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本博客讀者。 幾天前,對 AOW 福利的扣除/折扣進行了廣泛的討論,我注意到幾乎沒有一個帶有參考資料,並且是即興寫下的。 在與 CRvB 就此問題進行 7 年不成功的訴訟後,我試圖通過這篇文章來闡明一些觀點。

關於國家養老金的扣除/折扣問題,我想澄清一下基本適用的國家法律和國際人權條約是如何產生的。 自 1970 年左右以來,我們(主要是右翼)政府和議會處理我們的民主權利和財產的粗心大意會讓您感到震驚。 而這個問題並不是歷屆內閣的唯一失敗。 想一想最近幾乎被普通人忽略的股息稅。

歷史始於 1990 年代,當時推定的民粹主義政黨 LPF(Fortuyn 名單)宣布,除其他事項外,移民同胞將獲得 NL 擺脫當時正在發展的經濟危機所需的經濟資源。發展是。 這對當時執政的紫色內閣 Kok-2 來說是個好消息,也是 BEU(限制出口利益法案)發展的一個受歡迎的論點。 在國務秘書 Robin van Linschoten 的領導下開始製定 BEU 法,後來由於“CTSV 事件”問題缺乏誠信而不得不辭去內閣職務。 告別後,他再次因自己 BV 的增值稅欺詐而上新聞。 據我了解,本案上訴後尚未結案。 我們在荷蘭擁有具有崇高道德權威的優秀政治家,我們讓他們致力於製定新的社會法律。 來自頂部的 VVD 房子。

第一定律:

您很清楚 BEU 的第一條法律,生效日期為 1-1-1。 參議院和眾議院接受了許多公然的謊言和隱瞞重要信息(閱讀有關議會辯論的議會文件)。 根據這項法律,AOW 中引入了新的第 2000a 條,規定了未婚 AOW 領取者和其他移民到非歐盟國家的福利領取者的減免。 國際上規定,國家法律不得超越本國國界創設國家權力(管轄權)。 NL 政府犯了第一個錯誤,將第 9a 條添加到 AOW 法案中。 該條款恰恰旨在產生超越其國界的影響。 太違法了。

AOW 法案於 1957 年生效,其中第 1a 條於 1-2000-9 生效,以允許所有未居住在歐盟或 geass 之一的單身移民 AOW 接收者。 國家,扣留 20% 的折扣。 CRvB 認為,扣留措施符合打擊濫用同居和居住在荷蘭境外的合法目的。 CRvB 挪用了一項它沒有的權利,即制定對共同生活和共同生活的人權的評估。 畢竟,一個人出生在一個公社中,這個公社被稱為家庭,這是幸福社會的最終形式。 社會的基石。 當那個人成年時,他或她會找到一個伴侶重新組建家庭。 這是一項基本人權,永遠不能成為防止同居的金融交易的一部分,也不能賦予合法地位以進行金融制裁。 政府從未深入研究同居背後的人權。 禁止這項權利是對普遍人權的侵犯。 二是違反國際人道法。

UDHR-1948。 二戰後的聯合國人權宣言。 從國際角度來看,這不是一項條約,但它是國際公認的條約。 在宣言中,第 13 條描述了人們可以自由選擇在世界任何地方定居,而不會因本國的物質或經濟需求而受到阻礙。 因為只有在沒有退路的情況下,人們才能在自己的決策過程後期反對 SVB 的決定,而且總是被拒絕。 以下國際人權條約包含相應的條款。 然而,荷蘭政府確實設置了障礙,因此違反了強制性國際立法。 第三次違反國際條約。

注意:讀者應考慮到荷蘭法律對境外的人員和貨物(這稱為管轄權)沒有任何法律效力。 這也意味著稅收協定。 只有國際條約在那裡適用。 他,國家養老金領取者,也有權在沒有規定的情況下為自己的醫療和養老組織一些事情。 那,那是有住家幫助的,就這樣吧。 但荷蘭政府與此無關。

第一份名為 ICESCR NY-1966 的人權條約。 該條約規定,國家負責提供基本福利,包括醫療和養老服務。 照顧義務! 這不僅適用於福利,也適用於醫療和養老。 AOW 法(不包括第 9a 條)是 1957 年福利部分的一個很好的例子。 現在基本提供醫療和養老服務。 德里斯是一位有遠見的政治家。 這種照顧對世界各地的所有荷蘭人來說都是無條件的和義務的。 也在監獄裡。 迄今為止的所有人權條約,包括兒童權利條約在內,共有 9 項,都是以命令式的語氣寫成的。 這意味著每項條約都必須在字面上和精神上(任務和命令)得到遵守,並且不得根據任何個人見解或文化背景進行更改。 當時的附屬(108 個國家)國家和下級政府和司法機構,甚至荷蘭最高法院都沒有這樣做的權利。 AOW法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於1957年制定的。 不幸的是,多年來,政府一直沒有遵守這些嚴格的條件。 但是,當如此龐大的群體(選定的養老金領取者)對公民不利時,偏離基本問題就太過分了。 該條約還包括禁止成員國在新的雙邊條約中達成破壞主要文件的文字和精神的協議。 NL 必須在 BEU 的基礎上與 163 個國家締結(執行)條約。 根據該條約,這在國際上是非法的。 經過大量努力,迄今為止,這已在 40 個國家/地區取得成功,其中約 110.000(2014 年)單身國家養老金領取者居住在包括泰國在內的條約國家。 在其他 123 個沒有條約的國家中,大約有 4.000 名單身國家養老金領取者生活。 這 4.000 名 AOW 養老金領取者每年可在全職福利方面節省 19 萬歐元。 他們現在處於額外的劣勢,因為這些 AOW 養老金領取者將永遠不會再次領取福利。 荷蘭政府的第四項違法行為。 違反注意義務與歧視相結合。

ILO-118 公約。 本條約是第一個人權條約ICESCR NY-1的實際執行,因為不是所有的實際例子都可以在源文件中詳細討論,國際勞工組織已經制定了ILO條約。 例如,還針對特定海員群體制定了各種國際勞工組織公約。 ILO-1966 條約沒有其他人權條約那樣嚴格的條件。 在 118 年的一項判決中,CRvB 拒絕了基於該條約的扣除,之後政府終止了該條約。 暫停的 BEU 法律於 2003-1-1 恢復。 當然,這種取消並不意味著利益應該並保持可輸出的國際見解沒有消失。 但壓力暫時消失了。 但作為世界第二富有的國家荷蘭一定有充分的理由這樣做。 利己主義慶祝荷蘭 (VVD) 政治的主導地位。 這不是違法行為,而是對數百萬尚未並且將在一段時間內經歷這種情況的受試者的不雅行為。

