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問題:NL 稅務機關繼續困難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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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月2017

親愛的讀者,

我已經與 NL 稅務和海關總署交談了一段時間,而且正如我在該博客中閱讀了很多次一樣,他們仍然很困難。
儘管我已經離開荷蘭 10 年,並在泰國停留超過 180 天(有護照蓋章證明),並提交了當地稅務局的翻譯整齊的聲明,這表明我在名單上在稅務登記簿上,他們只是直截了當地說“你沒有證明你是外國稅務居民”。

當然,我會上訴,而且可能會上訴到民事法庭,即使只是為了原則。

現在,感謝一位泰國博客讀者,我現在發現省稅務局的 RO22 聲明應該足夠了,但我仍然有以下問題:

  • 過去誰通過 RO22 聲明成為泰國居民是對的?
  • 泰國網站關於收入代碼與例如普華永道會計師事務所描述的關於收入或養老金未在獲得的同一年轉移到泰國的稅收代碼之間是否存在差異? 根據 PWC 的說法,如果您 2016 年的退休收入要到 2017 年才轉移,您就不會欠稅。

提前感謝您的回答。

真誠的,

古特

25 對“讀者問題:NL 稅務機關仍然很困難”的回應

  1. 雷內文 說起來

    我已從泰國稅務局收到 RO22(累犯證明)和 RO24(納稅人身份證明)。 這兩份文件都被送到了荷蘭稅務機關,並且毫無問題地獲得了工資稅預扣稅的豁免。 這也是在兩週內。

    • 雷內文 說起來

      另外,如果養老金是在上一年收到並在下一年轉移的,則無需徵稅。 然而,這已被泰國稅務機關改變。 您可以在可以下載英文版的泰國稅法中閱讀此內容。 然而,這個故事繼續流傳,因為對於大多數法朗來說,不納稅更方便。

      • 喬普 說起來

        那是哪條法律呢? 泰國稅務機關無法自行更改; 這只有在法律發生變化時才有可能; 所以請提及法律的相關部分。

        • 雷內文 說起來

          我不在乎誰改變了這一點,但請花點時間看看泰國稅法。雖然這項措施幾年前就已實施,但您將不再遇到它。

          • 雷內文 說起來

            https://www.samuiforsale.com/law-texts/the-thailand-revenue-code.htm
            看看這個鏈接,第 41 點。

      • 血塊 說起來

        我引用 PWC 稅務手冊 2016-2016:

        在泰國境外有收入的居民,只有在收入產生的當年將收入提交到泰國,才需要納稅。

        在我看來,普華永道的人不像是愚蠢的人,其他會計師也提到了同樣的事情。

    • 喬普 說起來

      這再次顯示了海爾倫稅務機關的武斷性。 我會向眾議院財政常設委員會提出申訴。

    • 羅恩布魯姆 說起來

      您收到的納稅人身份證明:
      這與泰國實際繳納的稅款有關嗎,即:您實際上在泰國納稅嗎?
      我本人是泰國的永久居民,但不在這裡繳納任何稅款。

  2. 呂德 說起來

    稅務機關是否也說明了您必須如何證明您是稅務居民?

    順便說一下,我注意到你寫的是你在泰國呆了 6 個多月。
    這表明您也將時間花在其他地方。
    其他地方可能是問題所在。
    例如,如果那是在你自己在荷蘭的房子里呆了幾個月,稅務機關可以聲明你沒有真正移民,而只是在泰國享受長假。

    • 事實檢驗員 說起來

      泰國法律規定,任何在泰國逗留超過六個月的人都被視為居民”。 因此,您每年可以安全地在國外度過少於 6 個月的時間。 泰國居民有義務在泰國納稅,無論 Heerlen 是否相信都無關緊要。

      • 喬 2 說起來

        這確實是唯一正確的答案。

        根據稅收協定,您必須證明您在泰國“需要納稅”。
        您的護照表明您將在泰國停留超過 180 天,因此根據泰國法律您是“應納稅人”,因此需要在泰國納稅(也根據泰國法律)。

