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編輯們,

我和我的泰國妻子已經一年多沒有同居了,我和她結婚已經超過 1 年了。 儘管多次提出要求,她還是斷然拒絕正式離婚。 我和我的新泰國夥伴一起生活了一年多了。

我計劃和女朋友去歐洲度假三週。 為此,我必須在荷蘭大使館簽署擔保/住宿表。 我的合法妻子也必須共同簽署。 她堅決拒絕,這樣我的新女友簽發的申根簽證就會出現問題。

真誠的,

彼得


親愛的彼得,

由於您已婚,因此您還必須簽署擔保人和/或住宿條款。 她不想這樣,所以有兩個選擇:

1)你的女朋友證明她每天有34歐元的自有資金可以花,並以不必提供住宿的方式安排你在荷蘭的住宿(別人安排住宿或住酒店)。

2) 荷蘭有人擔任她的擔保人。 此人(或其他人)也可以提供住宿。 這當然會引起問題,因此請確保保證和/或住宿條款合理。 也許你的一位親密的家人願意照顧這個人或另一個你很熟悉的人,如果他們幫助你,他們不會感到驚訝。 當然,你也會在隨附的信中解釋這一點,在信中你作為參考人解釋與外國人(你的女朋友)的關係是什麼,為什麼你要去荷蘭以及為什麼你的女朋友肯定會返回泰國。

有關每天 34 歐元擔保和擔保表格的更多信息,請參閱該區塊的申根簽證文件(左側菜單)。

祝你好運,

羅伯·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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