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工資稅對我有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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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月2018

親愛的讀者,

我以前寫過這個,但我仍然有一些問題要問可能使用它的人。 明年我將領取養老金,公司養老金。 我還不到68歲,所以只領養老金。 現在有可能免除工資稅,但與泰國相比真的有利嗎? 泰國的稅率是否比荷蘭低(很多)? 荷蘭公司養老金的稅率是多少?如果我獲得豁免並在泰國征稅,對我來說有什麼優勢?

已在泰國居住數年,且已連續 3 年未在荷蘭或泰國申報。 希望有讀者可以在這裡提供一些清晰的信息,包括未來的其他人。

真誠的,

傑克

18 對“免徵工資稅對我有利嗎?”的回應

  1. 卡雷爾 說起來

    如果你谷歌你可以找到泰國的稅率。

    • 哥拉特 說起來

      在 14 年 2016 月 XNUMX 日的博客中,關於費率:

      https://www.thailandblog.nl/lezersvraag/belastingaangifte-thailand-hoeveel-inkomstenbelasting/

  2. 鮑勃 說起來

    你在泰國根本不用交稅。 如果您在荷蘭註銷。 如果您不是,那麼我希望 ...... 快速填寫那些逾期的回報,因為您必須從某些東西中獲得收入,否則您將無法生存。 所以在荷蘭註銷(但是沒有更多基本保險,所以通過aahuahin購買健康保險),只有當你已經註銷並完成了那些逾期的申報後,你才有可能獲得支付工資稅等的許可。

    • 威廉 說起來

      你在泰國確實有納稅義務,多少取決於你的收入,這裡是你轉入你泰國銀行賬戶的金額,你的收入金額取決於你在這裡支付的金額。你在這裡也有一些扣除。

    • 塞斯1 說起來

      在泰國繳稅必須拿到很多退休金。
      特別是如果你沒收醫療費用
      我沒有那麼多。 順便說一句,他們甚至不接受。 但是因為,正如我所說,我收到的不多。
      我會收到國家養老金的補充嗎?
      我現在收到的收入比我的總福利多大約 20 歐元。 所以要消息靈通!!!
      我的意思是稅務顧問。 這個博客上的人的意思很好。
      但往往缺乏專業知識

  3. 呂德 說起來

    在荷蘭,如果您居住在泰國,您將不再有權享受免稅津貼,但您在泰國有權享受免稅津貼。
    此外,泰國的稅率開始較低,儘管百分比加起來很快。
    你還有一個問題,泰國的稅務機關會查看帶入泰國的錢,並希望盡可能征稅,而你只需要證明你沒有義務支付,如果你已經支付了荷蘭。
    因此,總的來說,在泰國支付似乎更便宜、更容易。
    關於費率的高低,幾乎沒有什麼可說的。
    泰國有一個支架稅率,所以稅收取決於你的養老金有多高。
    如果你沒有巨額退休金,平均可能在 5% 到 10% 之間。

  4. ERIK 說起來

    你沒有選擇; 只要您在享受的那一年將公司養老金帶入泰國,公司養老金就會在泰國征稅。 如果你以後再帶進來,它是免稅的。 不幸的是,當地稅務機關可能不這麼認為,然後您諮詢了專家。

    我在這裡住了 XNUMX 年,繳納了零的泰國所得稅,這是完全合法的。

    泰國仍然有 NL 不再有的扣除和豁免,如果您年滿 64 歲,您將立即獲得 190.000 泰銖的高額額外豁免。 連同其他豁免、扣除和零稅率的第一檔,前 500.000 泰銖可以完全免於實際支付。

    諮詢一位優秀的顧問並向泰國的地區稅務局報告並提交聲明,因為他們要求“Heerlen”給您豁免(他們說)。

  5. 拉默德哈恩 說起來

    親愛的傑克,

    您假設您可以選擇在哪裡對您的公司養老金徵稅。 但是,您沒有這個選擇。
    荷蘭和泰國簽訂的避免雙重徵稅條約第 18 條第 1 款授予僅向泰國征稅職業養老金的權利(居住國稅)。 荷蘭(作為來源國)在這方面完全不在考慮之列。 但是,只要沒有稅務和海關總署/海外辦公室的豁免決定,您的養老金提供者將繼續預扣工資稅。