        其他一切都無所謂。

        荷蘭稅務機關只需執行該條約。

  3. 簡貝特 說起來

    您需要獲得 RO 21,我從地區稅務局重複 RO 21 證書。
    此證書包含您的泰國稅號(稅號)和您在泰國的家庭住址等資訊。
    它還說明了您的總收入金額,即納稅年度的收入。然後它會顯示您已向泰國稅務機關支付了多少錢。
    然後在納稅年度的底部。
    並以泰國稅收法典第 41 條結尾。
    它還由泰國稅務機關簽署並蓋有大紅色印章

    RO 22 證書是泰國稅務機關簽發的居民聲明。
    兩種文件或證書都必須是 Heerlen 的荷蘭稅務機關的充分證明。
    如果您實際上已經履行了納稅義務,我認為它們並不那麼困難。
    我仍然建議您由荷蘭該領域的專家稅務顧問處理此問題。
    那就是我當時所做的,在證明之後剩下的就很順利了。

    簡·貝特。

  4. 塞斯 1 說起來

    事實上,他們仍然很困難。我在泰國生活了18年。我和我的妻子有一個小度假村。我們為此納稅。但當然這是她的名字。他們只是說我無權獲得豁免。我已經嘗試過3次了。但他們只接受泰國稅務機關提供的帶有我名字的文件。我不明白。

    • 史蒂文 說起來

      Cees,不正確。 不是“我們納稅”,而是“我妻子納稅”。
      當然,稅務文件必須在您的名下才能獲得豁免。

  5. 拉默德哈恩 說起來

    親愛的古爾特,

    你在這裡提出的問題已經在 Thailandblog 上討論過幾次了。 我已多次詳細考慮如何證明您是泰國而非荷蘭的稅務居民。 對此,請參見我於10年2017月XNUMX日在讀者提問“請求免除工資稅扣除”中的解釋。 而且後來我在Thailandblog上報導了這件事。

    從 2016 年 XNUMX 月起,稅務和海關總署/外交部將只接受免徵預提工資稅的請求:
    a. 由相關居住國主管稅務機關簽發的居住國稅務義務聲明,或
    b.最近的報稅表以及居住國的相關所得稅評估。

    以前,您可以通過任何可用的方式證明您是居住國的稅務居民。 如果您要相信稅務和海關總署,那麼該選項已經失效。 如果缺少其中一份文件,申請甚至不會被處理。

    有了這個,稅務和海關總署就遠遠超出了它的小冊子甚至整個圖書館的範圍。 在行政法中,稅法也是其中的一部分,我們知道免費提供證據的原則。 這意味著最終由行政法院決定什麼可以作為證明您是(在您的情況下)泰國而非稅務機關的稅務居民的證據。 為了證明這一點,有足夠的可用資源(請參閱我在泰國博客中的上述回复)。

    我已經編制了一份關於這個問題的詳細文件,其中包含申請豁免的指南/指南。 如果您對此表示讚賞,我會通過電子郵件將其發送給您。 您可以通過我的以下電子郵件地址表明這一點: [電子郵件保護].

    就我的兩位客戶而言(一位來自泰國,一位來自庫拉索島),我現在的進展是,在威脅要上行政法庭之後,我有機會以其他方式證明他們是在財政上是泰國居民。 庫拉索。 而這正是 2016 年 XNUMX 月之前的情況。

    除了您寫的內容之外,去民事法庭完全沒有意義。 民事法庭對稅務事項沒有管轄權。 為此,您必須去行政法院。 但這在目前也沒有任何意義,因為拒絕豁免預扣工資稅和國民保險繳款的決定不可上訴。 為此,在從您的職業養老金中錯誤扣繳工資稅和國家保險繳款後,您必須向稅務和海關總署外交部提出異議。 只有在對該異議通知作出否定決定後,您才能上訴,然後向行政法院提出上訴。

    稅務和海關總署/海外辦公室確實接受來自另一個居住國主管當局的聲明,但前提是該聲明的主旨與其所屬部門的“居住國納稅義務聲明”相符。 此類聲明必須明確說明您有責任在您居住的國家/地區繳納 X 年的所得稅。 這與在泰國稅務機關登記時說明您的 TIN 和您在泰國的家庭住址有著根本的不同

    荷蘭聲明內容見:
    https://download.belastingdienst.nl/belastingdienst/docs/verkl_belastingplicht_woonland_lh0211z1pl.pdf

