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問者:亨德里克

我有一個基於婚姻的非 Imm O 簽證,有效期至 6 年 2020 月 3 日。每 2020 個月辦理一次前往 NL 的簽證,以便探親。 最後一次返回是 6 年 XNUMX 月上旬,應該在 XNUMX 月 XNUMX 日再運行一次。 由於大赦,這是沒有必要的。

我可以在移民局將簽證再延長 30 天,還是必須在 31 月 XNUMX 日返回荷蘭?


反應 RonnyLatYa

面試時只提供一些非官方信息。 但這不是官方的。

另請參閱此處

外國人31月XNUMX日後可申請簽證延期

TB 移民信息函 043/20:31 月 XNUMX 日之後的豁免情況如何?

但目前尚不清楚 31 月 XNUMX 日之後具體可以做什麼和不能做什麼。 也不是必須提供或不需要提供什麼證據。

我現在不會進入這些非官方公告,因為這可能會導致與後來的官方報告混淆。

也許我們今天會在 21 年 07 月 20 日星期二聽到更多信息,然後您將在明天的 TB 移民信息簡報中閱讀它。

當然你可以隨時去你的移民辦公室,但恐怕他們真的不知道 31 月 XNUMX 日之後該怎麼做。 但他們可能已經收到了臨時指令。

親切的問候,

羅尼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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