說明了您的全球收入。”

    舊表格仍然可以通過此鏈接下載並填寫:
    http://download.belastingdienst.nl/belastingdienst/docs/ver_vrijstel_inh_lb_pr_volksverz_lh0201z2fol.pdf

    泰國稅務機關的聲明沒有規定,只是作為示例引用,就像納稅申報表一樣。

    在表格末尾,您將看到以下文本:

    “注意:檢查您的數據
    檢查您是否已正確完整地輸入和/或附上您的所有詳細信息。
    只有掌握了所有信息,我們才能處理您的申請。
    您還可以確保我們能夠更快地處理您的請求。
    1 您的 BSN/sofi 號碼
    2 有效護照複印件(如果您沒有 BSN/sofi 號碼)
    3 扣繳義務人的工資稅號
    4 荷蘭註銷證明
    5 文件證明您是居住國的稅務居民
    6 如果您請求年金付款或 C 保單的豁免,則提供保單副本
    7 如果您使用代表,則需要授權。”

    在第 5 點中您應該考慮哪些文件? 這個問題的答案可以在條約中找到。

    條約第四條

    “根據第 4 條,您被視為稅務居民(也按此順序):
    a. 您擁有永久住所的國家; 如果您在兩個州都有永久住所,則您被視為與您的個人和經濟關係最密切的州的居民(切身利益中心);
    b. 如果無法確定您的切身利益中心所在的州,或者如果您在任一州都沒有可用的永久住所,則您應被視為您慣常居住的州的居民;
    C。 如果您通常居住在兩個國家或兩者都不居住,則您應被視為您國籍所在國的居民;
    d. 如果您是兩國國民或兩者都不是國民,則兩國主管機關應透過共同協議解決此事。”

    在此列表中,您不會找到“向泰國稅務機關註冊”,因此不會成為一項要求。

    然而:從現在開始,稅務和海關總署正在走一條完全不同的道路。 在新表格的解釋性說明中,您可以閱讀以下內容:

    “注意!
    您沒有“居住國納稅義務聲明”嗎? 那麼可以
    我們不會處理您的申請。”

    外交部的稅務機關完全沒有達到目的!

    你在幹什麼?
    1. 使用舊表格提交申請。
    2. 請提供充分的證據,例如:
    a. 租賃合約和(包括最近的)租金付款,表示您在泰國擁有永久住房;
    b. 電話帳單、網路連線等的複印件(您與泰國的經濟關係也最密切);
    C。 如果您已婚,您也需要結婚證書(您的個人關係也與泰國最接近);
    d. 您在市政府的登記證明、簽證副本以及護照上的印章,表明您通常居住在泰國。

    參考荷蘭-泰國稅收協定第4條的規定,您表明發送這些文件就足夠了。

    隨後將被拒絕,且不得提出異議。 因此,您必須等到收入部分首次預扣工資稅,根據條約,該稅項由泰國保留(通常是公司養老金)。 如果您的反對被駁回,則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我堅信稅務機關的新方針將會導致沉船!

    但是,請確保您的福利由(養老金)提供者根據匯款基礎直接轉入泰國銀行賬戶(條約第 27 條)。

    感謝 Hans Bos 發布了稅務機關這一注定會失敗的新政策:

    Lammert de Haan,稅務律師(專攻國際稅法和社會保險)

    • 呂德 說起來

      關鍵問題是,作為荷蘭的納稅人,是否意味著稅務機關必須處理豁免請求。
      這是因為條約中沒有規定豁免請求的處理方式。
      它只是說,如果您居住在泰國,則無需向荷蘭稅務機關支付某些款項。

      如果無法收回不當繳納的稅款,則不給予豁免的請求將是非法的。
      即通過聲明和隨後可能發出的反對通知。

      在這種情況下,只是不方便,如果你很緊的話,就非常非常不方便了。
      但該條約只規定了納稅義務,但沒有說明稅務機關為您提供的困難程度。

      可能還有其他方式可以做到這一點,例如監察員或濫用權力投訴,但這與條約無關。

      • 拉默德哈恩 說起來

        “如果無法收回不當繳納的稅款,則不給予豁免的請求將是非法的。
        即通過聲明和隨後可能提出的反對意見。”

