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讀者,

Remittance Base,幾個月沒談這個話題了。 但是,我很好奇是否有關於此主題的進一步消息? 只是為了那些可能想知道這意味著什麼的人,一個簡短的解釋。

荷蘭和泰國之間已存在多年的稅收協定規定,除其他外,荷蘭稅務機關可以要求免稅的養老金等必須直接支付給泰國銀行,而不是直接支付給泰國銀行。正如迄今為止的慣例,只需豁免荷蘭銀行的銀行賬戶即可。 現有的免稅不會進行調整(預期),但會充分引入新的免稅。

我的問題是,這真的會發生嗎? 現在確實有人有義務將養老金直接存入泰國銀行賬戶嗎? “威脅”是,如果您沒有向支付養老金的保險公司提供泰國銀行賬戶,保險公司將不得不再次扣繳所得稅。

誰有此信息或其他信息的實際經驗?

提前感謝您提供的信息。

真誠的,

皮特

27 條回复“讀者問題:匯款基礎、支付給泰國銀行的養老金免稅”

  1. 埃里克·奎普斯 說起來

    威脅那個? 不可以,豁免工資稅的條件是付款機構直接向泰國銀行賬戶付款,並且按照養老金期限(以泰銖或其他貨幣形式,無所謂)。 支付機構很明智地這樣做,如果你不提供泰國銀行賬戶,他們會按照規定扣除工資稅。

    你的問題:這真的會發生嗎? 是的。

    我在博客中讀到了這種誤解,它並不適用於分配給荷蘭的收入,例如 AOW、國家養老金和其他一些收入來源。 您可以安全地將其留在荷蘭,直到您需要為止。

    • 約翰 說起來

      Erik寫道:在荷蘭徵稅的收入,例如國家退休金和國家退休金,都可以在荷蘭安全地支付。 我仔細補充一下:如果您注重成本,最好在幾個月後從您的荷蘭銀行帳戶一起轉到泰國。 否則,您每個月每次轉帳到泰國都要支付巨額費用! 所以這對你的錢包更好。

  2. 彼得 說起來

    稅收協定中的內容在哪裡? 我不認為那是任何地方!

    • 皮特 說起來

      協議第 27 條中的 Peter
      問候皮特

      • 約翰 說起來

        不想開始整個討論,但它不在第 27 條中! 它只說適用於匯款到泰國! 這就是要求。 要求不是由付款人(養老基金)轉移。

        泰國稅法中有一篇文章也涉及到這一點:外國收入僅在進入泰國時才徵稅。 必須滿足附加條件。 沒關係,我們別太計較這個了。 不會導致任何結果。 這只是律師的素材。 我是偶然嗎?

        • 皮特 說起來

          但約翰並不完全是這一切的線索……如果我住在泰國,但我的錢存入 Ned.Bank,泰國稅務機關不能預扣稅款,因為根據條約,只有在錢存入的情況下才能預扣稅款存入泰國
          現在我們在荷蘭得到了豁免,但另一方面,我們必須在我們居住的國家納稅……所以荷蘭稅務機關可以要求將錢轉移到泰國,這樣泰國稅務機關實際上可以徵收
          現在我們受益於在荷蘭獲得的豁免,而泰國不能征稅,因為錢仍在荷蘭
          我碰巧不是律師,但這對我來說似乎合乎邏輯

          • 約翰 說起來

            確實,這是有道理的,你不必成為一名律師。 我們完全同意。 如果錢沒有帶入泰國,泰國稅務機關就無需繳稅。

            泰國所得稅法中也有字面規定。 關聯:http://www.rd.go.th/publish/6045.0.html

            泰國個人所得稅法第1條是:

            納稅人分為“居民”和“非居民”。 “居民”是指在任何納稅(日曆)年內在泰國居住一段時間或累計超過 180 天的任何人。 泰國居民有義務就來源於泰國的收入以及帶入泰國的來源於國外的收入部分納稅。 但是,非居民僅需對來自泰國的收入徵稅。

            討論的內容是稅務機關是否可能要求將退休基金直接轉入您的泰國銀行帳戶,或者您是否可以簡單地將資金存入您的荷蘭銀行帳戶,然後自己轉入(例如每三個月一次)。 我們為此使用“remittancecë”一詞。
            事實上,在這兩種情況下,錢最終都應該流入泰國,但如果稅務機關要求匯款,那麼直接從養老基金到泰國銀行,稅務機關確信它會進入泰國。 如果您說:將其存入我的 nl ​​銀行帳戶,然後我自己轉發,稅務機關應該假設這種情況正在發生,或者他們是否應該再次追查,例如要求證明您已轉發它。

