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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羅伯·V。:我幾乎認為幾乎所有以泰國為背景寫小說的西方作家都有相同的情節
- 魯道夫: 引用: 目前每平方公尺建造房屋的估計成本是多少。這僅取決於您滿足什麼樣的要求
- 強尼BG:在 50 世紀 80 年代至 90 年代/20 年代,荷蘭經常種植的食物也含有毒物,但荷蘭和泰國有 XNUMX% 的老年人也是如此。
- 強尼BG: 解釋者基於許多來源,但當然還有更多。自 50-60 年前起就在伊桑 (Isaan)
- 搶劫:我平均每年在泰國待6到8個月,每天都享受那裡的食物。我永遠不會被告知
- 埃里克·庫珀斯:羅伯特,你知道伊森有多大嗎?說 NL 三遍,所以如果你像專業人士一樣給出一點指導,那就有意義了
- 羅尼拉雅:是的,我說北碧府只是一個例子,你可以改變它。您也可以在網頁本身上執行此操作,然後查看
- 威廉科拉特:在乾旱時期,這條線是曼谷的底部以及較低和東部的考艾國家公園上方,通常我們
- 埃里克·庫珀斯:如果更改命令列,例如 https://www.iqair.com/thailand/nong-khai,您將獲得不同的城市或地區。但是你
- 科內利斯:嗯,GeertP,我絕對不是「球芽甘藍支持者」或紅牌癮君子,但這並不意味著我不喜歡泰國菜。
- 魯道夫:這取決於您在泰國尋找什麼,但說實話,我認為您沒有太多選擇。大城市正在分崩離析
- 羅尼拉雅: 也看看這個。 https://www.iqair.com/thailand/kanchanaburi 也往下滾動一點,他們也會給你一些解釋
- 彼得(編輯):我也很喜歡泰國菜,是的,價格很有吸引力。但這只是事實,泰國農民的能力令人難以置信
- Jack:最好11月到2月期間去。患有氣喘的人絕對不該在3月至5月來這裡
- 吉爾特:親愛的羅納德,我完全同意你的故事,我每天也喜歡泰國菜,即使在泰國工作了 45 年後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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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讀者,
我們有一個疑問:如果我們在泰國登記結婚,我的泰國妻子以後會有問題嗎?
我們(我和我的泰國妻子)已經在荷蘭生活了將近 10 年,並且已經結婚 9 年多了。 我們在荷蘭正式結婚。 現在我也想在泰國登記結婚,這樣我們也可以在那里合法結婚。
例如,我妻子擔心如果我們這樣做而我死了,她可能會在泰國惹上麻煩。 然後她被視為“falang”。 她害怕自己也會失去泰國國籍。 她目前擁有荷蘭和泰國國籍。
誰可以幫助我們解決這個問題?
親切的問候,
法國
閱讀次數: 218
只有向泰國政府提出要求,您的妻子才會失去泰國國籍。 我不認為很多人這樣做,如果他們這樣做,通常是因為否則他們無法獲得另一個國籍。
我會聯繫泰國駐荷蘭大使館和荷蘭駐曼谷大使館。 儘管通常是相反的方式(在 NL 註冊泰國婚姻而不是在泰國註冊荷蘭婚姻),但您不會是第一個,他們可以確切地告訴您該怎麼做。 可能(實際上 1% 確定)荷蘭文件必須翻譯成英語(在荷蘭)並合法化(由荷蘭大使館),然後再翻譯回泰語並合法化(由泰國外交部) .
這一切都需要時間和金錢,但事情就是這樣。
我和女朋友在清邁生活了12年。 為了讓她更正式,我於 2012 年 XNUMX 月在安普爾與她結婚。 沒問題,我只需提供一份聲明,證明我沒有在荷蘭結婚。 並認為這對你來說是個問題。 但來泰國度假,在寺裡結婚。 泰國人通常更重視這一點而不是公證婚姻。
雙重國籍沒問題。 除了護照之外,您的妻子最好在荷蘭申請一張身份證。 然後她可以在離開泰國去荷蘭時使用她的泰國護照+荷蘭身份證。 並在/從她的荷蘭護照中使用荷蘭。
然後她可以想在泰國呆多久就呆多久,這樣可以節省她 TBH 2.000 的出境/再入境費用。
我女朋友多年來一直這樣做。
泰國不存在雙重國籍問題,如有要求將取消泰國國籍。
親愛的,
關於這個話題,我其實也有疑問,或者有人可以給我關於在泰國結婚的好鏈接/提示。
什麼最好
1) 在泰國或荷蘭合法結婚
2)如果你在泰國結婚(關於泰國人的權利),你在泰國登記結婚嗎? 這樣做明智嗎?
