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監察員稱公訴機關在 Van Laarhoven 案中粗心大意
De 國家監察員 規定檢察院 (OM)、司法和安全部以及荷蘭警方在該案中存在疏忽行為 約翰範拉爾霍芬,正在泰國服刑一年。
2014 年,檢察院向泰國當局發出法律援助請求,要求其對荷蘭正在進行的針對當時已居住在泰國的 Van Laarhoven 的刑事調查採取某些調查行動。 荷蘭的司法部門認為 Van Laarhoven 的 The Grass Company 持有影子賬戶,因此少繳了至少 XNUMX 萬歐元的稅款。
Van Laarhoven 和他的妻子被泰國司法部門逮捕和起訴。 2015 年,Van Laarhoven 在泰國因洗錢罪被判處 103 年徒刑,這是他用他的四家咖啡店賺來的(兩家在蒂爾堡,兩家在登博斯)。 他的泰國妻子圖克塔被判處12年徒刑。 兩年後,他們的刑期經上訴減為 75 年零 7 年零四個月。 Van Laarhoven 必須服役 75 年中的 20 年。
國家監察員
為說服泰國當局採取行動,荷蘭警方聯絡官在與涉事檢察官協商後,決定致函泰國司法部門。 在這方面,根據監察員的說法,他們建議泰國人應該開始自己的刑事調查。 泰國妻子圖克塔在法律援助請求中被提及為證人,荷蘭沒有對她進行刑事調查,信中將她列為嫌疑人。 泰國當局隨後逮捕了這對夫婦,並判處這對夫妻長期監禁。
這對夫婦向國家監察員求助,因為他們覺得荷蘭政府的行為嚴重傷害了他們。
失去控制
國家監察員的調查表明,當泰國人顯然不會在期望的時間執行所要求的調查行動時,荷蘭當局忽視了這對夫婦的觀點。
檢察院事後表示,他們無法預料到泰國政府會對這對夫婦展開刑事調查,並逮捕他們。 國家監察員認為這不可信:畢竟荷蘭當局自己主動將信件寄給了泰國人,並向泰國人提供了支持他們請求的信息。 雖然他們很清楚在泰國進行與毒品有關的刑事調查的風險。 國家監察員認為,檢察院和警方未能事前對發送這封信件是否謹慎、有效和相稱做出現實的評估。
司法部長格拉珀豪斯
司法和安全部長 Ferd Grapperhaus 表示,國家監察員的意見是“堅定的”。 儘管如此,部長不想按照執政黨 D66 的要求,就將 Van Laarhoven 從泰國帶回做出任何承諾。
資料來源:國家監察員
公訴機關有沒有做錯事情本身並不重要。
Van Laarhoven 在泰國觸犯了法律並被定罪。
荷蘭咖啡店的炸彈襲擊和槍擊事件證明,從事毒品交易的人不是情人。
Van Laarhoven 無疑不是,當談到保護他的交易時,否則他很快就會筋疲力盡。
泰國違反了什麼法律? 不要聲稱未經證實的事情!
荷蘭政府本身的前門和後門“政策”就產生了問題。
「容忍」的大麻貿易!
如果您被定罪,您將有罪,直到上訴可能認定您無罪。
如果不是這樣,大多數囚犯——例如在荷蘭——將是無辜的,因為很少有罪犯會繼續接受最高法院的審判。
他因在泰國洗錢而被定罪。
在荷蘭發生的事情與在泰國犯下的罪行無關。
泰國法律適用於泰國。
在泰國,人們會在沒有經過證實的有罪判決的情況下被迅速判刑(預防性)。
僅應荷蘭司法機構的要求。
大量資金輸入泰國且來源無法進一步解釋,因此被貼上洗錢的標籤。
這是否來自“藥物”尚未得到證實; 沒有給出明確的定義。
路易斯,
Van Laarhoven 在泰國的定罪只與洗錢有關,這是她在這裡無法容忍的。 荷蘭容忍的雜草貿易與此無關。
此外,荷蘭容忍的雜草貿易並不僅僅阻止你像每個企業家都有義務那樣納稅。
好像 OM 在這裡發表評論。
如果你不能合法購買,你已經受到懲罰,但荷蘭法官不再接受這一點。
