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讀者,

我於 2009 年根據泰國法律結婚。我確實於 2009 年在曼谷的荷蘭大使館將結婚證合法化,但我沒有在荷蘭所在城市的 GBA 登記,因為我的伴侶從未在荷蘭居住過,並且以前還住過那裡,以後不會再住了。 因此,她沒有根據荷蘭社會立法以任何形式提出任何主張。

我的伴侶每年只來荷蘭度假兩週。 我在荷蘭有一套公寓並經營自己的家庭,我的伴侶在泰國經營自己的家庭。 不過,我確實每月向我的伴侶出資購買抵押貸款房屋,該房屋以她的名義,是為我們的婚姻而建造的。 我每年在泰國停留幾個月,並持三個月簽證交替在荷蘭停留。

我的問題是:

– 我是否必須在我所在城市的大灣區登記我在荷蘭的婚姻?有哪些優點和缺點?
– 我是否領取單身國家養老金,因為:

1. 我們都有獨立的家庭,
2.我們分居約半年
3. 我的伴侶從未在荷蘭居住過,將來也不會在那里居住,因此無權享受荷蘭的社會立法,以後也不會領取國家養老金。

真誠的

亨克

41 條回复“讀者問題:與泰國人結婚,我可以獲得單身國家養老金嗎?”

  1. 丹尼斯 說起來

    我認為你應該在荷蘭登記婚姻,因為在荷蘭你只允許與一位伴侶結婚。

    現在您可以在荷蘭再次結婚,因為根據 GBA,您尚未結婚。 相反,您也可以在泰國再次結婚(可能),因為您可以從 NL 獲得您未婚的證明。 因此,荷蘭大使館必須簽發無異議證明(結婚證明),有了該證明,您就可以在泰國再次結婚。 而且在泰國,與兩個伴侶結婚也是不允許的。

    所有這些除了您的伴侶可能對您的養老金/國家養老金和您的遺產提出的任何索賠之外。

    不在荷蘭登記婚姻的理由是什麼?

    • 阿傑 說起來

      第一句話就已經表明婚姻將通過荷蘭大使館合法化。 那麼它是否不會自動在海牙註冊?

      • 丹尼斯 說起來

        不,據我所知。

  2. 哈羅德 說起來

    鑑於自 1 年 2015 月 XNUMX 日起,有關合夥企業的 AOW 發生了變化,您不再有資格為您的伴侶獲得補貼。 因此,您只能領取已婚人士國家養老金的一半。

    但是,如果您與伴侶分居,您有權領取單一國家養老金。

    所以我會仔細考慮一下你面對這種情況該怎麼辦。

    • 亨克 說起來

      對此進行一些補充是必要的。 如果該男子出生於 1 年 1950 月 300 日之前,您可以獲得伴侶津貼。 我在泰國合法結婚,而不是在荷蘭。 同居者還可以領取伴侶津貼,前提是男方出生,見上文。 因為我的妻子比較年輕,所以我每個月得到大約XNUMX歐元的津貼。

    • 說起來

      這是不正確的。 如果您有註冊伴侶關係或已婚,即使您不住在一起,您也無權領取單一國家養老金。

      • 亨克 說起來

        每個月領取一半的已婚國家養老金,加上我泰國妻子的補助。 SVB 做出決定! 我出生於 1 年 1 月 1950 日之前。 我的妻子今年 40 歲。

        • 法國妮可 說起來

          各位,

          無論您是否已婚或是否擁有註冊伴侶關係都不再重要。 重要的是生活狀況。 新規則適用於1年2015月1日之後所有已經或將有權領取養老金的人。 自2015年50月50日起,新案件的伴侶津貼被取消。 每位合夥人在其退休年齡時都會收到其 AOW。 這是最低工資的XNUMX%。 如果兩人中的一方尚未達到退休年齡,政府就會認為年輕的一方應該開始工作。 如果雙方均已達到退休年齡,他們將各領取最低工資的XNUMX%。 這就是現實。