      • 彼得 說起來

        嗨,皮特,
        第 27 條:如果本協定的一項規定要求對某一州給予的某些收入減稅,並且根據另一州的法律,則個人不承擔該收入主體的全額稅款,但僅限於該收入匯往該另一國或在該另一國收到的情況下,首先提及的國家根據本協定進行的扣除應僅適用於匯往該另一國或在該另一國收到的那部分收入.收到。

        本條不適用於支付養老金,因為除政府養老金外,如果受益人是泰國居民,則根據《公約》,這些養老金始終在泰國納稅。 這些養老金是否轉入泰國、荷蘭、阿富汗等銀行賬戶並不重要。

        問候,
        彼得。

  3. 漁夫威廉 說起來

    這是正確的。
    我已經收到了幾個月的小額(預)養老金(沒有 AOW 或 ABP),稅務機關的條件確實是它直接轉入我的泰國銀行賬戶。
    我什至必鬚髮送一份表格,其中包含我在泰國的銀行帳戶的詳細信息。
    當然,我已經向養老保險公司做了這件事。
    對我來說新的一點是,我稍後會收到的國家養老金可以簡單地存入荷蘭銀行賬戶。(Erik Ku​​ijpers 10:31)
    鑑於26年09月2016日討論了從荷蘭註銷的荷蘭人的銀行賬戶可能會被關閉,AOW福利可能或多或少有義務繞道轉移到泰國。
    不是因為稅務機關的條件,而是因為作為註銷的荷蘭公民,您不能再擁有銀行賬戶。

  4. 約翰 說起來

    條約始終是關於重要主題的協議。 每個國家都必須自己填寫詳細信息。
    所以匯款:不,條約中沒有規定,而是由稅務機關確定的,顯然是吸取了過去的教訓。 你可以對此發表評論,但這就像生活中的許多事情「吞下去或…」。 其實不是沒有道理啊!

  5. 說起來

    這是 2016 年條約,第 27 條,“救濟限制”。
    是的,它得到了維護。

  6. 皮特 說起來

    親愛的科雷特
    不能保證永久豁免,即使只是因為稅務機關想時不時地檢查是否沒有任何變化。
    AOW 可以簡單地支付給荷蘭銀行或泰國銀行,這是您的選擇。
    您的荷蘭合作銀行確實與匯款基礎無關,該基礎對擁有免稅副本的養老金支付人負責
    再次與您的會計師交談
    Groet
    皮特

  7. 尼克舒林 說起來

    我最近獲得了公司養老金的免稅。 令我驚訝的是,這封同樣發送給養老金提供者的信中沒有提及任何有關匯款基礎的內容,即養老金必須存入泰國銀行賬戶。

    順便說一句,我現在將把養老金存入我的泰國賬戶,以便泰國稅務機關
    可以輕鬆檢查指定的養老金是否與養老金提供者支付的金額相對應。 並預計可能引入匯款基礎。

  8. 埃里克·奎普斯 說起來

    直接轉讓不屬於《公約》第 27 條; 我懷疑這是否是一個正確的要求,並且我和 Lammert de Haan 相處得很愉快,他和我一起整理了稅務檔案。 我有豁免權,直到我年滿 75 歲(這又是無憂無慮的 5 年……),如果我仍然住在泰國並且感覺身體健康,我可以開始手術,但無論誰在世,都會照顧它。 也許條約已經改變了。

    只要按響門鈴,拒絕提供泰國銀行賬戶一個月,在日曆年內將其轉移到泰國,代扣工資稅,及時反對,然后海爾倫必須赤身裸體地表明立場,因為他知道這最終將上法庭。 但訴訟並不是免費的,你欠法庭費用,顧問也不是為了貓尾巴而工作,經過x年的等待和可能的“緊張”之後的結果是不確定的。

    我知道有幾個人將分配給泰國的養老金直接轉入泰國歐元賬戶,只在必要時或匯率有吸引力時才兌換。

  9. 約翰·文斯特拉 說起來


    完全同意正確的觀點
    別被愚弄了,我是被那些自以為無所不知、最瘋狂的人騙了
    在thaiblok上發布故事。已在泰國生活13年,享受豁免12年
    工資稅。豁免有效期至 1 年 2017 月 2016 日,海爾倫收到 XNUMX 年 XNUMX 月的建議
    重新提出申請並於5月發送,已在豁免期限內XNUMX年。
    我的心裡,對收到的一系列消息感到非常不安。
    “不要瘋狂”的建議已經到位
    GR Jan v