        不太正確,路德。 您使用的“聲明”一詞只能指“所得稅申報表”。 然而,正如我之前提到的,荷蘭和泰國之間的稅收協定也適用於荷蘭工資稅。 參見條約第 2 條:

        “第二條 本協定適用的稅種
        三、本協定適用的現行稅種特別是:
        a) 對於荷蘭:
        (1) 所得稅,
        (2) 薪資稅,
        (3 ff)…………………………。
        (以下簡稱:“荷蘭稅”);”

        關於養老金和年金,公約規定:

        “第 18 條。養老金和年金
        1. 除本條第 19 款和第 XNUMX 條第 XNUMX 款的規定外,與過去就業有關的養老金和其他類似報酬,以及向該居民應稅年金的支付,應支付給某一州的居民。只在那個州。”

        第 2 條第 18 款和第 19 條涉及從荷蘭公司利潤或“政府養老金”(均在荷蘭徵稅)中扣除的養老金和年金。

        換句話說:荷蘭無權對私人養老金預扣工資稅。 如果這樣做(即不授予豁免),那麼它的行為就是非法的,並且存在“非法政府行為”。 行政法官通常不太喜歡這個! 這不僅適用於所得稅申報表,而且隨著工資稅的預扣而立即發生。

        那麼就不要讓國家監察員介入。 你不應該期望他有任何合作。 您首先必須完成規定的反對和可能上訴的法律程序,並且您可以在第一次不合理扣除後這樣做。 請遵守法律規定的期限,否則您將喪失您的權利。

        • 呂德 說起來

          現在我不是稅務專家,我試圖通過閱讀來跟上世界的步伐。
          但我不明白所得稅和工資稅之間的區別。
          當我還在荷蘭生活和工作的時候,一切都通過所得稅申報表搞清楚了,工資稅出了問題。
          當你住在泰國時,情況有什麼不同嗎?

          我移民後,稅務機關乾淨利落地結清了我所欠的一切,因為我在離開當年只工作了一年的一部分。
          後來連護理費的結算都寵壞了。

          順便說一句,在我看來,99%在泰國的(應稅)荷蘭人與荷蘭工資稅無關。

          我還聲明,每個人都可以向泰國稅務機關註冊。
          你可能只需要為此做點什麼。
          畢竟,如果泰國法律要求,官員怎麼可能拒絕為您登記呢?

          您可以聯繫一個網站或電話號碼(不,我不知道那個號碼)。
          我認為這實際上是為了腐敗,但毫無疑問他們也可以幫助解決這個問題。

          因此,我認為,總的來說,更多的是關於不想寫而不是不能寫。

          因此,您可以抱怨稅務機關讓您的生活變得困難,但這個問題很容易解決……無需投訴,無需訴訟。

          • 拉默德哈恩 說起來

            路德,只是一些評論。

            “但我不明白所得稅和工資稅之間的區別。”

            所得稅是一種“期間稅”,其應繳稅款只能在期間結束(1 年)後確定。 另一方面,工資稅是一種“預扣稅”。 一旦應稅事件發生,它就會從源頭(工資支付或應稅福利)預扣。 因此,它是稍後徵收的所得稅的預扣稅,並可以抵消所得稅(與股息稅一樣)。

            為什麼您必須等到提交所得稅申報表才能獲得錯誤扣繳的工資稅? 我不明白這個邏輯。

            “順便說一句,在我看來,泰國 99% 的(應稅)荷蘭人與荷蘭工資稅無關。”

            老實說,我認為情況恰恰相反。 我認為許多居住在泰國的荷蘭人也享受AOW福利,如果一切順利,SVB將從中扣除工資稅。 如果您居住在荷蘭,您甚至可能為 AOW 福利支付的工資稅遠高於工資稅和國民保險繳款的總和。

            “畢竟,如果泰國法律要求的話,公務員怎麼可能拒絕給你登記呢?”

            然而這種情況經常發生。 泰國稅務官員對此事的不熟悉也是一個原因。 讓來自泰國東北部的人“僅僅”前往曼谷解決問題對我來說確實太過分了,特別是考慮到荷蘭稅務機關的新要求絕對是非法的。

            但我還有一個建議:在地區稅務局的桌子底下塞一些泰銖。 然後您可能會更快收到註冊。

    • 埃里克·奎普斯 說起來

      頭上的釘子。 稅務機關不允許提出這個問題,一些稅務顧問(包括我的)的經驗是,如果你“堅持”,免稅也會到來。

      最近在這個博客中:

      https://www.thailandblog.nl/lezers-inzending/problemen-heerlen-belastingvrijstelling/

      只要條約不被修改(就像挪威和泰國所做的那樣),就不需要註冊。 請注意稅務機關發給我的電子郵件(學術“專業技術”,2014 年夏季),包含在稅務檔案的問題 6 至 9 中。

      匯款基地與否?

