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問題:家庭團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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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讀者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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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021

親愛的讀者,

誰最近辦理了家庭團聚手續? 在比利時與我的泰國妻子結婚,她有她的比利時 F 卡。 現在我們想去泰國旅行,為她的兩個未成年女兒做一次家庭團聚。

這裡有沒有人最近有這方面的經驗? 我們有一個具體問題。 我的妻子從未結過婚,但與她當時的泰國男友育有 2 個女兒。 6 年前,我妻子在她最小的女兒出生後回到父母身邊。 父親從不想為孩子們做任何事情或在經濟上做出貢獻。 他的名字也列在出生證明上。

根據比利時法律,如果在出生證明上註明,父親必須表示同意。 我妻子最後一次聽說她的前男友是去普吉島找工作(5 年前)。 我的妻子來自 Isaan,她的前男友來自 Lamphun。

現在我們聽到一些故事,有些人通過使用“Phor Kor 14”表格來解決這個問題,該表格表明該婦女獨自撫養孩子。 這份表格是否足以作為比利時大使館/外交事務處的證明? 我們給布魯塞爾打了電話,但沒有人能給我一個像樣的答案。

那麼問題來了,請問本論壇有沒有遇到同樣問題的讀者,他們是如何解決的呢?

先感謝您

真誠的,

羅尼 (BE)

編輯:您有什麼問題要問泰國博客的讀者嗎? 用它 聯繫表格.

4 對“泰國問題:家庭團聚程序?”的回應

  1. 保羅佛卡門 說起來

    親愛的羅尼,
    對我們來說已經過了6年了。 我老婆也是單身,不過不知道和她的「前任」是什麼安排。反正一切都很順利。如果你願意,她可以隨時打電話給我老婆。
    然後你只要發出一個信號。 [電子郵件保護]
    GRT,保羅

  2. 湯家驊 說起來

    嗨保羅,
    感謝您的建議並回答我的問題。 問題不在於需要“什麼文件”! 它涉及我妻子可以在“Amphoe”當地地區取出的文件“Phor Kor 14”。
    以下文字來自比利時關於家庭團聚的立法。
    只有一個配偶或伴侶的孩子(第 10 條第 1 款,4° 第三縮進)

    如果您或您的配偶或伴侶擁有孩子的專屬監護權並有受撫養人,則孩子必須:

    未滿 18 歲;
    單身;
    來和你同住一個屋簷;
    提交一份授予您專屬監護權的判決副本。

    如果孩子的監護權與父母的另一方共享,則孩子必須:

    未滿 18 歲;
    單身;
    來和你同住一個屋簷;
    提交另一方父母同意他們在比利時與您會合。

    格茨,羅尼

  3. 渦流 說起來

    親愛的羅尼,

    我們(泰國妻子和我自己)和你處在同一條船上。 我們正忙著讓我妻子的女兒在家庭團聚的情況下回到比利時。 您需要向比利時大使館出示的最重要文件是孩子登記所在地區法院的判決。 澄清一下 > 我妻子的前夫已經失踪,因此不能允許孩子離開比利時。即使配偶雙方都簽署了必要的文件,這仍然是不夠的,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官必須在針對 18 歲以下兒童的判決中堅持這一點。 我們聘請了一位泰國顧問,他已經起草了所有文件。 唯一還需要辦的手續就是我們必須親自出庭簽署判決書。 總成本 24.000 泰銖。 您也可以嘗試親自安排,但根據個人經驗,這是一場必敗之戰。 然後必須由比利時大使館認可的翻譯機構將判決翻譯成荷蘭語。 可以在比利時駐曼谷大使館的網站上找到一份認可的翻譯人員名單。
    由於 covid-19,我們仍待命前往泰國。
    任何問題 ? 燃燒起來;動起來。

    問候,埃迪

  4. Ad 說起來

    只要帶著 3 名證人去他們出生的市政府,證明母親獨自照顧孩子,就會收到一張紙。 然後將其與所有郵票一起翻譯即可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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