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讀者,

自 31 年 2018 月 1 日起,我已在荷蘭註銷(我現在知道這是一個糟糕的選擇,我應該在 2019 年 2019 月 21 日註銷,但已經完成了!)。 22 年,我在 TH 提交了 PIT 申報並繳稅。 隨後,我收到了泰國稅務機關發來的RO2表格(所得稅繳納證明)和RO7表格(居住證明)。 我將這 10 份表格(加上 XNUMX 個其他附錄)連同“工資稅豁免申請”表格一起發送給海爾倫的稅務機關。 我現在正在等待此申請的結果(最多可能需要 XNUMX 週!)。 據我了解,豁免並不追溯往年。

2019 年,我還必須作為非居民納稅人在荷蘭提交納稅申報表,這是通過“我的稅務機關”網站在線完成的。 2019年,我還沒有獲得工資稅豁免,因為我只有在2020年首次在TH繳稅後才能在2019年申請。因此,在2019年,僅在NL納稅的收入在NL中預扣了工資稅泰國(根據荷蘭和泰國之間的稅收協定)。 我怎樣才能收回多繳的稅款? 從泰國博客之前的帖子中,我從 Lammert de Haan 獲得了以下信息

Lammert de Haan 於 5 年 2019 月 21 日 10:XNUMX 說道:
根據稅務和海關總署給出的示例,您在所得稅申報表中說明了 AOW 福利的全額。 在相應的部分中,您表明不允許荷蘭對此​​收入徵稅。 這樣就避免了雙重徵稅。

Lammert de Haan 於 7 年 2019 月 12 日 08:XNUMX 說道:
如果某人無法獲得豁免,因此從他或她的私人養老金或年金付款中預扣了工資稅:不用擔心。 個人團隊工資稅負責發放豁免。 但如果您隨後提交所得稅申報表,您將被送往所得稅團隊,您將收到幾乎通過申報表預扣的工資稅的退款。

就我而言,這與 AOW 無關,而是與養老金和年金支付有關。 在作為非居民納稅人的在線申報中,您可以註明每項收入 NL 不允許徵收的金額。 這根本不需要任何附加信息或任何證據。 這與豁免工資稅的申請形成鮮明對比,申請時必須提供各種額外信息(我總共隨申請發送了 9 個附件)。

我現在的問題是:作為非居民納稅人聲明中註明的NL不允許徵收的所有金額是否都被接受? 這是否被接受有很大的不同。 如果是這樣,我會得到一筆可觀的金額(這是正確的,畢竟我錯誤地支付了兩次),但如果不是,我仍然會收到相當大的評估,因為繳的稅太少了!

真誠的,

杰拉德

“讀者提問:11年非居民納稅人納稅申報及免徵2019年工資稅”的2020條回复

  1. 埃里克 說起來

    杰拉德,我無法想像 L. de Haan 在某處寫道荷蘭在移民到泰國後不允許徵收國家養老金。 在這種情況下,AOW 仍將在荷蘭納稅,如果您在收據當年將 AOW 帶到泰國,也將在泰國納稅。 目前生效的舊條約不包括阻止泰國觸及您的國家養老金的段落。

    您必須在荷蘭提交 2019 年聲明; 你的移民是在2018年(你一定用筆填寫了一份厚重的M表格……)所以你必須在線填寫C表格。 在“養老金和其他福利”項下,存在該收入是否在荷蘭全額納稅的問題。 在那裡,您有空間(您自己已經看到了)來指示荷蘭不徵稅的金額。 您可以信賴稅務機關來檢查您的輸入是否正確!

    你不問“回來”; 您申報在荷蘭應納稅的內容,然後應繳稅款就會推出。 如果預扣的工資稅較高,您將退還差額。 如果稅務機關另有要求,您有權提出反對和上訴。

    • 杰拉德 說起來

      埃里克,謝謝您的評論!

      可能是我表達得不夠清楚,抱歉。
      我知道 AOW 在 NL 納稅,而在 TH 不納稅,因為它沒有轉移到 TH。 我試圖說 2019 年 TH 的 AOW 沒有納稅,因為 AOW 沒有轉移到 TH,因此 AOW 沒有雙重徵稅。 我確實將我的養老金和年金付款轉移到了TH,並且在TH中繳納了稅款,並且由於工資稅被預扣,所以也在NL中繳納了稅款。

      我去年用筆填寫了2018年的M表。 這讓我很不高興,那是一條什麼樣的龍啊!