      對於匯款基礎存在意見分歧; 除其他外,請參閱 Jongbloed 的評論。

      然而,我從實踐中註意到,匯款基數並不適用於規模接近AOW福利的養老金。 這與上述電子郵件相對應:“無論如何,養老金都會轉移,因為人們必須靠它們生活”。

      接受匯款基礎的人和我能夠幫助的人都擁有遠遠高於國家養老金水平的養老金(年金等)。 然而,我注意到,這些人都不願意為此提起訴訟。

  9. 切爾西 說起來

    誰能告訴我華欣稅務局在哪裡?

    • 阿梅爾 說起來

      您好,來自 petkasemroad,就在 88 巷鐵路線對面。一直向前,經過公寓樓左側的大型食品市場。

  10. 方勇 說起來

    我去了Bang Saphan的稅務局,通知說我將在2017年領取公司養老金,泰國可以根據稅收協定對這筆養老金徵稅。
    討論完黃冊後,我立即收到了稅號。
    我將其翻譯成英文,並連同原始稅號的副本一起發送給我在荷蘭的稅務顧問。
    該顧問表示,這足以讓荷蘭稅務機關申請工資稅豁免,他現在已經這樣做了。

    • 拉默德哈恩 說起來

      本,向泰國稅務機關登記確實是最短的打擊。 這對你來說就足夠了。

      然而,我經常遇到我的泰國客戶,這被拒絕了。 然後,我為他們完成我在之前的回復中描述的程序。 到目前為止,這一直是被接受的,但未來會怎樣也是我的問題。

      如果這隨後導致豁免請求被拒絕,則在第一次錯誤扣留工資稅和國民保險繳款後,將立即不可撤銷地提出異議,並在必要時提出上訴程序。

      • 呂德 說起來

        據我從泰國稅務局得到的信息,如果符合相關規定,就需要進行註冊。
        事實上,辦公室有時給人的感覺並不一樣,這是另一回事。

        我的註冊是通過一個省外的總部進行的。
        如果你稍微嘗試一下,毫無疑問每個人都可以註冊。

        如果辦公室有困難,你就去總部。
        如果總部讓你為難,你可以聯繫曼谷的稅務局,並說該辦公室拒絕為你登記,即使你被要求這樣做。
        然後讓他們解決,或者發一份聲明說泰國稅務機關拒絕給你登記。
        然後你把它寄給海爾倫。
        然後他們想出如何繼續下去。

      • 約翰福音 說起來

        親愛的蘭伯特,
        我提交了一個月或三個月的工資稅豁免請求(大約購買了1400歐元)提交了帶有我的泰國稅號的所有文件,但被拒絕了,他們想要泰國稅務機關的最新聲明。 我之前已經在這裡發布過,但沒有得到很好的答案!

  11. 埃德爾 說起來

    您有時是否必須成為稅務專家或接受過法律培訓才能與稅務機關打官司?

    • 拉默德哈恩 說起來

      這不一定是必要的,埃德。 畢竟,外交部的大多數公務員都不是。
      但只要掌握一點知識,您就已經擁有了巨大的領先優勢!

      • 拉默德哈恩 說起來

        “有”當然應該是“他們”。

  12. 埃德爾 說起來

    很抱歉給您帶來法律上的不便,我的意思當然是合法的

    • 埃里克·奎普斯 說起來

      如果您是這個意思,您不必由律師代表。 但了解事實,當然還有最後期限是非常重要的。

      • 湯姆 說起來

        即使法律每次都有變化
        每個人都每分鐘都關注政府公報嗎?

