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根簽證問題:帶有合法簽名的擔保/住宿證明
親愛的羅布,
一年中有一部分時間,我會和我的泰國伴侶一起在她位於尖竹汶府的住處度過。但在夏天,我總是在阿姆斯特丹的官方家庭住址待上好幾個月。我已經年事已高,選擇這個是為了獲得負擔得起的健康保險。必要的長期照護。
我認識我的伴侶很久了,她已經去過荷蘭幾次,度過了兩三週的假期。她在荷蘭期間總是申請簽證。經過兩次嘗試,她收到了一份主動提供的多次入境申請,有效期至護照到期前2個月。她的下一本護照又發生了這種情況,所以我認為人們信任她。該護照現在也已過期,必須申請新的簽證。現在我們的情況已經改變了。上次她在荷蘭時我們就結婚了。
每次簽證申請時,我都必須提供帶有合法簽名的贊助/住宿證明。我必須在一名官員的監督下在市政府簽名。因為我未婚,這就夠了。
據我在網站上查到,即使她現在已經和我結婚了,她仍然需要帶有合法簽名的擔保證明。如果確實如此,我想知道該怎麼安排?我現在必須填寫我已婚的表格。他們也在人口登記冊中看到了這一點。在這種情況下,我的泰國妻子也必須提供合法的簽名。
對我來說,必須為自己做保證似乎很奇怪。我可以用我自己簽字的保證來湊合嗎?如果人們確實想要她簽名,在泰國應該如何安排?
這種事一定會再發生,所以我相信你知道該怎麼做。
先感謝您。
真誠的,
親愛的簡,
荷蘭要求居住在荷蘭並擁有 BSN 號碼的人提供擔保。由於您的妻子顯然不住在荷蘭,而是住在泰國,因此該保證不起作用。您已經表明婚姻已在市政府登記,因此不可能像未婚一樣填寫(如果您願意的話)。因此,我建議您選擇以下三個選項之一:
- 讓您的妻子用銀行存摺證明有足夠的經濟來源(每天住宿 55 歐元)。
- 讓與您有聯繫的人作為擔保人:例如家人或朋友。擔任擔保人的人不必與提供住宿的人是同一人。然後,您填寫提供住宿的表格,另一個人填寫自己的擔保表格,並在該人市政廳官員在場的情況下簽署。
- 一起旅行的主要目的是前往荷蘭以外的成員國。然後可以免費獲得簽證,要求更少。不得要求擔保/財務資源。該簽證是「歐盟/歐洲經濟區(EU/EEA)公民的家庭成員簽證」。有關詳細信息,請參閱博客上的申根檔案。
就我個人而言,我會讓她用自己的資源來滿足財務要求(可能你補充她的帳戶)。但最重要的是,選擇最適合您情況的方法。至於多次入境簽證(MEV),這實際上一直是荷蘭當局多年來的標準政策。 MEV 的簽發速度相當快,持續時間取決於先前的簽證,當然還有護照的到期日。由於新的申根規則於 2020 年初生效,甚至有官方規則表明此類 MEV 的有效期應為多長時間。有關詳細信息,請參閱博客上的申根檔案。
氣象vriendelijke groet,
羅伯·V。
資料來源:https://www.nederlandwereldwijd.nl/visum-nederland/garant-sto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