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問題:外國稅務機關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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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9 2017

親愛的讀者,

一段時間以來,我一直在與外國稅務機關就免稅問題發生爭執。 我在信中向他們指出,法院在裁決中多次表示,不需要證明你在居住國納稅。 現在他們想要我的法院命令。 根據他們的說法,它不存在。

Erik 可以告訴我如何獲得該聲明嗎?

真誠的,

危害

16 對“讀者問題:外國稅務機關的問題”的回應

  1. 埃里克·奎普斯 說起來

    下一個減速機! 閱讀 post-active tax file 問題 6 到 9,它包含所有內容。 如果已經有這樣的聲明,那麼Service本身就有了,但是是否有與你寫的完全一樣的聲明,我懷疑。

    查看稅務文件的問題 7,以及這段文字:

    “我們於 16 年 2014 月 XNUMX 日收到了您關於與泰國的稅收協定的來信。

    根據我們 2001 年的國家所得稅法,稅務和海關總署有權對非居民因在荷蘭從事工作而產生的職業養老金徵收所得稅。

    這種管轄權被大多數稅收協定收回並授予居住國。

    根據荷蘭稅務法院的各種裁決,荷蘭不得徵稅,即使其他國家不使用授予的徵稅權力。 荷蘭只是缺乏徵稅的法律依據。”

    此文本來自我於 30 年 2014 月 XNUMX 日從該機構收到的一封電子郵件。只需參考它,我將重複我已成功地給其他人的建議:PASS ON!

    其他稅務顧問對該服務有相同的體驗:PASS ON。 即使泰國不收費或根本不允許您提交聲明,您也有權獲得該豁免。

    那麼他們應該在條約中加入一項條款,就像挪威所做的那樣。 如果您在泰國提交聲明並且您可以使用泰國服務的表格證明這一點,挪威將給予豁免或減免。

    另外,看看這裡:

    https://www.thailandblog.nl/lezers-inzending/problemen-heerlen-belastingvrijstelling/

    現在最後一次:提交納稅申報表並不意味著納稅。 泰國有充足的免稅和扣除(這些將在 2018 納稅年度增加,但稍後會更多)。

    成功。

  2. 羅埃爾 說起來

    害,看看這個頁面,其實已經有了。

    https://www.thailandblog.nl/expats-en-pensionado/verklaring-vrijstelling-belastingdienst/

    • 埃里克·奎普斯 說起來

      Roel,那麼養老金支付者必須合作,實踐表明他們不合作。 他們也不需要。

  3. 約翰福音 說起來

    親愛的傷害,

    感謝您的好建議,您必須堅持下去,然後它就會自行解決,是真的嗎!!! 我已經有兩次豁免了,但是去年XNUMX月我第二次又寄了一個快半斤的紙包裹,不到四個星期就被退回了,上面寫著和Harm一樣的信息,然後你又碰壁了,睡不著覺幾天(問題是怎麼可能),可以寫在這裡,堅持在那裡,直到你獲得豁免。 我快完成了。 我們怎樣才能成功做到這一點,請幫忙
    約翰福音

    • 埃里克·奎普斯 說起來

      約翰,在“進一步”之後查看我的回答中的鏈接。

      閱讀那個故事及其第 1 部分,看看那位先生做了什麼,包括向監察員投訴。 當先生解釋他的退休延期並解釋說你不必離開泰國時,人們最終改變了方向

      實踐表明,決定剛剛到來,但他們設置了障礙,這違背了我更好的判斷,儘管我想知道在框架“清空”之後(媒體廣泛報導)是否仍然知道那個大約. 百項稅收協定及相關判例法。

      您也可以尋求建議,但不是向我尋求建議,但此博客包含活躍稅務顧問的姓名和電子郵件地址。 在左上角的搜索功能中搜索“稅”,您會找到包含他們名字的文章。

      • 拉默德哈恩 說起來

        你說得對,埃里克。

        Thailand Blog 的讀者可以隨時來電諮詢。 直到最近,我才為此目的在博客中發布了我的聯繫方式,但之前也發布過幾次(我認為這就是你所指的)。 我知道,順便說一句,這對我來說不是問題。 即使在今天,我也完成了其中的一些。