3)如果你結婚了,這對泰國人有影響,如果她繼承丈夫的名字作為姓氏(也有土地/權利的未來)等。
4) PS 婚後我想和她一起留在荷蘭(但我不需要任何關於此的進一步信息,因為我有足夠的......)
想听。 先感謝您!
親愛的邁克爾,
不可能對您的問題給出明確的答案,因為缺少一些信息:例如關於問題 1- 您想根據泰國或荷蘭法律結婚嗎?
例如,根據荷蘭法律,您不能在泰國結婚。 自 1 年 2012 月 XNUMX 日起,不再可能在荷蘭大使館結婚。
問題2到底是什麼意思? 畢竟,如果你在泰國結婚,你的婚姻就會在泰國登記。 合法化等之後,您就可以在荷蘭登記婚姻。 這是翻譯、印章和簽名的問題。
廣告問題 3:我的泰國妻子多年來一直姓我,這已被翻譯成泰語,在她的泰國護照上,在她的泰國身份證上註明,她以這個名字在市政當局、健康保險基金等許多行政部門登記、駕照等等,對於她在泰國的權益來說根本無關緊要。 她非常有進取心,在許多文件下簽名,所以我的泰語翻譯姓氏。 許多人認為他們看到某處掛著拍板的評論中有許多印度故事。 有些人看到很多拍板,尤其是他們自己的拍板!
最後,問題4:如果你說婚後想和妻子留在荷蘭,我假設她仍然住在泰國。
如果你打算在泰國結婚,那沒問題。 參見問題 2。不要被愚弄了。 你妻子嫁給法朗後的法律地位沒有任何變化,也沒有在她使用他的姓氏後發生變化。
所以即使她以丈夫的名字作為妻子去荷蘭生活也不行。
只有她自願放棄泰國國籍,情況才會改變。 但我還沒有看到泰國人這樣做(這並不是說它不會發生。)
問候,祝你好運,魯道夫
親愛的法國人,
我們(泰國女人和外國男人)根據荷蘭法律結婚,並在我們搬到泰國時登記結婚。 它對我有幾個好處:不必在帳戶中存入 800.000 泰銖,只需一半,即 400.000 泰銖。 也更容易獲得簽證。 您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購買汽車,例如,如果您有黃色小冊子。
此外,並非完全不重要,如果婚姻出現問題,那麼你們積累的資產也是共同財產,因此必須共享,而你們自己不會失去一切。
泰國婦女在身份上始終是泰國婦女,除非她本人申請取消泰國國籍。
總之,對我(我們)來說只有好處。
問候,塞斯
漢斯,據我所知,在泰國也可以由律師起草婚前協議。 然後您在 Aphur 上與結婚證一起簽名。
荷蘭和泰國婚姻的不同之處在於,如果您在荷蘭以共有財產的方式結婚,一切都會繼續下去,包括您之前已經擁有的一切。 如果您在泰國結婚,所獲得的財產從您結婚之日起才成為共同財產。 這可以產生很大的不同。 比如你們是不是要一起買房子,放在你們老婆的名下。 如果你在結婚前這樣做,那麼你無權獲得任何東西,如果你在結婚後這樣做,原則上在離婚時你總是有權獲得一半。
其實我也不知道泰國的HV到底有什麼意思,反正你們婚前的資產也沒有分享。 例如,除非你把它放回房子裡。 也許從公司等那裡獲得利潤。但是您必須就此詢問律師。
親愛的法語
這個故事已經流傳了很長時間,但我自己都不相信。
出於這個原因,我還在荷蘭娶了我的泰國妻子。
我自己在泰國已經 13 年了,聽到過關於這個的最奇怪的故事。
至於她的泰國國籍,她不能失去,同樣的道理
我們不能成為泰國人。
申請荷蘭護照真的不會要求你放棄她的泰國國籍(他們會喜歡的)。
那麼如果是這樣的話,你就去泰國大使館申請一本新護照(他們不會對此大驚小怪)。
我不是法人,但我想你在這里肯定會得到更多的回應。我希望我能幫到你一點點。
這也是一個很好的問題,我也很好奇它是如何工作的。
真誠的,歐文
一些更正:
– 外國人可以入籍為泰國人,這非常困難:文書工作堆積如山,成本高昂,首先必須獲得幾年的永久居留權,語言要求,每個原籍國每年100人的配額等等。