          如果養老金領取者獨居,他或她將獲得獨居福利,即最低工資的 70%。 如果該人開始同居,該人將失去獨居福利,並且只能獲得最低工資的 50%。 如果伴侶尚未達到退休年齡,那麼該人應該開始工作。 如果同居關係破裂,該人將再次獲得獨居福利。

          對於仍然享有伴侶津貼(1年2015月70日之前)的舊案,例如您,如果他或她結束同居,他們將失去該津貼。 在這種情況下,該人將獲得最低工資 50% 的獨居福利。 如果該人稍後再次開始同居,該人將失去獨居福利,新福利將為最低工資的 XNUMX%,並且他或她將不會再次獲得伴侶津貼。 因此,他或她最好不要再住在一起。

          補充是可能的,但它們有嚴格的規則,類似於社會援助福利。

          它可能會變得更加瘋狂。 根據新規定,獨居者領取最低工資的70%,有未成年子女(單親)的人領取最低工資的50%。 就我而言,我最好把我的妻子和孩子一起“扔掉”,而不是只把我的妻子“扔掉”。 換句話說,如果您家裡有未成年子女,您的領取金額將減少 20%。 福利國家萬歲。

          • SOI 說起來

            但是親愛的弗蘭斯·尼科,對吧? 為什麼會引起憤怒? SVB 在其網站上多次明確表示,與自己的孩子、繼子女或寄養子女住在一起的單親父母可以獲得單身人士的 AOW 養老金。 甚至在單獨的章節和段落中提到了這一點:

            http://www.svb.nl/int/nl/aow/wonen_met_iemand_anders/eigen_kind/
            您與 18 歲或以上的兒童住在一所房子裡
            如果您與自己的子女或繼子女或年滿 18 歲以上的寄養子女單獨居住,您將領取單身人士 AOW 養老金。 這是最低淨工資的 70%。

            http://www.svb.nl/int/nl/aow/wonen_met_iemand_anders/samen_wonen/
            即使有人與 18 歲以下的孫子住在一起。

            如果孫子女年滿 18 歲,其身份將被視為多年寄養子女,單一國家養老金將繼續適用。

  3. 麥約翰 說起來

    該男子已經在泰國合法結婚,而且婚姻也在荷蘭大使館合法化,因此不能再結婚。

    使館已頒發一次舉辦marragae的證書。

    你給丹尼斯的建議有些奇怪,或者你沒有完全理解這個問題

    • 丹尼斯 說起來

      親愛的約翰馬克,

      在泰國合法有效的婚姻不會在荷蘭自動得到承認。 經荷蘭大使館認證的結婚證當然並不意味著在荷蘭進行婚姻登記!

      此外,在這種情況下我總是只給出1個建議:聯繫大使館。 所有其他的“建議”,包括我的,都只是善意的意見。

  4. 說起來

    如果您的伴侶不住在荷蘭,在這裡登記婚姻沒有任何優勢。 事實上,你在曼谷註冊就已經走得太遠了。 自1年2014月2日起,實行“雙居計劃”,即XNUMX個人各自經營自己的家庭並支付自己的住房費用,無論你們在一起的金額是多少,都可以保留單身人士的國家養老金。 因此,在您的情況下,只要您未婚,您就可以讓單身人士保持清醒。 因此,如果 SVB 知道這一點,您將獲得“已婚人士”國家養老金,無論您是否住在一起。 只要看看SVB網站上的“兩居計劃”就可以了。

    • 哈羅德 說起來

      已婚?如果你們住得很遠,你們應該可以將其視為與食宿分開(他們現在可能稱之為其他名稱)。顯然他們不常見面。

      我一個人住,但因為有人住在我家,伴侶的養老金就強加給了我,否則我只能領取已婚國家養老金的一半。

      既然你們住得如此遙遠,為什麼現在不談論分居呢?

