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編輯/Rob V.,

我研究過 Rob V. 的申根文件,但我不太明白。 簽證是入境簽證,不是居留許可。 該文件還說明,進入申根區後,旅客必須持有有效簽證。 這意味著旅客在申根地區逗留不再需要有效簽證; 有點像它在泰國的運作方式。 在那裡,6 個月的簽證可以導致將近 9 個月的逗留。

但是,我還從申根文件中了解到,逗留必須在簽證有效期內進行。 如果簽證賦予入境權,哪裡說逗留期限不得超過簽證有效期?

真誠的,

Beanrawd


親愛的布勞德,

首先,最好不要比較歐洲(申根)和泰國的簽證規則。 例如,在泰國可以進行邊境運行,而這在歐洲規則下是不可能的。 在歐洲,理由是簽證是短期逗留,居留許可是長期逗留。 對於申根,“短期停留”最長為 3 個月(準確地說是 90 天)。 對於長期逗留,必須移民並向相關歐洲成員國申請居留許可。

了解停留天數(某人被允許停留的天數)和有效期(簽證貼紙到期的日期)之間的區別也很重要。 例如,可以簽發有效期為 5 年的多次入境簽證 (MEV)。 但一般規則仍然規定,一個人最多只能停留 90 天(在任何 180 天的期限內:90 天在裡面也是 XNUMX 天在外面)。

還要意識到簽證永遠不會使您有權入境。 有了有效的簽證,你應該可以來到邊境,所以航空公司應該“帶”你,但是如果邊境的邊防人員確定你不符合所有要求,你將不會進入歐洲(雖然你可以 你當然可以請律師,試著把事情當場糾正,而不是自願轉身)。

如果您查看申根簽證代碼,您可以閱讀除其他內容外,尤其是第 1 條第 1 款:

-
Artikel 1
目標和範圍
1. 本條例規定了簽發通過成員國領土過境簽證或在任何六個月內在成員國領土內停留不超過三個月的簽證的程序和條件。
(..)

Artikel 14
證據
1. 統一簽證申請人須提供:(……)
d) 允許評估申請人在所申請簽證到期前離開成員國領土的意圖的信息。
(......)

Artikel 21
進入條件控制和風險評估
1.在審查統一簽證申請時,應核實申請人是否符合《申根邊境法》第5條第(1)款(a)、(c)、(d)和(e)項規定的入境條件,並特別注意應注意評估申請人是否構成非法移民風險或對成員國安全的風險,特別是申請人是否打算在簽證有效期之前離開成員國領土申請的簽證過期了。
(......)

附件七
填寫簽證貼紙
(......)
4.“逗留期限……天”部分

本節說明簽證持有人有權在簽證有效期內逗留的天數,可以是在不間斷的期間內,也可以是根據允許的天數,在日期之間的多個逗留期間內在第 2 節中提到的,只要不超過第 3 節中規定的條目數。

在“DURATION OF STAY”和“DAYS”之間的空白處,輸入簽證允許停留的天數,用兩位數字輸入,如果天數是 a,則第一個數字為零個位數。

在本節中,最長可能為 90 天。

如果簽證有效期超過六個月,則在任何六個月內每次停留的時間為 90 天。
(......)
-

此外,申根邊境法規定:

-
Artikel 6
第三國國民入境條件
1. 對於計劃在任何 90 天內在成員國境內停留不超過 180 天的,第三國國民應遵守以下入境條件: (…)
(b) 如果理事會條例 (EC) 第 539/2001 (25) 號要求,持有有效簽證,除非他們持有有效居留許可或長期簽證;
(......)
-

簡而言之:持有簽證的人必須在他/她在申根區的每一天都持有有效簽證。 這意味著允許的天數(請參閱簽證上的“天數”字段,在任何 90 天的期限內最多 180 天)和有效期(請參閱簽證上的“從...到...有效”字段)簽證)。

我希望它是那麼清楚。

真誠的,

羅伯·V。

來源:
- 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HTML/?uri=CELEX:32009R0810&from=EN
- 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HTML/?uri=CELEX:32016R0399&from=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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