第二項人權條約 ICCPR NY-2 更像是一項處理政府與公民之間法律和違法行為的條約。 就像“沒有證據就沒有懲罰”。 NL(也是 CRvB)多年來一直在違反這條規則。 NL的第五次違法行為。 這與立法機關與控制管轄權之間的腐敗非常相似(根據“trias politica”觀察的距離)。

荷蘭憲法 (Gw),特別是第 1 條和第 91 至 95 條,涉及國際條約的適用。 第 1 條保護公民免受基於婚姻狀況和居住地等因素的歧視和任意對待。 在這種情況下,與居住在歐盟國家以外的國外的他或她相比,AOW 養老金領取者享有的權利更少(注意:適用於荷蘭的注意義務在荷蘭境外也仍然有效)。 第 95 條賦予公民在與政府發生爭端時援引國際條約的權利,如果國家法律沒有這樣規定的話。 居住在國外的人總是這樣。 到目前為止,CRvB 已適用荷蘭立法和歐盟法規,但不適用於本案。 就我而言,CRvB 應我的明確要求拒絕適用人權條約。 這使我作為荷蘭公民擁有的一項基本權利不能使用。 我認為這是一種濫用,是法律上的不公正。 這也否定了翻案的可能性。 畢竟,CRvB是涉及社會保障案件的最高司法機關。 第六種違法行為,在荷蘭判例法中拒絕最高上訴。 這是有爭議的,因為國際法與它無關。 這是對政治權利的限制。

人格原則與屬地原則的應用。 在 BEU 法案生效之前,這些原則適用於所有社會福利的性質和目的。 人格原則適用於從總工資和福利中支付的捐款在世界任何地方都可以使用並由貢獻者所有的法律。 屬地原則適用於從工資總額中支付的保費和/或根據一項或多項社會立法要求雇主支付的保費。 它們僅支付給歐盟邊界國家內的荷蘭國民和歐洲人。 BEU法生效後,只有AOW法還屬於人格原則。 政府現在擁有對所有這些錢的所謂控制權。 所有其他福利的所有保費現在都進入國庫,財產轉移給政府。 社會保障立法史上又一次悄無聲息地盜竊公民的錢財。 想想之前工會的社保基金給政府的轉移,養老基金的掠奪。 畢竟,錢(財產)的所有者決定了錢的使用方式。 您了解,多餘的保費收入現在消失在政府的金庫中,不再用於支付它的目的。 以歐元收取保費,但以接收者所在國家/地區毫無價值的貨幣支付。 過去所有的社會基金現在都被默認關閉了。 公民現在對他們的錢去哪裡沒有發言權。 想想目前正在討論的養老金改革。 擔心國家養老金和自管養老基金會走向相同的方向。 “大哥你是什麼”。 由於人口老齡化,部分國家養老金福利已經由稅收收入提供資金(這稱為稅收,意味著更少的控制)。 部分原因是國家養老金保費從 19,7 年起固定為 1997%,當時沒有必要,現在是。 多年來,政府一直是我們民主制度中的一個不可靠因素。 內閣聯盟中的朋友和派系中的團結行為受到議會中的保護。 眾議院的健康諮詢通常不再是一種選擇。

新條約是為 40 個國家(包括泰國)起草的,要求授予管轄權以監督荷蘭人在外國領土上遵守荷蘭立法。 這些條約與 ICESCR 條約相衝突(見上文第 3 條)。 太違法了。 這使得其他非條約國家的單身 AOW 接受者處於額外的劣勢,因為他們無法避免終身減少。 這種折扣是他們國家養老金的一部分,國家養老金的收入損失可能超過 100.000 歐元。

採取的行動。 我曾五次致信二議院,分兩次組成,所有小組主席和社會事務委員會成員。 委員會的反應:“我們已經註意到你信的內容,如果有理由我們會回來處理”。 寫信給社會事務和就業部長 5 次。 回應:“我沒有計劃改變我們的政策。” 所以政策是保持沉默,剝削那些老人,讓他們變窮,這樣他們就不會損害經濟。 可以想像到對這項政策的更強有力的描述,但我會把它們留給自己。

特殊情況:我沒有聽到任何人談論移民後在荷蘭可以買到的(自住)房屋。 現在,這被添加到荷蘭的住房存量中。 政府免費使用它,從而避免了為容納住房市場上的首次購房者、尋求庇護者和難民而進行的重大投資。 查看! 這些 AOW 接收者也將不再獲得各種補充。 查看! 不用說,AOW 養老金領取者必須繼續在荷蘭納稅,因為他們不再使用那裡的規定。 呃呃呃! 保留的收入在離開荷蘭後最多 10 年內仍需支付。 由於越來越多的財政削減累積,政府現在每年可獲得數百萬歐元的收益。 18 年後,國家養老金領取者現在承擔了數十億歐元。 搖錢樹都是移民福利的接受者,尤其是 AOW 公民。 誰在荷蘭代表這個團體? 最近制定了新舉措,但它們並非專門針對國外的老年人。 養老金不再指數化。 荷蘭的通貨膨脹率很低,但第三世界國家卻在天價通貨膨脹中肆虐。 並且來自 NL 的折扣正在增加(從 1-1-2015 開始沒有老年補助,從 1-1-2019 開始老年所得稅減免)。 還要比較任何歐盟國家的 NL-AOW 接受者和(非)條約國家的 AOW 接受者的社會地位。 親歐派被寵壞了,歧視!

我聽到很多口號,“你自己做出了決定並且自願”。 在世界其他地方自由定居的基礎上確實如此,但對於擁有合理制度的國家來說,後果是可以預見的。 這是從那時起的見解和後來生效的法律法規,現在才剛剛出現,我們的政府正在以犧牲毫無戒心和無知的公民為代價來耍花招。 可恥的濫用權力。 這裡寫的沒有錯。 你可以自己驗證。 關於這個問題還有很多話要說,但我可以寫一整本書。

我相信這種剝削必須結束,所有損害都必須追溯發生。 它影響著遠離祖國、無力自衛的一群手無寸鐵的老人。 歸根結底是打著所謂濫用虛假研究結果不存在的幌子騙取正當利益的普通金錢敲打。 是政府預謀了這種局面。 政府沒有意識到它在生活的最後階段在身體和道德意義上對生活在荷蘭的前福利接受者做了什麼。 更重要的是,目標群體分佈在 163 個國家,他們很難到達這些國家以組織起來進行抵抗。 他們沒有權利,在他們現在居住的國家已經成為賤民。