  13. AAD 說起來

    我認為稅務和海關總署首先應該提供泰語的“居住稅聲明”表格,因為泰國官員沒有用其他語言簽署任何表格。 如果荷蘭公務員用另一種語言簽署一份文件,他的行為也超出了他的職責範圍。

    還應該添加“定居居民”一詞的定義,因為我們不知道它的正式含義,而且它在荷蘭語中不存在,因此沒有法律依據。

    任何國家的納稅義務的條件是一個人“事實上”居住在那裡。 這是證據並且是國際性的。 因此,如果證明一個人“居住”在泰國,那就足夠了,並且滿足“納稅義務”的要求。 義務與納稅不同,因為這是該州居民和納稅人之間的問題。 這不關荷蘭稅務機關的事。

    一位作家正確地說,荷蘭不能僅僅設定偏離荷蘭和泰國之間稅收協定的附加條件!

    就像上次一樣(當我們都必須來曼谷時),您可以向監察員投訴此事,因為稅務和海關總署應該遵守該條約。

    我們如何處理該表格因不符合條約而被拒絕的情況?

    • 埃里克·奎普斯 說起來

      請遵循此處給出的建議。 如果豁免請求被拒絕並且稅務機關堅持不懈,養老金機構和/或 SVB 將進行扣除,您可以提出異議。 然後,稅務局必須袒露自己的屁股,因為下一步將把案件帶到稅務局之外,即法庭上。

      • 鎳鈷 說起來

        SVB可以從AOW中扣除,根據與泰國的條約,AOW在荷蘭總是徵稅的,所以SVB扣除後你沒有法律依據反對它。
        鎳鈷

  14. Joost的 說起來

    因此,稅務機關繼續採取非法行為。 根據條約規定,他們不得提出這一要求。 因此,監察員將不得不再次干預,要求稅務機關下令。
    我幾乎完全同意拉默特·德哈恩的評論,除了他對藝術的評論。 條約第 27 條,因為我不支持這種觀點。
    那麼該怎麼辦? 只需填寫該表格並附上居住證明即可。 泰國居民在法律上是(!!)該國的稅務居民。 因此,不要發送泰國稅務機關的聲明。 如果“Heerlen”干預,請聯繫監察員。

  15. 說起來

    我想隨時了解情況。 但據我所讀,我完全同意埃里克和拉默特的觀點。
    也提到了先前的一份資料,其中在提交給監察員後獲得了豁免。 這不是判例法的問題嗎? 難道就不能聯合起來,一起來解決這個問題嗎? 我想是的,但我還看不見路。
    我最近獲得了豁免,但要求直接在泰國支付養老金。 這是根據條約,所以我這樣安排的。 沒問題。
    我喜歡聽。

    • 埃里克·奎普斯 說起來

      拉默特已經寫道,監察員昆恩只會干預或不干預,直到所有其他手段都用盡為止。
      在那裡抱怨是沒有意義的; 監察員會將其轉發給稅務機關的投訴部門,他們會將其發送給該部門的負責人,也許他會看到曙光……或者屠夫會檢查自己的肉……

      喬斯特、拉默特和我的建議很明確:繼續反對官方工廠。 或者什麼都不做,扣留後提出異議,然後你就會聽到。 如果他們拒絕異議,您將上法庭,您可以立即向法官提出匯款基數。

      本章將結束,但主題不會; 這個博客將詳細討論它。 官方磨坊不僅磨得很慢,而且聽力也太差了……

      • 拉默德哈恩 說起來

        哈哈。 所謂“重聽公務員”,您可能指的是他們“聽盲”和“視聾”。

      • 埃德爾 說起來

        我已向中央上訴委員會提交了各種反對意見並要求賠償
        的情況下…..
        大約三年沒聽說過它了——也許我就不會活著了,誰知道呢

  16. 鎳鈷 說起來

    如果您尚未考慮所有其他可用選項,監察員無法總是進行干預。 在令人痛苦的案件中,監察員有時會立即採取行動,但可能無法執行。
    鎳鈷

  17. 拉默德哈恩 說起來

    順便說一句,稅務和海關總署關於新表格“工資稅豁免申請”的報告讓我倍感惱火。 解釋性說明如下:

    “注意!
    您沒有“居住國納稅義務聲明”嗎? 那麼我們就無法處理您的申請。”

    解釋繼續如下:

    “你有這個說法嗎? 在這種情況下,這並不自動意味著我們將您視為您居住國的納稅居民。 您與荷蘭是否也有持久的個人聯繫,例如房地產或留在荷蘭的合作夥伴,無論是否有未成年子女? 在這種情況下,可能存在雙重納稅居住地,我們必須進一步調查您的納稅居住地。”

