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提問:死後繼承,安排妥當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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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讀者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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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9 2015

親愛的讀者,

我自己在泰國和一個泰國人住在一起,現在我的問題是這些朋友或妻子是怎麼留下來的,或者是怎麼安排的?

最近我從已婚或同居的泰國女士那裡聽到很多反應,男人已經死了,沒有什麼可做的,而根據男人的說法,一切都事先安排好了。

如果你什麼都不安排,我覺得這是反社會的,你怎麼看?

真誠的

尖頂

8 對“讀者問題:死後繼承,組織良好與否?”的回應

  1. SOI 說起來

    當我死後,我結婚多年的泰國妻子(在荷蘭結婚,在泰國註冊)將從荷蘭和泰國的銀行賬戶中收到我們的存款。 不包括與簽證延期相關的 800 泰銖,它是單獨的,也會收到。 再加上從我的養老基金中獲得的巨額倖存者福利(以及我認為有一天來自 SVB 的一些 AOW!)當然,我們在 TH 的房子是她的,加上所有其他動產,包括 1 輛 SUV 和 1 輛小型本田。 此外,她還擁有各種萊地。 不僅是現在,以後她也會暖和起來,而且不僅僅是因為天氣。

    我還認識幾個帶妻子上船的養老金領取者。 最悲慘的案例發生在一位 67 歲的老人身上,他在詢問比他小 30 歲的 TH 妻子(在荷蘭結婚)後,報告說已經為她安排了各種事情。 他告訴她,在他死後,她將從荷蘭政府領取全額國家養老金。 加上他的公司退休金。 作為證明,他向她展示了 SVB 的網站和他的養老金經理的文件。 她不相信它並向我的妻子展示了文件。 原來是一本小冊子的幾張 A4 紙,上面有沉重的信箋抬頭,裡面全是基於各種百分比預測的計算結果,等等。

    我和我的妻子完全告訴了她,我就他的行為與他對質。
    他們後來去了TH。 那裡的事情很順利,她就離開了。 在他的要求下,他們沒有離婚,這樣他就可以繼續住在她家,繼續領取他的全額國家養老金,包括全額伴侶津貼。 對於TH和NL的行政外界,他假裝同居。 我已經這樣做了大約 7 年了。

    讓我印象深刻的是,當你像這樣與養老金領取者交談並且只收到簡短的信息(人們不熱衷於談論這種私人事務)時,如果這種關係開始的年齡較晚並且你自己也因此變老,人們就會不太重視繼承。 這與這樣一個事實有關,即不再可能以遺屬津貼的形式將部分養老金轉移給當前的伴侶。 AOW 也沒有什麼可安排的。 (這也是一件好事!)儲蓄很少,人們不得不支付贍養費,他們也不想養活別人。 有時因為“結婚”簽證,銀行里只有400萬泰銖,這也算是夠用了。
    奇怪的是,人們經常堅持這樣的“信念”,即 TH 的妻子將在他死後獲得 NL 福利,例如來自 ANW 的 SVB。 用哪個也自欺欺人。

    這些都不重要,只要公開和誠實地溝通,人們就會努力向 NL 當局詢問適用於他們情況的內容。 通常情況下會擔心賬單為零。

    然而:什麼都不做,提供錯誤的信息,讓對方陷入錯覺,當然在道義上是應該受到譴責的。 你故意誤導別人。 確實,有時確實有人只是為了自己的方便而選擇,而在 TH 中,妻子卻沉迷於這種便利。 這可能是提問者舉的例子:讓對方相信她可以繼續養活自己。

    最後:如果一個泰國女人在她的荷蘭丈夫去世後錯過了網絡,因為她認為可以得到一些東西,而這就是提問者提出他的問題的方式,那麼對我來說,這是一個遮住鼻子的問題,因為底部需要從罐頭中取出。 我曾經聽一個熟人建議她的朋友和一個年長的老外一起做生意,因為她畢竟活不了那麼久。 這也會發生。 對於那些真誠和善意的人:可以在泰國的每家銀行以低價購買人壽保險。 您已經以 5 泰銖/月的價格擁有它。 給人一定的安全感。

