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問題:AOW 和在泰國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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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月26 2019

親愛的讀者,

什麼是最好的方法? 關於在泰國納稅,我讀到泰國也有權對 AOW 徵稅,儘管荷蘭和泰國之間有避免雙重徵稅的條約。 畢竟,荷蘭的 AOW 也會扣稅。 見Thailandblog上Lammert den Haan過去的解釋。

對此做了一些研究。 如果我將 AOW 存入我在荷蘭的 ING 賬戶,然後通過 TransferWise 將其轉賬到我的泰國銀行,那麼我就避免了雙重徵稅,對嗎?

我還檢查了我留在網上的東西。 我現在通過 SVB 在我的泰國賬戶上收到的和我使用 TransferWise 從我的荷蘭賬戶中自己轉移我的國家養老金之間的區別。 通過 TransferWise,我多賺了 600 泰銖!

我更便宜,並且我在泰國避免對我的國家養老金徵稅是正確的嗎? 請評論!

真誠的,

亨克

8 對“讀者問題:AOW 和在泰國納稅”的回答。

  1. WIM 說起來

    你好漢克
    SVB AOW 需要從您的 AOW 預扣稅款
    克維姆

  2. 拉默德哈恩 說起來

    嗨,亨克,

    我很高興詳細說明您提出的主題:“AOW 和在泰國納稅”。

    之前

    儘管荷蘭與泰國締結了避免雙重徵稅的條約,但該條約並未提及社會保障福利,包括 AOW 和 WAO 福利。 也沒有所謂的“剩餘條款”,其中規定未在公約中提及的收入可以在來源國或(最常見的)居住國征稅。 除了泰國之外,您在與菲律賓、巴基斯坦和斯里蘭卡締結的條約以及直到最近的王國稅收條例(28 年 1964 月 XNUMX 日王國法)中也發現了同樣的情況

    在沒有條約規定的情況下,國家法律適用於荷蘭。 這意味著荷蘭作為來源國對 AOW 和 WAO 收益徵稅。

    但適用於荷蘭的也適用於泰國。 泰國稅法也基於對其居民的全球收入徵稅。 由於缺乏關於社會保障福利的條約規定,泰國作為居住國也可能對這些福利徵稅,即使這些福利是從邊境收到的。 畢竟,你不享受條約保護,說明哪個國家有權徵稅,哪個國家對此給予豁免或減免。

    泰國稅法

    泰國稅法基於所謂的居住在泰國的外國納稅人的匯款基礎。 此外,外國收入僅在享受當年實際帶入泰國的情況下才計入所得稅。 如果您設法將 AOW 福利的供款推遲到納稅年度結束之後,您就可以免稅。 在這種情況下,例如,將上一年的全部 AOW 收益在 XNUMX 月份一次性轉移到泰國。 您在第二年重複此過程。 這樣一來,您就無需在泰國為您的國家養老金繳納所得稅。

    我經常遇到這樣的泰國客戶,他們除了享受國家養老金外,還享受著體面的養老金,或者在荷蘭賣掉房子並獲得剩餘價值。 因此,這是避免泰國對您的國家養老金徵稅的最簡單方法,但僅適用於您有足夠的財力的情況。

    請注意:如前所述,居住在泰國的外國納稅人的泰國稅法也基於對外國收入來源徵稅,只要他們在享受收入的那一年做出貢獻。 轉賬方式,例如通過 Transfer Wise 從荷蘭 ING 賬戶轉賬到您的泰國銀行賬戶,沒有任何作用。

    請記住,越來越多的泰國稅務顧問以及泰國稅務官員都知道荷蘭 AOW 福利的存在,因此正在詢問它。老實說:在荷蘭,您沒有逃稅。 你為什麼要在泰國這樣做? 逃稅不是荷蘭人的血統,是嗎? 還是我弄錯了?

    條約

    該條約提供了哪些可能性來防止對您的 AOW 或 WAO 福利進行雙重徵稅?

