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讀者,

我從荷蘭已故父親那裡繼承了一筆遺產。 成為唯一的繼承人。 我本人於 2017 年根據泰國法律結婚,當時我沒有在荷蘭登記結婚。 現在她想要一半的遺產,這讓我很吃驚。

我的問題是,她有權利這樣做嗎?

真誠的,

羅蘭

編輯:您有什麼問題要問泰國博客的讀者嗎? 用它 聯繫表格.

16條回复“泰國問題:我的泰國妻子想要我一半的遺產,她有權得到嗎?”

  1. 約翰 說起來

    如果你的婚姻沒有在荷蘭登記,你的妻子可以跳高跳低,但她無權獲得部分遺產。

    僅在泰國登記的婚姻在荷蘭“沒有法律價值”,只要它沒有在這裡登記(民事登記)。

    • 寺廟 說起來

      根據荷蘭法律,繼承權仍歸繼承人所有,不構成婚姻財產的一部分。

      • 哥拉特 說起來

        僅適用於 1 年 2018 月 2018 日之後,在此之前,該財產屬於共同財產,配偶雙方均有權分享。 但據我了解,遺產繼承是最近的事,在泰國舉行的婚姻是否登記已經不再重要。 國家政府寫道:自XNUMX年起,規定繼承和贈與不再自動歸屬財產共有的規定。

    • 彼得 說起來

      約翰你的回答太短視了。 未在全國民主聯盟登記外國婚姻將受到法律處罰。 如果他的妻子將此事提交全國民主聯盟法院,將會出現重大問題。 他們在泰國結婚的條件也很重要。 國際私法也很重要。

    • 羅蘭 說起來

      嗨約翰,你說的沒有法律價值是什麼意思

    • 性情乖戾的 說起來

      這一切與跳高或跳低無關,也與不在荷蘭結婚無關。 正如其他回复者所提到的,羅蘭必須在荷蘭登記他的泰國民事婚姻。 之前我描述了泰國的情況,請看我凌晨05點14分的回复。 在荷蘭的情況下,如果立遺囑人(已故的人)沒有在遺囑中明確指定羅蘭的泰國妻子,她也不會繼承任何東西。 但由於羅蘭尚未登記他的泰國婚姻,也不存在登記伴侶/同居合同的問題,因此只有同居問題。 繼承法只承認婚姻和註冊伴侶關係。 不過,妻子可以指責羅蘭行政過失,但她仍然直言不諱,因為她沒有被列為受益人。 順便說一句,奇怪的是羅蘭沒有詢問執行遺囑的公證人。 無論如何:對於羅蘭關於他的泰國妻子是否有權獲得他一半遺產的問題,在泰國和荷蘭的答案是:不,她無權獲得他的任何部分遺產!

  2. 果粉 說起來

    嗨羅蘭,
    我們在歐洲結婚,她是泰國人。
    所以還沒有在泰國結婚。
    據她說,你的妻子無權從你父親的遺產中得到你的錢。
    我對結果很好奇。
    祝你好運,威爾

  3. 肺艾迪 說起來

    當然,她沒有權利這樣做,因為你不是為了荷蘭而結婚的。
    荷蘭和比利時這方面的法律是相同的。
    請記住,您違反了法律。
    這個問題提出了一些附帶問題:
    – 你為什麼不在荷蘭登記結婚? 我真的不需要答案,因為我知道。
    – 為什麼你的妻子現在突然要求你繼承一半的遺產? 對此我也有疑問。