      你說:“你可以指望稅務機關檢查你是否輸入正確”!
      這正是我的觀點:如果根本不需要進一步的信息或證據,他們如何做到這一點? 這與豁免工資稅的申請形成鮮明對比,後者必須申報一切並要求提供證據。 我覺得這很奇怪,因為在我看來,這兩件事歸結為同一件事,即荷蘭的某些收入無需繳稅。

      • 埃里克 說起來

        杰拉德,該服務比您更了解您的收入如何運作,並且由於您在 2019 年都是移民,因此您的全部養老金收入無需在荷蘭納稅(除非它是國家養老金,但您沒有寫到這一點)。

        我拿出了那一年我自己的 C-note。

        在問題中,我輸入了全部養老金X,000和工資稅0,然後問題如下:哪一部分在NL不徵稅? 我在那裡輸入了 X.000。 我只有一份養老金,數學很簡單。 如果您有不止一份養老金,公務員會很樂意檢查。 如果您在年中移民,情況會變得更加困難,因為那時您將隨著時間的推移分配養老金,但這對您來說不是必要的。 沒有人向我進一步詢問海爾倫的情況,報告已被跟踪。

        為了完整起見:2019 年,您是否也從醫療保險法下扣除了與收入相關的保費? 您不會在此納稅申報表上收到此返還信息,但您必須向烏得勒支稅務機關提交單獨的請求。

        你認為M形態是龍嗎? 完全同意你的觀點……!

  2. 倫勃朗 說起來

    杰拉德、埃里克在上面已經描述得很清楚了,並利用它來發揮你的優勢。

    我也有類似的情況,在荷蘭應稅的 AOW + 年金和在泰國應稅的私人養老金。 泰國對帶來的收入徵稅,就我而言,我只將私人養老金寄到泰國,其餘的留在荷蘭。 我可以這樣做,因為我根據銀行餘額而不是(帶來的)收入獲得年度簽證。 我將 AOW 用於巴黎的健康保險等。

    我建議您看看AOW和年金是否可以留在荷蘭,如果您有一張從您的荷蘭銀行賬戶扣款的信用卡,您可以用您的信用卡在許多商店和郵購公司購物,而無需將您的AOW +年金轉移到泰國。並可能面臨雙重徵稅。

    順便說一句,我認為您不必向荷蘭稅務機關提供 RO 21 證書,因為 RO 22 表明您是泰國的稅務居民,並且我認為荷蘭稅務機關不需要了解更多信息。 過去,我本人只提交了RO 22,然後就獲得了預扣工資稅的豁免。
    成功了!

    • 拉默德哈恩 說起來

      嗨倫勃朗,

      您寫道,您的 AOW 福利和年金福利在荷蘭納稅。 然而,您的年金付款原則上在泰國納稅,然後只要您在享受年金的當年將其帶入泰國,否則它不是收入而是儲蓄。

      只需閱讀荷蘭和泰國之間簽訂的避免雙重徵稅條約的內容即可:

      “第 18 條。養老金和年金
      1. 除本條第 19 款和第 XNUMX 條第 XNUMX 款的規定外,應向某一州的居民支付與過去就業有關的養老金和其他類似報酬,並向此類居民年金支付僅在該州徵稅。
      2. 然而,如果此類收入本身是該另一國的企業或在該國設有常設機構的企業在該另一國賺取的利潤費用,則也可以在該另一國徵稅。”

      換句話說:只有當您的年金付款“本身”計入荷蘭保險公司的利潤時,荷蘭也可能對此徵稅。
      然後,您可能會面臨條約第 23 條中提到的結算方法之一,以避免雙重徵稅。

      大約7年前,位於布雷達的澤蘭-西布拉班特地方法院連續發布了多項判決,根據第18條授予了對AEGON等公司的年金付款徵稅的權利條約第 2 款向荷蘭提出,因為法院認為這些付款計入荷蘭保險公司的利潤。 這些裁決的一個弱點是沒有提及條約第 23 條中提到的削減條款。

      不幸的是,尚未對這些裁決提出上訴。

      到目前為止,這些聲明仍然存在。 對於我的泰國客戶,我總是將年金付款標記為在泰國納稅。 例如,稅務和海關總署需要證明當時觀察到的 AEGON 的情況至今仍然存在。 我並沒有預先假設情況仍然如此。

      最近,我偶然與稅務海關總署/駐外辦事處的一名員工就此進行了交談。 雖然最初是關於稅務機關對 M 表格的錯誤結算,但也討論了我客戶的年金支付問題。 我向這位員工指出了我的觀點,結果在這一點上也遵循了聲明。

      從您關於使用荷蘭信用卡購物的評論來看,您如履薄冰。 很快就會有收入在泰國輸入(也立即再次支出),因此屬於個人所得稅的範圍。 然而,有一點是:作為一名泰國稅務官員,你如何檢查這一點。 我的經驗是,這些公務員並不真正精通控制理論。 但嚴格意義上來說這是不正確的!

      您關於僅將居住國納稅義務聲明(RO22)發送給稅務和海關管理局/國外辦事處的評論是非常正確的。 請勿提交聲明表(PND91)和RO21證書。 不要讓海爾倫的人變得比絕對必要的更聰明!