    • 埃里克·奎普斯 說起來

      這就是問題所在,Jan,一個有額外的要求,而另一個則沒有。 海爾倫不固定線路。

      你有5年的豁免嗎? 對你來說很好,但我已經用了 10 年了……
      他們一方面要求有一個匯款基礎,另一方面又要求建立一個匯款基礎。
      一方面,他們一直喋喋不休地要求向泰國稅務機關登記,另一方面,他們卻沒有。

      但這並不意味著規則與上面所寫的不同。 該條款已經存在,您可以在條約中自行閱讀。

  10. 泊位 說起來

    嗨坤
    內德有嗎? 稅務機關不需要泰國稅號。 他們對我這樣做,泰國服務部門不想給我電話號碼,因為我在泰國沒有收入。
    泊位

  11. 西港島線 說起來

    當我讀完所有這些故事時,我只得出一個結論,那就是「你受到正在處理你案件的值班稅務官員的擺佈」。 自 2014 年(當我們來到泰國居住時)以來,我們(我和我的妻子)一直與海爾倫的稅務機關發生爭執。
    他們一直要求的是泰國稅務機關的稅號,並且我們必須證明我們在這里納稅。 但就像 29 月 5 日的 Bert H. 一樣。 寫道:你不明白這一點,因為我們在泰國沒有收入。 我認為那些獲得豁免的人很棒,只是在這里為什麼要用雙重標準來衡量? 一個是10年,另一個是XNUMX年,另一個是永久的。

    • 埃里克·奎普斯 說起來

      我知道很多人都被強加了匯款基礎,我已經看到了決定,並且他們在泰國開設了歐元賬戶。

      我不建議任何人為十塊錢提起訴訟,因為正如我已經寫過的那樣,這會花費時間和大量金錢。

  12. 拉默德哈恩 說起來

    Erik Ku​​ijpers 於 28 月 16 日 23:XNUMX 發表文章
    “條約第 27 條中沒有直接轉讓; 我懷疑這是否是一個正確的要求,而且我和 Lammert de Haan 相處得很愉快,他和我一起整理了稅務檔案。”

    由於這個答案中提到了我的名字,我冒昧地對此做出回應。 在此我順便附上John(自稱律師)的回答,該回答也是28月12日49點XNUMX分發布的。 這兩個答案都沒有表現出對荷蘭稅收制度的足夠了解或洞察。

    首先要問的問題是:“什麼是豁免?” 對此只有一個答案,即:根據《1964 年工資稅法》(Wet 27b)規定的金額預扣工資稅(更具體地說是工資稅)。 荷蘭工資稅屬於荷蘭和泰國之間簽訂的稅收協定的範圍。 因此,條約第 XNUMX 條適用於此。

    與所得稅不同,工資稅不是期間稅。 受法律 lb 約束的每筆付款都必須評估其是否符合該付款進入泰國的規定,這使得泰國有權對其徵收所得稅。 她是否這樣做並不重要。 如果泰國拒絕對此徵收所得稅,徵稅權就不會回歸荷蘭!

    有鑑於此,稅務和海關總署要求在給予預扣所得稅豁免之前由養老金提供者直接將付款轉入泰國銀行賬戶的要求是完全合法的,並且僅源於條約第 27 條的適用,結合泰國稅法:付款時,已履行在泰國的繳款。 順便說一句,從一些答案中可以看出,Office Abroad 在這一點上沒有明確的政策。

    外交部在豁免請求中提出的另一項要求,即在泰國稅務機關註冊為納稅人的證明,是值得商榷的。 畢竟,如果泰國稅務機關拒絕這樣的登記,徵稅權將不會返回荷蘭,並且您可以通過其他方式證明您確實是泰國的稅務居民。 畢竟,問題不是泰國是否徵稅,而是泰國是否允許徵稅! 到目前為止,當涉及到我的泰國客戶的所得稅目的時,海外辦事處仍然同意我在這種情況下提供的額外證據。

    需要明確的是:泰國僅對享受當年實際貢獻給泰國的收入徵稅。 如果您可以在泰國享受 AOW 福利,而無需使用存入荷蘭銀行賬戶的公司養老金一個月或數月,並且您僅在享受該福利後的一年內將該公司養老金轉移到泰國,那麼泰國將不會徵收任何費用條約第 27 條(匯款基礎)正確適用!