  4. 羅傑 說起來

    答案很簡單:不,她不能這麼說。

    而且,如果我的泰國妻子提出這樣的要求,我會立即離婚。

  5. 性情乖戾的 說起來

    親愛的羅蘭,如果您居住在荷蘭,您有義務向您所在的市政府登記您的民事婚姻。 但從你的問題我了解到你住在泰國。 在泰國,《民法典》決定了婚姻的法律細節。 泰國的民法典類似於歐洲常見的民法典,畢竟法國的民法典(拿破崙法典)曾作為指導。 現在好了:
    1-在泰國,結婚前從每個婚姻伴侶處獲得的所有金錢和/或財產都是個人的。
    2- 隨後,在結婚時獲得或購買的所有金錢和/或財產均歸共同所有。
    3- 如果婚前協議中另有約定,第 1 點和第 2 點可能有所不同,請參閱:民法典第 4 章第 1465 條。
    4- 結婚時通過遺囑獲得的金錢和/或財產屬於該遺囑中受青睞的人,請參閱:《民法典》第 4 章 S1471 關於 Sin Suan Tua - 單獨財產
    6- 除非遺囑中雙方都受益於金錢或財產,請參閱第 4 章 S1474 Sin Somros- 婚姻資產。
    總之,親愛的羅蘭,請仔細閱讀你父親的遺囑,如果沒有提到你妻子的名字和姓氏,她就被排除在遺囑受益人之外。 但請注意:如果您去世,您的金錢和/或財產仍然屬於她。 因此,如果您有其他意願,例如捐贈兒童或基金會,您也應該自己立遺囑。 祝你好運!
    來源: https://library.siam-legal.com/thai-law/civil-and-commercial-code-marriage-section-1465-1493/

  6. 理論B 說起來

    根據泰國婚姻法,如果婚姻是共有財產 (สินสมรส :: Sin Somros),她也無權享有此權利。
    請參閱:
    第 1470 條(Sin Suan Tua:個人非婚姻財產,即婚前擁有和獲得的所有債務和資產(包括“Khongman”))以及
    第1471章 點(3)OP
    https://www.thailandlawonline.com/thai-family-and-marriage-law/civil-law-property-ฝof-husband-and-wife

    https://lawman.in.th/8680/ปพพ-มาตรา-1471/
    1470 (สินส่วนตัว)
    第 1471 章 (3)

  7. 維布倫·柯伊伯斯 說起來

    人們談論泰國婚姻,泰國人和外國人享有相同的權利。 這絕對不是真的。 例如,如果泰國人與外國人結婚,則必須正式放棄其財產。 因為否則外國人也有權利擁有她/他在泰國的財產,而他真的不會透過婚姻獲得這項權利。 但外國人也可以正式放棄他的權利,然後泰國人可以保留他/她的財產。 但從形式上來說,泰國人在與外國人結婚時必須放棄這些事。 但許多人並沒有這樣做,而是任其自然發展。 這可能會導致不愉快的情況,甚至導致徵用。 我不記得這個詞了,但法律規定泰國人有一年的時間透過出售或類似的方式安排放棄。 泰國與外國人的婚姻在權利方面仍然是不平等的婚姻,現在有了繼承權,就好像他們是財產共有的婚姻嗎? 泰國人和外國人之間的婚姻總是有條件的。 那個外國人並不是因為結婚才成為泰國人的。

    • 肺艾迪 說起來

      親愛的維布倫,
      你確定嗎?
      據我所知,對於泰國妻子的放棄一事一無所知。 繼承法也沒有規定外國丈夫無權繼承已故妻子的遺產。 能不能保住那是另一回事了。
      事實上,在她的外國丈夫去世後,她有一年的時間出售她的財產或使事情正常化。 我所知道的是,如果外國丈夫從妻子那裡繼承了房地產,他有一年的時間出售土地,因為他在泰國無法擁有土地。 我會對此進行徹底的詢問,因為這是我第一次以這種方式聽說此事。

  8. 馬丁 說起來

    有人可以提供一個鏈接,表明您有義務在荷蘭登記婚姻或如果您居住在國外則必須聲明嗎?
    在我看來,只有當你住在荷蘭時,這才是強制性的……

    • 理論B 說起來

      正確的馬丁。
      https://www.rijksoverheid.nl/onderwerpen/trouwen-samenlevingscontract-en-geregistreerd-partnerschap/vraag-en-antwoord/trouwen-of-geregistreerd-partnerschap-sluiten-in-het-buitenland

  9. 哼哼 說起來

    答案很簡單。 根據荷蘭法律,只有血親才能繼承。 配偶不是血親。 如果非血緣親屬有權獲得(部分)繼承權,則必須在遺囑中明確指定其為繼承人。
    Hermie


青年反應

Thailandblog.nl 使用 cookie

得益於 cookie,我們的網站運行得最好。 通過這種方式,我們可以記住您的設置,為您提供個性化報價,並且您可以幫助我們提高網站質量。 了解更多

是的,我想要一個好的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