– 在泰國,雙重國籍不是問題。 實際上在荷蘭,規則是你只能擁有 1 個國籍,除非你 1) 採用你父母的國籍 2) 不能放棄你原來的國籍 3) 與荷蘭人結婚。 4) 有失去繼承權、土地等特殊利益(劣勢),不合理而不得不放棄舊國籍。
所以,據我所知,擁有雙重國籍並沒有錯。 我也找不到任何關於嫁給外國人的缺點。 對於荷蘭來說,這無關緊要,而且我從來沒有聽說過泰國人如果嫁給外國人就會失去他們的權利。 又是不是有繼承法:外國人名下不能有土地,所以不能繼承。 但這與婚姻或雙重國籍沒有直接關係。
關鍵問題仍然是:先在泰國結婚,然後在荷蘭登記是否更好? 或先在荷蘭結婚,再在泰國登記。 我認為在海外註冊契約的翻譯和合法化是不一樣的,同樣的麻煩。 我和女朋友住在荷蘭,所以如果我們結婚,計劃是之後也在泰國註冊(什麼時候?)。 根據荷蘭法律,她只保留她的婚前姓氏,所以也沒有麻煩,她可以簡單地在泰國假裝是(純粹的)泰國人,擁有泰國國籍、名字等。
為什麼都這麼難? 您可以在荷蘭的法律前結婚,之後也可以在泰國的法律前結婚。 為什麼要在泰國的荷蘭登記結婚? 就在每個國家結婚,你也有兩次派對! 除此之外沒有問題,因為沒有人知道是什麼。
我的妻子擁有泰國和荷蘭國籍。 兩國護照。 從未在任何地方要求取消任何國籍。 兩個月前,在曼谷大使館申請了新的荷蘭護照。 沒問題。 土地登記沒問題。
不要讓它比現在更難!
巴克斯,我也想知道那些有這麼多寓言的成年人是從哪裡來的。 我在泰國合法結婚,也在荷蘭註冊。 我的妻子以我的名字命名,我們在泰國擁有房產已有 7 年,沒有任何問題。 我們住在荷蘭。
土地登記也不成問題。
在法律面前結婚兩次在泰國也不是問題(儘管有些人樂於繼續嘲笑這一切。)
如果您想在泰國結婚,您必須提交 GBA 的聲明,說明您未婚。 在另一種情況下,它說你結婚了。
如果你真的想要一個派對,在 Bhuda 之前結婚。 非常感激!
你好巴克斯,
我仍然堅持。 我們也在泰國和荷蘭合法結婚。 我們在泰國有房產。
我妻子有她的泰國護照。 如果因為我們擁有她也有荷蘭護照,這會不會有問題。
我們能做些什麼來確保荷蘭國家。 請求。
預先感謝您的回复
只是請求。 正如 Bacchus 和我本人在其他地方的回應一樣,荷蘭通常不允許雙重國籍,但也有例外: - 通過從父母那裡出生,它可以從他們那裡接管國籍, - 通過與荷蘭人結婚,外國人可以保留自己的國籍,荷蘭人可以在保留荷蘭人的情況下採用伴侶的國籍(注意,泰國人幾乎不可能入籍,但有可能),-如果失去繼承權、土地等不成比例的損失, ETC。
因此,如果您的妻子在荷蘭居住了 3 年(Rutte 2 想要達到 7 年,現在的標準是 5 年)並且已經融入荷蘭,那麼她就可以簡單地入籍。
另見: http://www.rijksoverheid.nl/onderwerpen/nederlandse-nationaliteit/dubbele-nationaliteit 對於具有律師等經驗和知識的專家: http://www.buitenlandsepartner.nl .
對於她在泰國的權利,這無關緊要。 泰國允許DN。 所以她仍然可以保留和購買土地。 她被簡單地視為泰國人,就像擁有多個國籍的他信和阿披實一樣。
在較早的回復中,我引用了 2008 年的《國籍法》,但鏈接有誤。 這是正確的!
http://www.refworld.org/pdfid/4a54695f2.pdf
只要在荷蘭保持婚姻狀態,讓你的妻子始終保留泰國國籍,一旦死亡,她確實可以被定性為Farang,這意味著她無法繼承泰國的遺產。 除此之外,請注意,因為在泰國,更多的法律突然改變為不利的。
找個好律師立遺囑,那會避免很多麻煩。
如果你和你的伴侶過著美好的生活,你想讓她得到很好的照顧!!!!!!!!!!!!!! 或不??????????