        因此,如果您作為泰國博客的讀者有任何個人問題:請隨時與我聯繫。
        最好通過我的私人電子郵件地址: [電子郵件保護] 或查看我的網站: http://www.lammertdehaan.heerenveennet.nl 聯繫。

  4. 拉默德哈恩 說起來

    泰國博客定期討論稅務機關外交部的問題。 忠實的讀者現在應該從內到外知道事情是如何進行的。

    我最近也寫了很多關於這個的文章,但是來吧,我會再做一次:

    1.您所寫的法院判決並不存在;
    (二)稅務機關使用的免稅表自2年1月2004日起失去法律依據;
    3. 決定哪個國家可以徵收什麼稅的不是稅務機關,甚至不是國家法律,通常排除另一個國家:荷蘭-泰國稅收條約對此進行了詳盡的規定;
    4. 外交部稅務局似乎擁有缺乏條約知識的專利;
    5. 這也適用於納稅義務、報告義務、納稅債務和後續納稅等概念; 打個比方,這些概念在大約 45 年前就已經在我心中根深蒂固了。

    關於最重要的項目,即條約,我再次提供以下信息,用於確定您的稅收居住國以及因此允許哪個國家對您的職業養老金徵稅,所有這些均按照條約的規定.

    根據第 4 節(以及本命令),您被視為稅務居民,略有簡化且相關:
    a. 您擁有永久居所的州; 如果這兩個國家都是這種情況,則您將被視為與您的個人和經濟關係更密切(重大利益中心)的國家的居民;
    b. 如果無法確定,則您應被視為您有慣常居所所在國的居民。

    Re a. 您已經從荷蘭註銷,並且您在這裡不再有永久性住所。 在泰國你租房子。 在這種情況下,證明您是泰國的稅務居民變得非常容易:您發送在您的市政當局登記的證明、租賃合同和租金支付證明以及供水和能源費用的支付證明。 這是我與未在泰國稅務機關註冊的泰國客戶通常採用的方式。 畢竟,這是關於證明您在泰國擁有永久居所,而不是您是否在泰國納稅!

    您還可以考慮其他證據,例如您的電話和互聯網連接賬單、收據等。 還有你是否與有或沒有孩子的伴侶一起住在泰國

    這不僅表明您在泰國擁有永久居所,而且表明您與泰國的經濟和個人關係最為密切,即您切身利益的中心所在。

    廣告 b。 如果你不能見到 a.(我很難想像),那麼總有可能證明你通常居住的地方,包括你的登記、你的簽證和你的護照以及必要的印章。 但在我的實踐中還沒有達到那個程度。

    此外,我建議您讓養老金提供者直接將您的養老金轉入泰國銀行賬戶,以防止適用條約第 27 條:所謂的匯款基礎,稅務機關據此返回荷蘭人。

    如果稅務和海關總署堅持拒絕給予豁免,您應該在第一次從您的公司養老金中扣除後提出異議。 即使那樣,也可能會遭到拒絕,因為在大多數情況下,稅務和海關總署在這個意義上是非常一致的:一旦出錯,就會永遠出錯。

    但即使這樣也沒有問題:向行政法院上訴! 這將花費您 46 歐元的法庭費用,但您可以以電子方式向法庭提交上訴通知。 請按照相關法院網站上指示的正確路徑進行操作。

  5. 呂德 說起來

    您在給稅務機關的信中聲明有法院裁決。
    然後稅務機關要求您發送該聲明。
    我認為稅務機關要求你說的裁定是非常正確的。
    特別是考慮到該聲明可能不存在的事實。
    有了這個說法,你已經大大削弱了你在稅務機關的案子。
    因為如果你帶著不存在的法庭裁決來找他們,人們為什麼要相信你住在泰國?

