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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讀者提問 » 稅務機關的 M 申報表:保留收入的計算?
親愛的讀者,
由於2018年移民泰國,收到了荷蘭稅務機關的M-declaration form。 在第 65 個問題(共 83 個問題,共 58 頁!)中,必須輸入要保留的收入(移民時必填)。
對於問題 65a,這是移民時應計養老金權利的價值(如果在荷蘭徵稅)或預扣繳款總額(如果在居住國征稅)。 M 表的解釋性說明確實說明了需要完成的內容,但未提供有關如何獲取此信息的任何說明。
甚至在 2018 年移民到泰國之前,我就從 2 個養老基金(ABP 和 PFZW)領取了養老金,但我在從這些養老基金收到的概覽中找不到這些信息。
我的問題是:我在哪裡可以找到這些信息或我如何計算要保留的收入?
真誠的,
杰拉德
閱讀次數: 681
我剛剛向保險公司索取了該信息。
他們知道這一切,因為移民更為普遍。
此信息由您的養老基金提供。 你必須向他們提出要求。 這可能需要一段時間。 就我而言,我不得不等待 4 週
你必須打電話或發郵件給他們,他們會為你計算。 去年我也永久搬家,也不得不提出要求。
我想你可以為此撥打稅務電話,他們是問你的人,因此也可以告訴你如何找到。
我也有同樣的問題。 我保留了所有 ABP 文件,找不到應計養老金協議是什麼。 因此,您可能必須向養老金提供者索取該信息。 M表格確實非常詳細和復雜。
必須向養老基金申請。
我確實為那個問題填寫了年度概覽中的一些信息,但我還提到,泰國將在適當的時候為以後的養老金繳稅。 我還可以將我的泰國稅務信息作為附件發送。 那是因為我在 2015 年很早就移民了,因此在那一年已經繳納了泰國稅!!!
親愛的蒂姆克,
關於在泰國申請稅號 Tin 的一些問題,我想與您取得聯繫。
也許你可以給我一些提示??
因此,我也移民到泰國有一段時間了。
這是我的電子郵件地址: [電子郵件保護]
您不會在從 ABP 或 PFZW 收到的概覽中找到必要的信息,例如您的統一養老金概覽,Gerard。
必要的信息通常也很難從您的養老基金中獲得。 根據最高法院 14 年 2017 月 2017 日的判決 (ECLI:NL:HR:1324:15),這涉及根據 2009 年收入的第 3:81 節在 2001 年 XNUMX 月 XNUMX 日之後引入的養老金計劃下的權利和繳款稅法。不計入工資,因此是稅收便利的。 因此,在此之前的所有內容都不包括在要合併的收入中。
至於你的ABP養老金,你應該問自己這個養老金是不是在政府職位上累積的,現在我看到你除了這個養老金之外還享受PFZW的養老金。 也有附屬於 ABP 的私人醫療機構。 此類養老金屬於荷蘭與泰國締結的雙重徵稅條約第 18 條的規定,並根據該條在泰國征稅。
我現在有大約 20 個 Model-M 回報,通常不輸入任何要保留的收入。 在許多情況下,稅務和海關總署不會詢問這筆收入。 如果她確實為您這樣做,您仍然有足夠的時間向您的養老金管理人員索取必要的信息。 但是注意日期是15年2009月XNUMX日!
