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編輯們,

我們第二次為女朋友申請申根簽證並獲得批准。 目前她的簽證有效期為27年5月2018日至10年8月2018日,停留期限為60天。

我們將於30月30日至XNUMX月XNUMX日去荷蘭。 現在我的問題是:她可以持這個簽證XNUMX月底XNUMX月初再去嗎? 簽證類型為C,入境次數為MULT。

先感謝您,

喬納森


親愛的喬納森,

是的,她可以帶著 MEV(多次入境簽證)第二次來度假。 每次進入申根區最多可停留60天。 如果她隨後再次離開申根區,您將重新開始計算您的停留天數。 注意! 然而,在任何 180 個“滾動”天期間,您在申根區的停留時間不得超過 90 天。 但由於您的女朋友第一次訪問時僅停留 30 天,因此在後續訪問期間,她可以使用同一簽證最多停留 60 天。

當然,她必須在有效期之前離開申根區(請參閱“有效期從...到...”字段已過期。有關 MEV 的更多信息,請參閱申根檔案第 19 頁:https:// www.thailandblog.nl/wp-內容/上傳/申根簽證文件-sept-2017.pdf

這個夏天一起玩吧!

真誠的,

羅伯·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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