我想帶頭向歐洲委員會和/或紐約或日內瓦的人權委員會提出申訴,我正在尋找盟友,包括律師,因為我一個人做不到。 我不是調查記者或律師。 我們可以共同支付聘請律師的費用。 我有 7 年的程序文件可供借鑒。 我的E-mail地址是 [電子郵件保護]. 我有些耳聾,所以電話對我來說不是一個很好的溝通方式。 但 whatsapp 也可以 +233249853217。 我希望得到一些回應。 感謝您的關注。

由 FJJ Duurkoop 提交

45 對“關於荷蘭移民 AOW 福利的扣除/折扣的討論”的回應

  1. 魯德布 說起來

    多年來,Beu 法案規定養老金領取者和其他人不能在保留國家養老金的情況下簡單地去國外居住。 例如,如果您要居住在歐盟境內,或者居住在與 NL 簽訂了控制條約的國家/地區,則允許這樣做。 NL 與泰國有這樣的條約。 例如,安哥拉和印度就沒有。
    現在向歐洲委員會提起 NL-Thai 情況的案件,因為荷蘭在 BEU 法案的應用方面處於/仍然違約狀態,在我看來似乎要求太多。 比住在安哥拉和印度的人做得更好。
    呼籲/文章充滿主觀性。 各種引用、影射、影射和指責蒙蔽了證據,必須證明 BEU 法案不值得適用。
    你不能說法律是錯誤的,因為:“政府在愚弄無知的公民。” 這不是事實,只是個人經歷。
    你也無法證明政府是在搞:“打著所謂濫用虛假研究成果的幌子強行不存在的問題來獲取正當利益的普通賺錢行為。” 是政府預謀了這種局面。”
    而且,我不相信國外,尤其是泰國的那群退休人員,“手無寸鐵的老人遠離祖國”。 今天買了一張票,下週回到 NL,並擁有所有便利和便利設施。 加上:修復了所有赤字,包括稅收優惠。
    此外:我認為荷蘭政府試圖限制和監控利益輸出並沒有錯。 超過 4 萬同胞獲得了某種形式的福利。 假設有 1 萬人與外國有關係,例如泰國、菲律賓、印度尼西亞、阿魯巴島、聖馬丁島、瑞士的養老金領取者?
    假設它涉及 1000 歐元 p。 個月,所以每年 1 億歐元! 對來自荷蘭經濟和社會的所有資金的轉移方式和轉移地點仍有一些了解,這是一件好事。
    最後:Wet Beu 自本世紀初開始生效。 如果您打算使用國家養老金在泰國或蘇里南生活:在您離開之前,首先要徹底了解這一切會對您產生什麼影響。 在那之後? 以消費為交易

    • 威廉 說起來

      親愛的 FJJ 杜庫普,

      我同意Ruud的觀點,如果你想立案,你必須使用純粹的推理、事實,而不是情感。 就我個人而言,如果我在一篇文章中讀到很多假設、暗示等,我很快就會放棄。 抱歉,但這會讓你的作品變得無力。

    • 西婭 說起來

      我完全同意你的看法,每個人都想繼續吃荷蘭國家的架子。

      有時打著“我工作了 40 年”的幌子是的,我不會說,有些人已經工作了 50 年

      • 簡貝特 說起來

        親愛的西婭,在荷蘭生活期間也從國家貨架上吃東西並且從未做過工作或帶來任何積極影響的人不多嗎?
        而且我認為,那些多年來努力工作使荷蘭成為今天這個樣子的人,可以安全地在世界某個地方度過他們的最後幾年,而不會受到任何折扣。

        簡·貝特。

    • 弗蘭斯·杜庫普 說起來

      @RuudB
      在我的貢獻中,我指出了荷蘭政府的錯誤所在。 如果你仔細閱讀的話,就是6分。 AOW法引入第9a條從國際角度來看也是對人權的侵犯。 這使得 BEU 在國際上受到懲罰,但也是非法的。 不幸的是,國際來源的立法在融入國家立法方面落後。 這就是我進入歐洲委員會的道路。 由於成員國在實施國際法時不會不受懲罰,因此只能透過歐洲委員會進行譴責。 你可以從我這裡假設,因為我經歷了眾議院關於 BEU 的所有辯論,所以這些許多錯誤和謊言以及重要條約都沒有被提及。 這誤導了眾議院,嚴重違反了向眾議院提供資訊的義務。 由於不遵守 IVESCR2 條約,BEU 的成立是非法的。 基於這種行為,荷蘭對於醫療和養老也負有照顧義務。 這也適用於遵守荷蘭法規的 1966 項雙邊條約。 對於40個沒有條約的國家來說,根本沒有任何折扣的理由,因為沒有條約。 荷蘭在其境外沒有管轄權(是管轄權),這就是為什麼所有這些休會(其中 120 次)也違反了 ICESCR 條約的文字和精神。 如果你在離開後才收到通知說你將被裁掉,那麼提前獲得通知是無稽之談。 由於沒有折扣通知,因此無法提前測試是否違反法律。 除非付出高昂的代價,否則沒有回頭路。 它也違背了不受阻礙地移徙的人權(第 163 條)。 同居在荷蘭是一項人權,但在國際上並非如此,並且不能成為可能受到經濟制裁的刑事犯罪的一部分。 而且,沒有證據就意味著沒有懲罰。 還有更多的國際限制,但這太複雜,無法在本部落格中更詳細地討論。 但你的回答顯示你對國際社會背景的無知。

      • 魯德布 說起來

        抱歉,親愛的弗蘭斯,但我沒有遇到 6 點。 其實沒有。 請具體解釋為什麼如果有人決定在柬埔寨度過餘生並領取國家養老金,那麼 BEU 法案實際上可能不會適用。 柬埔寨不是條約國。 你的理由是不應提及任何條約國。
        你認為如果你打算去柬埔寨,你無法事先知道是否需要處理法律疲勞,只有事後你才會遇到折扣,因為只有這樣你才會收到通知,這是無稽之談。 即使我根本不想去柬埔寨,我怎麼會知道呢?
        最後:如果同居是一項人權,而且有數十億人這樣做,為什麼使用 Wet Beu 會構成犯罪?
        事實上,那些出國的人本身資源太少,他們希望看到荷蘭政府盡快出台措施來幫助他們。
        一個名為“Ik Departure”的節目經常出現在電視上。 好吧,如果你想去,盡你最大的努力,了解自己,做好準備,最重要的是:把你的肩膀放在方向盤上。 做點什麼。 不要在你身後燒毀船隻,因為這再次表明,如果事情沒有像想像的那樣發展,我們是多麼需要荷蘭政府。