詹傑
親愛的簡維曼,
您呼籲妻子死後得到很好的照顧,這是非常有誠意的。 我同意。 不過,你死了,你的泰國老婆一下子就被當成了法郎,也不是這樣的。 這兩件事彼此無關。 她不必擔心在泰國繼承任何遺產會惹上麻煩。
問候,魯道夫
嗨巴克斯,
你怎麼能在兩個國家結婚?
如果您已經在荷蘭結婚,您仍然需要攜帶證明您未婚的婚姻狀況文件。 或者如果你已經結婚了,你可以再結婚嗎?
如果您在荷蘭結婚,有人知道您需要多長時間才能收到(可能是國際)結婚證書。 這是幾個月的工作,還是幾天的工作?
如果我讀到這樣的所有內容並且我的女朋友/妻子留在荷蘭,那麼最明顯的事情就是在荷蘭結婚。 因為同結婚證在比利時或德國也是合法有效的。 它是否正確? BVD
只是一個良好的計劃問題。 首先申請婚姻狀況證明,然後在法律規定的時間範圍內在荷蘭結婚,然後在泰國結婚(反之亦然)。
法律禁止擁有泰國雙重國籍。 女性嫁給外國人,原則上失去泰國國籍。 如果配偶死亡或離婚,他們可以重新申請泰國國籍。 這也是法律規定的。
我的妻子有雙重國籍(儘管已婚),我們認識其他擁有雙重國籍的女性。 他們都沒有遇到任何問題。 當然,這並不能保證未來。 我認為泰國政府不會從取消國籍或取消國籍中獲益。
親愛的 Bacchus,您在 3 個段落中完全偏離了軌道。 考慮到您之前對許多帖子的認真(呃)回复,我實際上不習慣您。
如果你有婚前的GBA打印件,在荷蘭合法結婚,然後按計劃去泰國,帶著相關的GBA打印件在那裡結婚,這已經過時了,不再包含正確的事實和你這樣做是有意的,然後委婉地說,在我看來,這不是正確的做法。 還犯法?
您說婦女在與外國人結婚後失去泰國國籍,而在離婚或丈夫去世後可以恢復泰國國籍,這也是令人無法理解的。 沒有任何意義! 幸運的是,您隨後通過提及您的妻子(和其他人)來反駁自己的說法。
問候,魯道夫
親愛的可汗魯道夫,
你是對的,我在第一段寫的方法不對。 我很懷疑,因為你在兩個國家嫁給同一個人,會不會受到懲罰。 所以不存在弄虛作假的問題,最多是拙劣的疏忽。 我特意寫了這個,因為人們總是在路上看到太多的熊,正如我在之前的回復中提到的那樣。
關於雙重國籍,以下是泰國法律的條款。
公民身份:公民身份法基於 1965 年《國籍法》及其 2 年第 1992 號修正案和 3 年第 1993 號修正案。
雙重國籍:不承認。 例外情況:
泰國父母在國外出生並獲得外國出生國公民身份的孩子可以保留雙重國籍,直到成年(18 歲)。 在這一點上,人必須選擇保留哪種公民身份。
一名與外國人結婚並獲得丈夫公民身份的泰國婦女在技術上失去了泰國公民身份。 如果婚姻以死亡或離婚告終,泰國國民婦女可以重新獲得泰國公民身份。 這是旨在保護泰國女性國民的非官方雙重國籍。
最後這篇文章可能也是泰國政府不努力檢查一切並可能取消非法國籍的原因。
這就是為什麼我的妻子有兩個國籍和兩本護照。 讓它變得更難或更有趣; 兩本不同名字的護照,因為我們沒有在荷蘭結婚,我們在泰國。
所以飛出角落還不錯,還是我錯過了什麼?
感謝您認可我的其他評論。 賣廢話也不是我的本性,儘管我有時可能有意或無意地這樣做。 這更多地與有時令人厭煩的反應基調有關。
親愛的勇敢的巴克斯,
最後兩個注意事項: 1. 這句話:“與外國人結婚並獲得其丈夫公民身份的泰國婦女......”,意思是:“與外國人結婚並獲得其丈夫公民身份的泰國婦女......」! 文本暗示了主動行為,而不是被動獲取。 因此,文本絕對沒有說泰國婦女透過嫁給丈夫而獲得丈夫的國籍。 對於此類文本,在解釋它們時需要更多的英語和法律知識。 如果沒有,請不要提供任何解釋,因為這會造成誤解和不安。
最後,因為您要求: 2. 如果您在泰國合法結婚,那麼當您和您的妻子以已婚夫婦的身份來到荷蘭居住時,法律規定您有義務到市政辦公室的櫃檯出示。 如果您在泰國合法結婚,那麼您在荷蘭也合法結婚,並且您必須登記結婚。 想知道為什麼和為什麼不?