如果你不能正式採購,但你確實進行了銷售,你將通過工資稅向你收取費用,估計確實會繳納稅款。
公訴機關想知道為什麼他們會得出不同的數額,就這麼簡單。
不,瑪麗斯,那時沒有黑錢的問題,即使在今天也沒有任何證據,人們只是懷疑。 你可以在互聯網上找到英語和荷蘭語的判決書,它只談到洗錢。
在泰國,顯然已經證明他違法了,因為他在這裡被定罪。
而這對他目前的處境來說才是最重要的。
荷蘭可以宣告他一百次無罪,但泰國法院得出的結論是他在泰國犯了罪,這就是他現在被關在泰國監獄的原因。
“公訴機關有沒有做錯事情本身並不重要。”
這就是整個研究的目的,所以它很重要。 在請求法律援助的情況下,檢察機關仔細考慮此類請求可能產生的後果很重要。
荷蘭公訴機關的嫌疑人可能確實應該被視為嫌疑人的時間更長一些,但在這種情況下,由於公訴機關的行動,嫌疑人已經不得不在另一個國家服刑事先知道他會得到的服務。
這總讓我想起80多年前政府官員的心甘情願,他們還被稱為同胞。
我認為 Van L 和他的妻子必須等待泰國牢房的上訴案件,因為該程序正在進行中。 只有這樣才能根據條約要求將該人轉移到荷蘭; 他妻子的立場不同,因為她是泰國人。
全世界還有多少人因為過分熱心的官員沒有立即如願以償而入獄? 在荷蘭,只有法官判你有罪,你才有罪,這仍然適用; 法官,不是公務員。
在泰國有一個很好的詞來形容它; 因果報應。
懲罰不相稱是顯而易見的,我們無需為此爭論。 然而,很明顯,van Laarhoven 先生參與了犯罪活動,荷蘭檢察院現在正試圖通過 Al Capone 路線對 van Laarhoven 先生定罪。 對於(有意識或無意識的)無知者; 擁有四家咖啡店,您永遠無法合法賺取數百萬美元,更不用說繳納 20 萬美元的稅款(可能是增值稅)。 那是通過犯罪獲得的財產,並且(顯然)會受到懲罰。 van Laarhoven先生因此不是無辜的,頂多酸他必須在泰國服刑而不是在荷蘭監獄服刑,這當然是白天和黑夜的區別。 簡而言之,業力!
D66再次表明自己是良心黨; 雖然格羅寧根的人們多年來一直在等待地震造成的損失賠償,並在 D66 的支持下保持在線,但 D66 甚至阻止了反對派的動議,範拉爾霍文先生今天必須去荷蘭。 在我看來,這是一個錯誤的優先事項,並試圖通過突然採取“認真”的態度來賺取政治利益。 失敗者。
當荷蘭開始對逃稅進行調查時,範·拉爾霍文本人應該剛剛回到荷蘭。 在荷蘭,我們必須等待調查。 但這是事後諸葛亮。 他也會意識到他“飛”到泰國並不是最好的選擇。
我不同意不相稱的懲罰,我們可以在這裡舉個例子,即使對罪犯來說一切都是柔軟而甜蜜的。
約翰的妻子當然很難過,但在許多國家(包括泰國),法官會判定她也從洗錢中獲益。 並因此受罰。 我認為處罰不成比例。
不幸的是,再次只考慮定罪中的洗錢部分。 刑事犯罪較多,正因為如此,泰國妻子也受到了懲罰,而在泰國,法官往往採取泰國婦女更多是其外國丈夫的受害者的立場。 因此,她的定罪不是關於從金錢中獲利,而是關於刑事犯罪。 Bangkokpost 曾多次對荷蘭的片面和片面報導感到驚訝,現在又是這樣。
泰國懲罰的問題是沒有合理的措施。
處罰可由法官決定,例如 1000 泰銖罰款和 10 年監禁。
這可能有點誇張,只是為了說明問題。
懲罰必須是相稱的。
懲罰必須與罪行相稱,不受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約束。
我認為我們歐洲人,當然還有比利時人,應該對“不相稱”和“不合理的規模”保持沉默。 在泰國,懲罰仍然是懲罰,本應如此。 在這裡,嫌疑人只是笑著面對法官、OM、系統……。 比利時給予的懲罰是不相稱的,因此在規模上不合理! 而這也反映在社會上。 在這裡打開一份報紙,你會不由自主地哭起來!