    Lammert de Haan(稅務專家,專門研究國際稅法)

    • 喬普 說起來

      恕我直言,拉默特,但你所說的(即使你稱自己是專家)關於直接轉移的說法是不正確的。 參見最高人民法院對此的相關判決。 對私人(即非政府)養老金的徵稅已無任何限制地分配給泰國。 養老金是否直接轉移到泰國並不重要。
      (我也是一名稅務專家(和稅務顧問),謙虛地說,我想我對此有所了解。)

      • 埃里克·奎普斯 說起來

        先生們,我們正在等待按匯款基地鈴的人。 開始訴訟,但要注意費用和等待時間。 但是,像您這樣的稅務顧問可以節省外部費用。

        我確認拉默特的評論,即海爾倫在匯款要求中不適用固定額度,現在我再次面臨向泰國稅務機關註冊的要求。 他們在海爾倫寫道:「你申請豁免。 這項豁免是基於...如果您被視為稅務居民,則該條約適用於您。'我在條約中找不到它,我認為您也找不到,所以這意味著再次撰寫和收集論點。

        • 拉默德哈恩 說起來

          Eric,您確實不會在條約中找到稅務機關關於向泰國稅務機關註冊的要求。 因此我對這個說法的真實性抱有嚴重的懷疑。 或者說得更明確一點:它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另請參閱我下午 15:12 發布的帖子。

          什麼被視為您的稅務居住地可以在公約第 4 條中找到。

          如果您既是荷蘭居民(在此處註冊是因為您在荷蘭度假/探親的時間較長)又是泰國居民,則公約的規則將決定您在哪裡被視為(財政) )居民(也按此順序!):

          a. 您被視為您擁有永久住所所在國家的居民; 如果您在兩個州都有永久住所,則您被視為與您的個人和經濟關係最密切的州的居民(切身利益中心);
          b. 如果無法確定您的切身利益中心所在的州,或者如果您在任一州都沒有可用的永久住所,則您應被視為您慣常居住的州的居民;
          C。 如果您通常居住在兩個國家或兩者都不居住,則您應被視為您國籍所在國的居民;
          d. 如果您是兩國國民或兩者都不是國民,則兩國主管機關應透過共同協議解決該問題。

          對於我的泰國客戶(未在泰國稅務機關註冊),我通過在市政府註冊的證明、發送其泰國房屋的租賃合同、租金支付證明、能源賬單等來證明稅務居住地。
          這表明他們在泰國擁有一個可持續發展的家園。 位於費呂沃 (Veluwe) 某處的度假屋不能被視為可持續發展的住宅。 您必須在周六上午 10 點之前將房子打掃乾淨。 您兄弟或姐妹(探親時)的臨時地址也不能被視為此類地址。
          另外,我會附上泰國稅法的相關規定。 目前,該規定已被稅務機關受理。

          另請參閱稅務檔案。

          請注意:您只能在一個國家/地區擁有稅務居住權!

      • 拉默德哈恩 說起來

        我當然知道最高法院的裁決,喬普。 然而,最高法院尚未就荷蘭-泰國稅收協定的匯款基礎(第27條)做出判決。 關於這一點只有一種說法。 該文件可追溯至 1998 年 (ECLI:NL:PHR:1998:AA2563),涉及與英國簽訂的稅收協定。 由於條約中所選擇的措辭,稅務和海關總署的案件失敗了。

        您關於“稅收已不受限制地分配給泰國”的評論是完全錯誤的。 請結合泰國稅法閱讀該條約(第 27 條)! 荷蘭已與其他 9 個國家簽訂了租稅協定,其中也包括匯款基礎。

        而且由於整個問題涉及免徵預扣工資稅(時間稅而不是期間稅,例如所得稅),因此當您的養老金存入荷蘭銀行賬戶時,您不符合在泰國繳費的條件,因此不能豁免工資稅的授予:在付款時,您不符合泰國的繳款條件。

        以後是否可以通過所得稅申報表來解決這個問題是一個很大的問題。 畢竟,泰國不會對您在享受養老金當年未向泰國繳納的養老金徵收所得稅。 然後您顯示您從荷蘭銀行帳戶轉入泰國的金額實際上是當年收到的收入,而不是儲蓄。 我把它交給你來做,我自己不會開始。 舉證責任在於納稅人! 如果您僅在27月份將XNUMX月份的養老金轉移到泰國,泰國稅務和海關管理局將不會對其徵收任何所得稅,第XNUMX條將立即生效。 但是,我們不再談論免除工資稅預扣稅作為時間稅:在付款時,您根本不符合條件。

        “條約知識”,喬普。 這是每個稅務專家必須處理的關鍵詞,並結合兩國稅收立法的知識!

