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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亨克:但我想我同意 Marnix 的觀點。你們和伴侶在一起15年了,其中10年是夫妻關係。而且直到最近
- 哥拉特:是的,我常常讀到亨克的評論,說你不能離開那麼久。以為這只是童話
- 埃里克·庫珀斯:SiamTon,沒有人有義務在這個部落格中提及他們的儲蓄,尼克也沒有義務。如果這個人有大量剩餘價值
- 暹羅通:如果某人的總收入只有 AOW,那麼這樣的人不能移民到泰國或使用 8
- 羅伯·V。:您必須透過 IND 提出異議(1 個月內)。這應該可以在 IND 網站上在線進行,但我聽說它是 fo
- 羅伯·V。:Franky,如果你是擔保人,她錢少也沒關係,因為她沒有自己付的路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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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是你,我會從一位好律師那裡得到堅定的遺囑。
房子的使用權聽起來不錯,但如果你的妻子先於你去世,房子所在的土地就不屬於你了;房屋的使用權並不使您成為房屋的所有者,因此您不能出售房屋。
因此,土地的(新)所有者可能會收取土地租金,或在你家旁邊的土地上開設迪斯可舞廳。
甚至很可能拒絕將土地租給你。
您至少應該擁有房屋和土地的終身使用權,至少是房屋所在的土地。
(請注意,我不是律師,我只是指出一些可能出現的問題。)
你說必須立遺囑是好事,但除此之外你就完全錯了。房子下的土地屬於妻子,她是所有者,在她去世後,土地歸還給泰國政府,據此,外國人丈夫有權因使用權繼續居住在那裡,並在必要時出售土地和稍後的日期。之後,新的所有者將在 chanoot 上註冊。關於租金和迪斯可的說法也不正確。
你可以用意志來解決它。
https://www.samuiforsale.com/family-law/forms-of-wills-under-thai-law.html.
我和我的妻子現在正在努力。我們仍在發現許多事情。
我還認為遺囑執行人可能需要由你的妻子指定。
安排土地的使用權,那麼您就擁有您已有房屋旁的土地的終身使用權。這樣就不需要土地遺囑,因為您已經受到法律保護。正如有人所說,兒子要租金是不可能的,因為你有用益權,事實上你作為用益權人可以將房子和土地出租給別人,並自己保留租金收益。土地可以出售,使用權歸新所有者所有,新所有者必須尊重這項權利,這就是為什麼通常沒有人願意購買土地,除非是長期購買,因為知道你可以終生使用它。順便說一句,當涉及土地時,遺囑對您來說沒有任何用處,因為您是外國人,因此不可能轉讓土地,作為已婚人士,您最多有權擁有土地一年。 ;因此,最好在土地上擁有使用權,因為無論誰擁有它,它在您的餘生中都有效。
德克(BE),我想你的意思是你的妻子買了地下+房子,因此擁有它。如果是這樣的話,我會按照 Ger-Korat 的建議去做:取得土地的使用權。
在你的問題的最後,你談到了「一塊土地」。你說的不是房子的地下吧?那塊「土地」將屬於你的妻子。在某些條件下,您可以繼承它,但不能獲得佔有。然後你有一年的時間將其出售給泰國國民或泰國公司。如果你做不到這一點,它就會落入……我想到的是國家。
引用:正如有人所說,向兒子索取租金是不可能的,因為您擁有使用權...
我指的是租建房子的土地,而不是出租房子。
目前,德克似乎沒有任何土地使用權,此時土地所有者可以(或將會)收取租金。
德克能否獲得土地的使用權還有待觀察。
在這裡你也錯了,因為德克(BE)寫得很清楚:「房子有使用權」。但這並不存在。他將意味著土地的使用權。關於房屋/住宅/建築物,我們談論的是建築權。在泰國,「表面現象」。
他也可能意味著已經達成協議,如果他的妻子去世,他可以繼續住在那棟房子裡。
TS 將房屋和土地視為兩個獨立的事物。
他先談房子,然後談土地。
所以他不太可能談論實地的使用權。
而他其實應該多了解他妻子和兒子的約定,因為他也是當事人。
我認為最好的答案是:與你的妻子和她的兒子協商,做出明確的協議並記錄下來。
親愛的德克,
你應該早點問你的問題,然後你才把一切都寫在你泰國妻子的名字上!