(除非你在泰國為 Bhudah 結婚,但整個討論實際上都讓你忽略了。)
希望我能為你帶來幾隻熊!
問候,魯道夫
主持人:你們在聊天。 請結束這場討論。
然後這是為了展示荷蘭官僚機構的運作情況。 我在泰國合法結婚。 幾年前我想在荷蘭註冊這個,如果你住在那裡的話。 我兩次被要求提供其他文件以供驗證。 我第二次問他們是否會報銷我去泰國的旅行費用以及在那裡支付的費用。 所以他們沒有那樣做,我也得到了答案。 然後我就把它留在那兒了。 從來沒有聽到過任何東西,也再也沒有見過任何東西。 我認為這僅對繼承法重要。
主持人:你也一樣,現在開始越來越像聊天了。 請關閉討論。
版主,請澄清一個歧義,否則人們會誤解善意的信息。
法律字面意思是:
不承認雙重國籍,通過與外國人結婚(主動或被動?)獲得另一國籍的婦女除外。 如果婚姻因死亡或離婚而結束,女方可以重新申請泰國國籍。 這是旨在保護泰國女性國民的非官方雙重國籍。
到那種程度。
親愛的巴克斯,那篇文章多久了? 事實上,僅提及泰國妻子這一事實表明,這是一項古老且過時的立法,如《經 BE 2508 第 2535 號法令修訂的泰國國籍法 BE 2》所述。 3和1992(2008)」只談到了泰國妻子,但在XNUMX年的國籍法中卻談到了「男人或女人」。
國籍法,(第 4 號),BE 2551(= 2008 年)
第 2 章泰國國籍的喪失。
(......)
13部分。
與外國人結婚並可根據妻子國籍法獲得妻子或丈夫國籍的泰國國籍男女
如果他或她的丈夫希望放棄泰國國籍,可以根據部長條例規定的形式和方式向主管官員聲明他或她的意圖。
來源: http://www.refworld.org/pdfid/506c08862.pdf
這段話立即表明,泰國人(男/女)在與外國人結婚時可以放棄泰國國籍,但不是必須這樣做。 雙重國籍可以保留,因此也可以保留這些權利。 因此,在泰國登記您的 NL-TH 婚姻並不意味著對 Frans 或他的妻子有任何不利。 所以他們可以簡單地在泰國登記結婚。
親愛的 Rob,您確實有更新的版本。 我使用了美國政府 2001 年關於(國際)公民法的報告。此外,當我閱讀您的文章時,除了為男性添加相同的權利外,法律內容幾乎沒有變化。
順便說一句,謝謝你指出這一點。 我有時會將此類信息用於其他目的。
巴克斯,
也許我正在閱讀它,但我缺少一種形式。
也許泰國人必須依法放棄國籍,但如果你在荷蘭結婚,那與國籍沒有太大關係。 如果她有居留許可,你可以在荷蘭結婚,但她不是荷蘭公民,儘管她確實住在荷蘭。 所以她永遠不必在結婚時放棄泰國國籍,因為那樣會使她成為無國籍人。
這只有在她幾年後申請荷蘭國籍時才有意義,而不是更早。
親愛的BA,你說的絕對正確。 在荷蘭,結婚時不必放棄國籍。 但是,在某些國家,尤其是阿拉伯(穆斯林)國家,作為外國人,如果您不信奉相同的宗教或擁有相同的國籍,則不能與當地居民結婚。
自1997年起,荷蘭入籍法規定申請荷蘭國籍必須放棄其他國籍。 但是,同一法律中規定了許多例外情況,例如,如果原籍國不允許這樣做,或者如果這會導致財產損失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在泰國是可能的)。 因此,儘管有這項立法,荷蘭的多國籍人數仍在增加。
我在泰國嫁給了一個泰國人,她仍然是 100% 的泰國人。 她失去泰國國籍是沒有意義的。 我們可以在荷蘭登記這樁婚姻。 結婚兩次是不可能的,除非是為了教會。 當她想取我的姓時,有人告訴她這意味著什麼。 別的不說,她的房子,她擁有的一塊地,護照,身份證,銀行卡,駕照什麼的都不用調整。 所以我們只看了這個。 通過嫁給外國人,她保留了同樣的權利。 而我仍然沒有權利。 遺囑不必由律師起草。 他只會知道應該以正確的方式包括什麼。
親愛的漢斯,
你說得對,我提議的程序可能不完全正確。 但是,正如你所說,因為你娶了同一個女人,所以不存在重婚! 你只能在兩個不同的國家這樣做。 在我看來似乎沒有問題。
我所說的法定期限不是指兩次婚姻之間的期限,而是指文件在法律上保持有效並因此可用的期限。