  5. Leon1 說起來

    韓老師說得對,如果你結婚或者註冊伴侶關係,你必須向SVB報告,你會收到一份表格,你必須填寫有關情況,你也可能會受到SVB的拜訪。
    當你登記時,你的國家養老金肯定會減少300歐元,但你的津貼會略有增加。
    SVB 的網站還包含您在 AOW 中收到的較少物品的列表。
    不會以此作為建議開始。
    Leon.

  6. 飛雷諾 說起來

    我是比利時人,五個月前在泰國結婚,在曼谷大使館登記並在國家登記冊上列出,你問福利,我的養老金從881歐元變成了1419歐元,這對我來說是一個很大的優勢
    問候雷諾德

  7. ko 說起來

    您的配偶無權獲得自己的 AOW(從未在荷蘭生活或工作過的所有人),因此您始終獲得單身 AOW。 即使你和 100 個人住在 1 所房子裡,而且你已經和 40 個人結婚了! (只要不是在荷蘭本土。與無權領取國家養老金的人結婚的人根本不需要繳納附加費!該規則僅適用於雙方都有權領取國家養老金的情況。什麼時候會有人讀到!

    • 說起來

      確實完全錯誤。 如果您與泰國人同居或結婚,您將不再領取單一國家養老金。 她自己是否有權享受福利並不重要。 您在這裡提出的主張是危險的,因此有疑問的人應該訪問 SVB 網站,對於是否有權享受荷蘭福利的合作夥伴之間沒有任何區別。

    • 東銘 說起來

      伴侶補充金僅適用於 01 年 01 月 1950 日之前出生的人士。 如果是這種情況,合作夥伴津貼必須在 01 年 01 月 2015 日之前申請。

    • 雷內文 說起來

      如果是這樣,請告訴我它在 SVB 網站上的位置。 泰國是與荷蘭簽訂條約的國家,會檢查您是否同居或已婚。 如果您同居或已婚,您將像已婚一樣獲得福利。

      • 法國妮可 說起來

        親愛的雷內萬。

        1 年 2015 月 XNUMX 日起的新規則以同居為基礎。 你是否結婚並不重要。 基礎是同居。 但柯的觀點是錯誤的。

    • 亨克 說起來

      嗨,柯,
      我對我的問題的所有不同答案感到有點困惑,但我希望你能給我正確的答案。 我的妻子沒有資格領取國家養老金,而且永遠也不會。 我必須在大灣區登記結婚嗎? 如果我這樣做,SVB 不會自動將我視為已婚。

    • 亨克 說起來

      然後他們在 SVB 就做錯了。 我為從未在荷蘭生活或工作過的泰國妻子收取附加費! 而且我讀書能力很好!

  8. 約翰 說起來

    這與累積的 AOW 權利無關,事實是,如果你們開始同居,你們將獲得 300 歐元的 AOW 減少。即使與您住在一起的人沒有收入。這個規則當然是相當反社會的:成本越高,收入越少。本規定自1年2015月XNUMX日起施行。

  9. 理查德傑 說起來

    如果您已婚,您只有資格獲得“已婚 AOW”。

    然後,雙方合夥人都將收到自己應得的份額(700 歐元/月)。未在荷蘭居住過的泰國合夥人沒有任何積累,也沒有任何權利。

    在這種情況下,NL 伴侶僅收到已婚人士每月 700 歐元的 AOW,而不是單身人士每月 1000 歐元的 AOW。

    在某些條件下,您可以獲得合作夥伴津貼(700 歐元/月)。 例如,您必須出生於 1 年 1949 月 XNUMX 日之前。

    與泰國伴侶結婚通常意味著您每月會損失 300 歐元!