    要獲得此類豁免,您必須:
    a. 由泰國稅務機關簽發的居住國稅務義務聲明或
    b. 最近的評估以及隨附的泰國所得稅申報表。

    我假設您目前不享受任何已在泰國征稅的收入。 然後這幾乎是不可能的,特別是考慮到您的情況,即仍需從荷蘭獲得公司養老金,以滿足這些要求之一。 泰國稅務機關通常拒絕簽發 a. 中提到的聲明,只要一個人實際上沒有繳納所得稅。

    因此,您別無選擇,只能在年底在荷蘭提交所得稅申報表,以便獲得為您的公司養老金預扣的工資稅的退款。

    順便說一句,泰國的稅收環境比荷蘭更有利。 泰國所得稅與 2001 年之前的荷蘭所得稅非常相似。因此,它有許多免稅和減稅。 此外,泰國對在享受的當年並未實際貢獻給泰國的收入不徵收所得稅。
    如果您後來收到 AOW 養老金(由荷蘭徵收),那麼在您享受它的那一年就沒有必要將您的全部公司養老金實際轉移到泰國,那麼您的那部分收入因此免徵泰國所得稅。 .

    • 約翰 說起來

      我想我已經讀過好幾遍了,稅務機關可能不需要為該豁免提供納稅證明。 這不符合條約規定。

      • 拉默德哈恩 說起來

        親愛的約翰,

        在這一點上你是絕對正確的。 但是,從 2016 年 XNUMX 月起,稅務和海關總署/海外辦事處將不再處理免除預扣工資稅/工資稅的請求,如果此類請求未隨附:
        a. 居住國的納稅義務聲明或
        b. 泰國稅務機關最近的評估和隨附的所得稅申報表。

        有了這個,稅務和海關總署/外交部就遠遠超出了它的書本(甚至整個圖書館)並實施了非法的政府行為。 在行政法中,我們知道自由證據原則。 不是稅務機關而是行政法院決定什麼可以作為泰國稅務居民的證據,因此不是荷蘭的稅務居民。 因為成為兩個國家的稅務居民是不可能的事情之一(雖然我也不同意外交部對此的看法,但這是由於該部門根本缺乏知識)。

        我目前有一些針對稅務機關的異議程序。 其中之一將很快導致向行政法院提出虛假拒絕上訴。 經過一年的信息交換,稅務和海關總署仍未對我的異議做出決定。 這被稱為“虛假拒絕”,因此是提出上訴的理由。

        我完全相信,行政法院將向稅務和海關總署提出關於“居住國申報”和申報評估的要求。

        我編制了一份關於獲得預扣工資稅/工資稅豁免的詳盡文件。 如果您有興趣,請通過我的電子郵件告訴我: [電子郵件保護].

      • 跳躍 說起來

        這是正確的。
        根據第 18 條,您必須證明您是泰國的“居民”並且“受”泰國稅。

        1.“居民”
        這意味著您每年必須在泰國超過 180 天。 您可以用護照印章證明這一點。

        2.“受”泰國稅。
        在泰國停留超過 180 天的人符合泰國稅法
        “應納稅人”,因此“應繳納泰國稅”。

        Heerlen 對泰國納稅申報表等其他文件的所有要求都是 Heerlen 自己捏造的,但不在條約範圍內。 Heerlen 可能會要求提供,但您不必根據條約提供。

        Heerlen 用她自己發明的請求/要求來推測你的無知。

        您只需向 Heerlen 出示您的護照章。 這意味著您完全遵守條約的規定。

        • 哥拉特 說起來

          我不知道 Joop 的背景,但我個人更喜歡遵循 Lammert de Haan 關於稅收的推理。 就居民而言,護照印章沒有任何意義,因為許多人擁有 2 個國籍和/或沒有出入境印章,因此還不能決定性地證明您是泰國居民。 例如,因為您可以擁有第二本護照(用於前往以色列和阿拉伯國家)或其他國籍的護照。