        • 喬普 說起來

          拉默特,
          事實上,這是關於條約知識的。 泰國是否收費並不重要。
          與您之間的誤解涉及在泰國付款不相關的方面。
          人們不應該被“Heerlen”嚇倒。 此外,人們抱怨的不平等待遇也是管理不當的教科書例子。

          • 拉默德哈恩 說起來

            喬,

            泰國征不徵確實無關緊要。 正如我之前指出的,如果泰國不想向您徵收所得稅,那麼徵稅權將不會返回荷蘭。

            由於時間稅:工資稅,將您的公司養老金直接轉移到泰國銀行賬戶是相關的。

            我對你關於“管理不當”的評論有很大幫助。 在一般行政法中,我們知道“稅收歧視”的概念。 這還應該包括“平等對待”。 如果這是由同一個稅務局完成的,那麼您確實可以談論“稅收歧視”。 如果涉及兩個不同的稅務局,則不幸的是,此傳單將不起作用。

            對於行政法院來說,除了“產生信任”的概念之外,“平等案件的不平等對待”幾乎是第一罪。

            我的辦公桌上仍然保留著稅務檢查員關於“創造信心”的具有約束力的決定。
            在這項具有約束力的決定中,檢查員指出,我的一名泰國客戶交出的年金不在荷蘭徵稅,而是在泰國征稅(《公約》第 18 條第 1 款)。 (正確的)陳述涉及他的聲明的解決,即與泰國簽訂的條約中沒有規定年金的交出,因此適用國家(荷蘭)法律。

            顯然,我不同意稅務和海關總署的這種態度轉變。 我的客戶確信荷蘭不會對移交者徵收任何稅。 儘管檢查員的具有約束力的決定完全違反了《公約》,但我仍然呼籲他“慷慨地信任”這一決定。

  13. 約翰 說起來

    對於愛好者:點擊,您將獲得簡單的荷蘭語最高法院的故事。 最高法院的裁決可以追溯到 1977 年!

    在泰國退休? 注意匯款原則!

    許多國家根據所謂的匯款原則徵收所得稅。 匯款的意思是轉賬、匯款。 該原則意味著這些國家只有在該國收到相關收入後才開始徵稅。 稅務機關最近改變了對泰國居民養老金的立場。 請閱讀此處,了解這會產生什麼影響。

    一個例子

    X 先生居住在 A 國,擁有 B 國一家公司的股份。該公司支付股息,並將股息存入 B 國的銀行賬戶。

    在實施匯款基礎稅法的國家,該股利不構成收入,因此 A 先生無須課稅。

    由於與其他國家簽訂的條約,不會產生雙重徵稅

    荷蘭締結了非常廣泛的稅收協定體系,以防止雙重徵稅。 通過將稅收協定中定義的某些收入分配給其中一個國家,可以防止雙重徵稅。

    例如,出於稅收目的,向移居泰國的人支付的荷蘭退休金被分配給泰國。

    荷蘭認為,不可能將收入分配給其他條約國,而該國則不徵稅,因為該國是根據匯款原則徵稅的。 稅收協定對此作出了單獨的安排。

    按照匯款原則徵稅的國家包括英國、愛爾蘭、馬耳他、新加坡和泰國。

    泰國:新形勢

    荷蘭自 1976 年起與泰國簽訂了稅收協定,該協定還包含匯款條款。 直到最近,這項匯款規定尚未適用,但由於稅務機關立場的變化,這一規定現已發生變化。

    當向泰國居民申請荷蘭退休金福利的預扣工資稅豁免時,這一點尤其明顯。 如果收入不直接轉移到泰國,稅務機關將拒絕這樣做。

    稅務機關的立場與最高法院的判決不符,該判決於 1977 年裁定,如果居住國被授予專屬徵稅權,則匯款基礎規定不能適用。 荷蘭和泰國之間有關養老金的稅收協定中提到了這一點。

    令人惱火的是,稅務機關的豁免聲明無法提出異議。 這意味著,如果未獲得豁免,則只能針對工資稅預扣或所得稅評估提出異議和上訴。 不用說,這可能會付出高昂的代價。

    對於以上內容你還有什麼疑問嗎? 請隨時與我聯繫。 您可以撥打 06 54 631 850 聯繫我。

    拉爾夫·拉梅克斯先生

    http://www.mradviseurs.nl/blog/nieuwe-blog-post-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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