關於雙重國籍,我參考了我對 Khun Rudolf 的回應,我在其中提到了這方面的一項立法。 這表明雙重或多重國籍不被承認。
我們在荷蘭正式結婚,但我妻子保留了自己的姓氏。
我們住在泰國,在泰國登記結婚。 我不記得為什麼,但我妻子的國家仍然在她的娘家姓上,她的身份證也是如此。
所以她也可以以她自己的姓氏購買土地,至少如果我有錢的話。
親愛的查穆克,
嫁給荷蘭人的婦女過去在泰國登記結婚後也沒有失去她的權利。 你把婚姻這個詞和國籍的概念混為一談,這是在製造謬論。 因此,您的女兒可以繼續購買額外的土地。 她並沒有因為嫁給一個法郎而失去泰國國籍。 甚至不在泰國登記結婚。 除非她自己放棄泰國國籍。
至於你街對面的鄰居的妹妹,嫁給了一個日本人:她買了土地,放在鄰居小孩的名下。 簡而言之:一位阿姨為她的侄子/侄女購買土地。 這和她嫁給日本人有什麼關係??? 她只是對那些孩子充滿同情!
Frans的問題是,如果他的妻子在泰國登記結婚,之後會不會有問題? 你用一個關於註冊有用性的反問題來回答這個問題。 我認為 Frans 自己決定什麼對他有意義。
關於擁有雙重國籍,確實不會很快結束:這根本不是重點。 雙重國籍的登記正在討論中。 雙重國籍繼續存在,例如出生。 或者通過課程和考試獲得荷蘭護照。 發生的變化是,市政當局不再在出生登記冊中登記兩個國籍。 大灣區。 有人會被要求選擇。 但是他們保留了兩種護照/國籍。 就是這樣,而不是別的。 再加上它還沒有那麼遠。
某人對誰或對什麼以及多久做出反應是他們自己的選擇和自由。 重要的是是否提供了正確的信息。 這意味著根據定義,兩個事件不能相互關聯。 當然不是在泰國。 它使您和我們無法準確(呃)觀察和洞察。 即使您一生都住在泰國。 您女兒無法再在泰國購買土地的情況,除了她嫁給了一個外婆之外,還有其他原因。 這對我來說很重要。 你的認知是錯誤的。
此外,泰國沒有土地登記冊。 另一方面,“komidien”是泰國市政辦公室的一個部門,負責登記土地買賣交易並繳納稅款。 在這樣的辦公室引用了許多理由來賠償泰國人在離婚和死亡或其他情況下配偶隨後提出的索賠。 有很多動機不以您自己的名義購買土地,而是使用例如家庭成員。 然而,與泰國婦女嫁給外國人後會失去權利,更不用說喪失法律行為能力的事實無關。 這就是討論的內容。 保持正軌!
我於 2005 年在泰國結婚,並在比利時合法化。
我妻子所有的房地產(房屋、公寓)財產都 100% 歸她所有,沒有任何問題。
去年我們在清邁買了地,為了這個登記,所以在和 farang 結婚後,我不得不在清邁的登記處簽署文件,購買這塊土地所需的所有“錢”完全來自我的妻子,所以我沒有錢。
因此,在泰國註冊結婚後,泰國國民(男性或女性)仍有可能購買房產,前提是法朗確認購買的錢完全是泰國國民的 100%。
註冊婚姻有時會給我一些好處:例如,黃色 Tabian Ban 使我有權輕鬆獲得泰國駕照,並在某些地方支付與泰國國民相同的入場費。
一月
我還有一本“黃皮書”,泰國駕照,出示此證後我在景點等處支付“泰國”費用。因此,結婚不是必要的。
與外國人結婚的泰國人在泰國的土地所有權
最近幾週,關於與外國人結婚的泰國國民的土地所有權的有效性存在很多爭論。 爭議源於任何與外國人結婚的泰國國民都將受到國土部當局審查的說法。 這是因為如果他們被視為其外國配偶的提名人,他們擁有自己房屋的權利可能會無效。 如果泰國國民無法證明他們在其控制範圍內有足夠的資金進行購買,就會出現這種情況。
外國配偶所有權法的歷史
為了給這個概念一些背景,當泰國配偶在泰國購買房產時,這對夫婦必須向土地部門提交一份聯合書面聲明,說明購買的錢是“單獨財產”或“個人財產”泰國國民,如泰國民商法典所定義。 從本質上講,這意味著外國配偶未來對該財產沒有權利或要求。 事實上,這項規定自1999年以來一直存在,當時內政部發布了一份聲明書,因此並不完全是一種啟示。 許多與泰國國民結婚的外國人都非常清楚這一要求。
