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問題:避免雙重徵稅請求被拒絕
9月2020
親愛的讀者,
我於 2006 年移民到泰國,住在清邁。 我已經從荷蘭註銷,然後我有責任在泰國納稅。 2005年領取國家養老金。
從 2006 年開始,我每個月都會將付款直接發送到我在清邁的銀行。 在荷蘭,由於豁免,我在那段時間不必繳稅。 但這種情況在 2019 年發生了變化。我當年的納稅申報單每月要繳納 140 歐元的工資稅,每年約 1.600 歐元,我無法說明任何扣除額。
於 2019 年向清邁稅務機關提交了我的所得稅申報表。 我的銀行打印了 AOW 的收入,我必須為此繳納所得稅。 還好他們在泰國有很多扣分
荷蘭和泰國均有權對AOW的福利金額徵稅。 現在我有一個問題,我在兩個國家為同一件事納稅。 所以我要求退還 2019 年的工資稅,但已被拒絕
這兩個請求我都附上了所有需要的文件,包括 Residence RO 22。
隨後,我向海牙財政部提出了防止雙重徵稅的請求,也被拒絕了。
財政部答复:
基於 NL-Th。 荷蘭和泰國都可以對這個福利徵稅嗎?不存在違反NL-Th的雙重徵稅問題。 因此,對您的請求的實質性評估沒有理由放棄根據條約徵收荷蘭稅。
誰可以幫助我獲得荷蘭工資稅的豁免?
真誠的,
亨克
Henk,你為什麼認為荷蘭應該退出? 而不是泰國?
我把法律方面留給專家,但我認為你最終會得到條約第 25 條,因為條約中沒有提到 AOW 和類似的好處,而且條約中沒有對 AOW 的雙重徵稅計劃。 看這裡 https://wetten.overheid.nl/BWBV0003872/1976-06-09
一個更簡單的解決方案是不要將您的國家養老金轉移到泰國一整年,而是將其留在荷蘭的銀行,並且只在 XNUMX 月上半月轉移。 那麼這在泰國不是收入,儘管您可能需要花費一些努力才能讓官方相信這一點。 問題就解決了。
對了,你說2019年只需要交工資稅。 這已經在 1 年 1 月 2015 日生效。
Henk,整整一年可能有點嚴格。 我認為幾個月足以使您的收入高/低到徵稅為零。 您在 XNUMX 月的第一周轉移這些月份,然後不再是收入而是儲蓄。
埃里克,你自己在荷蘭沒有扣除,在泰國很多
停止將您的收入匯往泰國。 每年通過貨幣服務(例如 TransferWise)自行轉賬 3 至 5 次,將為您省去很多麻煩。
Martin,如果你通過 TransferWise 轉賬到泰國的錢是你當年賺取的收入,它仍然會在泰國征稅(在泰國根據條約允許對其徵稅的範圍內)。
傳送方式不領先。 即使你在泰國用你的銀行卡取款或支付到你的荷蘭銀行賬戶並且它涉及到收入,我們仍然在談論泰國要徵稅的收入。
請注意:我不提倡將收入盡可能遠離泰國稅務機關的視線以逃稅!
