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羅布

我和我的泰國伴侶已經穩定交往了5年,我平均每年在泰國待9個月,我的伴侶在一家大公司有工作和固定收入。我的伴侶在泰國也有房子。

我想重新申請短期旅遊簽證(探親/朋友),以便將我的伴侶帶到比利時。
2019年,我的伴侶已經申請了旅遊簽證,短期停留14天,順利拿到了簽證。然後簽證由VFS簽發。旅途和回程都沒有任何問題。

我們現在要再次申請簽證,這次申請必須提交給TLS。

2019年我不用自己當擔保人,因為我的伴侶有足夠的收入,可以負擔這次旅行的費用。然後要求提供銀行對帳單,以證明我的合作夥伴有足夠的資源(14 天,每天 45 歐元)。現在TLS網站上說,對於家人/朋友探訪的短期簽證,我必須自己擔保。除非您選擇短期旅遊簽證,否則您不能再像以前那樣選擇 VFS。

如果身為比利時人,我想擔任擔保人,則必須從市政府獲得「付款義務」文件。因此我必須證明我有足夠的收入。我每個月的淨收入綽綽有餘,但我無法用薪資單或報稅表證明這一點,但我可以用銀行對帳單證明這一點。我的收入來自前一段婚姻的贍養費。

銀行對帳單是否被接受作為證明您有足夠收入的證據?

預先感謝您的回复,歡迎提供所有建議。


親愛的頂,
2020 年,申根簽證規定發生了變化,但滿足財務要求的方式沒有變化。想要來申根區與朋友或家人住在一起的申請人仍然可以用自己的錢滿足「足夠的經濟來源」的要求。如果您作為參考人不想(或不能)擔任擔保人,那麼您就不必這樣做。在許多情況下,提供住宿的人很可能也充當擔保人(在比利時,採用3Bis 表格),因此清單也假定這一點……嗯……我過去曾向各個大使館指出過此類不准確之處,但這似乎被置若罔聞。
但如果你問DVZ,你還是會被告知你的泰國伴侶也用他或她自己的資源滿足了收入要求。為了方便起見,我在這裡引用 DVZ 網站: 
「在比利時短暫停留我需要提供什麼生活資料?您必須證明您個人每天至少有 45 歐元用於與朋友或家人一起住宿,每天至少有 95 歐元用於飯店住宿。可接受的證明:旅遊支票、信用卡或現金。如果您沒有足夠的個人資源,您可以依靠一個人作為擔保人,該人必須填寫家屬聲明(附錄3之二)。” 
如果您擔心 TLS 員工會遇到這個問題,因為他們不是決策官員,而是受過基本訓練的外部商業團體的員工,那麼我建議您透過電子郵件詢問比利時​​大使館和/或移民局。確認您的伴侶也可以用自己的錢與您同住,因此不需要3bis。現在,受理申請的員工無權拿走申請中的文件或不將申請轉發給比利時大使館,但如果這樣的櫃檯員工令人信服地指向清單,申請人卻可以擁有它送走了... 
誰知道呢,如果有足夠多的人指出這一點,也許大使館的某個人會醒來,他們會調整/澄清資訊。
成功了!
氣象vriendelijke groet,
羅伯·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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