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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魯道夫: 引用: 目前每平方公尺建造房屋的估計成本是多少。這僅取決於您滿足什麼樣的要求
- 強尼BG:在 50 世紀 80 年代至 90 年代/20 年代,荷蘭經常種植的食物也含有毒物,但荷蘭和泰國有 XNUMX% 的老年人也是如此。
- 強尼BG: 解釋者基於許多來源,但當然還有更多。自 50-60 年前起就在伊桑 (Isaan)
- 搶劫:我平均每年在泰國待6到8個月,每天都享受那裡的食物。我永遠不會被告知
- 埃里克·庫珀斯:羅伯特,你知道伊森有多大嗎?說 NL 三遍,所以如果你像專業人士一樣給出一點指導,那就有意義了
- 羅尼拉雅:是的,我說北碧府只是一個例子,你可以改變它。您也可以在網頁本身上執行此操作,然後查看
- 威廉科拉特:在乾旱時期,這條線是曼谷的底部以及較低和東部的考艾國家公園上方,通常我們
- 埃里克·庫珀斯:如果更改命令列,例如 https://www.iqair.com/thailand/nong-khai,您將獲得不同的城市或地區。但是你
- 科內利斯:嗯,GeertP,我絕對不是「球芽甘藍支持者」或紅牌癮君子,但這並不意味著我不喜歡泰國菜。
- 魯道夫:這取決於您在泰國尋找什麼,但說實話,我認為您沒有太多選擇。大城市正在分崩離析
- 羅尼拉雅: 也看看這個。 https://www.iqair.com/thailand/kanchanaburi 也往下滾動一點,他們也會給你一些解釋
- 彼得(編輯):我也很喜歡泰國菜,是的,價格很有吸引力。但這只是事實,泰國農民的能力令人難以置信
- Jack:最好11月到2月期間去。患有氣喘的人絕對不該在3月至5月來這裡
- 吉爾特:親愛的羅納德,我完全同意你的故事,我每天也喜歡泰國菜,即使在泰國工作了 45 年後也是如此。
- 埃里克·庫珀斯:Wilma,泰國的空氣不是很差。泰國是荷蘭的12倍以上!這些是大城市(交通)和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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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讀者,
同居五年後,我和我的泰國伴侶想根據泰國法律正式結婚。這提出了一些讀者可能有答案的問題。
- 我在泰國擁有自己的房子已經有 10 年了,根據一份為期 30 年的租賃合約(土地),我想繼續控制它,以防萬一婚姻失敗。換句話說,泰國是否有我們在荷蘭所知道的婚前協議形式?您如何最好地記錄這一點?畢竟,外國人的權利在泰國並沒有得到很好的保護。
- 我唯一的正式家庭是荷蘭的一個養女,鑑於她在遙遠的過去的令人討厭的行為,我很久以前就與她斷絕了所有聯繫。在我未來去世後,儘管在泰國制定了遺囑,她是否可以在損害我的泰國妻子的情況下主張對我的泰國資產的權利?
3) 有誰認識七岩/華欣的好律師,對家庭法有足夠的了解,可以與他討論一些事情嗎?
非常感謝您的建議,
哈羅德
閱讀次數: 177
親愛的哈羅德,
我知道,當你去世時,任何人都不會通知你的繼女,甚至公證人也不會(這是法律)。
如果你住在泰國,她可能完全忘記被告知這件事。
除非你的泰國妻子會這麼做? ( 我不這麼認為 )
如果她沒有援引繼承權,那麼她將在五年後失去任何繼承權(是的,但我不知道,這很遺憾,但這就是荷蘭法律。
聽起來很奇怪,但這就是荷蘭法律的運作方式。
祝你好運!
親切的問候,
如果您的正式住所位於泰國,您的泰國資產受泰國繼承法管轄。
所以你的繼女有權利繼承她的遺產。但是,根據泰國繼承法,您可以剝奪孩子的繼承權。
當然,在婚前簽訂婚前協議是可能且可取的(有相關法律),儘管這種情況在泰國很少發生,但一些未來的泰國妻子覺得這很奇怪,並認為這是一種不信任的行為。只需諮詢該領域的優秀律師,當然也要諮詢您未來的妻子並徵得她的同意。實際上你可以在那裡安排一切。
泰國法律區分婚姻存續期間的兩種財產:
1. 婚前雙方的個人財產(我認為這也包括租賃)。即使離婚後,這始終是雙方的財產,不會加在一起或共享。所以必須記錄下來。
2、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或其中一方所取得的財產。誰付錢或以誰的名義購買並不重要。 (只有土地例外,我不知道到底是怎麼回事)在我離婚期間,我花錢買的一塊土地在她的名下被賣掉了,我們分享了收益。 (經過我的同意,她把另外幾塊土地轉到了我們兒子的名下)。如果沒有婚前協議,該共同財產將被平分。當然,問題在於,結婚十年後,有時不再清楚什麼是個人財產,什麼是共同財產。所以你也必須記錄下來。
我確實認為你應該做兩件體面的事情:
1 在婚前協議中註明您的伴侶在離婚後將擁有合理的收入。 (每月 15-20.000 泰銖)。
因此,您可以在婚前協議中註明,您的伴侶在離婚後仍將獲得您的部分個人財產和/或收入。
2 還要立一份遺囑,讓您的伴侶在您過世後可以指望獲得合理的收入。
蒂諾認為,在可能離婚後,你的伴侶應該獲得合理的收入。你是否覺得這取決於具體情況,例如,你結婚只有幾年還是幾十年?我認識很多泰國女性,她們在一段又一段關係中反覆掙扎,但在離婚後卻得到了很好的照顧,包括在歐洲。就我個人而言,我相信只要有承諾,婚姻就會持續下去,結婚後你們會分居,因此不再有相互的義務。對於共同子女的照顧,是的,你們必須在婚後共同照顧,經濟上等等。
我還覺得蒂諾在這裡有一個不可理解的腦筋:離婚後給你妻子收入?甚至是你的個人財產?而什麼是合理的呢?他在那裡提到了一個金額,這只是取決於你的收入有多少......在歐洲,已經發現許多女性濫用這一制度,仍然從前任那裡收取錢(除了孩子的贍養費)。同時有一個新伴侶甚至再婚。我想我知道這一點在佛蘭德斯已經廢除好幾年了。蒂諾願意在婚前協議中自願加入離婚後他們可以從他那裡受益的內容。荒謬的。
主持人:請不要聊天。
在你踏入婚姻之船之前,你在以後可能離婚的情況下已經擁有的收入/權利原則上是你的財產,但你必須證明這一點。如果這對你來說很重要,我會諮詢一個好的律師把這件事做好。結婚前就安排好。
親愛的哈羅德
“畢竟,外國人的權利在泰國並沒有得到很好的保護”
我認為這是一句精彩的、包羅萬象的句子。
如果那個farang(外國人)不在那兒,我永遠也碰不到他。
正確的;你是對的,敲擊錘子,應該歸咎於外國人。
了不起的泰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