        • 弗蘭斯·杜庫普 說起來

          @RuudB
          你讀不懂。 6個原因都提到了。
          BEU 將與國家養老金法第 9a 條同居定為刑事犯罪是第一項刑事犯罪。 這使得整個法律都是非法的,因此也是扣除或折扣。 這是國際人權條約 ICESCR-1966 所禁止的。 你應該記住,這些條約對政府施加了義務,迫使他們在製定國家立法時執行這些條約。
          將同居本身定為刑事犯罪是第二次犯罪,因為這是一項人權。 這也適用於國家層面的立法,例如兩居室計劃,根據該計劃,單身老人不得同居,並受到處罰。
          反對在世界其他地方找到一個地方,而不是反對經濟處罰(扣留 AOW 補充)是第三種國際刑事犯罪。
          締結破壞來源的條約(人權條約)是第四項刑事犯罪。 此類條約沒有任何國際價值或法律效力。 您甚至可以在我的文本中查找其他事實。
          試圖在外國領土上進行檢查本身並不違法,但當涉及到允許的行為時,它必須基於有效的條約。 人權監測的情況並非如此。 您不能提前提交異議,或者您必須已經在現場。 這種異議違反了良好治理的規則,請參閱《行政法》。
          政府對其公民負有義務。 富有或貧窮並不重要。
          我不幻想,而是堅持國際法的事實。 你以為你知道,但你完全錯了。 詳細了解制定具有國際水準的立法的法律背景。 NL 政府支持它,而你不支持 NL 政府!

    • 哥拉特 說起來

      我在 2013 年 CBS 的概述中讀到,最近我找不到,大約 10% 的福利被送到國外。 我不認為最近的數據會顯示出很大的變化,所以你寫的 25% 有點誇張。 此外,國外主要是鄰國比利時和德國提供所有福利,西班牙提供國家退休金領取者。 然後剩下一小群人。 那我們在說什麼。

      • 弗蘭斯·杜庫普 說起來

        如果你談論 10%,你就是在談論 115.000 人(2014 年)移民到歐洲以外的國家。 我不是在談論移民到歐元區國家的移民,他們已經受到歐盟法規的寵愛。
        115.000人中,110.000人前往條約國家,4.000多人前往非條約國家。 條約國家的人通常領取國家養老金。 只有當他們被發現同居時,他們才需要以罰款作為回報。 根據國際條約,所有 115 人也有權獲得基本的醫療和老年護理費用,但荷蘭政府不報銷。
        為什麼歐盟縱容移民而讓其他AOWers迷路?我在國際人權條約的基礎上反對這種歧視。

  2. 魯德布 說起來

    錯誤:在我的示例中,每月大約 1 億,因此每年 12 億。

  3. 呂德 說起來

    開頭幾行之後我就忘記了這個故事,所以我沒有費心讀完。
    但還是這樣:

    “在國際上,規定國家法律不得超越本國國界創設國家權力(管轄權)。 NL 政府犯了第一個錯誤,將第 9a 條添加到 AOW 法中。 該條款恰恰是為了產生超越本國邊界的影響。 太違法了。”

    你應該更好地證實這個說法。
    該法律涉及荷蘭境內和荷蘭的稅收。
    很明顯,國外國家養老金的減少將對接收者產生影響,但這適用於稅收、福利水平等的任何變化。
    都是違法的嗎?

    此外,我看不到福利金額與另一個國家的管轄權之間的聯繫。

    “AOW 法案於 1957 年生效,其中第 1a 條於 1 年 2000 月 9 日對所有未居住在歐盟或 geass 之一的單身移民國家養老金領取者生效。 國家,扣留 20% 的折扣。 CRvB 認為,扣留措施實現了打擊濫用同居和居住在荷蘭境外的合法目的。”

    這也是,雖然我不知道這個規則,而且這似乎只是個人的解釋而不承認來源,但它是來自荷蘭的好處。
    這將在國外產生影響,但這是非法的嗎?

    我不明白為單身人士提供 20% 的折扣與濫用社會之間的聯繫。
    如果你們住在一起,你們就不是單身。

    政府不會在這里幹涉你是否結婚,它只是對荷蘭支付並可能轉移到國外的福利徵收稅率。
    結不結婚完全是你自己的選擇。

  4. ERIK 說起來

    RuudB,你寫道“……De Wet Beu 已經安排了很多年,現在養老金領取者和其他人不只是去國外生活,同時保留他們的國家養老金……”

    你為什麼那麼想? 你從哪裡得到這個? 這個不對。

    您可以使用您的國家養老金住在任何國家,但在歐盟和少數國家之外,您只有在締結了 BEU 條約的情況下才有權享受單身人士的福利和伴侶津貼(該計劃的其餘部分)。 其他規則適用於收入補助等補助。

    查看 SVB 網站並輸入您提到的國家(安哥拉和印度)。 這就是 SVB 對安哥拉的評價:

    ” AOW 退休金
    1年2006月1日起限制出口; 如果您居住在這個國家,BEU 法案的出口限制將從 2006 年 XNUMX 月 XNUMX 日起適用,因此您的 AOW 養老金和 AOW 收入支持將受到限製或取消。

    AOW
    AOW方案如下:

    對於已達到國家養老金年齡的已婚或未婚同居國家養老金領取者,福利最高可達最低淨工資的 50%; 對於伴侶未達到國家養老金年齡的已婚或未婚同居國家養老金領取者,福利為最低淨工資的 50%;
    對於未婚的 AOW 養老金領取者,福利最高可達最低淨工資的 50%。

    還有其他因素會影響您的 AOW 養老金和 AOW 收入補助金額。 因此,如果您打算搬到這個國家或另一個國家,我們建議您聯繫 SVB。

    收入支持AOW
    收入支持 AOW 是 AOW 之上的額外金額。 如果您為公共利益工作,您將獲得 AOW 收入支持。

    您在以下情況之一中從事公共利益工作:
    您為荷蘭政府或其他執行政府任務的荷蘭機構工作; 您在荷蘭政府認可的發展合作組織工作,例如 Oxfam Novib; 您在荷蘭加入的國際組織工作,例如聯合國; 您代表荷蘭政府工作,政府為您的工作付費。

    特赦安排
    如果您符合以下條件,則BEU 法案的後果不適用: 居住在該國,並且於31 年1999 月1 日已經居住在荷蘭境外,並且在2000 年1 月2006 日之前曾經(並且仍然)有權領取AOW 退休金。如果您如果您屬於該群體,則自 1 年 2006 月 XNUMX 日起,您將保留 AOW 的權利,直至 XNUMX 年 XNUMX 月 XNUMX 日,除非您的情況發生其他變化。

    此例外不適用於 AOW 收入支持。 如果您為公共利益工作,您才有資格獲得 AOW 收入支持。 ”

