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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內利斯:英國國籍不存在,因此不能作為要求。正確的資訊可以在這裡找到:https://www.tefl.org/t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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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弗雷德:申根檔案真的很棒,資訊量很大,脫帽致敬。我已經在家裡翻閱這份文件好幾次了。還有哈
- NIEK:最近,由於繼承了我已故兄弟的遺產,我不得不通過電腦在烏得勒支公證處用我的護照打印件證明自己的身份。
- 泰語:https://www.ajarn.com/ 教師職位
- 艾德和諾伊:我的網路連接到智慧電視,有很多新聞頻道。
- 埃里克·庫珀斯:Sytze,大使館是一個可靠的選擇,很有可能會以您自己的語言為您提供幫助。但這會讓你付出很多代價
- 彼得(編輯):透過您的智慧型手機,然後可能傳輸到您的電視。這可以透過泰國廣播公司的應用程式來完成,但您也可以觀看泰國新聞
- 傑克小號:這些人群的刺青和其他身體裝飾通常都有社會背景。這還沒完成哦
- 傑克小號:當我在漢莎航空擔任乘務員並定期飛往曼谷時,每個航班上都有兩到四名泰國乘客
- 羅伯·V。:上面的圖片來自書本,所以很簡單,是荷蘭文。由多家荷蘭出版商出版。 ISBN ao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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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的婚姻沒有在荷蘭登記,你的妻子可以跳高跳低,但她無權獲得部分遺產。
僅在泰國登記的婚姻在荷蘭“沒有法律價值”,只要它沒有在這裡登記(民事登記)。
根據荷蘭法律,繼承權仍歸繼承人所有,不構成婚姻財產的一部分。
僅適用於 1 年 2018 月 2018 日之後,在此之前,該財產屬於共同財產,配偶雙方均有權分享。 但據我了解,遺產繼承是最近的事,在泰國舉行的婚姻是否登記已經不再重要。 國家政府寫道:自XNUMX年起,規定繼承和贈與不再自動歸屬財產共有的規定。
約翰你的回答太短視了。 未在全國民主聯盟登記外國婚姻將受到法律處罰。 如果他的妻子將此事提交全國民主聯盟法院,將會出現重大問題。 他們在泰國結婚的條件也很重要。 國際私法也很重要。
嗨約翰,你說的沒有法律價值是什麼意思
這一切與跳高或跳低無關,也與不在荷蘭結婚無關。 正如其他回复者所提到的,羅蘭必須在荷蘭登記他的泰國民事婚姻。 之前我描述了泰國的情況,請看我凌晨05點14分的回复。 在荷蘭的情況下,如果立遺囑人(已故的人)沒有在遺囑中明確指定羅蘭的泰國妻子,她也不會繼承任何東西。 但由於羅蘭尚未登記他的泰國婚姻,也不存在登記伴侶/同居合同的問題,因此只有同居問題。 繼承法只承認婚姻和註冊伴侶關係。 不過,妻子可以指責羅蘭行政過失,但她仍然直言不諱,因為她沒有被列為受益人。 順便說一句,奇怪的是羅蘭沒有詢問執行遺囑的公證人。 無論如何:對於羅蘭關於他的泰國妻子是否有權獲得他一半遺產的問題,在泰國和荷蘭的答案是:不,她無權獲得他的任何部分遺產!
