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編輯/Rob V.,

詢問申根簽證申請的新規定。 我的朋友 Yen 有以下過去:

  • 2015 年:3 個月簽證單次入境 1 次入境。
  • 2016 年:1 年多次入境簽證 1 次入境。
  • 2017 年:3 年多次入境簽證 5 次入境。

所有條目都是 88 天,除了現​​在的 2 個月,因為簽證將於 4 月 XNUMX 日到期。

現閱讀如下:此MEV有效期為5年,前提是申請人在前3年內取得併合法使用過早簽發的有效期為2年的MEV。 我想這適用於我的女朋友。 我將於 28 月 8 日去泰國待 2 週。 現在我的問題是:簽證申請是等到XNUMX月XNUMX日之後(新情況)比較好,還是這種安排在目前的情況下也存在?

在此先感謝您處理我的問題。

真誠的,

渣子


親愛的馬克和日元,

對於荷蘭而言,出發點是如果正確遵守規則,申請人每次都會獲得更優惠的簽證。 當然,決策官會根據每個申請的具體情況進行權衡,因此並不能保證,但官員肯定認為簽證期限更長的簽證將是一個不明智的決定。 因此,您下一個簽證很有可能是 5 年期簽證。

當然,您也可以在隨附的信件中明確提出要求。 然後簡要說明必要性並強調正確使用所有以前的簽證。 例如,'在未來幾年,我們計劃像往年一樣定期訪問荷蘭。 如您所見,我們已經正確使用了所有以前的簽證,並將在未來幾年繼續這樣做,因此……”。

如果它是一個更保守/不情願的大使館(例如比利時),那麼我會建議泰國外國人等到新規定生效。 根據新規定,人們將或多或少有義務在每次後續申請中籤發“更好”的簽證(除非大使館可以證明 MEV 不合適的原因)。 比利時決策官員可以不再將最不情願的簽證作為標準。

但是對於荷蘭和口袋裡的 3 年簽證? 只需根據現行規則提交申請即可為您節省一些錢。 一定沒問題! 🙂

真誠的,

羅伯·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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