完全同意。我們這裡可以沒有這樣的人。任何燒屁股的人都應該坐在水泡上。當然,關於他們交易的受害者什麼也沒有說。
他們交易的受害者? 哪些受害者? 親愛的艾迪,我認為你說(寫)這些是出於無知。 酒精和香煙都(分開,所以甚至沒有加在一起)造成更多的受害者。 世界各地的人們越來越多地看到雜草貿易(閱讀:銷售給用戶和生產)正在合法化,這並非沒有。 在“這個世界”中,哪裡有雜草的受害者,哪裡就有大麻。 然而,這只是因為它賺了很多錢,因為那部分沒有合法化。 純粹使用(吸食)大麻,受害者很少。
https://www.livescience.com/42738-marijuana-vs-alcohol-health-effects.html
如果公訴機關和司法部如此迫切地想要約翰·範·拉爾霍芬,那麼可能性總是存在的。
現在他們玩了一場非常骯髒的遊戲,給范拉爾霍文和他的妻子帶來了不人道的後果。
特別是如果你在曼谷的一家酒店看過荷蘭司法和 OM 官員的視頻圖像,他們在那裡的談話方式以及他們故意對范拉爾霍文施加什麼樣的腳跟是可怕的。
van Laarhoven應該自動去荷蘭大使館報新護照,比如那是荷蘭領土,他們應該在那裡逮捕van Laarhoven,然後把它轉移到荷蘭,這本來就很人道和人道,即使沒有他的泰國人妻子現在在那裡。經驗的缺點。
我從未見過那些視頻圖像,也不相信它們存在。
官員們為什麼要對他們的談話進行錄音,並在其中說出可能對法官的審判判決產生負面影響的話?
我讀過所有關於那個 Van Laarhoven 的故事,但有一件事我不明白。
這名男子和他的妻子在泰國被定罪,但究竟是為了什麼?
泰國法院的判決有沒有正式公佈過?
我不這麼認為,所有關於涉嫌犯罪的報導,他們
被定罪至少是有問題的。
尚未證明此人殺人、虐待兒童、以恐怖襲擊威脅荷蘭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實施類似行為。 至少據我所知不是。 只要你沒有被定罪,你就沒有罪。
經濟犯罪,但荷蘭有多少從聲望到低級罪犯的重要流氓? Van Laarhoven 應該意識到,在某個時刻,網絡在他周圍關閉,他應該通過讓荷蘭法律程序順其自然,選擇雞蛋作為他的錢。
有時您可能太聰明了,會帶來所有後果。
不帶走,他是荷蘭國民,這樣的話父親也可以更好的照顧他調皮的孩子,而不是轉移到別的國家。 我們仍然對 Guilio Poch 在阿根廷的不公正行為記憶猶新……
範拉霍文先生在未報告的情況下非法將數百萬泰銖的貨幣進口到泰國,違反了泰國法律。 他在泰國妻子的幫助下用這筆錢購買了房產,他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在泰國購買土地。 兩人都向泰國稅務機關隱瞞了這筆錢的來源,這也是一種稅務犯罪。
如果我進口價值超過 20.000 美元的錢,我將根據泰國法律受到處罰。
在荷蘭,稅務詐欺還會被判處有期徒刑。
如果我違反任何國家的稅法,我必須承擔後果。
同樣在泰國:每個居民都應該了解法律。
威廉外籍人士。
究竟是通過什麼途徑非法進口百萬泰銖的貨幣,這就很巧妙了。
哪些荷蘭和泰國銀行會另眼相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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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一批在荷蘭“洗過”的錢被轉移到泰國,荷蘭政府一經發現就會採取措施。 兩家荷蘭銀行被捲入此類非法行為並非沒有原因。
幾年來,泰國一直在努力打擊外國人為了面子而進行的犯罪活動。 既然從法朗那裡可以得到很多東西,那麼在“定罪”的情況下可以沒收很多,不再歸還給被定罪的人。 眾所周知,汽車等奢侈品重新出現在泰國社會的時間要晚得多。 (有時通過拍賣)
他剛剛因從國外轉移資金而被定罪,判決書中對此進行了描述。
事實上,每次超額預訂都會受到懲罰,但由於它適用於許多人,因此了解真相並不重要以形成意見。
因在荷蘭賺取的洗錢而被判入獄75年,並懷疑納稅太少,如果這是標準,那麼更多在泰國的荷蘭人應該開始擔心了。
Van Laarhoven被公訴機關故意帶入這種不人道的境地,希望責任人盡快處理他或她的業力。
是的,荷蘭永遠不應該召集泰國當局。 但是萬一發生謀殺或強姦該怎麼辦。