    這立即給人一種印象,即泰國稅務機關的聲明必須遵守。

    一些回复討論了所謂的匯款基數(在享受它的那一年帶來收入)。
    我在 René 的回復中讀到,這本來可以改變的。 然而,這是不正確的。

    稅務局的網站包含以下這方面的信息:
    “納稅人分為‘居民’和‘非居民’。 “居民”是指在任何納稅(日曆)年內在泰國居住一段時間或累計超過 180 天的任何人。 泰國居民有義務對來自泰國的收入以及從外國收入帶入泰國的部分納稅。 然而,非居民僅需對來自泰國的收入徵稅。”

    請參閱: http://www.rd.go.th/publish/6045.0.html

    注意“收入”二字。 這很關鍵! “收入”與“資產”有著根本的區別,例如前一年收到的收入,您在銀行賬戶中沒有使用。 比如你只把3月份的養老金轉移到次年XNUMX月份的泰國,那它就不再是收入而是資本了。 畢竟,根據荷蘭標準,它屬於方框 XNUMX(儲蓄和投資)。

    普華永道泰國網站包含以下信息:
    “從泰國境外取得收入的居民,只有在收入取得當年匯入泰國的情況下,才需要繳納泰國稅。”

    請參閱: http://www.pwc.com/th/en/publications/2013/thai-tax-2013-booklet.pdf

    畢馬威泰國也很清楚這一點:
    “從泰國境外的就業活動中獲得的工資如果沒有在收到的同一個日曆年內支付或匯入泰國,並且前提是費用沒有重新計入泰國,則免徵泰國稅。”

    請參閱: https://home.kpmg.com/xx/en/home/insights/2011/12/thailand-income-tax.html

    這也適用於以前工作的收入(例如養老金)。

    我已經與 Mazars Bangkok 討論過這個問題。 他們也有同樣的看法。

    稅收協定第27條的匯款基礎也是基於這種在您享有收入的年度將收入轉移到泰國的製度。 獲得工資稅預扣豁免的獲得者通常有義務讓養老金提供者將他們的養老金直接轉入泰國銀行賬戶。 與此同時,稅務和海關總署/海外辦公室的這一職位發生了嚴重的轉變。 稅務專家了解了 20 年,現在終於傳到了稅務和海關總署:荷蘭和泰國之間的稅收協定第 27 條沒有任何法律效力。

    Lammert de Haan,稅務律師(專攻國際稅法和社會保險)。

    • 雷內文 說起來

      第 41 條 納稅人在上一個納稅年度根據第 40 條從在泰國從事的工作或開展的業務,或從居住在泰國的雇主的業務或從位於泰國的財產中獲得應稅收入的,應按照本部分的規定,無論此類收入是在泰國境內還是境外支付的。

      泰國居民如果在上一個納稅年度根據第 40 條從在國外從事的工作或經營業務或從位於國外的財產中獲得應納稅所得額,應在將此類應納稅所得額帶入泰國時,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納稅部分。

      任何人在任何納稅年度內在泰國停留的時間或累計 180 天或以上的時間應被視為泰國居民。

      • 喬普 說起來

        通過此文本,您確認(與您之前對此的評論相反)匯款規則仍然適用。

    • 呂德 說起來

      親愛的德漢先生,

      不知道還有沒有問題。
      我的印像是,Goort 不被稅務機關視為外國人。
      在這種情況下,豁免等事項不再適用。

      我從護照郵票的故事中得出了一些結論。
      如果Goort常年在泰國,他護照上的出入境章就很少了。

      泰國稅務機關可能會發現您是泰國的稅務居民,但荷蘭的稅務機關將假定荷蘭的情況和荷蘭的法律。
      如果荷蘭稅務機關認定您是居民納稅人,則豁免不再適用。

      • 血塊 說起來

        親愛的魯德,

        我於 2007 年從荷蘭註銷,我有泰國身份證,黃皮書,在泰國有自己的房子,並通過護照印章證明我在 2016 年在泰國停留了大約 9 個月,2017 年大約停留了 10 個月。
        在荷蘭沒有房子了,如果我不是泰國居民怎麼辦……為什麼我要在荷蘭納稅?