通常,丈夫和妻子婚後獲得的所有財產都被視為“婚姻財產”或“共同財產”,並且在死亡或離婚時通常由丈夫和妻子平均分配。 然而,給配偶一方的禮物被視為該配偶的「獨有財產」。 同樣,眾所周知,購買房產被視為泰國配偶的“單獨財產”或“個人財產”。 考慮到外國人(除非在某些情況下)不能在泰國擁有土地,這種情況並不罕見。
有爭議的問題
因此,既然如此,問題仍然存在。 由於它被視為送給泰國配偶的禮物,當局似乎很難聲稱用於購買房產的錢是作為指定人提供給泰國配偶的。 對於任何國家官員來說,要確定這些資金是否確實是作為禮物贈予的,還是為了擁有財產而以欺騙手段提供的,似乎都是不切實際的。
外國人財產所有權的例外情況
規定泰國配偶完全擁有土地的規則適用於所有泰國配偶或外國人,即使婚姻發生在另一個國家或婚姻是普通法。
但是,該規則僅適用於土地,並且該規則有幾個例外:
•外國人可以擁有土地上的建築物和實體結構。 這意味著,如果泰國人和外國配偶購買土地和房屋,這對夫婦可以與律師合作,將房屋的所有權授予外國人;
•外國人最多可擁有公寓49% 的永久業權,前提是滿足多項要求; 和
• 外國人可以根據需要使用多種註冊工具(如租約、地上權或用益權)擁有土地權益。
本法的法律依據
再一次,這條確保泰國配偶擁有 100% 土地的規則的理由是存在的,因為外國人通常不能在泰國擁有土地。 在土地所有權方面,泰國存在一定程度的仇外心理。 這方面在這裡沒有爭議,因為在泰國等發展中國家保護他們的土地權並不少見。 然而,問題在於泰國公民擁有本國財產的基本民族主義權利,無論他們可能希望與誰結婚。
由於婚姻應該是兩個人的結合,建議一方不能給另一方帶來利益是不切實際的,因為這可能看起來好像他們是在充當被提名人。 事實上,泰國的《民商法》和《土地法》中的法律都允許並承認向配偶贈與的概念。 任何否認這種權利的想法只能在例外情況下才能找到,例如不當得利的情況。 然而,強制要求在土地辦公室簽署聲明書,聲明該財產將完全屬於泰國國民,這將使此類案件在任何情況下都難以證明。 看來在一天結束時,泰國國民仍將擁有這片土地。 由於當局已採取重大措施確保做到這一點,因此如果與外國人結婚的泰國人希望購買由其配偶贈與的財產。
親愛的簡,
你貼了一大段英文的文字,沒有註明出處,回答了泰國妻子在泰國登記在荷蘭締結的婚姻是否對泰國妻子有不利影響的問題? 但是,文本是關於土地所有權的。 你還能說出你認為問題和文本內容之間的聯繫是什麼,以及為什麼要放置文本嗎? 加上源參考?
謝謝和問候, 魯道夫
親愛的法國人,
如果您在泰國登記結婚,您的妻子不會有任何改變。 她將保留她的泰國國籍,因此可以簡單地購買土地。
當你死了,她的法律地位保持不變。
如果她自願放棄國籍就不一樣了,但沒有人這樣做,也沒有人願意這樣做。
我本人已在泰國正式結婚,並已在荷蘭將所有內容翻譯合法化並合法化。 所以我在泰國和荷蘭都合法結婚了。
問候, 曼谷
那麼事實是怎麼樣的,只要政府報紙上沒有出現過,人們所說的事實就不會改變這種情況。
這是正確的。 荷蘭法律和一般行政措施 (AMvB) 出現在 Staatsblad 中。 此外,還包括關於法律生效的暫停、廢止和皇家法令。
只有在 Staatsblad 上發表後,法律和法規才會生效。
司法部長負責《國家報》的出版。
這與法律應該了解法律這一事實有關。 因此,國家首次發布 - 從那一刻起,法律適用於所有人。
現在你說的是荷蘭官方公報,但我指的是泰國官方公報。
她告訴我,他們在泰國大使館登記結婚後。 它不會被傳遞,因為如果它出現在(泰國)官方公報上,您可能會遇到購買土地和其他權利的問題。
人們結婚只是為了泰國的 Bhuda。
我不能確定這一切是否屬實。
親愛的 KhunRudolf,
我有一個泰國女朋友,我還沒有結婚(婚姻狀況:未婚)。
我想娶她去德國,因為我住在靠近德國邊境的地方,長話短說,我想讓她免於避免 MVV 的所有麻煩。 如果她在德國收到 5 年的歐盟護照,她將有足夠的時間學習荷蘭語,並確保一切順利,我們在一起。 對我來說,以下內容對於使這變得如此簡單很重要:
1) 在荷蘭結婚比……更容易嗎?