    就這樣,外交部稅務和海關總署第二次完全失策了! 藝術。 正如我之前提到的,條約第 4 條不允許這種主張有任何餘地。 您是荷蘭或泰國的稅務居民,但不是這兩個國家的稅務居民。 如果,正如稅務和海關總署的例子所表明的,但甚至是我所擴展的一點,如果您在泰國和荷蘭都有永久住所,並且您也在這兩個國家都註冊了,但您的伴侶和孩子如果您仍然居住在荷蘭,那麼很快您的個人切身利益將最接近於荷蘭,並且您的稅務居住地也在荷蘭而不是泰國。 這並不意味著泰國不允許您作為“外國人”徵收所得稅。 這是完全不同的事情,同樣受該條約規定以及泰國稅法的管轄。 請記住,並非泰國的每項應稅收入都需要提交納稅申報表,而徵收評估仍距離幾個街區之遙。

    因此,不僅在不處理申請方面,而且在出於稅收目的而擁有雙重居住地方面,稅務和海關總署遠遠超出了它的書本,甚至裝滿了整個圖書館的書!

    財政法律知識和條約知識是我無法經常向稅務和海關總署外交部官員“了解”的東西,因為這些知識通常是缺乏的。

  18. AAD 說起來

    你好,簡·博特,
    由於這對我們來說是第一次,而且我們或多或少住在 Chotana 路,所以這對我們來說是重要的信息。 我可以假設你指的是 3029 號公路盡頭的政府大樓嗎?
    清邁的主要稅務局位於哪裡?

    您介意向我們提供有關報告之類的更多詳細信息嗎? 那麼,我想邀請您加入我們,我可以給您我們的電話號碼嗎?

    阿德

    • 簡貝特 說起來

      只需發送電子郵件進行預約即可。
      [電子郵件保護]

      簡·貝特。

  19. 漢斯 說起來

    主持人:讀者提問一定要經過編輯部。

  20. AAD 說起來

    各位專家:40% 的收入扣除(最高 60.000 泰銖)是否也適用於以前收入(例如我們公司養老金)?

    如果是的話,如果根據第57條(已婚夫婦的個人所得稅)選擇納稅人和配偶的個人申報,可以完全應用此折扣嗎?

    感謝您的努力。

  21. 埃里克·奎普斯 說起來

    Aad,問題 1 是的。 請參閱 Van Duijvenbode 先生的貢獻。 他收到了退休金收入 40% 的扣除額,最高限額為 60 萬泰銖。

    問題2我不清楚。

    如果我正確理解了法律,則扣除額適用於個人。 在我看來,這意味著合作夥伴都可以擁有 40%,最多 60 k,但我給出了更好的意見。 我沒有個人經驗,因為“專家”官員甚至拒絕了我的註冊……。

    • 拉默德哈恩 說起來

      40%是根據應稅收入計算的,作為一種“購置成本”。 現在重要的是要了解泰國稅法中“應稅收入”一詞的含義。 合夥人的收入是否會被加在一起成為一項應稅收入,就像荷蘭很久以前的情況一樣,但現在這裡稱為“總收入”,或者泰國稅收立法是否使用與現在相同的系統在荷蘭? 於是夫妻分居。

      第一種情況,扣除額最高為60.000(即2人)。 但第二種情況,最多可以達到2的60.000倍,但是夫妻雙方的應稅收入必須為150.000泰銖。

      我經常查閱PWC網站,但它並沒有給出明確的答案。

      http://www.pwc.com/th/en/publications/assets/Thai-Tax-2016-Booklet-en.pdf

      • 拉默德哈恩 說起來

        只是作為補充。

        也許你可以仔細檢查一下,埃里克。 我其實也很好奇(雖然我在泰國沒有已婚客戶,但是沒有的可以來)。

        • 拉默德哈恩 說起來

          昨晚我沒時間了,但與此同時我在我的電腦上發現了以下文件。 這表明,在這方面,情況與荷蘭的情況沒有什麼不同(單獨或聯合申報,每個人都申報自己的收入並進行扣除)。

          有關稅務局的英文版,請參閱:

          http://www.rd.go.th/publish/48247.0.html

          該反應也適用於 Aad。

  22. AAD 說起來

    嗨,埃里克,
    我對 van Duijvenbode 先生的數據非常感興趣。 我一定是忽略了它,但是我怎樣才能找到它呢?

