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問題:為什麼我會收到 2015 年泰國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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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月2016

親愛的讀者,

我於 25 年 08 月 2016 日在 Cha am 市登記。 為了在荷蘭獲得保費和工資稅豁免,稅務機關需要泰國稅務局的聲明。

這樣就安排好了。 我仍將收到 90.000 年 2015 萬泰銖的稅單,並承諾在 2016 年底將繳納相同的稅金。

即使我在 2015 年 2016 月註冊,我如何才能收到 XNUMX 年的評估?

我覺得這個問題不太對勁,誰能解答一下?

真誠的,

漢斯

對「讀者問題:為什麼我會收到 14 年泰國納稅評估?」的 2015 則回覆

  1. 呂德 說起來

    這取決於您何時來到泰國居住。
    您於 2016 年向稅務機關登記的事實並未顯示您有 2015 年稅務義務。
    如果泰國稅務機關向您發送 2015 年的稅務評估,他們顯然認為您有 2015 年的納稅義務。
    由於已經計算了稅額,顯然是根據您自己申報的東西計算的。
    (也許是您為了居留證而轉入泰國的錢?)

    如果您當年在泰國停留超過 2015 天,則需要繳納 180 年稅金。
    我無法判斷是否屬於這種情況,但如果不是,您應該與泰國稅務機關進行討論,以此作為評估的依據。
    最好是在總部。

    這個故事適用於來自荷蘭的收入。
    如果您在泰國有收入(不是利息收入),事情就會變得更加複雜。

  2. ERIK 說起來

    尋找泰國會計師或稅務專家。 曼谷郵報上有廣告。 請注意提交投訴的截止日期,切勿錯過! 需要快點。

  3. 喬普 說起來

    是的,如果您允許自己受到荷蘭稅務機關的勒索,這就是您所得到的結果。 稅務機關必須尊重法律和條約,而不是假裝它們凌駕於法律之上。
    當然,您無法在泰國收到 2015 年的稅務評估,因為您當時並不住在這裡。 顯然沒有向泰國稅務機關很好地解釋。

    • 呂德 說起來

      漢斯寫道,他於 2016 年在市政府登記。
      他沒有寫下他在泰國待了多久。
      因為我不認為有人在假期三週後決定移民,所以他很可能在3年已經在泰國待了很長時間了。
      據泰國稅務機關稱——考慮到他收到了納稅評估——顯然超過了 180 天。

    • 拉默德哈恩 說起來

      我完全不明白荷蘭稅務機關的勒索與泰國稅務機關徵收的評估之間的關聯。

      此外,遺憾的是,關於提問者是否在2015年居住在泰國以及當年是否為泰國貢獻了收入的資訊缺失。 這就是全部內容。 所以我想先回答這個問題。

  4. 頌猜 說起來

    在市政府的登記與您的稅務評估金額無關。

    在這種情況下,重要的是您180年在泰國停留的時間是否超過2015天(不一定是連續的)。這可以透過護照上的出入境印章進行檢查。
    此外,只能對您2015年帶到泰國的收入金額徵稅。

    網站上寫得很清楚 http://www.rd.go.th/publish/6045.0.html

    這可能不適用於您。 然後您可以向泰國稅務局申請退款。

  5. 古斯 說起來

    只是不付錢。 他們只是在嘗試一些事情。 如果你上當了,他們還會有暫時的喝酒錢。
    為什麼不問問他們是怎麼計算的呢? 即使他們有來自荷蘭的數據。 你能證明你還沒住在這裡嗎? 2016 年是最好的談判時間。 或者根本不付錢。 您有荷蘭稅務機關的證明。 所以你告訴華欣的他們你將再次在荷蘭納稅。 在泰國,您隨時可以協商稅收。
    這裡納稅的人多嗎? 我不知道有誰這樣做。
    你只是一個外星人。 所以我認為他們不能收稅。

    • 拉默德哈恩 說起來

      「你只是一個外星人。 所以我認為他們不能徵稅。”

      那麼泰國稅法必須在本週末進行修改。 上週情況依然如此。

      為什麼不先查閱 Thaiblog 上發布的稅務檔案(由 Erik Ku​​ijpers 和我編譯)。 許多有關稅收的問題都可以在那裡找到答案。

      順便說一句,此文件中的許多內容需要整容,但您期望什麼:安裝兩年後!

