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編輯/Rob V.,

我的泰國女友持有比利時F+卡(聯盟公民家庭成員的永久居留卡)有效期至29年2020月2016日。她丈夫去世後,她於2年XNUMX月返回泰國,有一定期限內的移動權(我想 XNUMX 年,但我不確定!)再次在比利時定居。

2016年2018月到XNUMX年XNUMX月期間,她多次持這張居留卡來荷蘭探望我,所以沒有簽證。

我的問題是,她的 F+ 卡是否仍然可以在沒有簽證的情況下進入荷蘭,該卡仍處於激活狀態(通過比利時 eID 檢查)。 有人對此有經驗嗎?

也許在這裡不相關,但為了完整起見,應該提到她從比利時領取遺屬撫卹金。

提前感謝您的回复。

真誠的,

沃納


親愛的維爾納,

我不知道比利時居留權的情況如何。 但假設她確實仍然持有有效的居留卡,並與其相關聯的有效居留權,她可以作為遊客訪問所有申根國家。 然後她就可以帶著她的比利時居留卡和泰國護照來荷蘭度假。

對於荷蘭,移民局 (IND) 會給某人以寡婦的身份居住,但這通常會在從荷蘭註銷(移民)時丟失。 你指出這在比利時的運作方式不同,可以這麼說,她可以明天回到比利時,然後被允許搬進一個家。 我不知道情況是否如此,希望這是正確的,比利時讀者可以證實這一點。 或者,如有疑問,請聯繫移民問題中心 Kruispunt 或移民局。

真誠的,

羅伯·V。

4 對“申根簽證問題:我持有比利時居留許可的泰國女友可以來荷蘭探望我嗎?”的 XNUMX 條回复

  1. 渦流 說起來

    使用有效的比利時 F 卡,您可以訪問所有申根國家。

  2. 說起來

    如果她在離開泰國後的兩年內沒有被證明在比利時,那麼她的 F+ 卡實際上已經過期(雖然需要正式取款,但她是否仍會在她在比利時的最後一個已知地址收到郵件?)。
    接下來的討論是她必須在比利時待了多長時間,至少一年還是一天就夠了? 荷蘭最近的判例法在這方面聽起來不太有利(但在我看來,還沒有足夠好的訴訟)。

    如果 F+ 卡仍然有效,原則上可以在比利時居住。 對於申根區的所有其他國家,它給予每六個月 90 天的居留權,就像它適用於任何可以免簽證旅行的人一樣。 如果您正在考慮 TEV-MVV 手術,她可以在比利時進行。 如果她在那裡待了這麼久,我認為出國的公民融合考試不成問題。 然後,她在荷蘭永久居留的唯一要求適用於您:作為擔保人的足夠資源。

    另一個問題是 F+ 卡是否賦予她像聯盟公民一樣在荷蘭定居的權利。 我想是的,但這是一個相當未開發的領域。 每一個嘗試的理由。

    只要她有她的實體 F+ 卡,她就可以帶著它去旅行。 直到比利時人在SIS(申根信息系統)中輸入這張卡必須被拿走。 她會在抵達申根地區的機場時注意到這一點,因為能夠離開泰國不是問題。

    • 羅伯·V。 說起來

      感謝您提供知識淵博的輸入 Prawo。 🙂

  3. 肺艾迪 說起來

    F 卡使該女士有權在比利時工作。 申根簽證使她有權作為遊客在所有申根國家自由旅行,當然也包括荷蘭。 她嫁給了一位比利時人,並且在比利時擁有永久地址,這一事實使她有權獲得這張 F 卡(5 年)。 由於該女士仍持有F卡,因此沒有比利時身份證,因此尚未獲得比利時國籍。 如果這位女士離開比利時超過 6 個月,她和其他比利時人一樣有報告義務。 如果她離開比利時超過一年,她必須註銷在比利時的登記。 因此,獲得的權利不會過期,她可以在 F 卡有效期內隨時返回比利時。 如果她在這段時間內不這樣做,她將失去既得的權利,並不得不重新開始。 她的遺屬撫卹金(寡婦撫卹金)的期限取決於她自己的年齡和她與比利時人結婚的時間長短,因此也可能在一定期限後到期。信息太少,無法給出準確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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