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根簽證問題:申請“歐盟指令”簽證?
親愛的羅布/編輯,
我是荷蘭人,我的妻子是泰國人,根據泰國法律我們已經結婚將近 6 年了。 兩年前,她根據歐盟指令 90/2004/ER(歐盟公民及其配偶的自由流動)獲得了 38 天的申根簽證; 然後我們一起飛往布魯塞爾(然後乘火車繼續),一切都很順利。
現在我有以下問題。 我目前在瑞典工作,我的妻子和孫子想來探望我不超過 90 天。 我想(機票還沒買)他們會飛到阿姆斯特丹,我會在那裡接他們,我們會在荷蘭呆幾天,然後一起飛去瑞典。 我想在瑞典駐曼谷大使館為她申請另一個“歐盟指令”簽證,因為瑞典是此行的主要目的地。
- 問題 1:她可以乘坐 AMS 飛行嗎? 和
- 2:我們可以先在NL呆幾天嗎? 或者
- 3: 是不是再在比利時申請簽證然後飛到布魯塞爾我在那裡接他們比較好?
對於孫子,我有所需的額外文件(父母同意書、護照、出生證明),但我想我需要為他申請“常規”90 天申根簽證(C 類),因為我讀到該指令僅適用給她的配偶、父母和孩子,而不是給孫子孫女,還是我弄錯了?
我認為在與我妻子相同的大使館(瑞典或比利時?)做這件事最容易。 我已經兩次寫信給瑞典大使館,但他們堅忍地讓我訪問該網站,該網站不提供該信息。
我現在應該寫“遊客”還是更好的“拜訪家人”作為孫子旅行的原因?
親愛的彼得,
簽證必須通過作為主要目的地的成員國申請。 允許通過任何成員國進出。 如果沒有明確的主要目的地成員國,則必須在預期入境的成員國申請簽證。
所以答案是:
1. 是的,AMS 沒問題。
2. 是的,如果您能證明或使主要目的地在瑞典變得合理,這將很有用。 當然,您組成一對已婚夫婦並根據適用於普通簽證的最低限度的免費簽證旅行。
3. 沒有理由,除非你覺得更舒服。
4. 該指令尤其適用於“直系親屬以及配偶或伴侶(如第 2(b) 條所述)未滿 21 歲或受撫養的親屬”。
用簡單的荷蘭語:規則適用於所有 21 歲以下的家庭成員,包括您的孩子和孫子。 因此,您妻子和孫子的旅行目的是:other -> companishing EU/EEA family member(陪同EU/EEA family member)。
當然,切勿在簽證簽發前購買機票。 對於普通簽證,預訂航班就足夠了,對於根據 2004/38 指令的簽證,這甚至不是法律要求,但當然是一個小努力,許多公務員對此非常滿意。
瑞典了解根據 2004/38 號指令為歐盟家庭成員免費和輕鬆簽發簽證的規則,因此原則上一切都應該順利進行。
氣象vriendelijke groet,
羅伯·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