Laarhoven 的案件和判決在泰國媒體上得到了相當廣泛的報導。 我會選擇一些我不想說這都是真的。 泰國報紙有時會出錯……
泰國法院發現,大量資金曾多次(約二十起)從國外轉移至泰國,總計達數百萬歐元。 這筆錢被分發給他妻子的親戚,目的是隱瞞。 這些資金來自許多國家,包括盧森堡、維京群島、埃及、中美洲國家、塞浦路斯、英國等。 範 L. 無法解釋這筆錢從哪裡來。 判決書提到了“販毒錢”,他沒有因此被定罪,但法官確實考慮到了這一點。 他被判犯有洗錢罪。 在泰國,就像在荷蘭一樣,這大約是四年。 但泰國的量刑做法是將4年乘以洗錢次數,然後就是4年。 實際上,這將是70年。 一切都在這裡:
https://www.isranews.org/isranews-news/42614-103.html
一個清晰的故事。 男人賭輸了。 誰燒了他的屁股……
好吧,彼得,你說得對,但現在的問題是,那些臀部一直在燃燒著多少火,那些水泡變得有多大? 在荷蘭,我們總是以自己的事務安排得如此好而自豪。 那為什麼那個人被不正當的轉移到泰國當局呢? 所涉檢控人員的角色是什麼? 他夠能幹嗎? https://www.telegraaf.nl/nieuws/438661/sjoemelofficier-gehoord-in-zaak-coffeeshophouder
確實,終於有了一個正負似是而非的解釋,對此表示感謝。 也相當可信和合乎邏輯。 這證實了我之前的信息,即我們對泰國的不相稱懲罰沒有任何指責。 比利時,可能還有荷蘭,法律體系的鬆懈意味著我們都失去了所有的現實和邏輯,因為我們發現不對更嚴重的罪行宣判是合乎邏輯的,如果有的話一旦說出來,我們發現不執行懲罰的藉口,換句話說,在家裡用腳鐲。 這讓我不舒服。 因此,如果文章中的故事是正確的,我會說泰國對 Van L. 先生非常靈活和軟! (特別是 80 年減少到 20 年)
sasico,
泰國司法系統聲譽不佳。 從警察到檢察官,再到法官和判決,很多事情都出了問題。 有錢有關係的人往往會毫髮無傷地獲釋,而沒有錢的人(沒有律師,沒有擔保人)往往會因為我認為的輕微罪行而受到嚴厲的判決。 死刑犯有500人,多因毒品犯罪,不用於生產或貿易,僅用於個人佔有和使用。
請參閱:
https://www.thailandblog.nl/achtergrond/rechtspleging-thailand-de-wetten-zijn-voortreffelijk-maar/
親愛的蒂諾
誠然,泰國司法口碑不佳。 但同樣在比利時,有錢人買得起很多東西。 特別是在涉及金融欺詐時。 在這裡,人們可以簡單地買斷他的判決。 所以差別不大。
第二,我想再次強調,你的說法是非常正確的。 所以又多了一個不要像 Van L 先生那樣愚蠢的理由。
因此,我堅持我的聲明,我對這些罪犯一點也不同情。
而如果說有錢人經常是嚇跑了,範L先生估計也會嚇跑了。 所以這個氣球在這種情況下也不起作用。
見紅牛之子
Premchai Karnasutrai,在自然保護區非法射殺黑豹。
“守望者”副總裁Prasit Wongsuwan
1° 與 Van L 關係不大。
2° 與比利時沒有區別
我從來沒有說泰國不腐敗,但比利時也腐敗。 看看我們的比利時足球聯賽,這裡都是關於足球的,男人男人男人……不同之處在於,在泰國,點球仍然是點球。 我只能為此鼓掌。
詳情是賣酒和小玩意兒絕對賺不到這麼大的錢。 由於軟性毒品的銷售也在那裡進行,因此可以推測這些錢是從那裡來的。
由於缺乏直接證據,軟性毒品的銷售從未得到證實,但根據法官的說法,這筆錢是從未經證實的銷售中賺取的,後者由 OM 向泰國人確認。
公訴機關故意忘記了這是一項首先由荷蘭法官確定的任務。
您如何看待軟性毒品並不重要,但在荷蘭,正當程序應始終放在首位。
泰國的情況在這方面完全不同。 如果您隨後設法上法庭,則說明您在之前的許多步驟中都處理不當。
範圍很大,根據罪行,尊重或賠償是一個重要方面。 這也是有些富人不會那麼快入獄的原因。 如果你讓它真的很瘋狂,那麼你就像臭名昭著的S家族一樣去迪拜。
當然,荷蘭在合法化方面無可救藥地落後,這仍然很粗魯,而娛樂用途已經在各個國家/地區得到法律允許。
30 年趨勢的先驅被犧牲,以換取微不足道的小人物的更大榮耀,這些小人物在 10 年後以一種道貌岸然的面孔向其他時代報告,我們應該在時代精神中看到這一點。
荷蘭人的心態通常基於不屈服。
你又要去度假了嗎? 你怎麼想出這樣的評論?