你寫道,你的妻子也有一個兒子。
我也不是律師,但我認為在她去世後,一切都會自動歸她的兒子所有,或者你必須起草一份法律遺囑。
但你的妻子是否同意這是另一個問題。
祝你好運並問候。
Bo
如果不是這樣的話,您必須在購買之前/期間安排那張紙,Ger-Korat
順便說一句,我就是這麼安排的。
我只能說有兩個人經歷過這種事,其中一個人被允許出售它
來自法官,購買價格是他的。
透過其他銷售,他獲得了購買價格的 50%(已合法結婚,他的妻子住在比利時,並在泰國以她的名義擁有一棟房子)。
我們倆都和律師一起上了法庭。
親愛的德克,
幾年前(大約15年前)我在一塊土地上買了一棟房子。 IE
1.我當時的女朋友買了這塊地並在上面蓋了房子
2. 所有這一切都是透過我的貸款和房子的20年租賃合約(自動續簽另外20年)來實現的。
3. 每個人都制定了包含倖存者條款的遺囑。
請律師起草 1-3 中提到的文件。
當我的女朋友在2017年去世時,我能夠以同樣的方式成功地將房子+地下賣給第三方。
我當時的女朋友有一個兒子,他認為房子+底土都屬於他。當我建議他可以索取房子+底土,但還得還清母親的貸款時(畢竟,不僅有繼承的好處,還有負擔!),利息很快就消退了。
對於「外國人能否繼承泰國的土地」這個問題的答案是肯定的,作為合法繼承人,但他無法登記土地的所有權,因為他無法獲得許可。根據現行法律,他必須在合理期限內(即最長一年)將土地出售給泰國公民。如果外國人未能出售土地,土地部長有權出售土地,並在扣除或稅前扣除銷售價格 1% 的費用。
問了 3 個問題,沒有進一步的描述。問題一:泰國老婆過世了可以賣土地嗎?有使用權。
答:如果泰國妻子去世,並且在 Amphoe 登記了土地和房屋的使用權,外國人可以並且可以繼續居住在土地和房屋內,但他可以也可以出售土地和房屋。視為理想的判斷時刻。因此:為了防止外國人在其泰國配偶較早去世後流落街頭(儘管進行了所有資金注入),在購買 Amphoe 時,在 chanote 背面登記了使用權,民法典 1417 等序列。
請注意:沒有註冊?那就沒有發言權了。所以永遠規則:使用權!
畢竟:在購買土地和房屋時,丈夫向土地局官員聲明,即使妻子提前去世,他也不主張對土地的任何權利。但根據《1635 年民法典》,身為鰥夫,外國人是土地的合法繼承人。
《土地法》第 93 條確認了這項繼承權。
但這是否也使外國人成為土地的所有者?不。本法第八十六條不允許土地所有權。因此:使用權登記可以防止在死亡之日起一年內出售土地。否則,土地將歸還國家(第 86 條)。
問題 2:兒子/兒童/其他倖存親屬可以成為土地和房屋的繼承人嗎?是的,已故婦女的子女和其他合法和/或旁系親屬與丈夫一起成為繼承人。第 1629 條規定了家庭成員的繼承,第 1635 條規定了配偶的繼承。與荷蘭不同,在泰國,未亡配偶無法免受其他倖存親屬索賠的保護。第一千六百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配偶與子女平等;第四款規定,在沒有其他繼承人的情況下,配偶為唯一繼承人。簡而言之:始終按照遺囑在泰國安排繼承。
問題三:一塊土地怎麼辦?如果土地上沒有外國人居住,則不可能取得用益權。再次強調,外國人不得擁有土地,如果他因泰國妻子去世而繼承土地,則他有一年的時間出售該土地。使用權,收益將分別分配給倖存的親屬。倖存的親屬向丈夫支付其法定份額並成為土地所有者。透過遺囑安排合法份額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