  6. ERIK 說起來

    「什麼都不做」是最糟糕的建議。 泰國稅務機關也有強制措施。

    在泰國找到一位稅務專家(我已經建議過),並隨身攜帶您提交的納稅申報表或您在辦公室告訴或證明的所有內容。

    你說90.000泰銖? 如果您未滿 26.000 歲或沒有殘疾,這相當於在泰國納稅的收入約為 65 歐元。 如果你有這樣的收入,你可以。

    • 呂德 說起來

      漢斯可能在 2015 年帶錢進入泰國,以獲得泰國居留證。
      如果他2015年在泰國停留超過180天,這筆錢將被徵稅。

      與租稅協定相關的此程序是否在所有情況下都是合理的則是另一回事。
      泰國稅務機關基本上對您帶入的所有資金徵稅,因為他們根本不知道這筆錢的來源。
      如果這筆錢已經在荷蘭繳稅,泰國不繳稅。
      但你必須先自己證明這一點,否則他們會簡單地認為你沒有在荷蘭納稅,因此必須在泰國納稅。

      當然,這本身並不奇怪,因為如果他們不要求提供該證明,(幾乎)每個人都會說他們已經在荷蘭納稅了。

  7. 戴維·H 說起來

    這裡是泰國所得稅網站的鏈接,您可以在其中找到與泰國簽訂稅收協定的所有國家。您還可以按 PDF 格式下載您所在國家/地區的相關協定。
    我了解您所在國家支付的退休金始終在支付國家徵稅,但對於額外年金或私人退休金、保險退休金,這可能有所不同,如果不徵稅,可以在泰國徵稅(由您選擇) 。然後)在你自己的國家。

    http://www.rd.go.th/publish/766.0.html

    PS
    180 天規則顯然是一條一般規則,由於稅收協定而消失了......我可以理解那些複雜的條約不能放在他們網站上的幾行上!

  8. 法國妮可 說起來

    對於荷蘭人來說,以下是荷蘭和泰國之間稅收協定的全文: http://wetten.overheid.nl/BWBV0003872/1976-06-09.

    我找不到比利時的。

    • 拉默德哈恩 說起來

      只是作為此消息的補充。

      有關比利時-泰國稅收協定,請參閱:

      http://ccff02.minfin.fgov.be/KMWeb/document.do?method=view&nav=1&id=c8b91e33-78aa-4f99-96fc-c6c368a2a5c9&disableHighlightning=c8b91e33-78aa-4f99-96fc-c6c368a2a5c9/#findHighlighted

      與荷蘭-泰國租稅協定最重要的偏差是,公司退休金也在比利時課稅(見協定第 17 條)。 此外,該條約還有一個剩餘條款。 荷蘭-泰國租稅協定中缺少這樣的條款(儘管它並不重要;參見協定第 21 條)。

      有關其他說明,請參閱:

      http://ccff02.minfin.fgov.be/KMWeb/document.do?method=view&id=9f870d6b-aec0-4674-a815-bdbf95a639aa#findHighlighted

      David H. 已經發布了泰國締結的所有稅務條約的有用連結。 這是我在日常工作中用得最多的:

      http://www.rd.go.th/publish/766.0.html

  9. 雷內文 說起來

    如果您收到泰國稅務機關的稅務評估,您必須自行提供資訊。 您是否正確接受評估取決於您提供的內容。 如果您轉入 800000 泰銖以獲得延期居留,則這不是收入。 但是,如果您表明這是收入,則必須支付。 這將少於 75000 泰銖。 如果他們將其視為年收入,則每年支付。 所以問題正是你向泰國稅務機關報告的內容。 這通常是根據條約在荷蘭不徵稅的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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