  2. 巴基57 說起來

    通常情況下,人們無法再向他們的養老基金註冊他們的新伴侶。 您通常可以在領取養老金之前這樣做,而且您通常必須至少有一份同居合同。 事實並非如此,如果人們只是在泰國或荷蘭共同生活並且伴侶死亡,他們就自動獲得遺屬養老金。 人壽保險單的支付也可能變得困難或完全受阻。 如果您沒有遺囑,或者如果已經確定任何在荷蘭尚存的親屬有優先權從人壽保險單中獲得可能的付款。 但最大的原因很簡單,養老金領取者太老了,無法為可能的遺屬養老金註冊新的伴侶。 每個養老基金在這方面適用不同的規則。 因此,請與您的養老基金核實他們在這方面的規定。 就ANW而言,留下的合作夥伴通常不符合條件,因為他們通常無法滿足要求。
    以下內容也適用於 ANW
    如果您的伴侶去世,您有權享受遺屬福利。 條件確實適用。 例如,您的伴侶必須已根據《一般倖存受撫養人法》(Anw) 投保。
    尤其是後者,往往得不到滿足,因為許多泰國遊客已經註銷,因此不再支付國家保險費。

  3. 印刷品 說起來

    我本人正在處理好朋友去世的行政後果。 他是荷蘭人,他的妻子是泰國人。 他們在荷蘭結婚,婚姻在泰國合法化。 這是他的第一次婚姻,所以不是離婚的男人。

    但和許多人一樣,他沒有任何書面記錄,即他沒有立遺囑(遺囑和遺囑)。 意味著荷蘭銀行賬戶被凍結,只能通過荷蘭繼承法的公證書才能解封。 因此,仍有一些障礙需要克服。

    如果立了遺囑,繼承權就固定了,繼承人也就固定了。 如果您沒有遺囑,近親必須證明他們有繼承權。 這會造成很多管理上的麻煩。

    您正在處理荷蘭繼承法和泰國繼承法。 當然,如果有前一段婚姻的孩子,情況會變得更加複雜。 那些也是繼承人。

    所以立下遺囑。 通過知名律師,或者,如果您在荷蘭,則通過民法公證人。 在你死後,你確保了很多和平和很少的行政麻煩。 如果您立下遺囑,請將遺囑翻譯成英文並合法化。 然後它也會在泰國以外的地方被認可。

  4. 科爾維爾克 說起來

    我們在荷蘭和泰國正式結婚。
    住在荷蘭。
    為她的AOW買下了她缺失的歲月。
    如果您的伴侶來到荷蘭居住,這可以在 10 年內完成。
    她今年 52 歲,因此到那時她將累積 37 年(Aow 的 74%)。 只要我們繼續住在荷蘭,每年就會增加 2%。 為簡單起見,我們假設退休年齡為 65 歲。
    她也有權獲得 ANW。
    如果您想了解有關購買缺失的國家養老金年限的信息,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與我聯繫:
    [電子郵件保護]
    Th 的人們可以居住的不太昂貴的設施

    科爾維爾克

    • 呂德 說起來

      AOW 應計是由於退休年齡從 17 歲增加到 67 歲。
      所以,就像其他人一樣,您已經失去了 2 年的應計利潤。
      順便說一下,AOW 的自願應計成本很高,而且您必須為此支付越來越多的稅款。
      這對我來說似乎不是一個好的選擇。

    • 曉月 說起來

      去年 1 月,當我詢問 SVB 關於為我妻子購買 AOW 購買她住在荷蘭之前的缺失年份時,我被告知現在只有在(我認為)2 或 10 年內這樣做才有可能在她來到荷蘭居住之後。 但是,如果她再次離開荷蘭,您可以在 AOW 收入後自願購買最多 XNUMX 年的附加保險。

  5. 彼得·威斯特 說起來

    我嫁給了一個泰國人,我們有一個兒子。
    因為我住在國外,我的國家退休金正在減少,我為此繳了自願保費。 我還支付了一定的保費,這樣當我不在這裡時,我的妻子和兒子就能從 AWW 獲得福利。
    我最近起草了一份(倖存的)遺囑,以便我的妻子可以處置我的全部財產。 在我看來,我前一段婚姻的孩子過得很好,不需要我的遺產。

    我希望和我的家人一起享受它很長一段時間

    我認為無論您的妻子來自哪個國家,您公平對待她是很正常的。

  6. 鎳鈷 說起來

    在我看來,你是否必須為你的伴侶或妻子安排一些事情,也取決於這段關係的持續時間。
    如果你剛開始同居或結婚,不知道你是否必須立即安排一切。
    伴侶或妻子的資產和/或收入狀況也會產生影響。
    總之,這也是相當個人化的決定。
    但是當然,如果這種關係是或結果是持久的關係,並且每個人都必鬚根據自己的優點進行評估,那麼在我看來,就像發問者一樣,反社會地離開你的伴侶或妻子在你之後毫無辦法死亡。
    我自己為我的伴侶安排的已經夠多了,這一切完全在我們的掌控之中,如果有必要,在倖存者的掌控之中。
    鎳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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