    荷蘭已與 100 多個國家締結雙重徵稅協定。 所有這些條約都包含相互協商的條款。 在荷蘭和泰國締結的避免雙重徵稅條約中,本條約第 25 條規定了這一點,內容如下:

    “第 25 條。相互協議的安排
    1 如果其中一個國家的居民認為其中一個國家或兩個國家的措施導致或將導致對他的徵稅不符合本協定,他可以在不影響那些國家的國內法可用的補救措施的情況下州規定,將他的案件提交給他居住的國家的主管當局。
    2 如果該主管當局認為反對意見有充分根據,並且如果它自己不能達成令人滿意的解決方案,該主管當局應努力通過與另一國主管當局相互協商解決該問題,目的是取消不符合本協定的稅收。
    3. 各國主管當局應努力通過相互協商解決對本協定的解釋或適用產生的任何困難或疑慮。 在本公約沒有規定的情況下,它們也可以就消除雙重徵稅問題相互協商。
    4 各國主管當局可以為達成前幾款所述的協議而相互直接聯繫。”

    • 在這兩種情況下,“主管當局”都是財政部長或其代表。
    • 荷蘭與泰國簽訂的協議旨在避免雙重徵稅。
    • 條約中沒有關於社會保障福利的規定,包括AOW 和WAO 福利。 取消對這些福利的雙重徵稅是兩位部長的首要任務(見第 XNUMX 段)。

    你不能爭辯說對社會保障福利徵稅不符合條約規定。 畢竟,條約沒有包含任何關於此的內容。 故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不適用。 換句話說:您不必求助於您居住國的主管當局,即泰國財政部長
    另一方面,您可以爭辯說存在對社會保障福利的雙重徵稅,因為條約中沒有對此作出規定(見第 3 段的最後一句)。 因此,為了促使主管當局就此相互協商,您可以要求其中一個當局這樣做。 然後顯然要向荷蘭財政部長提出這方面的請求。 這樣做時,請參考《公約》第 25 條第 XNUMX 款的最後一句。 這樣您就可以避免泰國律師的參與,尤其是因為語言問題和相關費用。

    順便說一句,在我看來,明智的做法是不要作為一個人向荷蘭財政部長提出這樣的要求,而是作為一個集體,即與實際處理這個問題的幾個納稅人一起這樣做。 Thailand Blog可能在這方面起到協調作用。

    我也準備承擔這個協調角色,然後聯繫代表居住在國外的荷蘭人利益的組織之一,或者親自聯繫財政部要求徵稅。對 AOW 或 WAO 雙重徵稅好處,有待討論。 請通過電子郵件與我聯繫: [電子郵件保護].

    但是,如果您無法通過例如 PND 91 第 1 和第 2 頁的申報表證明您實際欠個人所得稅或通過您居住國的納稅義務申報表(表格 RO 22) ,那麼參加這個促銷就沒有意義了。

    有關荷蘭與泰國締結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的全文,請參閱:
    https://wetten.overheid.nl/BWBV0003872/1976-06-09

    Lammert de Haan,稅務律師(專攻國際稅法和社會保險)

    • 梅羅 說起來

      親愛的 Lammert,再次感謝您對稅務問題的詳盡解釋。 在我看來,向 Thailandblog 發送一篇單獨的文章是明智的,其中呼籲那些想要參與你提議的行動的人。 您還可以指定與該參與相關的條件。 我擔心你對是否發揮協調作用的承諾現在太少了。

    • 埃里克 說起來

      Lammert,我想知道如果您召集 Min van Fin 與 Thai Min van Fin 進行磋商,需要多長時間。 什麼時候達成協議? 兩三年? 官方工廠……眾所周知!

      我寫這篇文章是因為現在泰國被“允許”再次加入歐盟,因為有一個選舉產生的議會和一個由議會任命的政府,現在將開始就一項新條約進行談判。 我認為,在新條約中,舊條約的漏洞將得到補救,社會保障福利將永久分配給一個國家徵稅。 那麼你就擺脫了這個問題。

      那麼,為什麼現在要在很短的時間內花時間和官僚主義的旅行呢? 如果它成功了,因為如果泰國拒絕怎麼辦?

      在泰國實際遇到 AOW 徵稅的人幾乎不會在這裡露面(我也沒有在 www 的其他地方遇到他們......)並且有一個簡單的方法 - 正如你在這裡多次告訴過的那樣 -徵稅,前提是此人可以在經濟上承受延誤。

      • 拉默德哈恩 說起來

        埃里克,別逼得太緊了。 公約第 25 條規範相互協議,然後再次涉及第 XNUMX 款的最後一句,內容如下:受影響”與達成新條約的磋商截然不同,後者確實很容易花費數年時間。

        實際上,這實際上是一次由公務員代表兩國財政部長進行的技術磋商。 此外,線路很短,不必像新條約的談判那樣建立整個政治進程。

        荷蘭不斷與無數國家就廣泛的主題進行此類磋商。 隨後,甚至沒有涉及向條約添加內容的協議。 畢竟,我們在這裡談的只是一項實施措施,而不是一項政策措施。

        荷蘭甚至可以單方面決定不徵收社會保障福利或宣布適用條約第 23 條的解決方法。 畢竟這不違背條約,也是一個優惠政策!

