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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來自泰國的消息 » 巴育總理希望警方停止向嫌疑人展示
巴育總理希望警方停止展示已被捕的嫌疑人。 在泰國,嫌疑人在警方新聞發布會上露面是很正常的。
總理說這是違反人權的。 在新聞發布會上,警方可能只提供有關調查的信息,而不會提供照片中的嫌疑人。 通過展示被逮捕的人,人們鼓勵污名化。 此外,法官可以宣告某人無罪,但他或他可能已經終生傷痕累累。
警方將根據泰國憲法草案第32條作出修正和行動,該條規定公民享有隱私權、尊嚴和名譽權。 憲法起草者說,新聞發布會只符合警察的利益,而不是民眾的利益。
警察局長 Chakthip 認為,強姦犯和殺人犯應該例外,以警告民眾注意這些罪犯。
資料來源:曼谷郵報
圖為新聞發布會的一個例子,向公眾展示了兩名涉嫌暴力搶劫遊客的人妖。
閱讀次數: 216
我很高興他們要廢除這個,如果他們真的要這樣做的話,因為在我看來,這只是為了再次出現在報紙上的警察的更大榮譽和榮耀或在電視上。
確實如此。
在您被定罪之前,您都是嫌疑人。
先等法院判決,然後才能判決,而不是之前。
最後來自曼谷的一個很好的衡量標準。
“警察局長 Chakthip 認為,強姦犯和殺人犯應該例外,以警告民眾注意這些罪犯。”
非常簡潔,典型的第三世界推理。 如果強姦犯或殺人犯已經被捕並確實被定罪,在泰國無論如何都會被判處長期徒刑。 那麼,對這些特定的罪犯發出警告的意義何在? 同樣,這種可能性必須保持開放,即有關人員是無辜的,然後被錯誤地揭露為強姦犯或殺人犯。
事實上,那些新聞發布會只是為了警察的更大榮譽和榮耀。
基斯,聽說過保釋嗎? 強姦犯或殺人犯通常在支付保釋金後獲釋。 等待他在法庭上的審判,這已經或可能需要很長時間才能發生。 因此,向公眾發出警告絕對是必要的。
建議提供進一步的解釋。 保釋金只能提供給有錢人。 而且您已經表明這可能需要很長時間。 在泰國,你不會從審前拘留中得到扣減,所以沒有錢的人會因為同樣的行為被多拘留幾年。
警告呢? 如之前的回复所述,最終由法官宣判。 也許嫌疑人是無辜的,所以你認為應該發出警告的反應顯然是錯誤的。
巴育確實有所作為! 讚揚。
值得注意的是,到目前為止,一些傑出的部長或總理已經接受了這個!!
我認為這說明了前任部長的一些事情。 只是來自這個世界。 !!
是好是壞?
對我來說取決於犯罪的類型以及嫌疑人是否在犯罪行為中被抓獲。
至於疑似嫌疑人,我也覺得不可能把嫌疑人公之於眾,只要不能百分百確定嫌疑人就是作案者。
警察常常為“追捕肇事者的戰利品”而自豪,即使事後證明所展示的嫌疑人與此無關。 它給民眾一種錯誤的印象,即警方做得很好,而警方的調查可能沒有任何進一步的進展。
另一方面,我確實認為,那些犯下嚴重罪行的人,或對社會構成危險的人,以及絕對確定他們確實是肇事者的人,應該被公之於眾。
在某人服完(長期)徒刑後,這些面孔中有多少會被認出?
即使是被定罪的重罪犯,在服完刑期後,也有權重新開始他的餘生。
而且,每天都有孩子出生,他們後來會成為罪犯。
因此,讓前罪犯的面孔為人所知只是一種虛假的安全感。
事實上,公開他的罪行實際上可能導致他再次犯罪,因為他沒有機會重新開始他的生活。
丹尼爾。 你最後一句話笑死我了是嚴重犯罪的肇事者,還是對社會、對公眾構成危險? 我已經可以在腦海中描繪出一長串腐敗的商人、政客等等。
法律就是法律,一個人在被定罪之前是無罪的。
當然在泰國這裡,警察也必須遵守法律。 這對他們來說已經夠難了,你不應該給他們留下任何餘地。
這對將軍來說是一把雙刃劍嗎……一方面,尊重個人在人權組織中得分很高……,另一方面,犯罪分子減少的事實再次有利於旅遊業....
然後我在等待第一批反對政府的示威者出現……。他會放棄這個機會嗎……?
向總理致敬,他做得很好。 在沒有正義的情況下定罪是不可能的。
總理的合理要求。
它侵犯人權的事實足以阻止它,但我也看到了道德上的爭論。
只有在不文明的文化中(美國除外),他們才知道這種中世紀的行為方式。
正如這裡正確指出的,只有當你被定罪時,你才有罪,即使如此,罪犯也不需要被展示出來。
根本沒有任何附加價值,讓正義發揮它的作用。
泰語報紙除了以圖像顯示嫌疑人外,還包含嫌疑人的全名和地址,有時還包括他們的交通工具的註冊號和他們工作的公司名稱。
然後是重演:重演犯罪。 有趣的是,警察經常要給嫌疑人提供線索:不,受害人躺在那裡,不,你從另一扇門出去等等。這些戲有時會在隨後的庭審中作為證據。
僅僅省略圖像是不夠的。
我同意,但是,我希望那些被定罪的人繼續帶著他們的臉和身份證出現。
在荷蘭,由於隱私原因,一名罪犯的臉前有一個黑條,我認為這沒有道理。
作為罪犯,我認為你不再應該享有這部分隱私。
Mvg亨德里克小號
太糟糕了。 始終清楚只有嫌疑人參與,我認為它具有很強的預防作用。 “我必須確保我不會成為嫌疑人,因為那樣我會遭受嚴重的面子損失。”
是的,但是......如果警察隨機逮捕那些被證明是無辜的人呢? 例如,在陶島遇害的英國夫婦的英國朋友就是這樣。
原則上,將嫌疑人公開露面並公開他們的姓名和地址是一種預判,在憲政國家只有法官才能判斷。 此外,作為嫌疑人,只有當您被法院正式定罪時,您才有罪,而後者不屬於警察的任務,他們喜歡通過這些人的展示來展示自己。 為了不成為泰國本身的嫌疑人,在第一審中並不總是取決於當事人,但不幸的是,這與泰國警方的任意逮捕方式也有很大關係。
原則上,這意味著不僅“身份不明”的嫌疑人可能不再被篩查,還有泰國著名的嫌疑人,如(前)政治家、(前)將軍、高級官員、警察、電影明星等。
我從來沒有見過已知的嫌疑人出現在桌子後面。出現的總是泰國官方尊重程度較低的嫌疑人,可以這麼說是普通人。
格爾,
完全同意,如果你處境良好,你甚至可以逃避正義,
眾所周知的例子。
奇怪的是,這應該發生在一篇文章的基礎上,來自尚未通過 - 甚至尚未完成 - 的憲法。
因此,我很好奇背後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