因此,座右銘是保留 2 個獨立的荷蘭活期賬戶,一個用於您的收入,另一個用於您的儲蓄。 向泰國的轉賬總是從儲蓄流動的支付賬戶,即儲蓄賬戶或證券賬戶。
荷蘭和泰國就私人養老金達成了協議。 關於 AOW 或公務員的其他養老金等,在荷蘭總是扣稅。 協議涵蓋私人養老金的養老金、非政府機構的福利、資產等。 因此,您可以選擇要在哪個國家/地區納稅。 荷蘭可能需要證明您已在泰國實際繳稅。 如果沒有稅務機關的證明或接受,荷蘭將在付款來源處預扣稅款。 關於從 2017 年起從 AOW 中扣除工資稅,這是由於具有追溯效力的稅法變更。 從2017年開始,居住在歐洲以外的人可能不再從他們的國家養老金等中扣除任何東西,而是按固定比例扣除(我扣除6%)。 直到 2019 年,我才為我的 AOW 納稅。今年年初,我對我的 AOW 進行了 2017 年和 2018 年的評估(約 3.000 歐元)。 我對 2019 年的評估為零,因為 2019 年的工資稅被預扣。我還有一些來自荷蘭的私人養老金,並選擇(沒有任何稅務機關的問題)在泰國為此納稅。
彼得,與你所說的相反,你不能選擇在哪里納稅。 畢竟荷蘭和泰國已經締結的避免雙重徵稅條約適用於此。
您聲稱荷蘭可能要求證明您確實在泰國納稅的證據也是不正確的。 如果出於任何原因(例如許多和高額的免稅、扣除和免稅金額),您不欠個人所得稅,則徵稅權將不會返回荷蘭。
要獲得工資稅預扣豁免,您只需證明您是泰國的稅務居民。 如何證明在Thailand Blog上已經討論過很多次了。
您甚至不必證明這一點,即可在納稅申報表上獲得荷蘭未欠工資稅的退款。 在這種情況下,稅務和海關總署會完美地遵循非居民登記冊中包含的信息。
關於從 2015 年起生效的荷蘭稅法變化(因此,正如您所寫,不是從 2017 年起生效),我指的是我對 Henk(這位讀者問題的提問者)的回复。
嗨,亨克,
關於您的 AOW 福利,您寫道:
“在荷蘭,由於豁免,我在那段時間不必繳稅。 但這種情況在 2019 年發生了變化。”
但是,您從未免除與您的國家養老金相關的工資稅/所得稅。 工資稅是根據每項 AOW 福利計算的。 隨後沒有預扣稅款的事實是因為您顯然選擇了居民納稅人身份,因此您有權享受稅收抵免,就像您住在荷蘭一樣。 在你的情況下,一般稅收抵免、老年人稅收抵免和單身老年人稅收抵免高於計算的工資稅,因此沒有扣除。 但這與“豁免”有著根本的區別。
自 2015 年起,選擇被視為居民還是非居民納稅人的權利已經失效,2001 年所得稅法對合格和不合格的非居民納稅人進行了區分。 例如,如果您居住在泰國,您將被視為不合格的非居民納稅人,因此您將失去稅收抵免等權利。 截至 2015 年,SVB 應已向您預扣工資稅,因此不會扣除稅收抵免。 但是,SVB 忽略了這項針對成千上萬受益人的法律修正案,就像您一樣。
這在不合格的外國納稅人中造成了二分法。 為了結束這種不受歡迎的不平等待遇,一項法律修正案於 1 年 2019 月 XNUMX 日生效,這意味著任何福利機構不得在居住在國外時從工資稅中扣除稅收抵免。
2015 年到 2018 年,您很幸運,稅務和海關總署沒有向您發出提交納稅申報表的邀請。 我希望它對你保持這種狀態。 由於您的 AOW 福利,您申請免徵工資稅,被發現時您可能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
您只談論 AOW 收益。 這一點,再加上您沒有收到提交納稅申報表的邀請,讓我懷疑您的收入僅限於這項 AOW 福利。 根據您所說的金額,我得出結論,您的個人所得稅約為 220 至 225 歐元,因此幾乎沒有雙重徵稅。
但無論如何:你從財政部得到的答复或多或少是正確的。 荷蘭和泰國都被允許徵收社會保障福利,例如 AOW、WAO、WIA 或 WW 福利。 然而,這並非基於荷蘭與泰國締結的避免雙重徵稅條約中的條約規定,而是基於缺乏此類規定,因此國家法律適用於兩國。 然後荷蘭作為來源國對您的 AOW 福利徵稅,而泰國與居住國一樣徵稅(前提是您在享受該福利的那一年貢獻了該福利)。
同樣的情況也出現在與巴基斯坦、斯里蘭卡和菲律賓簽訂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方面。
親愛的蘭伯特,
謝謝你給我的專業建議!
G
我的想法是問問和我有同樣問題的讀者。 即找出2019年免徵工資稅的方法
.
我是泰國的稅務居民,2019年在泰國繳納所得稅我想我有權申請豁免??
泰國有權將來自荷蘭的國家養老金作為納稅居民的全球收入徵稅。
如果那不可能,我會把它放下。
Lammert 是否有隻有國家養老金但已獲得豁免的客戶?
