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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通過泰國法院和荷蘭的判決進行扣押。
恕我直言,您的回答有點太短視了。 荷蘭的判決在泰國絕對沒有任何意義。
你絕對確定這是可能的嗎? 我知道一個案件,這裡的法院和上訴法院的判決都沒有執行,沒有被泰國法院接管,甚至沒有上訴。 那是關於一筆沒有償還的銀行貸款。
如果您在荷蘭有附件,您必須親自通過法警通知此人,荷蘭的法警無權在泰國這樣做。 那麼在荷蘭,只有政府公報上的通知仍然可能存在,即此人必須就此附件進行報告。
第二; 為什麼荷蘭稅務機關不能扣押 Van Laarhoven 的資產並將其留給泰國政府。
通常情況下,如果被要求引渡,只有需要判處徒刑的嚴重罪行在泰國才合法。 因此,超過 9 個月的刑期,甚至低於 XNUMX 個月的刑期都無法得到治療。
我想知道這是否會得到處理以及判決是什麼,我提前說沒有機會。 僅當您在荷蘭有收入或您已經提前扣押了在荷蘭累積的養老金。 我自己做了那件事,沒收了一名律師的養老金資產,我也已被律師協會和紀律法庭暫停。 當然,一切都由法警完成。
Van Laarhoven 被關在這裡是因為他本可以在荷蘭賣大麻賺錢。 因此,泰國法官根據荷蘭的判決拘留了某人(甚至尚未宣布,因為荷蘭法官希望 Van Laarhoven 出席對他的審判!),並暫時沒收了他在泰國的財產。
細微差別:van Laarhoven 是法郎,而 Marit 的前任是泰國人(或荷蘭人?)。 如果事實證明那個前任是荷蘭人,那麼最好抓住他在荷蘭的收入來源(養老金等)。
所以這個故事並不完全清楚。 很遺憾。
你關於 Van Laarhoven 的故事是不正確的。 他不是根據荷蘭的判決被泰國法院“拘留”,而是因為在泰國洗錢。 請堅持事實。
不,Teun,van Laarhoven 只被判洗錢罪,而不是在荷蘭賣大麻。 泰國法院發現,10年內有25次大筆款項從世界多個國家轉入泰國,然後分發給在泰國的家人和朋友,但Van Laarhoven無法解釋這筆錢的來源。
泰國法律制度的一個奇怪把戲是,洗錢最高可判處 4 年的刑期,但隨後乘以 25 倍,即 100 年,實際上是 20 年。
我們不會談論荷蘭檢察官、荷蘭駐曼谷大使館聯繫人和大使館本身的作用。 好的,一秒鐘。 荷蘭當局,尤其是駐曼谷的大使館應該知道泰國法律制度是如何運作的,因此不應該向泰國當局提出進一步協助和調查的呼籲。 非常愚蠢。
Van Laarhoven 並沒有根據 NL 的判決被定罪,而是被一名泰國法官以違反泰國法律為由:用毒品賺取的錢洗錢。
沒收你荷蘭前任(我假設是荷蘭人)在泰國的財產我認為原則上是可能的,因為來自阿珀爾多倫的騙子在華欣有一座別墅,荷蘭受害者沒收了它:
https://www.destentor.nl/apeldoorn/dure-thaise-villa-van-incassofraudeur-u-toch-naar-slachtoffers~a7d934ce/
你確定他沒有來自 NL 的收入可以輕易沒收嗎?
如果沒有,我會做的是:發送電子郵件給這裡的律師。 有人為我做了一些事情(就文件而言是一件小事)在費率方面非常合理。 澳大利亞人開爾文和他的泰國妻子,她是一名律師。 http://www.thai888.com.
(如果你最終和她做生意,先看看她是否專攻癲癇發作。)
同時你給你的前任發了一條訊息,說你已經在泰國聘請了律師,誰知道,也許他會氣喘吁籲地接受這件事。
如果沒有,請在這裡詢問該律師是否(例如)發了一封信。 那他肯定會有點悶。
出色地,
我認為你最好承擔你的損失,因為只有律師才能從他在泰國的案件中獲益。
如果外國人必須支付贍養費,我認為整個司法系統都不會在乎。
我認為有超過一百萬的泰國男人沒有支付贍養費就離開了他們的妻子和孩子。 他們有更重要的事情要處理。
格里特
承擔損失? 這是通常必須支付到孩子至少 18 歲的贍養費。 我認為報告這一點有點誇大了你的損失。 這種贍養義務可能需要很多年。 我建議 Marit 聯繫國家撫養費徵收辦公室 (LBIO),這是一個在未付款時收取贍養費的政府機構。 畢竟,他們能夠在荷蘭獲取任何形式的收入。 我不知道這在未來退休時的可能性有多大,但絕對值得一試。
在我看來,接受「損失」是最後的選擇...