        荷蘭背離條約的事實並不是什麼新鮮事。 她一直這樣做。 我不記得荷蘭曾經對非居民納稅人使用過幾乎所有條約中都包含的遞增保留權。 然後我們談論的收入損失比(部分)免除養老金稅收要大得多。

        但即使條約不包含這樣的規定,這種遞進保留也確實適用。 見財政事務總幹事代表財政部國務秘書於 16 年 2002 月 2001 日作出的決定,編號 IFZ1202/XNUMXM。

        代表居住在海外的荷蘭人利益的荷蘭組織,如 VBNGB、SNBN 和 Stichting GOED,定期與部長、眾議院財政常務委員會和政黨代表進行磋商,以尋求解決方案為緊迫的事情。 例如,考慮與雙重國籍、來自國外的投票和 DigiD 申請、非自願的前荷蘭國民等相關的問題。還有與稅收相關的問題,例如 90% 的非居民納稅人資格要求、免稅額生活在國外時的贍養費義務、帶有新條約的過渡法和養老金問題都得到了討論,而且往往並非沒有成功。

        在泰國生活時,可以很容易地加上對社會保障福利的雙重徵稅。 我已經知道一些政黨會非常樂意同意這一點。

        關於製定新條約,我想發表以下看法。 幾年來,在政府向眾議院提交的季度進展報告中,我發現荷蘭和泰國在“準備中”標題下締結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因此仍未在“準備中”標題下.談判”。 今年締結的(新)條約都圍繞著亞洲。

        這一切也適用於菲律賓。 荷蘭和菲律賓締結的避免雙重徵稅條約不包含有關社會保障福利的任何規定。 然而,由於菲律賓不對來自菲律賓境外的收入來源向其外國居民徵稅,因此對國家養老金或殘疾福利的雙重徵稅在那裡沒有任何作用。

        因此,無法回答何時與泰國締結新條約的問題。 我什至擔心我已經大大超過了“截止日期”的期限!

        我絕對不同意你的假設,即現在為防止對 AOW 或 WAO 福利雙重徵稅而採取的措施只會在很短的時間內產生影響,因為要簽訂新的條約。 我相信許多人現在將能夠在未來許多年內享受這樣的措施,而新條約形式的解決方案還需要很多年。

  3. 簡貝克林 說起來

    如果您是泰國的稅務居民,您必須依法為您帶入的錢(減去免稅額)納稅

  4. 獅子座 說起來

    親愛的蘭伯特,

    感謝您提供的提示,以防止泰國稅務機關也對您的國家養老金徵稅。
    “例如,在一月份。 上一年的全部國家養老金一次性匯入泰國。”

    我的問題是,如果我要申請這個,我如何向泰國稅務機關證明這筆金額在納稅年度的前一年已經存在於我在荷蘭的銀行賬戶中?

    • 拉默德哈恩 說起來

      你好獅子座,

      您可以使用荷蘭語和泰國語銀行對賬單輕鬆證明這一點。 例如,如果您在 2 月 1 日將過去一年收到的全部 AOW 福利轉入您的泰國銀行賬戶,並在幾天后記入該帳戶,那麼很明顯,您在這幾天收到的不是收入. 享受但能力,你給泰國帶來了什麼。 XNUMX 月 XNUMX 日,您的荷蘭銀行賬戶中的現有餘額(資本)減少,您的泰國(可能是歐元)賬戶中的餘額(也是資本而非收入)減少。

      對於其他讀者,請注意:
      1. 您11 月份的收入以及XNUMX 月份僅透過荷蘭銀行帳戶帶入泰國的收入(記入您的泰國銀行帳戶)原則上不再是收入,無論您在享受收入的當年實際帶入泰國的是什麼。 然而,這突破了界限,可能需要泰國稅務官員的必要解釋(畢竟,您只申報XNUMX個月的收入用於個人所得稅);
      2. 只要您還沒有預扣工資稅的豁免證明,並且退休金提供者或保險公司仍在對您的私人退休金或年金付款預扣工資稅,您就只能將淨額作為收入帶入泰國。 隨後在報稅表上退還的預扣薪資稅不屬於個人所得稅收入。

      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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