問候亨克
嗨,亨克,
關於在泰國居住時從 AOW 福利中扣除工資稅,在法律上沒有獲得豁免的可能性。
我的泰國客戶都沒有這樣的豁免。
Henk O,您已經閱讀了建議,很明顯您對國家養老金的雙重徵稅無能為力。 條約和荷蘭國家立法都無法幫助您解決這個問題,我也不害怕泰國立法。
留給你的是條約第 25 條,即諮詢條款,但你是否可以讓兩個部門以幾百歐元或 10 萬泰銖的價格搬家,這是一個你可以自己回答的問題。 此外,您必須在您居住的國家/地區提交該請求; 為此,您需要一位聲名顯赫的泰國稅務顧問,而他不會無償工作。
我可以幫你解決最後一個問題嗎?
1.每年可能涉及不足一個月的國家養老金淨額; 考慮一下。 請參閱我對您的問題的第一條評論。
2. 在大約 3-4-5 年內可能會有新的條約,我預計現有條約(1975 年)中的漏洞將被填補。
成功了!
謝謝埃里克
我會解決所有問題,看看我要做什麼。
問候漢克
埃里克,
與您所說的相反,Henk O 不得根據荷蘭與泰國締結的避免雙重徵稅條約第 25 條第 3 款在其居住國泰國提出請求,但作為荷蘭納稅人,致荷蘭財政部長。 原則上,沒有與此相關的費用。
26 年 2019 月 XNUMX 日,我在泰國博客上對這個案例給予了足夠的關注,因此提出代表一群荷蘭人接受這個案例。 當時您對這項倡議持懷疑態度。
請參閱:
https://www.thailandblog.nl/lezersvraag/lezersvraag-aow-en-belasting-betalen-in-thailand/
在略微精簡的形式中,此消息包含以下文本:
“條約
該條約提供了哪些可能性來防止對您的 AOW 或 WAO 福利進行雙重徵稅?
荷蘭已與 100 多個國家締結雙重徵稅協定。 所有這些條約都包含相互協商的條款。 在荷蘭和泰國締結的避免雙重徵稅條約中,本條約第 25 條對此作出規定,相關內容如下:
“第 25 條。相互協議的安排
3. 各國主管當局應努力通過相互協商解決對本協定的解釋或適用產生的任何困難或疑慮。 在本公約沒有規定的情況下,它們也可以就消除雙重徵稅問題相互協商。
4 各國主管當局可以為達成前幾款所述的協議而相互直接聯繫。”
• 在這兩種情況下,“主管當局”都是財政部長或其代表。
• 荷蘭與泰國簽訂的協議旨在避免雙重徵稅。
• 條約中沒有關於社會保障福利的規定,包括AOW 和WAO 福利。 扭轉對這些福利的雙重徵稅是兩位部長的首要任務。
顯然存在對社會保障福利的雙重徵稅,因為條約中沒有對此作出規定(見第 3 段最後一句)。 因此,為了促使主管當局就此相互協商,您可以要求其中一個當局這樣做。 然後顯然要向荷蘭財政部長提出這方面的請求。 這樣做時,請參考《公約》第 25 條第 XNUMX 款的最後一句。 這樣您就可以避免泰國律師的參與,尤其是因為語言問題和相關費用。
順便說一句,在我看來,明智的做法是不要作為一個人向荷蘭財政部長提出這樣的要求,而是作為一個集體,即與實際處理這個問題的幾個納稅人一起這樣做。 Thailand Blog可能在這方面起到協調作用。
我也準備承擔這個協調角色,然後聯繫代表居住在國外的荷蘭人利益的組織之一,或者親自聯繫財政部要求徵稅。對 AOW 或 WAO 雙重徵稅好處,有待討論。 請通過電子郵件與我聯繫: [電子郵件保護].
但是,如果您無法通過例如 PND 91 第 1 和第 2 頁的申報表證明您實際欠個人所得稅或通過您居住國的納稅義務申報表(表格 RO 22) ,那麼參加這個促銷就沒有意義了。
Lammert de Haan,稅務專家(專攻國際稅法和社會保險)”
我的提議結果如何? DDos 攻擊我的電腦!
收件箱裡塞滿了註冊信息。 總共有兩個人,其中一個人住在荷蘭,另一個人還沒有領取國家養老金(你是什麼意思:雙重徵稅!)。
好吧,Lammert,你已經盡力而為了,你遭到了 DDOS 攻擊! 謝謝…。 但是你活下來了。
回到這件事,回到我們今晚的電話會議上,我認為一個孤獨的人沒有機會用幾百美元管理兩個部門。 從這個意義上說,亨克現在希望渺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