    因此,RuudB,儘管你做出了大膽的聲明,但基本 AOW 的權利並未受到影響。

  5. 亨利 說起來

    先生。 Duurkoop,已閱讀您的文章,並尊重您對該主題的了解以及您在消除不公正方面的毅力。 我不是律師,即使我是,我仍然需要專門研究這個立法和國際條約。 我沒有那個。 我認為很多。 對我來說重要的是現實原則。 在結束工作生涯並為經濟和社會福利做出貢獻之後,我現在必須警惕 SVB 在荷蘭和國外的入侵。 老年人的自決權因此受到影響,決定如何生活以及與誰一起生活。 國外的老年人通常已經為他們的整個工作生涯付出了代價,然後是 AWBZ 而不是一點點,現在選擇在別處生活以逃避孤獨,並與可以在必要時照顧他們的外國伴侶分享他們的生活。 這解決了部分孤獨問題,並且不花費政府一分錢,而幾年前他們通過 AWBZ 收到了錢。
    也許是一個解決方案:每個人都可以自由支配的基本收入,不再需要昂貴的立法和控制系統。 也許在 2185 年……

    • 弗蘭斯·杜庫普 說起來

      你是對的,立法與人權相衝突。

    • 呂德 說起來

      如果你買了電影院的票,然後決定不去電影院,你並不是說電影院不公平地從你身上賺錢。
      您的 AWBZ 在電影放映的荷蘭等著您。

      在荷蘭到處都是沒有自決權的人去泰國找伴侶,因為他們沒有錢飛到那裡,更不用說在那裡生活了。
      自決是為有能力的人保留的。 (美麗思想背後的殘酷事實。)

      在荷蘭,您本可以簡單地擺脫孤獨。
      潛在的合作夥伴也住在那裡。

      • 弗蘭斯·杜庫普 說起來

        你的觀點是利己主義者和自戀者的觀點嗎? 沒有他們,治理國家就像牙痛一樣。 你完全缺乏同理心和人權感。 聽起來你是屬於上流社會? 我為我自己,上帝為我們眾人。 你餘生都會做得很好。

        • 法國 說起來

          如果所有條約和人權都不再提供解決方案,我們總是可以透過聖經從中提煉出適當的解決方案,但在那之後它就結束了

        • 呂德 說起來

          我記錄事實......而且我不屬於前十名......在理想的世界中,有人可以在世界任何地方尋找他的伴侶,但現實不同......如果你想住在泰國,你必須把錢花在那裡,你不能說你想要一個——年輕人,因為當你年老體弱時,她必須照顧你——在泰國的伴侶,並指望別人來付賬。在泰國這不是人權,而是一種奢侈,而且是有代價的。

        • 拉默德哈恩 說起來

          在回應 Ruud 的信息時,你寫道:“你的觀點是利己主義者和自戀者的觀點?”

          我可以看到你在這方面得到了很多支持,評分為 +9。 那真是悲哀啊!

          無需深入研究 Ruud 的回應,我認為您的評論是對他的侮辱。 它包含嚴重的指控/定罪。

          但是,鑑於我對錢德關於生活在加納的帖子的反應,你將自己歸為哪一類? 作為一個想要四面八方吃飯並且不迴避發明自己的法律規則來誤導毫無戒心的讀者的人?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正如我在另一篇文章中指出的那樣,您的論點四面八方。 你無權更換我們的立法機關。幸運的是,否則就會完全混亂。

          快速尋求法律和其他領域的專業幫助不是一個好主意嗎?

  6. ERIK 說起來

    女士或 Duurkoop 先生,我已閱讀您的報告,發現多年的訴訟並未取得預期的結果。 好與不好,我不能根據你的故事來判斷。

    但我在你的信中感覺到了一種暗示。 一個邪惡的政治制度的暗示是為了傷害公民反對國際條約。 然後,在違反條約的情況下,法院會進行干預,就像以前發生的那樣,例如,當健康保險法於 2006 年生效時,法國和西班牙的荷蘭移民上了法庭。 而且 UWV 的前身難道不是因為 ILO 條約而不得不在 WAO 討論中從 CRvB 中退縮嗎?

    這種消極的意味主導了你的整篇文章,考慮到法官的決定,我認為你的願景接近法律現實。 順便說一句,是什麼阻止了您直接去歐盟法院?

    你拖著惡意的政府和議會; VVD、Pim F,為什麼不是 Geert W 和 Thierry B? 還是傑西·K? 你真的認為這是一場政治遊戲,還是你自己不敢承認自己完全錯了? 最高法院在這件事上是錯誤的。

    祝你接下來好運,雖然我不會參與眾籌。 歐洲委員會可以為泰國的荷蘭人做些什麼? 對不起,我完全不明白。

    • 弗蘭斯·杜庫普 說起來

      對我來說,CRvB 無法判斷有關社會法的國際立法。 因此他們拒絕在國際上處理我的問題。 歐盟法院無權根據法律秩序判斷更高級別的國際立法(聯合國立法)。 NL 內閣了解國際條約的所有來龍去脈。 因此,有預謀地通過謊言和隱瞞將這樣的法律提交議會。 你提到的法國問題涉及歐盟立法,而不是國際法。 勞工組織的條約很快就被廢止了。
      你是對的,因為我在荷蘭的任何地方的法律形成中都沒有遇到過國際方法。
      這也是因為歐盟法規在荷蘭占主導地位。 一切都根據不符合國際條約的歐盟法規進行測試。
      Geert W 和 Thierry B 在 1990 年代還未出生。
      歐洲委員會,當然還有人權委員會也在歐盟以外的國際範圍內致力於正義。 我在這裡爭論的主要是全球公認的人權。 荷蘭人也住在那裡,但他們現在沒有發言權,也沒有法律保障。

      • 弗蘭斯·杜庫普 說起來

        我對荷蘭適用國際條約的要求不多也不少。 這意味著對其海外臣民的福祉負責。

      • 弗蘭斯·杜庫普 說起來

        一個額外的評論。 多年來,CRvB 代表著荷蘭社會問題上的最高法律秩序,這一事實一直困擾著法律界。 它阻止了在適用法律的基礎上向最高法院申請複審。 在歐洲幾乎沒有誰知道這條路。

        • ERIK 說起來

          Frans Duurkoop 先生,對不起,但在這裡你的反應就像一個沒有得到他的檸檬水的小孩......

