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 Thailandblog 編輯,

您將收到一份我剛剛寄給荷蘭駐曼谷大使館和 Koenders 部長的副本。
我無意將此副本作為報紙發送給您,但在我的寫作中,事情已經超出了我對要寫的內容的意圖。 因此,我現在有一種感覺,從中得出的結論可能會引起貴報的興趣。 如果不更改文本,您可以自由使用此電子郵件。 如果你想這樣做,請先提交給我,因為我的簽名在下面。 這是我的作品,所以我仍然對它負責。 我想保持這種狀態。

最好的問候並享受閱讀您的電子郵件,
老克里斯·維瑟
克里斯爺爺


尊敬的荷蘭大使館員工,請盡量不要譴責我使用語言,而是要理解它,因為我是閱讀障礙患者?

我代表我的朋友 Aoy 給您寫這封電子郵件。
我們目前計劃每 90 天一起去歐洲或泰國。
去年 8 月 10 日至 XNUMX 月 XNUMX 日,她第一次和我一起去了歐洲。
為此,她有 90 天的簽證許可,但事後看來,不幸的是她沒有充分利用。

昨天,3 年 2015 月 8 日,Aoy 被告知她沒有資格在 90 月 2 日和我一起去歐洲再待 XNUMX 天。 現在已經提出申請,可以從 XNUMX 月 XNUMX 日起前往歐洲。 不幸的是,這現在導致了一個問題。 即,KLM 的機票已經購買。
我的機票從 10 月 8 日阿姆斯特丹到 XNUMX 月 XNUMX 日曼谷返回。
Aoy的機票是曼谷8月3日至XNUMX月XNUMX日阿姆斯特丹回曼谷往返。

我現在的問題是,這裡有可以調節的套筒嗎?
是否有可能像我們憲法規定的那樣,在理性和公平的範圍內提出解決方案? 我們在這件事上是本著誠意行事的。

如果在這種情況下8月90日去歐洲是不可能的,那我想我們計劃每360天往返於歐洲和泰國之間,我們也會有麻煩,因為一年沒有365 天但 90。我在泰國逗留的簽證也是每 XNUMX 天運行一次。

我對這個瓶頸的看法是,法律的目的是為人服務,為人設計邏輯規則。 然而,我的自然感覺不能發現這對歐洲或泰國有任何不利之處,但法律在這方面是不夠的。
申根立法沒有考慮到那些愛自己並且不想濫用歐洲經濟的人。 雖然針對自然生活的人的立法,就像我們彼此在一起一樣,應該在設計過程中首先考慮到這一事實。 不幸的是,這在申根規定的規則中並沒有發生。

立法設計者必須意識到,對於善意的聰明人來說,法律是死的,因此是愚蠢的。 這通常也不會被考慮在內。
在我看來,以善意為基礎的法律的角色格局正在發生逆轉。 善意的聰明人必須像死人一樣行事才能遵守法律。

我很好奇大使館對此有何看法? 我的感覺告訴我,我的情況有些不對勁。 雖然我明白這裡的不對勁,但我內心浮現出某種人類侵略性的無力感。 因為顯而易見的事實是,我是人類……

我現在希望寄託在貴大使館內基於事實和智慧的回答?

親切的問候,
老克里斯·維瑟

約翰·克里斯蒂安·維瑟
Goren 在代爾夫特,2 年 1943 月 XNUMX 日

四個兒子和一個女兒的父親。
十二個孫子的祖父。
對我來說只有一個法則,自然法則!
因此,在生存本能的結果和對未來的信心之間創造空間。
信任和純粹的愛心智慧是我們美麗地球的基石!

16 對“讀者提交:致荷蘭大使館關於申根簽證泰國合作夥伴的公開信”的回應

  1. 錢德爾 說起來

    克里斯爺爺,

    你做你所做的事真是太勇敢了。 因為你堅持非常務實的官員的人情,你值得尊重。
    我敢肯定,官僚中的“人”一定會表現出人情味來。

    深深的敬意。

    錢德爾

    • 科內利斯 說起來

      你確定嗎? 您真的認為一封糊塗的信件可以確保擱置明確的立法嗎?

  2. 汗彼得 說起來

    勇敢的你爺爺克里斯。 你是絕對正確的。 因為所有的規則,人性的一面常常被遺忘。 因為例外確認了規則,所以當然應該不時地製造例外。

    順便說一句,我並不完全清楚簽證被拒絕的原因。 是什麼原因? 你還說你已經買票了。 在 Thailandblog 和 Rob V. 的申根簽證文件中,聲明最好不要先購買機票。 大使館也不問。

    好吧,我希望它對你有用。 如果還是不行,你也可以試試KLM要不要手下留情,免費改籤或者退票。

  3. 外國佬 說起來

    好故事,你可以憑感覺工作,但我建議你堅持事實。

    我認為關鍵問題是,為什麼簽證申請在 8 月 XNUMX 日被拒絕?

    第二個問題:為什麼您認為申請會在 2 月 XNUMX 日之前得到批准?