          • 約翰 說起來

            但是,當然奇怪的是,如果您從荷蘭註銷,擁有泰國居住地址,不再支付健康保險,不再獲得 aow 的稅收抵免等,您仍然必須證明您的稅收真的住在泰國。

            • 拉默德哈恩 說起來

              約翰 說 19年2018月10日上午57:XNUMX
              “但這當然很奇怪,如果你已經從荷蘭註銷,擁有泰國家庭住址,不再支付健康保險,不再獲得 aow 的稅收抵免等,你仍然需要證明你的稅收真的住在泰國。”

              親愛的約翰,

              就其本身而言,稅務和海關總署/海外辦公室要求提供您居住在泰國的事實證明是完全合乎邏輯的。 畢竟,您是根據荷蘭和泰國締結的避免雙重徵稅條約要求條約保護。

              畢竟,如果你搬到了馬里的廷巴克圖,在荷蘭還沒有與馬里締結條約的情況下,這項條約保護就會失效。

              因此,稅務和海關總署發布的豁免決定的有效期總是有限的(通常為 5 年)。 然後您必須申請新的豁免。

              我只是不同意稅務機關關於證明你是泰國稅務居民的方法。 稅務和海關總署只接受“居住國的納稅義務聲明”或最近的泰國所得稅評估和隨附申報,而我假設自由證據原則,該原則在行政法中很常見。

        • 拉默德哈恩 說起來

          不,喬,這樣不行。 這是太短視了。

          作為稅務居民,公約第 18 條沒有規定,但在第 4 條中規定。公約基於 183 天的要求。

          你說的關於護照的事情當然是一種證明方式,但對我來說是最後一個。 它之前有各種其他證據。

          根據第 4 條,您被視為稅收居民(也按此順序):
          a. 您擁有永久住所的國家; 如果您在兩個州都有永久住所,則您被視為與您的個人和經濟關係最密切的州的居民(切身利益中心);
          b. 如果無法確定您的切身利益中心所在的州,或者如果您在任一州都沒有可用的永久住所,則您應被視為您慣常居住的州的居民;
          C。 如果您通常居住在兩個國家或兩者都不居住,則您應被視為您國籍所在國的居民;
          d. 如果您是兩國國民或兩者都不是國民,則兩國主管機關應透過共同協議解決該問題。

          公約第四條的解釋

          Re a. 您已經從荷蘭註銷,並且您在這裡不再有永久性住所。 在泰國你租房子。 在這種情況下,證明您是泰國的稅務居民變得非常容易:您向您的市政當局發送註冊證明、租賃合同和(也是最近的)租金支付證明以及水和能源費用的支付證明. 這就是我通常與未在泰國稅務機關註冊的泰國客戶相處的方式。 畢竟,這是為了證明您在泰國擁有一個可持續發展的家園,而在荷蘭則並非如此。

          此外,您還可以考慮其他證據,例如您的電話和互聯網連接賬單、收據等,以表明您的財務/經濟利益的中心所在。
          您的銀行對賬單可能非常重要,無論是來自您的泰國銀行賬戶還是荷蘭銀行賬戶。 畢竟,它們還提供了很多關於您的財務/經濟切身利益中心的信息。 此外,它還可以用來確定您通常住在哪裡(尤其是在這裡使用借記卡付款的情況下)。

          您是否已婚或與孩子有長期關係,也請說明。
          以此表明您的個人切身利益也在泰國。

          廣告 b。 如果您無法遵守 sub a.,始終可以選擇顯示您通常居住的地方以及您的註冊、簽證和蓋有必要印章的護照。 但在我的稅務諮詢實踐中,還沒有達到那種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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