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ot sister子的使用權/土地租賃?
親愛的讀者,
我和我的妻子(在荷蘭和泰國均合法結婚)於 2017 年在泰國從我妻子的姐姐那裡買了一套房子(所以我妻子買了它,我們一起付款,只是為了清楚)。 我的妻子和她的姐姐已經起草了一份銷售合同(我作為見證人簽署),其中包含總金額和每月付款。 所以我們每個月一起償還 20.000 泰銖,直到全額償還為止。 您可以將其視為租購結構。 現在生活中可能會發生很多事情和變化,所以我想稍微正式一下協議。
老婆當時不好意思當著姐姐的面說這話,其他的姐姐姐夫都明白。 執行出錯了。 我曾向律師(Siam legal)徵求意見,他會起草一份合同。 然後姐姐會充當一種銀行,然後我們會每月支付抵押貸款,然后土地/房屋會立即在土地辦公室轉移給我的妻子,我會收到用益權。 當然,我們有義務通過購買合同還清,如果我們不這樣做,小姑子可以收回土地/房屋。 就像沙發一樣。 但是這種結構就像他們用英語說的那樣:“翻譯中迷失了”,因為嫂子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她會不幸,因為土地/房子會立即轉移到我妻子的名下。
因此,這種結構將不再有效。 所以我沉浸在泰國博客和其他網站上,閱讀更多關於用益權和土地租賃的信息。 現在在我看來,我們可以簡單地和我們的嫂子一起去土地辦公室(當然如果她想要的話)並在 chanot 上放置一個使用權/使用權。 價格從 50 到 150 泰銖不等。 我和我妻子的名字都必須作為用益權人列在 chanot 上。 畢竟,您不能繼承用益權,所以如果我的妻子早逝(我們年齡差不多),那麼如果我自己的名字沒有寫明,我就不再擁有用益權,反之亦然,如果她的名字不在,我的妻子就不再擁有用益權沒有說明(順便說一下,你可以提到 2 個名字作為用益權人,畢竟我們是根據泰國法律結婚的?)。
或者在這種情況下,除了用益權之外還制定土地租約更好? 我們的還款是否可以被視為土地和房屋的租賃付款? 您是否只是在沒有律師干預的情況下在土地辦公室起草這樣的土地租約?
我讀到如果你想延長 30 年,你可以聘請律師,所以你想要一種無限租約,但我不清楚 30 年的土地租約是否也由律師完成,或者是否您可以簡單地通過土地辦公室的安排來做到這一點。 我們不再需要償還 30 年,那麼我們是否也可以計算還款期限,例如簽訂 5 年、10 年或 15 年的租約? 不收取利息。 我和嫂子、老婆都50多歲了。 嫂子沒有結婚,所以沒有男人可以再繼承她。
非常感謝您的意見,提前致謝並致以最誠摯的問候,
Emiel
編輯:您有什麼問題要問泰國博客的讀者嗎? 用它 聯繫表格.
親愛的埃米爾,
由於所有的輔助結構,比如拖延 30 年的租約,你在這裡把它變得非常複雜,這是不必要的。 該租約根本不是解決方案。 您必須考慮到,在泰國,租約在業主去世時終止。 所以如果你的妻子不是那個姐姐的唯一繼承人,你就無處可去。
最簡單的就是死的簡單:
由於業主未婚,她可以根據遺囑指定她的姐姐作為財產的唯一繼承人。
現在,首先是用益權,用你們兩個的名字,這沒問題,在土地辦公室起草,這將被添加到 chanot。 這不會隨著所有者的死亡而結束,因為您的妻子成為繼承人,因此成為完全所有者。 (將要)
然後,如果姐姐去世了,讓你妻子起草一份新的用益權,因為她現在是土地辦公室的新主人。
剩下的你現在繼續和姐姐還清欠款就行了,如果沒有什麼變化,那麼你和姐姐都活得夠久了,那就讓現在的協議生效吧,好在她上登記你的名字和創建一個新的用益權。
至於業主去世後租約的(無效)有效性,親愛的艾迪,我讀到了一些不同的東西。
https://www.siam-legal.com/realestate/Leases.php
“最重要的是,即使在出租人去世或土地被出售的情況下,租約仍然有效。”
翻譯:最重要的是,即使房東去世或土地被出售,租約仍然有效。
並從中看到: https://library.siam-legal.com/thai-law/civil-and-commercial-code-exchange-section-537-545/
“第 541 條。合同
租用合同可以在信件或租用人的生命週期內訂立”
更多信息 ำได้
翻譯:第 541 條。租賃協議可以規定此適用於出租人或承租人的整個生命週期。
並非每個登記處都允許非泰國人使用用益權。 這屬於分支機構負責人的自由裁量權。
六個月前我們賣了一塊地。
Poeyaibaan 寫了合同,規定大部分立即支付,其餘部分將在六個月後的某個日期支付。
雙方都有購買合同,買方保留chanoot。
在約定日期支付剩餘款項後,chanoot 將存入買方名下。 只有當買賣雙方一起出現在土地登記簿上時,轉讓才能在土地登記簿上登記。
如果未按時支付剩餘款項,則合同將被終止。 支付的第一筆金額和 chanoot 將被退還。
親愛的西奧,
很好的信息,但藝術 541 有一個很大的問號:
翻譯:第 541 條。租賃協議可以規定此適用於出租人或承租人的整個生命週期。
在那之後 ???? 它沒有說明如果房東死了會發生什麼。 就房客而言,如果他死了,那沒有問題:然後它就停止了。 如果房東去世:作為這裡 2 位不同律師的回答:停止,因為那時“可以”,不一定必須,繼承人進入共同所有權。
所以我更喜歡用益權而不是租賃。 用益權非常明確,租約是一場等待的遊戲,很有可能發生法律糾紛,而且您知道自己作為法郎的立場……。
謝謝。
因此,為避免出現問題,建議在租賃/租賃合同中註明協議僅在租戶死亡*或租賃/租賃期限屆滿(最長 30 年)時終止。
您正確地指出,如果合同中沒有規定這一點,那麼在房東死亡的情況下可能會出現問題。
* 合同中可以提及多個租戶
“建議在合同中包括年輕人等家庭成員作為共同承租人。 在父母平安過世的情況下,孩子們可以延續整個租賃期。”
https://www.siam-legal.com/realestate/Leases.php
謝謝 Lung Addie,這確實很簡單。
我在烏隆他尼的經驗是,法郎丈夫在購買土地時必須簽署,表明購買土地的金額不是他補貼的,賣契背面不能登記租賃,也不能向土地提及任何使用成果。法郎。 不知道其他省份是怎麼安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