    最後,我只想說,使館工作人員有很多感受,但也有義務遵守規則。 他們認為這是否公平並不重要。

  4. 羅伯·V。 說起來

    親愛的克里斯爺爺,

    當然這很煩人,因為你沒有惡意。 對於遊客來說,假設他們來申根區的時間很短。 很少有人可以(兩次)休假 90 天。 不僅那些需要簽證的人有最長停留90天的規定 埃爾克 180 天期限”,也包括來自歐盟以外國家的免簽證旅行者,例如美國人或澳洲人。 在這方面,諷刺的是,簽證要求是一個優勢,因為,例如,具有您指定的計劃的美國人也會逾期居留,因此將在荷蘭/申根非法居留。

    我抓住了歐盟官方計算器:
    http://ec.europa.eu/dgs/home-affairs/what-we-do/policies/borders-and-visas/border-crossing/schengen_calculator_en.html

    在“檢查日期”,我輸入了我打算旅行的日期。 我將模式保留為“計劃”。 在下面的字段中,我輸入了簽證歷史記錄(以前的逗留日期)。 然後我得到以下信息:

    控制日期 8/3/15。 上次入住時間:8 年 10 月 14 日至 10 年 12 月 14 日。 模式:調度
    – 90 天期限的開始:09 年 12 月 14 日
    – 180 天期限的開始:10 年 09 月 14 日
    – 最多可授權逗留:26 天

    所以你確實不能在這里呆滿90天。 如果你晚一點旅行,180天的窗口期當然也會發生變化。 如果我輸入以下日期,則可以停留 90 天:

    控制日期 11/3/15。 上次入住時間:8 年 10 月 14 日至 10 年 12 月 14 日。 模式:調度
    90 天開始時間:12/12/14
    180 天開始時間:13/09/14
    最多可授權逗留:90 天

    一週後,您的伴侶可能會再次來訪 90 天。 當然,這非常不愉快,儘管它確實表明了充分準備的重要性(對於需要簽證的人和需要簽證的人來說!!)。 檢查是否接受預定的旅行期限,在收到簽證之前切勿購買機票。 如果未來泰國人的簽證要求到期,他們仍需遵守每 90 天 180 天的規定。

    我希望您在荷蘭/申根仍然過得愉快。 90天工作,90天休息是最簡單的。

    對於那些感興趣的人:
    在委員會目前正在製定的新申根簽證規則中,將有一種特殊的“往返”簽證,您可以持這種簽證旅行超過 90 天。 例如,這適用於想要與露營者一起遊覽歐洲六個月的非歐盟老年人。 看:
    - https://www.thailandblog.nl/nieuws-uit-thailand/europa-soepeler-regels-schengenvisum/
    - http://www.europarl.europa.eu/meetdocs/2014_2019/documents/com/com_com%282014%290164_/com_com%282014%290164_nl.pdf

  5. SOI 說起來

    – 既然可以輕鬆完成,為什麼要讓它變得困難? 為什麼不在開始冒險之前做好準備呢? 因為讓我們面對現實:合作夥伴於 10 月 21 日回到 TH。 然後還有59天。 一月和二月加起來有 80 天。 那我只有8塊。 如果合作夥伴想在 7 月 90 日回到 NL,將再添加 XNUMX 個。 換句話說:一個和另一個簽證申請之間的時間短於 XNUMX 天。 這與情懷無關,而是有事實、有規定。 任何想將他們的伴侶從 TH 帶到 NL 的人都必須考慮到這一點,即使是沒有感情的人。 這一切都與它無關。
    克里斯爺爺根本沒有計算一年中的天數,如果他將月經保持在 4 x 91 天,而不是 4 個月經 90 天,成功的機會就會更大。 因為一個日曆年不是有 365 天嗎? 還有閏年怎麼辦?

    – 另外:為什麼要給大使館寫信? 他們是第一個被指定遵守準則的人。 我認為克里斯爺爺需要和航空公司談談,是的,希望能改變航班日期並限制損失。

    - 最後:關於 Rob V 的簽證文件,已經提到申請時無需購買機票。 預訂證明就足夠了。 航空公司。 如果您必須等待簽證申請的結果,總是同意。 一切都是溝通、通知和準備的問題。 簡而言之:三思而後行!