  6. 羅懷鼠 說起來

    在我看來,問題在於居住在泰國的很大一部分人不想在這兩個國家納稅。 稅務機關也知道這一點,然後他們會採取阻撓的方式,要求提供租稅協定中未提及的證據。 從長遠來看,只要有很多問題和毅力,你就能獲勝。 我的經驗是,當我被拒絕後,我去泰國稅務機關,很快就收到了從1年1月2016日到31年1月2026日的豁免。 我現在支付的費用約為在荷蘭支付費用的 10%。 此外,我可以申請延期的表格已於 2025 年 2 月附上。 我只需劃2025並附上XNUMX年報稅表的副本。 我想這樣可以避免很多問題和可能出現的胃潰瘍。

    • 埃里克·奎普斯 說起來

      Rob Huai Rat,泰國有整個荷蘭人部落,他們不必支付養老金,即使他們會提交納稅申報表。 我已經一次又一次地解釋過了。

      如果我那樣讀的話,你顯然會這樣做。 好吧。 但是,在我看來,如果沒有必要,沒有人會付錢。

      但這不是討論。 討論的是荷蘭是否有權要求這種豁免。 答案是“不”。 而這個“不”來自稅務機關本身,儘管並不是每個公務員都意識到這一點。

      我提供了一個鏈接,鏈接指向成功做到這一點的荷蘭人在此博客中所做的貢獻,然後我忘記了那些在其他人的幫助下也取得成功的人。 他們在那裡用雙重標準衡量,如果你吹得好,它就會起作用。 這是不可接受的。

    • 拉默德哈恩 說起來

      那麼你的事情就已經安排妥當了,羅布,你很幸運。 但我遇到的許多客戶,當他們來到較小的稅務局向泰國稅務機關登記時,他們的態度是:“你又是那個白鼻子,如果有必要,谁愿意在泰國納稅? ”

      在不知道這是如何運作的情況下,他們會空手而歸(或者去酒吧擺脫宿醉,然後又宿醉)。

      為了防止這種情況,你可以在桌子底下多放幾泰銖,但我從來不建議我的客戶這樣做。

      但稅務和海關總署明確想知道你是否真的住在泰國這一事實對我來說似乎是顯而易見的。 畢竟,他們必須知道條約是否適用以及適用的條約。 如果你不住在泰國,同時住在馬里的Timboektio,那麼情況就完全不同了:荷蘭和馬里沒有簽訂稅收協定,所以荷蘭和馬里都可能對你從荷蘭獲得的收入徵稅。 因此,我之前對證明您的稅收居住國確實是泰國(因此不是馬里)的方法做出了回應。

      • 羅懷鼠 說起來

        親愛的拉默斯。 我也沒有解釋就被武里南的辦公室打發走了。 有一次我去孔敬拜訪,我走進去詢問,因為那裡有一個更大的辦公室。 在孔敬,有人告訴我外國人必須去地區辦事處報稅。 就我而言,那是呵叻府,我在那裡獲得了所有信息和幫助。我想,我想對埃里克來說,你是否需要納稅取決於你的養老金數額。 正式地,如果你永久居住在泰國,我認為你有義務在這里納稅,但你是否真的需要納稅是另一回事。

        • 拉默德哈恩 說起來

          親愛的羅布,

          我描述較小辦公室的情況並非毫無意義。 但我的一個客戶最近證明,這也可以在那裡完成,當他和他的律師一起到這樣的辦公室報到時。 幾乎辦公室的所有員工都參與其中,直到最後找到了另一個頑固的白鼻子知道解決這個問題的人。

          作為泰國居民,您是否有納稅義務是明確的。 但納稅義務並不總是會導致納稅申報義務,甚至更少會導致稅務債務的產生。 我不知道大家是否還了解2001年之前的荷蘭稅制,尤其是所得稅方面,但是當時荷蘭的扣除範圍很廣,就看你個人的狀況了。 到2001年,這個問題已經得到相當嚴格的解決,一些扣除額和大量的津貼已經被取代。 而且,Van Dijkhuizen委員會提議在修改現行稅收和津貼制度時再次動刀。