這裡沒有提到兒童。 我同意應該支付子女撫養費。 他們永遠是受害者,作為父親,您和母親一樣對孩子的福祉負有責任,即使他們不與您同住。
另一件事是伴侶贍養費。 我覺得令人難以置信的是,荷蘭的法律制度不關心誰應該為破裂的婚姻負責,絕對不會檢查接受者是在找工作還是有工作。 最重要的是:當接受者有工作時,再次失去它,付錢的前伴侶可以再次吸收它。 您是否作為付費伴侶進入新婚姻也無關緊要。
父親國家最大限度地偏袒贍養費接受者。
我應該知道,因為這一切都發生在我身上,我必須奮鬥兩年才能存夠足夠的錢在泰國生存。
我的前任也已經從一家託收公司寄來了掛號信,我只需要支付一大筆錢。 我立刻把信扔進了垃圾桶! 這個是寄到泰國這裡的。
親愛的瑪麗特,談到你的孩子,我會說:你要求贍養費是對的。 孩子們有權這樣做。
什麼時候給自己的贍養費? 對不起,不,我不明白。 去上班,照顧好自己。 你丈夫多年來一直這樣做。 女人非常想要解放,不需要我們男人。 但是,當涉及到金錢時,他們同樣樂於張開雙手(兩者)以接收額外的便士(對不起,也許不是你,我的前任)。
一般情況下,銀行不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合作。
只有在犯罪嚴重的情況下,有時才會在巨大的壓力下敞開心扉。
即使過去有法院裁決,銀行當時也拒絕任何合作。
這意味著有債務或逃避付款義務的人不必擔心有人來泰國取錢,也就是銀行或金融機構。 因為如果不付款,他們總是會聘請法警,但如果他們在這方面沒有義務或沒有義務... 或者,如果某人在荷蘭永久註銷,是否仍有區別,是或否。
泰國沒有機構可以向不情願的伴侶收取贍養費,就像在荷蘭一樣。
在這種情況下,泰國機構應在泰國收取贍養費,將其轉交給荷蘭的機構,然後由荷蘭機構在荷蘭支付。
所以這是不可能的,因為泰國不存在這樣的機構。
如果沒有來自荷蘭的收入,那將是非常困難的。
嘗試將其呈現給 LBIO。
據我所知,在泰國,每筆未支付的贍養費都需要重新出庭。 所以一年要打12次官司。
這就是泰國人不支付贍養費的原因,儘管在離婚時書面上註明了這一點。
只要沒有在 Amphur 登記結婚,就無需支付贍養費。 泰國男人不想結婚的原因之一。
泰國不是允許這樣做的 1956 年《紐約公約》的締約國。
所以這是一個死胡同。
《護照法》第 22(d) 條確實提供了護照提醒的可能性。
藝術。 22
拒絕或撤銷可應其所涉部長或市長和市議員委員會、省行政長官、行政委員會或其他授權收集其所涉公法法人的機構的請求作出,如果合理懷疑某人,
a. 疏忽履行其在沙特王國其中一個國家繳納稅款或社會保險繳款的義務,或
b. 疏忽履行償還政府授予他的任何貸款、贈款或無息墊款的義務,或
C。 疏忽履行法律賦予他的義務或王國法院判決確定的義務,即支付可從他那裡追回的福利、政府產生的可從他那裡追回的費用,或預先資助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的資金,或者
d. 疏忽履行法定撫養義務或王國法院判決確立的撫養義務,
通過留在王國的一個國家的邊界之外,將避免收集應付金額的法律可能性。
===
沒有提到具體的時間範圍。 這在多大程度上是一個現實的選擇,在我看來也是 LBIO 的一個問題。
荷蘭和泰國的條約內容我不熟悉,但根據個人經驗我敢說,歐盟以外的民事訴訟和判決一般都可以扔進垃圾桶。 這既有用又煩人。 刑法當然是另一回事。
祝瑪麗好運。
不支付贍養費是一種應受懲罰的罪行,改變生活方式以致無法再支付贍養費也是一種違法行為。 可以通過法院沒收此處存在的任何財產(房屋、汽車等)的 Du7。 當他來到荷蘭時,我似乎也有可能在海關發現他。 也有男人必須更新護照的時刻,也許那裡有空間。 我會聯繫一位好律師。
清楚的解釋
https://www.rijksoverheid.nl/binaries/rijksoverheid/documenten/brochures/2011/01/03/internationale-alimentatie/brochure-internationale-alimentatie.pdf
第一段之後已經很清楚了:泰國不是紐約條約的成員…………
因此,泰國和周邊國家不在名單中……,但令我驚訝的是,巴基斯坦卻是一個有點厭惡女性的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