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讀者,

泰國稅務機關和荷蘭稅務機關如何處理從荷蘭獲得的股息? 作為目前的居民納稅人,股息稅是從我參與荷蘭 BV 的實質性權益支付的股息中預扣的。 此外,稅務機關允許我為其繳納所得稅(減去預扣的股息稅)。

如果我在泰國永久居留,幾年後成為非居民納稅人會怎樣? 荷蘭將繼續支付股息。

在 Lammert de Haan 最近關於報告的文章中,我沒有遇到任何關於“方框 2”方面的內容。

這在我找不到文本的新稅收協定中是否與 10 年舊協定的第 1976 條有所不同? 此外,由於官方語言,條約的文本讓我感到頭暈,在我看來,第 10 條中的百分比不再適用,因為它們早於盒子系統。

非常感謝您的回答。

真誠的,

約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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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對“泰國稅務局和荷蘭稅務海關總署如何處理從荷蘭獲得的股息?”的回應

  1. 埃里克 說起來

    Johannes,看看您顯然沒有找到的 Lammert de Haan 的建議:

    https://www.thailandblog.nl/lezersvraag/belasting-in-thailand-over-freelance-inkomsten-uit-nederland/#comments

    但你說的是“幾年”。 在這種情況下,我認為等待新條約更有意義。

    如果您是該 BV 的(唯一)董事:我假設您已經與您的 NL 稅務顧問討論瞭如果唯一董事不再居住在 NL 會發生什麼後果?

    • 約翰 說起來

      嗨,埃里克,

      非常感謝您的回答!

      我看過這個建議,但它涉及方框 1 的工作收入(舊條約第 15 條和第 16 條)。 我的問題更具體地涉及框 2 股息(第 10 條)。

      當我在泰國定居時,新條約確實已經生效,但我也想知道是否對可能的新第 10 條有任何了解,因為我在任何地方都找不到該條約,顯然仍處於草案階段; 甚至不作為此處有關該條約的主題的鏈接。

      約翰

  2. 約翰科昌 說起來

    最好只是等到新條約出現。
    但剩下的將是以下內容。 與條約 NL 泰國無關。 只是一般規則。
    BV位於董事大股東(DGA)或實際管理人員居住的地方。 如果 BV(或 NV)的實際管理人員移民,則 BV / NV 將隨所有者一起移動。 BV 必須結算隱藏儲備、財政儲備和商譽。 重要的是,荷蘭與實際管理人移民的國家簽訂了稅收協定。

  3. 拉默德哈恩 說起來

    你好,約翰,

    的確,我在泰國生活時很少關注專欄2。 這不是很常見的情況。

    正如您所描述的情況,它涉及所謂的參與紅利,即:您隨後擁有 5% 或更多的股本。 在另一種情況下,我們談論投資紅利,規則不同。

    根據現行條約,兩國都可以對此徵稅。 但是,根據條約第 23 條第 6 款,泰國隨後必須給予減稅。

    然後您想知道與泰國締結的新條約將如何安排。
    雖然新條約的文本還沒有出來,但我已經可以表達一種期待了。

    在經合組織稅收協定範本中,來源國對所謂的參與股息(最低資本參與為 5%)享有 25% 的稅收權利,對其他股息享有 15% 的稅收權利。

    然而,根據 2020 年財政條約政策備忘錄,與經合組織稅收協定範本相反,荷蘭的目標是對參與股息(即參與 5% 或更多)徵收獨家居住國稅。

    從經濟角度來看,這一目標也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畢竟,荷蘭經濟受益於外國資本的湧入。

    • 約翰 說起來

      謝謝蘭伯特,
      我越來越清楚,尤其是通過您的文章和回复,在稅收方面,在泰國生活幾乎沒有或沒有好處。 幸運的是,在其他領域還有很多好處。

  4. 約翰 說起來

    問題是目前的第 10 條實際上包含什麼(用 Jip 和 Janneke 的語言),以及是否有人看到條約草案中的條款是否發生了變化。

    你的其餘反應,移動的 BV 或其董事會,是完全不可能的; 對於露營地來說也不是那麼容易。

    • 埃里克 說起來

      約翰內斯,對於像你這樣持股 5% 或更多的股東,你可以通過“翻譯”第 10 條和第 1 條來輕鬆複製當前條約的第 2 條。

      官方正文如下:

      1. 一個國家的居民公司支付給另一個國家的居民的股息可以在另一個國家徵稅。

      2. 然而,此類股息可在支付股息的公司為其居民的國家徵稅,但所徵稅款不得超過股息總額的 25%。

      我用簡單的荷蘭語翻譯。

      1. 荷蘭的 BV 支付給泰國居民的股息可能由泰國征稅。 (這裡的居民是指一個人,而不是泰國法律規定的 Ltd。否則,您將被帶到其他問題。)

      2. 這些股息(根據子 1)也可能在荷蘭徵稅(因此加倍,參見拉默特的文本),但稅收不得超過總股息的 25%。

      在第 10 條中進一步說明了股息的含義。 文章的其餘部分是關於彼此有資本參與的公司,但我沒有在您的問題中的任何地方看到這種情況。

      我會認真對待 Johnkohchang 的聲明。 BV 董事會的移民可能會帶來不愉快的後果。 及時諮詢 BV 的顧問。 常用的解決辦法是移民者保留股東身份,但辭去董事職務。

      • 拉默德哈恩 說起來

        在這種情況下,不應認真對待 Erik、Johnkohchang 的評論(與稅務機關的和解)。 約翰內斯寫了一篇關於“露營地”的文章。
        這意味著這涉及荷蘭的常設機構。
        如果 Johannes 在移民後繼續在荷蘭設立常設機構,他不必與稅務機關就儲備金/商譽進行結算,因為這些將留在荷蘭(在他的 BV 中)。

        • 埃里克 說起來

          謝謝 Lammert,但我會盡快給您打電話。

  5. 約翰 說起來

    以上是對 johnkochang 意見的回應,而不是對其他回應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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