    • 亨克 說起來

      2014年,我在泰國與一位泰國人結婚。 我於 2014 年 300 月向 SVB 報告了此事。 我的單身人士福利被停止了,但我立即收到了超過已婚人士 AOW 一半的額外 1 多美元。 由於我出生於1年1950月XNUMX日之前,我將繼續領取額外津貼。

  10. 漢斯·布爾斯馬 說起來

    有趣的。 我在泰國正式結婚,並打算在海牙登記。 我現在 58 歲,想知道這在適當的時候與 AOW e/o 公司養老金相關是否在財務上合理(一旦我 60 歲)
    我想听聽這個。 例如

  11. SOI 說起來

    定期針對 AOW(以及與此主題相關的)提出許多問題。 當然,答案是相對應的。 然而,除了上述評論之外,正確和錯誤的答案也同樣頻繁地給出。 他們都錯了。
    當亨克問他是否有權獲得“AOW with Single Allowance”(他根本沒有詢問伴侶津貼)時,答案是:是的,他在不同居的幾個月裡享有該津貼! 這是因為只有一個標準適用,那就是:同居。

    對於 SVB(和荷蘭政府)來說,了解某人是否獨居或是否一起居住非常重要。這就是問題所在:某人的生活狀況如何?不是生活狀況。這與結婚無關,也與您花費部分福利寄往遙遠的國家這一事實無關。重要的是:您是否與女人/男人/父母/孩子/祖父/祖母/阿姨/同事/男朋友/女朋友/等等/等等住在一起。
    (我在這裡忽略多人家庭的問題,因為它不適用於亨克的情況!)

    其他一切都無關緊要:不是說亨克只在泰國合法結婚,不是說這段婚姻是在曼谷的荷蘭大使館登記的,不是說他的泰國妻子每年只來荷蘭兩週,也不是說亨克住在NL住在公寓裡,並不是他每個月給泰國妻子寄錢,也不是他持旅遊簽證去TH。 這一切都無關緊要。 他自己應該知道一切。 SVB根本不感興趣。 SVB 感興趣的問題是:Henk 住在一起嗎?

    SVB只問Henk:你們住在一起嗎? 亨克的回答是:不,我不住在一起。
    SVB 然後問:Henk,你結婚了嗎? 亨克:是的,我根據泰國法律與一位女士結婚,但她常年住在泰國,每年只來我在荷蘭的家庭住址度假兩週。
    SVB:你有時會和那個女人一起住在TH嗎? 亨克:嗯,我們分開生活了大約半年(見問題中的第2點)。
    SVB:這是否意味著你和另一半在TH住在一起?
    亨克:如果我說實話,那麼我必須對這個問題回答“是”?
    SVB:那麼現在,我們將向您支付您在荷蘭居住期間的單一國家養老金,以及您在泰國同居期間的已婚夫婦國家養老金。

    其餘的:無關緊要! 就是這樣!

    • 鎳鈷 說起來

      Soi 幹得好,組合得很好,這就是亨克的樣子,沒有別的,住在一起,是或否,這就是它的全部內容。
      因此,亨克繼續向 SVB 報告:
      去泰國,在那裡住在一起,結果……在國家養老金的基礎上結婚了。
      來到荷蘭,獨自住在那裡,結果……單一的國家養老金。
      鎳鈷

    • 雷內清邁 說起來

      我認為這是一個非常有啟發性的解釋。 我已經找這個很久了。
      無論如何,它為進一步研究提供了很多起點。
      謝謝。
      (我現在可以假設這些說法是正確的。哈哈。)

  12. HAKI 說起來

    至於關於國家養老金的問題,我本人向布雷達SVB辦公室提交了它,在那裡我被告知這純粹是“共同生活或共享一個家庭”。 無論您是否已婚,或者其中一方是否沒有收入或養老金,都沒有關係。
    因此,如果您共用一個家庭,您就無權獲得“單身津貼”。 不要將其與合作夥伴津貼混淆,因為它具有不同的規則,正如讀者之前所描述的那樣。

    然而,國家養老金補助有一個例外,即如果一個人有2個家庭(例如泰國一個,荷蘭一個),因此一年中大部分時間分開居住,則可以申請單身補助。

  13. SOI 說起來

    亨克還提出了另一件事:2009年,他因泰國法律在泰國與一名泰國女子結婚。 他已在曼谷的荷蘭大使館使這段婚姻合法化,但(仍然)沒有在其居住城市的 BRP/前 GBA 處登記。 他自己應該知道這一點,但事實是:

    1- 例如,如果您在國外結婚並居住在阿爾克馬爾,則法律規定您有義務在阿爾克馬爾市的市政個人記錄數據庫 (BRP) 中登記您在荷蘭的婚姻。 當您回到荷蘭時,您可以執行此操作。 因此,即使您於 2000 年搬到泰國,2005 年在泰國結婚,並於 2015 年回到荷蘭。
    2- 回國後 6 個月內,您應前往市政 BRP(以前的 GBA)櫃檯。

    3- 如果您不這樣做,市政府可能會考慮對您處以“行政”罰款。

    4- 只要您居住在泰國(或國外),就沒有義務進行註冊。

    5-像亨克那樣通過荷蘭大使館使外國婚姻合法化是另一回事。 基本上他是這樣說的:聽著,伙計們,我娶了一位名叫某某的泰國女人,住在泰國這裡。 那麼為什麼不在他所在的城市向 BRP(前身為 GBA)進行登記呢?

    6- 如果您已使外國婚姻合法化,您可以(或不必)向海牙市政府登記婚姻。 請注意:這與預期的註冊不同。
    您在您居住或將再次居住的市政府進行登記。

    為什麼要登記結婚? 一方面,防止權宜婚姻,並在離婚時保證外國婚姻伴侶享有相同的權利,例如在配偶死亡的情況下,在繼承問題上,或保護任何(繼)子女的權利。 也是為了防止行政欺詐,例如,如果配偶每年與配偶同居 6 個月,但仍希望獲得每年 12 個月的 AOW 和單一津貼。

  14. 理查德傑 說起來

    我傾向於同意Soi的解釋。

    Soi,您能否提供一個鏈接,可以在 SVB 網站上找到您的解釋?

    謝謝!

    • 鎳鈷 說起來

      RichardJ,這裡有來自 SVB 網站的文本。

      你們要結婚或同居

      已婚或與他人同住的人將獲得與獨居者不同的 AOW 金額。
      你獨自生活嗎? 然後您將獲得未婚人士的 AOW 養老金。 這是最低淨工資的 70%。 您要結婚或與別人同住嗎? 然後您將收到已婚夫婦的 AOW 養老金。 這是最低淨工資的 50%。 如果你們都已達到國家養老金年齡,那麼你們將一起領取 100%。

      您已婚或註冊伴侶
      我們對婚姻或註冊伴侶關係沒有區別。 在這兩種情況下,您都有權為已婚夫婦領取 AOW 養老金。 這是最低淨工資的 50%。 有一個例外:您是否已婚或註冊伴侶,並且您是否與伴侶永久分居? 那麼我們假設您在以下情況下獨自生活:
      • 你們都過著自己的生活,就像沒有結婚一樣
      • 你們都經營自己的家庭並且
      • 這種情況是永久性的
      然後,您將收到未婚人員的 AOW 養老金。 這是最低淨工資的 70%。

      我們住在一起是什麼意思?
      就 SVB 而言,如果您符合以下條件,則您住在一起:
      • 一半以上的時間與 18 歲或以上的人一起住在家裡,並且
      • 分擔家庭開支或互相照顧
      日常行為表明人們是否分擔家庭費用和/或互相照顧。 這不僅僅是“一起付錢”,還包括使用彼此的財產(例如汽車)以及互相幫助做家務(購物、做飯、洗衣)。
      我們稱與您同住的人為“伴侶”。 這可以是您的配偶、男朋友或女朋友,也可以是兄弟、姐妹或孫子。 如果您同居,您將獲得已婚夫婦的 AOW 養老金。 這是最低淨工資的 50%。
      AOW 和聯合家庭 (pdf, 656 kB)