    所以這 60 萬是個好消息!

    問題 2。

    泰國稅務和海關管理局有一份信息表,名為“已婚人士個人所得稅”,如所附。

    最重要的是,已婚夫婦有 5 種提交報稅表的選擇。 然而,有趣的是,在 5 個選項中,有一個選項允許(根據 B/b 第 40 (8) 條)透過您自己申請的金鑰根據需要分配共同收入。

    因此,電子表格可以在這裡提供解決方案,因為您可以在線下通過調整後的分配鍵看到結果。 我製作了這樣一個電子表格,可以通過電子郵件發送給您

    因此,一個重要的問題是,60k 是否適用於聯合納稅申報表中的每個合夥人?

    我想是的,但這必須通過經驗來發現或證明。

    就我而言,這會導致負數,因此會出現您已經指出的以下問題,即如果不納稅會發生什麼以及 NL BD 對此有何反應?

    我懷疑繳稅是更明智的做法,因此也許需要更多的合作,從而獲得稅號。 無論如何,金額非常低。

    我還認為,像其他作家一樣,《公約》只要求證明某人是泰國的納稅人,而該表格與《公約》不符。 畢竟,它只是問一個人是否證明一個人是另一國的居民。
    然後,NL BD 還設定了條件,否則將不會處理豁免,簡單地說,就是非法的,因為豁免申請應該簡單地得到處理。
    順便問一下,這個表格是只適用於泰國還是所有其他國家都適用? 如果僅適用於Th,那也是不可能的,因為必須適用法律平等。 Duas 或適用於所有國家或根本不適用。

    您有時想知道在那里工作的到底是什麼樣的人? 無論如何,他們總是設法讓自己變得越來越令人討厭。 人們似乎認為公民會接受一切。 所以不行!

    我可以在這裡提出建議嗎? 輸入從扣繳義務人處扣繳的固定稅款,不從在荷蘭徵稅的收入中扣除。 非常具有社會性,我們根本不再需要 BD,如果現在將這些花生帶到地面的成本會節省更多! 例如,開發這種形式的成本是多少?

    但最簡單的事情當然是如果您有稅號,因為 NL BD 根本無法忽略這一點,並且如果該副本(例如來自 Th 的聲明或其他文件)發送給 NL BD,我會不需要著名的形式,因為知情就是知情。 如果有任何疑問,可以聯繫泰國BD!

    問候,

    • 哈利N 說起來

      親愛的阿德
      您可以在以下位置找到 van Duijvenbode 的故事:我在 65 歲之後的第一份泰國納稅申報表,日期為 11-03.2015,其中還有附錄,其中包括這些購置成本。

      Groet
      哈利N

  23. AAD 說起來

    Erik 很抱歉,我沒有找到發送附件的選項? 否則,如果您同意的話,我會通過電子郵件將其發送給您。

    • 埃里克·奎普斯 說起來

      Aad,我的伴侶沒有收入,而我幫助的NL人也有一個無收入的伴侶。 我對你的問題沒有答案。

      我剛剛讀了拉默特的貢獻,他在這裡放置了一段法律文本; 我想這已經回答了問題。 否則,您可以復印一份納稅申報表,按照您認為合適的方式填寫,然後在稅務局完成其餘的工作。

      我在這個博客中讀到,一個荷蘭人帶來了一盒蛋糕,這促進了對話......

  24. AAD 說起來

    抱歉,哈利,但這一定是我缺乏知識,我該如何找到這一點。 在這個網站上?

  25. 哈利N 說起來

    您好,Aad,您可以通過輸入白色欄(幾乎在網站的左上角)找到:我 65 歲後的第一份泰國納稅申報表,然後按“搜索”
    我會聽聽這是否有效,我認為它應該有效,因為我今天下午自己做到了。
    我當時打印了那篇文章,這就是為什麼我也知道日期 11-03-2015。

    問候哈利

  26. WM 說起來

    所寫的稅務局位於華欣哪裡?