          泰國的製度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與荷蘭的舊制度相提並論,只是差得多。 此外,用我們的話說,泰國所得稅 (PIT) 是不同類型稅種的集合體。 比如說,泰國的贈與稅。 它也是個人所得稅的一部分,但按 5% 的固定稅率徵稅,而不是適用於工作收入的累進稅率。 如果您在泰國進行捐贈,根據法律您是納稅人。 由於泰國隨後對前 2 萬泰銖實行免稅,因此您沒有那麼快需要申報,更不用說納稅人了。

          因此,泰國是稅務專家的真正天堂。 在這方面,我想去那裡。

          然而,哈姆的問題是基於他在泰國納稅的證據。 而哈姆並不是唯一面臨這種需求的人。 我在實踐中經常看到它。 這正是問題所在,即稅務機關外交部的許多僱員缺乏對稅法最基本概念的了解,即納稅義務、申報義務和稅收債務的產生之間的區別。 起點和終點之間至少有一個街道長度。 只有在覆蓋了那條街道之後,這還必須表明已經產生了稅款並且您現在已經支付了稅款,您才能證明您實際上已經在泰國納稅。 但是泰國的許多居民(包括許多外國人)從未接觸過後者。

          • 拉默德哈恩 說起來

            第二段中第二次使用的“deductions”一詞當然應該是“tax credits”。

            • 羅懷鼠 說起來

              親愛的蘭伯特。 謝謝你的解釋。 由於我以前的職業,我確實知道荷蘭的稅收。 我也理解哈姆的問題和海爾倫的錯誤要求。 我只是想表明我選擇了阻力最小的道路,因為與海爾倫長期戰鬥是不值得的。 下個月我會重新安排我的初步報稅2017然後我真的會使用贈與稅。 這是幫助我的稅務局女士向我建議的。 我收集了一些2016年捐給學校和寺廟的證明,還可以結算。 地區辦事處確實了解情況,我的地區辦事處願意通過電話幫助我的當地辦事處節省 240 英里的往返路程。 做出聲明後,所有內容都會連同必要的副本一起發送,大約 10 天后我在家裡收到了完美的英語聲明。

              • 拉默德哈恩 說起來

                親愛的羅布。

                不管你是否因為你以前的職業而熟悉荷蘭的稅收,我想我必須嚴重懷疑,原因如下:
                a. 臨時聲明不存在; 這適用於荷蘭和泰國;
                b. 您將贈與稅與從應稅收入中扣除的捐款混淆了。

                a. 您可以在荷蘭申請臨時評估,但這是一個完全不同的故事。

                廣告 b。 你捐款。 在泰國 PIT 中,它們被稱為贈與稅。 另一方面,從您的應稅收入中扣除捐款(例如,您所說的學校和寺廟捐款)會帶來稅收優惠。

                就荷蘭而言,我更喜歡說“贈與稅”,因為畢竟這是正確的名稱。
                此外,在荷蘭所得稅中,您在這種情況下不會說“禮物”,而是屬於個人義務組的“禮物”。 在這兩種情況下,使用不正確的名稱往往會導致誤解,而這很容易避免。

                此外,在泰國收到的捐贈(我已經在之前的回復中明確指出)屬於所得稅(PIT)的運作範圍,而我們在荷蘭對此有專門的立法,即 1956 年的繼承法。這種差異在在評估贈與受益人在荷蘭欠贈與稅的程度時,性格很可能也很重要。

                另一個重要的問題是捐贈者是否是荷蘭公民,而這筆捐贈是在他“帶著三文”離開荷蘭後的 10 年內進行的。 如果不是這種情況,1956 年繼承法將不再適用於他。

                我對荷蘭-泰國稅收協定第 4 條的考慮意味著您可以證明您是泰國的稅務居民,並且您可能確實無法談論阻力最小的路徑,這可能源於我明顯的弗里斯蘭性格. 在某個時刻,可能會出現某種形式的固執。

                因此,我認為現在是停止肆無忌憚的傲慢甚至濫用職權的時候了,如果沒有其他選擇,那就通過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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