      雙居規則——如果你們都擁有一個家怎麼辦?
      您有一半以上的時間與 18 歲或以上的人一起在家中度過。 你們都有一個家。 在這種情況下,您將被視為非同居。 這種情況稱為兩院規則。 許多條件適用於此:
      • 您未婚並且
      • 你們都有自己的出租或自住房屋; 或用於輔助生活或集體生活的出租房屋; 或基於使用權或實際居住權的房屋,以及
      • 你們都已按照自己的地址在市政府登記,並且
      • 您支付您自住房屋的全部費用和費用,並且
      • 您可以自由處置您自住的房屋。

      亨克已婚,因此兩居室規則不適用。 為什麼? 虐待? 欺詐罪? 明晰?
      鎳鈷

      • 理查德傑 說起來

        謝謝,尼科。

        根據您上面給出的文字,我認為Soi畢竟是錯誤的。

        索伊寫道:
        “對於 SVB(和荷蘭政府)來說,了解某人是獨居還是共同居住非常重要。 這就是問題所在:某人的生活狀況如何? 不是生活狀況。 這與結婚無關,也與花費部分零用錢寄往遙遠的國家無關。 它是關於:你是否與妻子/丈夫/父母/孩子/爺爺/祖母/阿姨/同事/男朋友/女朋友/等等/等等住在一起。
        (這裡我不會考慮多人家庭的問題,因為它不適用於Henk的情況!)”。

        總之,不僅是你的生活狀況,你的生活狀況(結婚與否)確實很重要。 如果您滿足這兩個標準之一,您就屬於已婚 AOW。

        Soi,你能對此發表評論嗎?

        • SOI 說起來

          如果主持人允許,我想根據要求,最後說以下幾點:

          正如我之前所說,對於此類話題,錯誤答案與正確答案一樣多。 甚至或多或少是錯的還是對的。 不過,SVB在這方面肯定有正確的答案。 那就問問 SVB 吧,讓 @Haki 昨天下午 14:23 去做吧。 通過 SVB Breda 閱讀他注意到的內容。

          您還可以在 SVB 網站上看到,作為 AOW 福利,向獨居者提供 70% 的最低工資,向同居者提供 50% 的最低工資。 所有其他百分比和計算都涉及例外情況,並且他們沒有提及提問者亨克的例子。

          從網站上的文字也可以得出,生活狀況領先。此外,對於某些特殊情況,居住狀況也可能是決定因素(因此,登記的伴侶關係等同於婚姻。)未婚作為居住狀況也適用,例如圍繞兩居規則,例如大約
          http://www.svb.nl/int/nl/aow/wonen_met_iemand_anders/samen_wonen/u_heeft_een_relatie_maar_woont_niet_samen/

          但就提問者 Henk 而言,僅適用於他已婚,並且某人與 SVB 住在一起,如果他或她:
          1- 一半以上的時間與 18 歲或以上的人一起住在家裡 2- 並分擔家庭費用
          3-或者互相照顧。
          同居者領取的 AOW 養老金為淨最低工資的 50%。

          沒有詢問居住情況,也沒有任何相關通知。

          在 Henk 的情況下,上述 3 點從他與伴侶在 TH 度過的每個 3 個月期間的第一天開始適用。

    • SOI 說起來

      http://www.svb.nl/int/nl/aow/wonen_met_iemand_anders/samen_wonen/u_heeft_een_relatie_maar_woont_niet_samen/

  15. 雷內清邁 說起來

    親愛的亨克,
    不知道你在荷蘭有沒有領取公司養老金。
    如果您希望您的伴侶在您去世後獲得福利,您還必須為此做出安排。 然後您必須申請伴侶的養老金。 結果,您自己領取的養老金福利將減少。
    每個養老基金的合夥人構成規則有所不同。
    我想我會讓你知道的。 😉