順便說一句,要保留的收入問題並不令人興奮。 如果您不執行“禁止行為”,則在 10 年後將免除基於此收入徵收的評估。 通過這樣的行為,您應該了解養老金的減免。 但是,您將無法這樣做,因為沒有養老金提供者會與之合作,因為這違反了《養老金法》。
第二段所說的“合併”收入當然是“保全”收入。
親愛的 Lammert,如果您不輸入任何要保留的收入,稅務機關將如何處理報稅表? 我自己屬於你提到的15年2009月9日的計劃,即我所有的退休金都是在該日期之前累積的,因此我沒有輸入任何內容。 然而,在我提交M表格後,稅務機關卻保持沉默。 順便說一句,我還沒有退休金福利,但我可以隨時開始領取,即使我只需要等待XNUMX年,所以我可以選擇我想要退休金開始的時間。
在一種情況下,稅務和海關總署發出請求,要求仍對要保留的收入進行納稅申報,而在另一種情況下,它沒有回應。 順帶一提,我的印像是最高法院判決後稅務和海關總署更加嚴厲。
對於您來說,事情非常簡單:您輸入 0 歐元作為要保留的收入。
如果您今年使用 Model-M 提交了報稅表,則不必期望在 1 月/1 月之前進行(暫時)評估。 稅務機關仍在忙於完成XNUMX月XNUMX日前提交的電子報稅表,以履行XNUMX月XNUMX日前提供答覆的承諾。
根據您的納稅申報表結果正確計算預期結果,並將其與之後收到的(臨時)評估進行比較。 我還沒有經歷過稅務和海關總署/海外辦公室一次性正確處理 M 表。 我的計算偏差通常達到 2.000 至 5.000 歐元甚至更多。 然而,這對納稅人來說既有利也有弊。
非常感謝您的回复。
ABP 是針對公務員的,然後稅收由荷蘭承擔,您向他們索取應計資產。
PFWZ 是私人的,所以稅收落在泰國。 為此,您需要雇主和僱員支付的保費。 但是,存儲這家公司和/或養老機構將不會或將無法提供雇主支付的保費,部分原因是數據太舊。 是的,如果您沒有從養老金提供者或雇主那裡收到任何有關已支付保費的信息,您應該在 M-Form 上說明什麼。
ABP 退休金並非在所有情況下都是從政府職位 Ger-Korat 獲得的退休金。 如果您在政府公司工作,您的 ABP 退休金需在泰國納稅(條約第 18 條)。 例如,考慮一下舊的市政燃氣公司。
我們還有所謂的混合退休金,最初的政府服務隨後被私有化。 但許多私人機構也隸屬於總部基地。 這尤其適用於私人教育和醫療保健機構。 例如,如果您曾在公立和特殊小學/小學工作,ABP退休金必須分為政府退休金和私人退休金。
我有 6 個養老基金,我在申請後的三週內收到了所有這些基金的信息。 所以這並不難。
你的6個養老基金也考慮到我剛才說的最高法院的判決了嗎,韓?
也就是說,他們是不是把15年2009月XNUMX日之後的捐款轉給你了? 這往往是最大的問題所在。 如果不是,則說明您的保護性評估定得太高了。
當我看金額時,我認為不是,我在這方面是個笨蛋,已經外包了。 我只做過管道。 大約一個月前通過了它,並且沒有任何評論。
嘗試查看稅務和海關總署要求的文本。 如果像我一樣,您領取公司養老金並居住在條約國泰國,那麼您不必按照養老基金的規定(這很簡單)說明應計養老金資產,但支付的保費,來自您自己作為僱員和您的雇主。 現在嘗試向養老基金申請。 或許 Lammert de Haan 可以解釋他是如何要求保費的,因為我注意到養老基金不提供這些,或者提到雇主會回饋養老基金。 所以我認為稅務和海關總署的要求,說明為養老金支付的保費,是不可能做到的。
正如我在回答 Gerard 的問題時指出的那樣,通常很難從養老金提供者那裡獲得正確的信息。 就居住在泰國而言,確實與 15 年 2009 月 XNUMX 日之後的繳款有關,這導致了較低的工資稅預扣。 這涉及僱員和雇主雙方。 請參閱我對韓的帖子的回复。
在我看來,這些是尚未支付的養老金和年金。
如果已經領取養老金,則符合規定,沒有收入可以留存。
如果您有收入需要保留,您可以在福利開始後申請解除。
或者10年後。
親愛的阿爾伯特,