      • 倫勃朗 說起來

        親愛的拉默特,

        感謝您對我們的詳細解釋。 過去,我根據適用的判例,因此在荷蘭對年金徵稅。 這對我來說似乎也是合乎邏輯的,因為當時我還在所得稅申報表中扣除了保費。 與此同時,我的年金支付已經結束,但泰國博客的讀者可以從你的觀點中受益,也許還可以與稅務機關進行一些鬥爭。

        您所寫的有關我使用荷蘭信用卡購物的建議是正確的,我絕對不想鼓勵逃稅,並建議每個人都考慮您的評論。

        • 拉默德哈恩 說起來

          嗨,倫勃朗,

          我喜歡這樣的想法:您在荷蘭對您的年金付款徵稅,因為您在應計階段享受了稅收優惠。 但這項稅收減免也適用於您的養老金福利。

          問題是,由於所謂的“年度範圍”通常很小,您在年金的應計階段能夠在多大程度上扣除押金或保費。 如果是這種情況,那麼即使您居住在荷蘭,您也無需繳納非稅收優惠部分的所得稅。 在荷蘭生活時,這一點經常被忽視,導致許多荷蘭人在年金支付中繳納過多的所得稅!

          荷蘭對居住在泰國的外國納稅人僅享有有限的徵稅權。 它故意通過條約將私人養老金和年金付款徵稅的權利轉讓給泰國。
          只有當養老金或年金從荷蘭公司的利潤中扣除時,除泰國外,荷蘭也可能對其徵稅。

          但相對於這種有限的納稅權利,您完全沒有可能扣除例如抵押貸款利息、贍養費義務、特定醫療費用、給難民基金會等的禮物等。 此外,您無權獲得稅收抵免。
          這樣,荷蘭在徵收 AOW 福利時(在適當的時候)肯定會物有所值。 所以,“愛”並不是來自某一方面。

          因此,根據荷蘭和泰國之間簽訂的避免雙重徵稅條約第 18 條第 1 款,您當然不必因為當時泰國對您的年金付款徵稅而感到“有罪”。

  3. 說起來

    我還於2018年永久離開泰國,並已在泰國申報了2019年的養老金。 也沒有國家養老金,我把它存入荷蘭的儲蓄賬戶。
    然後在21月份的某個時候申請了豁免,只寄了RO 2019表格,表明我是5年泰國的稅務居民,因為我在這裡繳納多少稅與他們無關。 這項豁免於兩週前獲得,有效期為 1 年,自 XNUMX 月 XNUMX 日起追溯效力,國家養老金除外。
    也提交了2019年的納稅申報表,我很快就會拿回我在泰國納稅的部分。
    順便說一句,我真的不明白你為什麼不向 de Haan 先生提出你的問題,他也是泰國納稅申報和扣除方面的專家。

  4. 木匠 說起來

    我於1年2015月2015日移民到泰國,之前幾個月的工資是普通工資,2年中旬到2月有2015次提前退休福利(我仍然有那2016次提前退休福利)。 2015年,我於2016年2015月在泰國繳納了全額稅款。 我用這些泰國表格在海爾倫申請並獲得了豁免,當然不具有追溯效力。 我還在2015年填寫了“臭名昭著”的XNUMX年M表格,表明我已經繳納了XNUMX年的泰國稅。 XNUMX年的NL退稅金額可觀了!
    當然,我在 2016 年也繳納了 2017 年的泰國稅,並通過 NL 表格收到了所有豁免的工資稅。
    我還在 2018 年收到了一筆一次性付款,但我無法申請豁免,這是我在與海爾倫協商後於 2019 年收到的,順便說一句,一切都由您所在省份的稅務局處理住在荷蘭(對我來說就是阿爾梅勒)。

  5. 拉默德哈恩 說起來

    你好杰拉德,

    你複製的我的第一句話,沒有將其放在它發生的背景中,給出了一個完全扭曲的畫面。

    作為專門研究國際稅法的稅務專家,您不斷尋找避稅的方法。 因此,當我看到稅務和海關管理局的網頁包含這樣的選項時,我就直接跳進去了。

    我建議您再次閱讀全文。 您可以在以下鏈接下找到它:
    https://www.thailandblog.nl/lezersvraag/beroep-doen-op-de-regeling-voorkoming-dubbele-belasting-in-nederland-en-thailand/

    與此同時,這種解釋不再適用,因為該網頁已被稅務機關刪除,因此您無法再從中獲得任何權利:不再存在任何激發信心的問題!

    那麼很容易猜到為什麼這個網頁被刪除了!

    前後我多次解釋過,關於社會保障福利(包括AOW、WIA、WAO和WW福利),荷蘭和泰國都適用國家法律,因此兩國都可以徵收這樣的福利。

    • 杰拉德 說起來

      親愛的拉默特·德·哈恩:

      對於您的第一個報價,我深表歉意。 我絕對不是有意要描繪一幅扭曲的圖畫!

      我真正關心的是文字:
      “在適當的部分中,您指出荷蘭不允許對該收入徵稅。 這樣就可以避免雙重徵稅。”
      我根本不關心 AOW,但我現在意識到,通過使用您的這句話,我可能對 AOW 產生了錯誤的印象。

      我從您定期在泰國博客上發布的有關稅務問題的專家信息中學到了很多,對此我深表感謝! 我真的很感謝你為幫助人們所做的努力!

      再次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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