          我在之前的回復中已經說過,我懷疑你的法律知識,當我閱讀回复時,尤其是 Bill 和 van Lammert 的回复,它加強了我的觀點。

      • 馬修斯 說起來

        是的,這是未被證明正確的人經常聽到和使用的論點。 證明他們無能的機構是錯誤的。 所以我想要更多。

  7. 西婭 說起來

    親愛的人們,每個人都有AOW,從15歲開始累積,每年增長2%。

    不管你有沒有工作過,所以你建立起來不是因為你工作過,而是因為你在這裡生活過

    • 弗蘭斯·杜庫普 說起來

      這不是我們現在談論的討論。 作為國家政府,荷蘭有權決定國家養老金的累積方式。 它沒有國際方面的內容。

    • 威廉 說起來

      更正。

      AOW 累積從您的最終 AOW 年齡前 50 年開始。 如果像現在一樣,晚領取國家養老金,那些年輕人甚至可能到了67+歲,你就失去了早先積累的歲月。 AOW 年齡之後絕不會超過 50 年。 不幸的是,他們不能讓它變得更好。

  8. 普吉島 說起來

    @杜庫普先生
    我非常高興地讀了你的故事。 我仍然覺得我應該能夠自己決定如何使用我的錢,並且應該能夠(並允許)自己決定如何確保有效的健康保險和非正式護理。 如果您能找到住家的非正式看護人,這也意味著該人對可行的養老金沒有期望。 所以我還是覺得英文系統有很大的優勢。
    您有時可能會混淆合理期望和法律要求,但這是可以理解的。
    讓我們保持聯繫(電話 0810898815)。 分擔悲傷是一半的悲傷,我媽媽常說

    • 弗蘭斯·杜庫普 說起來

      我對荷蘭適用國際條約的要求不多也不少。 這意味著對其海外臣民的福祉負責。

  9. 弗蘭斯·杜庫普 說起來

    一個額外的評論。 多年來,CRvB 代表著荷蘭社會問題上的最高法律秩序,這一事實一直困擾著法律界。 它阻止了在適用法律的基礎上向最高法院申請複審。 在歐洲幾乎沒有誰知道這條路。

  10. 強尼BG 說起來

    只好多看幾遍,看看作者以前的帖子。 現在我認為這歸結為對非條約國家的 AOW 利益的 20% 折扣。

    當時有更多的方案,讓前幾年的客工很容易過上中上水平的生活,而傻瓜可以繼續工作。
    中間民主黨、LPF、PVV 和 LPF 等政黨的創建並非沒有道理,因為這些黃金安排對他們的「自己」人民來說是不公平的。 在泰國,把自己的人民放在第一位,如果遊客能為國家做出貢獻就接納他們,如果不適合就立即離開,這是完全正常的。
    多年來,荷蘭民主選擇了一條不同的道路,但至少作為一個起點,將辛苦賺來的錢花在自己的國家。

    在理想情況下,所有受益人都必須從當地商店購買當地產品,這樣利潤就不會被外國股東掠奪。
    在各國貿易逆差的背景下,勞動人口可能會到處花錢。

    乍一看,20%的折扣當然不公平,但選擇減少對非條約國家的付款是不是很奇怪? 在任何情況下,支票都不會鼓勵欺詐,例如利用合作夥伴津貼作弊。
    問題也可能是:為什麼荷蘭無法與另一個國家締結條約?

    AOW 根據現收現付系統工作,我想從作者那裡看到這與一開始有所不同的消息來源,正如他本人指出的那樣引用消息來源。

    整個 AOW 討論恰恰是關於現收現付系統導致的不可負擔性,這就是為什麼用稅收來彌補差距的原因,因此也是關於 AOW 的。

    人口統計學家早就知道未來會怎樣,因為他們涵蓋了 50 歲及以上的時期。
    不是我,而是2060年荷蘭的人口過剩將在另一個世界。 由於拒絕接納新人的強烈意願,我估計人們現在希望擁有大約 15 萬荷蘭人。
    然後一切都是可管理的,因為有很多房子,機器人提供收入;-)

    • 弗蘭斯·杜庫普 說起來

      親愛的約翰尼 BG,
      我會評論你的貢獻。
      這不僅僅是關於 20% 的減少/扣除,而是關於減少和扣除國家養老金領取者福利的整個財政政策,然後是在人權的背景下。 BEU 法是荷蘭最重要的法律,但還有更多法律涉及此問題。 不僅針對非條約國家,而且針對世界上所有國家。 已批准的社會條約(至少 108 個國家)適用於任何地方,包括荷蘭和泰國。 它們是聯合國條約中最高級別的條約,具有全世界的法律和司法範圍。 它們是以命令式的形式寫成的,即對已批准的國家的誡命,並命令它們一字不差地遵守。 根據自己的見解或文化背景,不可能通過討論(法學)來改變它們。 有些國家不接受這些條約,NL 不能與他們締結條約。 第一個也是最重要的人權條約是 ICESCR-1。 它規定每個國家對其在世界任何地方的國民都有撫養(照顧)義務,包括泰國。 AOW 就是這樣一部法律,由 Drees senior 於 1957 年生效,為 65 歲的老人提供基本福利。 由於缺乏資金,他發明了55 年多來仍然作為利益基礎的分配製度。 70 世紀 80 年代和 XNUMX 年代福利的個性化/個性化造成了已婚和未婚之間的分裂。 人們認為未婚人士應該得到一些額外的東西,因為他們必須承擔所有的住房費用。 今天仍然如此。 然後是客工,有意大利人和希臘人,後來是土耳其人和摩洛哥人,現在是波蘭人,等等。 他們都受我們社會法的保護,以 Hfl 或後來以歐元支付捐款並領取福利。 由於他們的存在和簡單的活動,他們推動了我們的經濟,波蘭人等至今仍在這樣做。 因此,我們成為僅次於盧森堡的世界上最富有的國家。 我們還想要更多,讓這些外來工人有飢餓津貼回家。 以歐元兌現保費,並以本國毫無價值的貨幣支付。 這就是所謂的吃兩樣。 典型的荷蘭人! 剝削這些人多年,讓他們遠離根基,讓他們在荷蘭努力工作,而他們認為可以用在本國賺的錢讓孩子學習或購買好東西。 不是這樣。 NL 現在正以相反的順序與國外的 AOWers 做同樣的事情。 您了解這違反人權並且不符合注意義務。 不僅關乎幸福,更關乎醫療和養老。 荷蘭國家養老金領取者享有的其他福利也應歸於國外國家養老金領取者,否則我們將根據憲法第 1 條談論歧視。 NL 不滿足很多條件。 這是法律上的不平等,在荷蘭立法的其他地方被定為犯罪。 你提到的那些人都是利己主義者,在任何情況下都只考慮自己。 你不能以此建立一個國家,只能以戰爭為最終結果進行鬥爭。 這就是為什麼成立聯合國和歐盟是為了防止戰爭和大屠殺。 目前的人口不明白這一點。 那是在為我們中間的弱者伸張正義。 根據相同的條約,允許對移民提出不會損害該國經濟的要求。 如果成功,荷蘭和泰國也會對他們的移民這樣做。 難民和尋求庇護者得不到本國政府的照顧。 但有些難民條約基於人道主義理由對此做出了規定。 作為西方人,我們對殖民時期負有義務,儘管我們中的許多人覺得這太牽強了。
      NL 無權在外國領土上行使(國家權力)和控制 NL 法律。 NL 不允許在其領土上的其他國家這樣做。 但荷蘭現在製定的四十項條約違反了國際人權條約,因此是非法的,包括由此產生的減少或扣除。 NL 知道這一點,但還是有意識地這樣做。 這都是國際條約規定的。 許多人對此並不了解。 我已經警告過他們,而且我正在向上看。
      國家養老金負擔不起是無稽之談。 荷蘭在其他國家的支持下變得富有。 更好地管理資金是補救措施。 50 Plus 對此有正確的想法。 嬰兒潮將在幾年後結束,但你不會聽到經濟學家談論這個。 那麼舊的價值觀將回歸,除非非荷蘭血統的人的孩子數量大幅增加。 我不會對你最後的話含糊其辭。 我正在對所有這些違法行為做出反應。