這些類型的人認為,憑藉他們的不當行為和金錢,他們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 荷蘭為他們設下陷阱真是太好了。
我一直認為荷蘭人納稅是為了維持一個承諾保護所有荷蘭人民的政府。 作為主要贊助者,那些荷蘭人民不向政府支付費用,透過不正當手段將其引渡到公民與政府關係截然不同的外國邪惡軍政府和其他政權!
讀完上面的大部分評論後,只有一個令人驚訝的結論是可能的:荷蘭最好的花朵,當然沒有罪過,似乎已經轉移到了泰國!
詳細說明你的陳述:這個“主要贊助商”沒有支付他的政府,或者至少支付的太少。 否則就沒有黑錢要洗了。 順帶一提,政府的“保護”也有其局限性,當然也不是無條件的。
據我所知,NL OM 試圖讓他在 NL 被定罪。
那沒有用,可能也不會用。
因此,泰國被要求將他關進監獄。
它奏效了。
OM應該為自己感到羞恥!
Poch的案子也這麼好看,最近不是看到泰國檢察院的行動,又有一個荷蘭人被捕了嗎?
我的一個律師朋友,多年前就說過,公訴機關有時候用的手段很差。
HansNL,你寫道“據我所知,NL OM 試圖讓他在 NL 被定罪。”
據我所知,那家公司當時沒有經營; 那個案子現在才開始審理,針對 Johan 的案子已經暫停,因為他還不能出庭受審。
與此同時,荷蘭檢察院已明確向泰國司法部表示,將對 Van Laarhoven 進行“毒品犯罪”調查。
對於那些想知道發生了什麼的人,請閱讀: https://www.justiceforjohan.nl/johan-van-laarhoven/
一個問題。 為什麼你只發表反對 OM 和支持那個被定罪的黑幫的反應。 我是比利時人,在我看來,荷蘭的那些咖啡店老闆只是毒販,不能受到足夠嚴厲的懲罰。 如果他們還逃到國外被捕,75年的刑期還是太少了。
有一大群付費用戶在所有社交媒體上發布有關那個可憐無辜的 van Laarhoven 的帖子。
此外,他妻子的命運似乎也不是很重要,因為你讀得不多。
這是社交媒體的大問題。
想想特朗普的當選。
好吧,Lung Theo,當你過境時要小心,因為荷蘭有 500 多家咖啡店出售“吸煙產品”,因此有 500 多個“歹徒”使用你的話。 如果荷蘭必須按照你的意願將他們全部關起來,那麼我們的監獄最終將再次滿員,你們比利時人可以關押你們自己的罪犯,因為他們現在和我們一起被關在監獄裡,因為你們沒有錢也沒有石頭。
在荷蘭出售大麻是(歪曲的)容忍政策的一部分,你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但它就在那裡,許多比利時人也喜歡它。 每個國家/地區的立法都不同,但將在咖啡店工作的人稱為黑幫,就好像他們是道爾頓家族或他們的表親一樣,確實太過分了。
在這裡你可以讀到一些東西: https://www.jellinek.nl/vraag-antwoord/neemt-het-aantal-coffeeshops-af/ ......在你認為你可以責怪 Jellinek 之前,請知道這一點:他們出售所有東西,但沒有大麻......
科內利斯錯了,在他的錯誤中,他過於堅定了。 完全由資產階級資助的政府對其中一個贊助商一直“粗心大意”,特別是通過爭取敵視軟毒品的外國勢力的幫助來取笑荷蘭人。 這是我們國家監察員的意見。 其他受訪者,正如自己的過錯發胖的回應所顯示的那樣,也比國家監察員了解得更多,不受文件知識的影響。 他們是否意識到他們自己可能是下一個受害者?
我詳細闡述了 Joe Argus 的立場。 我從來沒有聲稱比監察員更了解。 我也不會寫“你自己的錯,big bump”。 我只是說,政府的保護也是有限度的,當然不是無條件的。 我也很清楚,公訴機關的行為不當——但這並不意味著範·拉爾霍文完全是“受害者”。
知道資產階級的保護,資產階級曾經為此目的建立了自己的政府,但是限制了!
科尼利厄斯! 那麼 Poch、Charley、Van Laarhoven——我只舉幾個他們自己政府“粗心”(監察員)行動的受害者——永遠不會在外國牢房裡待這麼久。
通過拜訪外國來奉承我們自己的公民不是我們政府的職責,眾所周知,外國有自己的自私議程!
在荷蘭,政府是“凌駕於我們之上的權威”的時代已經過去了。 政府代表我們存在,因我們而運作,完全是我們的,而不是相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