  16. 杰拉杜斯·哈特曼 說起來

    有了 AOW,您有義務向 SVB 報告在國外締結的婚姻的金額分配情況。 在伴侶仍在泰國等待來荷蘭與配偶定居的許可期間,SVB 可以發放補助金,前提是每月向泰國伴侶轉移一定的最低金額用於贍養費。 在國外單獨結婚並向使館申報的基礎上,SVB不向泰國伴侶支付終身津貼。 如果單獨居留,居住在荷蘭的 AOW 人士有權在其單獨居住在荷蘭期間獲得 AOW 補助,最高可達法定最低限額。 此外,AOW 養老金領取者每次出國旅行都必須向 SVB 說明旅行的持續時間和原因。 如果您指定與泰國的伴侶同居,則津貼將在此期間失效。 如果婚姻期間雙方都居住在荷蘭,並且 AOW 補充有伴侶津貼,並且雙方都決定移民到泰國,則伴侶津貼將失效給泰國伴侶。 根據泰國法律,也適用於將居住在泰國且持有泰國護照的兒童的克格勃和兒童福利附加費。 居住在荷蘭時適用的 AOW 補充在移民時到期。 如果您在這里納稅,LB 將從 AOW 中扣除。 任期屆滿後
    出境時的年度申報與 AOW 轉移到的締約國有 SVB 安排。 如果 AOW 是全額轉讓,則接收者作為居民必須為此繳納地方稅。

  17. 羅尼拉普勞 說起來

    作為一名比利時人,我對整個 AOW 案件一無所知。 我要走了,所以我不能說什麼

    然而,我是唯一一個質疑這個問題的人嗎?
    在我看來,這更像是兩個人之間的商業協議,而不是婚姻。嚴格來說,婚姻當然也是商業協議,但嘿…
    然而,在我看來,這個問題更集中在“我是否能從婚姻合同中獲得最大的財務收益,或者是否有讀者可以給我一些建議,告訴我如何從中多賺一些歐元……”

    當然可能是錯的,但這就是我的想法......

  18. 威廉 說起來

    無論您是否已婚或同居,如果您向 SVB 聲明這一點,從那一刻起,AOW 人將獲得 50% AOW(+/- 1400 歐元),前提是他已累積 100% 並且出生1年1950月XNUMX日之前,如果伴侶沒有收入或收入很少,也會收到補助金,該補助金是根據伴侶的年齡計算的,補助金支付給Aow-er
    例子
    全國退休金領取者 50% +/- €700
    因此,40 歲的伴侶沒有累積 40-17 = 23 x 2% = 46%
    因此,夥伴津貼變成 54% = +/- 54x €700 = €378
    因此總計 +/- 700 + 348 = 1148
    繼續吧伙計們,做你的數學

  19. 說起來

    自 1984 年起與一名泰國女子同居,我於 2002 年結婚。婚姻在荷蘭登記。 從一開始我就有已婚的 AOW(當我後來退休時)加上我年輕妻子的補助金,金額等於我從 AOW 上從 SVB 收到的補助,已婚或未婚並不重要。 我去AOW的時候,泰國和荷蘭之間的條約還沒有合理化,沒關係,因為你只是失去了單身AOW的津貼,無論你去哪裡生活,你都會得到結婚的AOW,無論有條約還是無條約,已婚或未婚,加上一個可能。 年輕女性需支付附加費。 購買力津貼也是根據您在荷蘭居住的年數計算的。 我的妻子從未去過荷蘭,幾乎不知道它在哪裡。 她還擁有一個作為居民納稅人從稅務局獲得的 BSN 或社會安全號碼,我終止了這個號碼,因為根據一項新規定,你不能再這樣做了,我及時而且能夠這樣做。 如果您現在結婚,你們倆將自動被視為有荷蘭納稅義務。 還有更多。


青年反應

Thailandblog.nl 使用 cookie

得益於 cookie,我們的網站運行得最好。 通過這種方式,我們可以記住您的設置,為您提供個性化報價,並且您可以幫助我們提高網站質量。 了解更多

是的,我想要一個好的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