嗨羅蘭,
我們在歐洲結婚,她是泰國人。
所以還沒有在泰國結婚。
據她說,你的妻子無權從你父親的遺產中得到你的錢。
我對結果很好奇。
祝你好運,威爾
當然,她沒有權利這樣做,因為你不是為了荷蘭而結婚的。
荷蘭和比利時這方面的法律是相同的。
請記住,您違反了法律。
這個問題提出了一些附帶問題:
– 你為什麼不在荷蘭登記結婚? 我真的不需要答案,因為我知道。
– 為什麼你的妻子現在突然要求你繼承一半的遺產? 對此我也有疑問。
答案很簡單:不,她不能這麼說。
而且,如果我的泰國妻子提出這樣的要求,我會立即離婚。
親愛的羅蘭,如果您居住在荷蘭,您有義務向您所在的市政府登記您的民事婚姻。 但從你的問題我了解到你住在泰國。 在泰國,《民法典》決定了婚姻的法律細節。 泰國的民法典類似於歐洲常見的民法典,畢竟法國的民法典(拿破崙法典)曾作為指導。 現在好了:
1-在泰國,結婚前從每個婚姻伴侶處獲得的所有金錢和/或財產都是個人的。
2- 隨後,在結婚時獲得或購買的所有金錢和/或財產均歸共同所有。
3- 如果婚前協議中另有約定,第 1 點和第 2 點可能有所不同,請參閱:民法典第 4 章第 1465 條。
4- 結婚時通過遺囑獲得的金錢和/或財產屬於該遺囑中受青睞的人,請參閱:《民法典》第 4 章 S1471 關於 Sin Suan Tua - 單獨財產
6- 除非遺囑中雙方都受益於金錢或財產,請參閱第 4 章 S1474 Sin Somros- 婚姻資產。
總之,親愛的羅蘭,請仔細閱讀你父親的遺囑,如果沒有提到你妻子的名字和姓氏,她就被排除在遺囑受益人之外。 但請注意:如果您去世,您的金錢和/或財產仍然屬於她。 因此,如果您有其他意願,例如捐贈兒童或基金會,您也應該自己立遺囑。 祝你好運!
來源: https://library.siam-legal.com/thai-law/civil-and-commercial-code-marriage-section-1465-1493/
根據泰國婚姻法,如果婚姻是共有財產 (สินสมรส :: Sin Somros),她也無權享有此權利。
請參閱:
第 1470 條(Sin Suan Tua:個人非婚姻財產,即婚前擁有和獲得的所有債務和資產(包括“Khongman”))以及
第1471章 點(3)OP
https://www.thailandlawonline.com/thai-family-and-marriage-law/civil-law-property-ฝof-husband-and-wife
https://lawman.in.th/8680/ปพพ-มาตรา-1471/
1470 (สินส่วนตัว)
第 1471 章 (3)
人們談論泰國婚姻,泰國人和外國人享有相同的權利。 這絕對不是真的。 例如,如果泰國人與外國人結婚,則必須正式放棄其財產。 因為否則外國人也有權利擁有她/他在泰國的財產,而他真的不會透過婚姻獲得這項權利。 但外國人也可以正式放棄他的權利,然後泰國人可以保留他/她的財產。 但從形式上來說,泰國人在與外國人結婚時必須放棄這些事。 但許多人並沒有這樣做,而是任其自然發展。 這可能會導致不愉快的情況,甚至導致徵用。 我不記得這個詞了,但法律規定泰國人有一年的時間透過出售或類似的方式安排放棄。 泰國與外國人的婚姻在權利方面仍然是不平等的婚姻,現在有了繼承權,就好像他們是財產共有的婚姻嗎? 泰國人和外國人之間的婚姻總是有條件的。 那個外國人並不是因為結婚才成為泰國人的。
親愛的維布倫,
你確定嗎?
據我所知,對於泰國妻子的放棄一事一無所知。 繼承法也沒有規定外國丈夫無權繼承已故妻子的遺產。 能不能保住那是另一回事了。
事實上,在她的外國丈夫去世後,她有一年的時間出售她的財產或使事情正常化。 我所知道的是,如果外國丈夫從妻子那裡繼承了房地產,他有一年的時間出售土地,因為他在泰國無法擁有土地。 我會對此進行徹底的詢問,因為這是我第一次以這種方式聽說此事。
有人可以提供一個鏈接,表明您有義務在荷蘭登記婚姻或如果您居住在國外則必須聲明嗎?
在我看來,只有當你住在荷蘭時,這才是強制性的……
正確的馬丁。
https://www.rijksoverheid.nl/onderwerpen/trouwen-samenlevingscontract-en-geregistreerd-partnerschap/vraag-en-antwoord/trouwen-of-geregistreerd-partnerschap-sluiten-in-het-buitenland
答案很簡單。 根據荷蘭法律,只有血親才能繼承。 配偶不是血親。 如果非血緣親屬有權獲得(部分)繼承權,則必須在遺囑中明確指定其為繼承人。
Hermi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