      • 弗蘭斯·杜庫普 說起來

        @約翰尼BG
        為了不使事情不必要地複雜化,關於國家養老金的歸屬問題,我沒有說得夠多。 付款是保費支付者的財產,因為它是從以前可用的總工資中支付的。 這是基於人格原則。 這筆錢現在在國庫中,政府必須將其專門用於國家養老金福利。 與歐盟法規相反,該財產是“自主”財產。 這意味著政府不能將其作為折扣或扣除扣押。 因此,這與利益仍在歐盟內部的事實不同。 我強迫 NL 州全額支付我的福利的原因之一。 因此,國家只是我財產的臨時監護人。 因此,基於涉嫌同居刑事犯罪的減少或扣除也是非法的。 法律上非常複雜,但事實就是如此。 在國際上解決這個問題也有理由。

      • 強尼BG 說起來

        感謝您的解釋,一分錢掉了。

        通常你可以擁有權利,但獲得權利卻非常困難,尤其是來自擁有足夠時間和資源的政府(納稅公民)。

  11. 弗蘭斯·杜庫普 說起來

    這不是我們現在談論的討論。 作為國家政府,荷蘭有權決定國家養老金的累積方式。 它沒有國際方面的內容。

  12. 錢德爾 說起來

    親愛的 Duurkoop 先生,

    我看到你住在加納。
    我同情你,你的國家養老金將被大幅削減。
    並對你們為荷蘭政府更公正的政策而奮鬥的精神深表敬意。

    祝你好運!

    錢德爾

    • 拉默德哈恩 說起來

      如果 Duurkoop 先生確實住在加納,那麼他的 AOW 福利根本不會在荷蘭徵稅,而是在加納徵稅,除非這筆福利超過 20.000 歐元,這是我無法想像的。 所以這很划算!

      • 拉默德哈恩 說起來

        “所以這很划算。”

        住在加納,他不繳納一分錢的所得稅,而他的國家養老金的近 40% 來自普通基金/稅收。 因此,他受益於他人支付的所得稅。

        如果,除了AOW福利(大部分由我和其他人支付),他還享受私人養老金,這在過去也是稅收便利的。 荷蘭將看不到當時享受的一分稅收優惠。

        並且只是抱怨和批評荷蘭政府。 這裡確實是一個貪污團伙。 是的是的!!

        我不會建議他搬到泰國。 的確,他可以不受限制地將他的 AOW 收益出口到那裡,但他必須為此 AOW 收益支付雙重所得稅。 在荷蘭和泰國。

        荷蘭稅務機關為此甚至有一個口號,即。
        “我們不能讓它變得更漂亮。

        為什麼可以不受限制地出口到泰國? 這很簡單:與泰國締結了一項條約,就控制福利權達成協議。 因此,荷蘭確定滿足獲得 AOW 福利的條件,與您居住在荷蘭時適用的條件相同。

        他最好利用自己的時間說服加納政府加入與荷蘭締結條約的國家集團。 但隨後加納將不得不建立一個控制系統。 這可能是最大的絆腳石。

  13. 弗蘭斯·杜庫普 說起來

    @路德。
    你完全錯了。 BEU 不是一部稅法,而是一部社會保險法,涉及包括 AOW 法在內的大約 10 部其他社會保險法。 我不是說其他法律,但它們也有折扣。 這些費用的一部分由 UWV 支付。 你寫的其他內容純粹是廢話。 我不再反駁這種無稽之談。 白費力氣了。

  14. 安東 說起來

    我出生於 1932 年,從 1956 年起居住在荷蘭境外,先在加納,從 1964 年起居住在泰國。 我最近向SVB提交了一份關於AOW折扣的反對信,很快就收到了答复,我的反對意見已被拒絕,如果我不同意,我將在阿姆斯特丹上法庭,承擔那麼多歐元費用。讓我震驚的是這封信的語氣嚴厲、傲慢、冷酷無情。 從1970年開始,我每年都會繳交最高的自願保費,包括我的妻子。 我從未在荷蘭使用過任何社會服務。 我也對Duurkoop先生的拼搏精神深表敬意,祝他好運!

  15. 選擇2 說起來

    西婭說
    27 年 2019 月 13 日上午 28:XNUMX

    親愛的人們,每個人都有AOW,從15歲開始累積,每年增長2%。

    不管你有沒有工作過,所以你建立起來不是因為你工作過,而是因為你在這裡生活過
    ————————————————————————————————————————————
    選擇2說

    我 50 歲之前一直住在荷蘭。
    即 35 年 x 2% = 70% AOW。 結果 30% 的折扣對嗎?
    不幸的是,折扣是 34%,因為我在 50 歲生日後移居國外
    那麼1957年之前的年份不算(AOW開始的時候)因為我是1939年出生的
    50歲去國外生活,你不會想這個吧?
    這對我來說也不是問題,但如果我讀了一些意見,你應該在出國時調查一下。 是的,是的,後來你看著一頭牛…………。

  16. 拉默德哈恩 說起來

    這篇文章有一個非常奇怪的開始。 經過 7 年與 CRvB 的訴訟(我無法想像)但沒有結果,作者將提供一些有關荷蘭移民 AOW 福利的扣除/折扣的信息。 顯然他在 CRvB 上沒能做到這一點。 其他幾次嘗試也都失敗了。

    在這篇文章中,我不會深入探討許多暗示性和影射性的言論。 這也適用於他提出的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勾結的陰謀論。 這些純粹是個人經驗,而不是商業爭論。 這使得它更具可讀性。

    本文作者的故事主要基於兩個支柱:
    1.“注意:讀者應考慮到,荷蘭法律在國界之外對人員和財產沒有任何法律效力(即所謂的管轄權)。”
    2. 「荷蘭憲法 (GW),特別是第 1 條…………。 第 1 條保護公民免受基於婚姻狀況和居住地等原因的歧視和任意行為。 在這種情況下,與居住在國外而不是歐盟國家的人相比,國家退休金領取者的權利更少。”