    • 哈利N 說起來

      請參閱 Amel 於 3 月 XNUMX 日在本主題中的回复

  27. 拉默德哈恩 說起來

    約翰,讓我在這裡重複你的問題。 直接回答你的問題會讓事情變得有點混亂,為什麼?
    我收到一封包含新評論的電子郵件,然後有時需要滾動很長一段距離才能找到該消息。

    你的問題:
    親愛的拉默特,
    大約三個月前,我提交了一份免除工資稅的請求(涉及交出一份工資稅)
    1400歐元)提交了所有帶有我的泰國稅號的文件,但被拒絕了,他們想要最後一份
    泰國稅務機關的聲明。 我之前曾在這裡發布過,但沒有得到很好的回應!”

    如果這涉及放棄年金,那麼拒絕是正確的。 在這種情況下,它不屬於荷蘭-泰國稅收協定(第 18 條第 3 款)所述的年金定義範圍。 然後適用荷蘭法律(由荷蘭徵稅)。

    但考慮到減免金額的大小,我相當懷疑它涉及所謂的“小額養老金”。 那麼稅務和海關總署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您當時使用舊表格提交了申請。 在該表格的解釋性說明中,提到了提交(最近的)評估作為示例。

    您不能反對這種拒絕,但如果已經付款,您可以反對代扣工資稅。 此類異議必須在預扣稅款之日起 6 週內提交給稅務和海關總署。 如果這個期限現在已經到期,您可以選擇在年底後提交納稅申報表,並且希望您在享受該期限的當年內也已在泰國提交了退稅。 因為否則你很容易遇到條約第 27 條的規定(所謂的匯款基礎)。

    • 拉默德哈恩 說起來

      順便說一句,我看到你在問題中提到了“聲明”。 但這同樣適用於“攻擊”。 兩者都被引用作為例子。

  28. AAD 說起來

    你好哈利,
    謝謝,但不幸的是我在那裡找不到它,而是通過此鏈接在其他地方找到它:

    http://verwervingskosten.linktrailer.nl/

    然而,我在那裡也沒有找到關於購置成本的附錄。 如果您有副本,您介意通過電子郵件發送給我嗎? [電子郵件保護]

    順便說一下,“Duijvenbode”這句話很有趣,因為它包含了我因年齡超過 190.000 歲而扣除 65 Bt 的費用! 順便說一下,Van Duijvebode 非常同情他如此廣泛和證實地報導了這一點! 此外,對於他們中的大多數人來說,由於 Duijvenbode 報表中出現的扣除額,根本不需要繳納 PIT(私人所得稅)! 之前已經註意到這一點,BD/NL 是如何處理的? 然後他們從chinsinne上摔下來!

    回到騷亂的核心。 整個討論實際上是關於向 BD/NL 申請豁免預扣稅。 如果一個人已經有了一個,那麼只要他們仍在奔跑,就可以暫時脫離傷害。 對於那些很快就必須提交豁免申請的人來說,情況當然會有所不同。 然後,他們與泰國 BD 聯繫,獲取稅號,他們實際上很友好且樂於助人,但並非在所有情況下都消息靈通。

    我也不完全清楚泰國 BD 實際上接受什麼樣的數據作為在 Th 納稅的收入證明。 泰國銀行帳戶的聲明顯示資金已從荷蘭轉入該帳戶,這顯然被視為充分的證據。 (從荷蘭匯出資金)在我看來,這意味著最好開設一個單獨的帳戶來存入任何(公司)退休金福利)。 然而,這不一定是唯一的事情,也許年度報表也是可以接受的,這可以避免銀行被納入該程序,而這可能會帶來後續問題和成本。

    順便說一句,我仍然相信稅收條約明確規定了什麼是應納稅人,即一個人在另一國居住的事實。 如果可以證明這一點(幾天前有人已經註意到並推動了這一點,從而獲得了豁免),BD/NL 實際上沒有什麼可說的。 我認為這種新形式沒有任何價值,因為它強加了條約之外的附加條件。

    但對於那些關心的人來說,嘗試獲取稅號可能會更容易。 因此,在我看來,對於相關團體來說至關重要的是,每個已經在 Th 這樣做的人都應指出當地哪裡進展順利以及如何以及在哪裡進行,以便居住在該地區的其他人可以使用它。

    對於相關人士來說,了解為什麼一個人只能獲得 5 年的豁免以及接下來的 10 年的豁免也很重要?

    問候,

    PS我不太明白為什麼現在不再允許複製博客中的文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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