      • 拉默德哈恩 說起來

        親愛的魯德,

        Goort 已從荷蘭註銷。 這意味著根據定義,他是非居民納稅人。 那麼問題就來了,他是哪個國家的稅務居民。 如果那是馬里,那麼他將不會享受條約保護,因為荷蘭尚未與馬里締結稅收協定。 結果將是他將有責任對他在荷蘭和馬里的全球收入徵稅。

        然而,古爾特居住在泰國,因此受到荷蘭與泰國締結的條約的保護。 隨之而來的問題是稅務機關/海外辦事處的非法行為,僅接受“居住國的納稅義務聲明”或泰國稅務機關最近的評估聲明併申請免徵工資稅扣繳。

        此外,您應該注意最近的聲明和評估也足夠的聲明。 我的一位來自庫拉索島的客戶在他的豁免申請中附上了庫拉索島稅務機關 2016 年的納稅申報表和評估,但他的豁免申請被拒絕了。
        然後他讓我興奮。 我已提交反對預扣其養老金工資稅的反對通知。 這一異議得到支持,客戶獲得豁免。

        有時你必須堅持下去,不要認為你已經提前輸給了稅務和海關總署這樣的大機構,因為最終行政法院會做出決定。

    • Joost的 說起來

      親愛的蘭伯特,
      感謝您的明確解釋。 我幾乎完全同意你的看法,除了你在帖子末尾的評論。 稅務機關要求(針對 LB 聲明)將養老金福利直接轉移到泰國,以確保允許泰國征收。 幸運的是,稅務機關得出的結論是,他們根本不允許施加該條件。
      藝術的匯款規則。 然而,27 仍然適用,因此泰國可以用它來對養老金福利徵稅。
      注意荷蘭稅務機關不接受泰國稅務身份證(完全錯誤!)作為泰國稅務居民的證明。
      喬斯特(稅務專家)

      • 呂德 說起來

        泰國稅務身份證只能證明您曾經是泰國的稅務居民。
        從那一年開始,你可能已經搬到了另一個國家。
        事實上,您每年都必須再次證明您是泰國的稅務居民。

      • 拉默德哈恩 說起來

        親愛的約斯特,

        與你所說的相反,條約第27條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稅務專家已經知道了大約 20 年(即在 1997 年最高法院就與英國締結的條約作出判決之後)最近也傳到了稅務和海關總署的外交部。 根據要求,養老金提供者將從豁免聲明中刪除養老金的強制性直接轉移。

        泰國可以利用條約第 27 條對養老金福利徵稅也是不正確的。 事實上,這項權力在條約第 18 條中有所規定。
        畢竟,通過適用第 27 條,荷蘭會將這筆稅款帶回荷蘭。 泰國完全不在其中。

        該條約第 27 條(但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內容如下:

        “第 27 條。稅收減免的限制
        如果根據本公約的規定,其中一個國家必須准許對某些收入減稅,而根據另一國家的法律,一個人無需就該收入全額納稅,但僅在該收入已匯至該另一國或在該另一國收到的範圍內,首先提及的國家根據本公約作出的扣除應僅適用於該收入匯至該另一國或在該另一國收到的那部分。 ”

    • 威廉 說起來

      我按照 Lambert 向泰國稅務部門解釋的方式行事 我在 2 週後提交了申報表 我收到了完整填寫並簽名的 RO 21 和 RO22 表格
      蓋回其中一張 我認為 RO 22 已發送給 Heerel,並在 4 週內收到 Heerlen 5 年豁免的消息,並立即提供一份續簽表格,其中包含新申請的日期

  6. 血塊 說起來

    謝謝 Lammert 和 Rene,

    KPMG 和 PWC 在他們的泰國稅收法的英文版中都認可 Lammert 的願景……可以從他們的網站上下載。 泰國任何相當優秀的稅務專家都會說同樣的話,我當地稅務局的一名律師也證實,我不必為後來轉移到泰國的資產納稅。 所以如果你能在NL積累一年的收入,沒有餓死,你真的是免稅的……他們已經接受了我2016年的納稅申報表…………

    下週我要去取 RO22,寄過去看看會發生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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