    廣告1,我希望本文作者並不是說荷蘭立法不能對居住在國外的荷蘭人產生重大影響。 考慮到他的其餘論點,看來他是持這種觀點的,而且他犯了一個重大錯誤。 然後他用一句話刪除了2001年所得稅法中的以下條款:

    “第 7 章 外國納稅人的徵稅

    第 7.1 節。 荷蘭收入

    對於非居民納稅人,其在歷年內享有的下列各項徵收所得稅:
    . a. 來自荷蘭工作和家庭的應稅收入;
    . b. 來自在荷蘭成立的公司的重大權益的應稅收入,以及
    . C。 來自荷蘭儲蓄和投資的應稅收入。”

    然後還要考慮保護性評估,也受該法規定,以及關於是否有資格成為非居民納稅人以及由此產生的所有後果的規定。

    這也適用於 1956 年繼承法中的以下規定:
    Artikel 3

    . 1 居住在荷蘭並在離開荷蘭後十年內死亡或進行捐贈的荷蘭人,被視為在其死亡或進行捐贈時居住在荷蘭。
    . 2 在不影響第 XNUMX 款規定的情況下,任何在荷蘭居住並在離開荷蘭居住後一年內進行捐贈的人,被視為在進行捐贈時居住在荷蘭。

    Ad 2. 憲法第 1 條涉及荷蘭的一項基本原則,內容如下:
    “所有在荷蘭的人在類似情況下都受到平等對待。 不允許基於宗教、信仰、政治觀點、種族、性別或任何其他原因的歧視。”

    在這種情況下,“在荷蘭”僅指王國的歐洲部分。
    平等對待原則是指政府不得區別對待兩個沒有區別的案件。 這就是解決手頭問題的難點。

    然而,這與本文作者給出的文本本質上是不同的文本。 當然,我無法判斷這是故意為之還是由於無知或他將地基從其“結構”下移走的巨大失誤,同時考慮到以下情況
    讓我們阻止每個荷蘭人編寫自己的憲法。 在一個民主憲政國家,我相信荷蘭仍然是這樣,我們有一個立法機構。

    法院、上訴法院、國務委員會甚至歐洲法院都多次處理過這個問題。 人們總是得出這樣的結論,即如果基於屬地原則,立法和待遇上的差異是允許的。 將在荷蘭的生活與在泰國的生活進行比較,情況就是如此。

    因此,我想建議本文的作者特別閱讀以下法院判決:

    阿納姆上訴法院 09-02-2010 ECLI:NL:GHARN:2010:BL5001

    最高法院判決 26-06-2009 ECLI:NL:HR:2009:BH4064(Futura 案)

    國務院 10年12月2014日 201402189/1/A2

    國務委員會的裁決對他來說非常重要。 朗誦會特別討論了他所擁護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表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有權不受歧視地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 在這方面,法律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視,並保障每個人受到平等和有效的保護,免受任何理由的歧視,例如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民族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狀態。
    國務委員會還討論了《保護人權和基本自由公約》(ECHR),指出每個人都有權尊重他的私人和家庭生活、他的家和他的通信。。

    所有這一切並沒有阻止國務委員會裁定稅務和海關總署正確地決定收回它認為不合理的津貼。 這個判決是順應了區域法院和上訴法院的判決。 然後我們一起談論一些聰明的頭腦,我不敢說他們都錯了! 這篇文章的作者可能不同意這一點,儘管他自己的陳述是錯誤的。

    我仍然對荷蘭司法機構充滿信心。 儘管存在所謂的陰謀論,但她完全獨立統治。 這種權力分立在“15 年 1829 月 11 日的法律,包含王國立法的一般規定”的第 XNUMX 條中規定:或判斷法律的公正性。”

    1-1-2019 老人優惠取消的評論讓我很震驚。 很長一段時間,我認為如果您不符合非居民納稅人的資格,一般稅收抵免和老年人稅收抵免以及任何單身老年人稅收抵免都已經過期了,情況如何住在泰國的時候。 顯然,老年人的折扣已推遲到 1-1-2015,作為文章的作者,我非常肯定地回應索賠。 這不應該發生在專門研究國際稅法和社會保險的稅務專家身上,我認為自己就是這樣。 或者我們正在處理下一個資本失誤?

  17. 比爾埃爾伯斯 說起來

    親愛的杜庫普先生,

    我在你的演講中掙扎。 由於我正好有國際律師事務所調查這樣的案件,所以我也轉給了這些人。

    他們的結論是,您的論點不能也不會被任何機構接受,因為它是基於您自己的解釋,而不是基於法律依據的方面。 你引用,或者錯誤的論點,不存在的規則,你的論點主要是基於自身利益。 你必須知道。 或者它是否應該知道每一項法律、措施、法規都首先得到荷蘭最高當局的批准和建議。 這個機構被稱為:“國務委員會”。 你假設荷蘭政府會自行決定採取措施,從而公然違反國際立法。 尤其是在你看來,“人類法官”受到了嚴重侵犯。 然而,荷蘭政府沒有任何地方或根本沒有禁止荷蘭人住在他想住的地方和他想住的地方。 唯一的事情是,這似乎讓你的胃不舒服:涉及後果,這些後果已經在批准的法律法規中規定了多年。

    如果你打了7年的官司,還沒有一個結果,那你就應該意識到,你在某處甚至是大錯特錯了。 最糟糕的是,你試圖將其他人拖入你的絕望之中,並且只為滿足個人利益,冒險。 你甚至沒有得到你的一些論點的答案,他們一點也不驚訝,因為完全錯誤的動機,他們甚至不值得處理。 這樣的信件來自心懷不滿的人,他們認為自己有權利站在他們一邊,他們按時收到這些信件,然後不可撤銷地扔進廢紙簍。

    有關國際律師事務所甚至告訴我,即使從中可以賺到很多錢,他們也不會有興趣處理這個案子,因為它從一開始就是一個死胎。 畢竟,就像你的作者的名字已經說的那樣:對於那些被捲入此事的人來說,這將是“持續時間”

    • 拉默德哈恩 說起來

      這是你的律師事務所的正確結論,比爾。

      他們進一步的方法也是正確的:首先與您的客戶討論成功的機會,如果成功的機會為零(如本例),則不要開始。

      這也是我處理異議、上訴和上訴程序的方法。 我想賺很多錢,但不要讓客戶付出不必要且通常很高的成本!

      與其參加Duurkoop先生要設立的行動,不如參加State(k)彩票。 您以這種方式收集(大量)金錢的機會要大很多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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