2)在泰國結婚比較容易。
我的意思是,所有表格/合法化/翻譯、費用等……
你有什麼建議讓我們盡可能簡單。
在泰國結婚還是在荷蘭結婚?……
BVD,感謝您提供我在這裡閱讀的所有有用信息! 謝謝!
親愛的邁克爾,
沒有 MVV 就不可能將您的伴侶帶到荷蘭。 首先。 你和你的伴侶無法避免這一點。 這是一個不錯的目標,但不現實。 花時間、金錢和精力進行徹底的準備,而不是違背規則。 反正你贏不了。
如果你想繞道德國,你會遇到同樣的故事。 德國也要求她學習德語,申請簽證時必須在德國大使館或領事館出示。 在德國融入後,您要求她為荷蘭做同樣的事情。 參見德國Min van BUZA的網站: http://www.auswaertiges-amt.de/DE/Infoservice/FAQ/VisumFuerD/Uebersicht.html?nn=350374
就論文的翻譯和合法化而言:為了 IND 的利益,您的女朋友將不得不在適當的時候翻譯和合法化一些論文。 您稍後可以在市政廳使用相同的文件進行結婚登記。 成本已經發生。 當時我和我的妻子就是這樣做的。 在泰國結婚意味著您仍然需要帶著一些個人文件去各個當局。 花費時間和金錢。 那是你的問題。
問候,魯道夫
魯道夫,這是不對的,有歐盟航線(比利時航線,德國航線等)。 簡而言之,這意味著您正在使用歐盟權利。 這些過去對第三方(=非歐盟)國民更為嚴格。 同時,國家法律對於本國公民與外國合作夥伴的關係更加嚴格。 但各國可能會對本國人民提出更嚴格的要求,歐洲人(任何不具有歐盟國家國籍的人)都受到這些歐盟條約的「保護」。 例如,如果您作為荷蘭公民居住在比利時邊境另一邊,則您不必滿足荷蘭的收入、融入和其他要求。 更多資訊請訪問 http://www.buitenlandsepartner.nl 在比利時路線部分(手冊)下。
但我們現在離題了。 如果版主允許,我會把它留在這個重要的更正處。
您可以持短期居留簽證在荷蘭結婚,但您必須及時敲開市政當局的門,因為他們必須進行 M46 便利婚姻。 這可能需要長達 2 個月的時間(造紙廠民事事務、IND、外國人警察)。 因此,請及時通知您所在的市政當局! 您最多可以使用 VKV 停留 90 天。
在泰國結婚也是可以的,然後你也可以在荷蘭登記結婚(他們也做M46假婚姻調查),然後在海牙的Landelijke Taken登記。 然後您可以隨時向海牙索取新的聲明文件。 有了這些文件,或泰文(翻譯成英文並合法化),您還可以證明您在德國的婚姻等。 有關詳細信息,請參閱比利時航線手冊。 我沒有經驗,所以有關詳細信息,您必須查看提到的網址。 祝你好運!
親愛的版主,最後的評論結束這個故事!
節拍。 比利時(或德國 - 或歐盟 - )路線是一種可能性。 這條路線的一個缺點可能是當地官員不了解歐洲法規。 雖然這在理論上是一個簡單的程序,但由於案件官員缺乏知識,這可能很困難。 有政府(包括荷蘭)實施勸阻政策,不讓歐盟路線的用戶好過,儘管這有悖於歐洲規則。
在荷蘭眾所周知,作為執行機構的 IND 奉行積極的勸阻政策
總而言之,這樣的路線並不容易。 你必須結婚,你必須租房,你必須在那里居住更長的時間,6到8個月,向德國移民局報告並為你的伴侶申請居留許可。 為此,您必須證明您有足夠的收入,翻譯和公證您的結婚證,並為您的伴侶投保。
然後是與IND的戰鬥。
無論如何,祝你好運和力量。 問候,路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