這完全偏離了目標。 如果您在退休時移民,您確實需要進行保護性評估。 就年金支付而言,它比我之前提到的最高法院關於養老金支付的決定更進了一步。 只要相關支出發生在 1 年 1992 月 1 日至 2001 年 15 月 2009 日期間或 XNUMX 年 XNUMX 月 XNUMX 日之後的期間內,就允許在保護性評估中包括與年金索賠有關的移民時的負支出。
你是對的,那已經是11年前的事了。
然後它涉及對年金 + 養老金徵收的修正利息。
“根據 1964 年所得稅法的過渡法
修訂利息的規定不適用於布雷德重估前的年金
(第 I 部分,O 部分,《2001 年所得稅法執行法》連同《75 年所得稅法》第 1964 條)。
沒錯,阿爾伯特。 不能對 Brede-Revaluation 前的年金進行具有修正利益的保護性評估。 居住在國外時經常被迫這樣做的贖回不是被禁止的行為。
關於應計養老金,我已經從 mijnpensioenoverzicht.nl 發送了我的三個養老金保險公司概覽的掃描件。 那已經被接受了。 所以也許這樣做是個好主意。
順便說一句,我認為 M 表格是表格中的龍,尤其是因為我發現表格和註釋的語氣都非常不友好,委婉地說。 此外,我發現佈局不清晰,印刷非常模糊。 我也在隨附的信中指出了這一點,但顯然按照慣例,我沒有收到任何回复。
遺憾的是,UPO 不包含申報保留收入所需的信息。 在此概覽的基礎上保存的收入,然後通過預期壽命來確定的收入將導致評估過高。
如果您不從事該行業,使用 M 表格自行提交報稅表是不明智的。 我還沒有經歷過一次正確確定後續(臨時)評估的情況。 2.000 歐元到 5.000 歐元甚至更多的偏差對納稅人有利或不利,這更多的是規則而不是例外。 如果您自己無法正確計算預期結果,您很快就會繳納過多或過少的稅金。 如果金額太多,重要的是提交臨時評估修改請求,並說明有爭議的金額。 然後也提交延期支付爭議金額的請求。
感謝您對我的問題的答复! Lammert de Haan 的反應尤其包含對我有用的信息。
我通過我的雇主累積了我的 ABP 養老金,我的雇主隸屬於 ABP 作為 B3 機構(私法下的公共部門雇主)。 因此,根據荷蘭和泰國之間的稅收協定,我的 ABP 養老金應在居住國(泰國)徵稅,而荷蘭無權徵稅。 因此,情況“P”適用:“如果荷蘭無權對付款和一次性付款徵稅,則支付保費”。 因此,在問題 65a 中,我必須輸入 15 年 2009 月 XNUMX 日之後從僱員那裡預扣的保費總額以及雇主支付的保費作為要保留的收入。
同時,我通過 ABP 網站上的聯繫表格向 ABP 發送了一封電子郵件,要求發送已支付保費的概覽(15 年 2009 月 XNUMX 日之後)。 幾乎立即收到來自 ABP 的答复:
“我已將您的消息轉發給價值轉移部門。 他們將處理您的請求。 您需要四到六週的時間才能收到聲明。 就此事與稅務海關總署聯繫後,我們與他們達成協議,您可以向稅務海關總署申請延期。 在這種情況下,您明確聲明您已經從 ABP 獲得了養老金。”
簡而言之,M 申報表要求您提供您沒有因此無法填寫的信息,但您必須向養老基金提出要求,之後最多可能需要 6 週的時間才能收到答复。 為什麼稅務和海關總署不在解釋開始時立即說明這一點,而是在您認為您填寫得差不多時才明確說明? 在我看來,如果稅務和海關總署本身要求相關養老基金提供這些信息,那就更好了!
我還沒有聯繫 PFZW。 我想知道他們需要多長時間才能提供信息。 這筆養老金是我前妻折算過來的。 所以我自己從來沒有為這筆養老金支付過保費!
我喜歡這樣做,杰拉德,我很高興它對你有用。 這也是泰國博客的優勢:如果您有問題,請在博客中提問,總有人可以提供有用的信息。
我從您的回復中了解到您正確理解了所有內容。
祝您在泰國生活愉快,如果您在提交納稅申報表或稅務機關/外交部解決此問題時仍然遇到問題,請隨時通過以下方式與我聯繫: [電子郵件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