  6. nico 說起來

    底線是您必須在大使館出示預訂票。
    如果你不知道這樣的事情是如何運作的,你會買一張最終票,如果大使館說“不”,你就會堅持下去。

    預訂票對於本已過於官僚的簽證申請來說是完全不必要的額外負擔。 為什麼要訂票??? 您可以隨時取消它,沒有附加值。

    可能希望泰國有一天會成為取消申根簽證要求的國家之一,但是是的,這將為大使館節省收入。

    尼科

    • 羅伯·V。 說起來

      兩個注意事項:

      1)機票預訂不是問題,因為即使沒有機票或簽證,將來也會出現逾期居留(非法居留)。 這種逾期逗留現在已被大使館注意到,但如果沒有機票(預訂)或簽證要求,旅客只有在離開荷蘭/申根時才會發現這一點。 我認為,在離開時聽到您違反了“每 90 天停留 180 天”的規定,您不會感到驚訝。 如前所述,不需要簽證的旅客可能會因法定停留期限計算不正確或不正確而在出發時遇到麻煩。 這是透過提交機票/預訂提前明確指出的。 這可以節省您的旅行歷史記錄,並可能避免罰款(奇怪的是,這裡沒有統一的逾期居留政策:德國似乎對制裁非常嚴格,其他國家,包括荷蘭,則不那麼嚴格)。

      2)機票預訂的要求本身說的很少,但(更貴的)機票也可以以低價或低價取消或調整。 所以這從來都不是真正的保證,只有當陌生人登上回家的飛機時才會變得明顯……

      支持文件清單將在擬議的新簽證規則中進行協調(請參閱我之前發布的一些評論的 PDF 第 27 頁)。 然後將確定每個國家/地區需要或不需要哪些書面證據。 此列表是詳盡無遺的,不能設置更多的要求。 等著看泰國的機票預訂是否會保留在上面,儘管我認為它會保留,如果只是為了防止過早的錯誤計劃。

      當然,您仍然可以討論有關最長停留時間的規則的有用性或有效性。 在一個有誠實的人、沒有人口販賣、沒有申報的工作等的完美世界裡,每個人都應該能夠去世界任何地方度假。 只要您以自己合法的方式支付假期費用,就沒有什麼問題,無論您停留1天還是1000天? 但隨後你會與那些對(半)永久訪客不感興趣的居民接觸,他們可能會對社會產生破壞性影響。 然後你很快就會得到最長停留時間的規則。 這些規則是黑白分明的,因為如果您接受逾期居留加 1 天,為什麼不在此後再加 1 天,在那之後和之後呢? 最多可以更方便地溝通有關何時可以再來以及持續多久的信息。 例如,在一張表格上「如果您下次造訪的最長停留時間為 90 天,歡迎您再次來自…」。 但這會讓那些想要進行短期追蹤的人感到困惑,然後你會得到一份包含數十個場景的清單,「如果你想來 X 天,你可以從 Y 日期開始」。 也不太實用。 然後用粗體字寫下每 90 天的最長停留時間為 180 天,並讓人員統計人數或讓當局為您計算日期。

  7. 相同的 說起來

    我發現荷蘭大使館非常包容和友好。 它是準時的,但如果你正確地玩遊戲,就沒有問題。 這些規則多年來一直很明確。

    • 羅伯·V。 說起來

      這裡也只有與大使館的良好經歷。 規則已經存在了幾年,但並非完全不變或對每個人都同樣清楚。

      例如,多個申根成員國已取消報告義務(荷蘭從 1-1-14 開始),自 18 年 2013 月 90 日起,他們一直在使用新的停留時間計算方法,即 180 天-每 90 天。 在那之前,規則是你的 XNUMX 天有點不同,雖然我不記得那是怎麼回事。 即使是現在,規劃也有變化。但總的來說,多年來規則都是一樣的,但你可能會卡在細節上。 因此,請務必仔細檢查並檢查當前的法規。

      我個人認為規則應該靈活一些,少一些,這其實是在一點一點發生的。 人還是有犯錯的時候,官僚主義還是太多等等,所以,進一步簡化和放寬規則是值得歡迎的。 就個人而言,我更願意看到免簽證和一個簡單的經驗法則:允許休假(最多 90 天?),只要您自備費用並且不會給這裡的社會帶來不便。 我想一點一點地朝著那個理想努力。

      然後像克里斯爺爺這樣的好心人,你,我和全世界的伙伴可以一起度過一個愉快的假期。 它會到那個地步嗎? 好問題,但是對於好心的公民來說,臭雞蛋毀了它,我暫時看不到這種情況發生......

    • 漢斯·凡·列文 說起來

      完全同意。 大使館可以也只能遵守荷蘭法律。
      所有的功勞都歸功於大使館。 上次護照被盜的問題,得到了大使館的完美配合。 只要你把事情辦妥。

  8. 諾特普斯特拉 說起來

    使館只是取得申根簽證的中間站,但相關各方都必須遵守適用的申根規定。 然後,儘管已簽發簽證貼紙,仍將由邊境當局/IND 決定是否允許某人入境。 如果事實證明當事人沒有遵守 90 天的期限或其他情況,仍然可以拒絕入境,這就是大使館拒絕簽證申請的原因,以免您陷入麻煩。 現在與航空公司協調事宜,即更改航班時刻的建議是可以的,使館在這方面也採取了真誠的行動。 近期先把申根簽證放在pp裡,然後確認機票。 仍然祝福您在荷蘭度過愉快的時光,但幾天后...

  9. 睡覺 說起來

    親愛的,
    我對現在落在你身上的事情深表遺憾。
    這是因為它可以被阻止
    為這個美麗的項目做更好的準備。
    這種糟糕的經歷不會發生在你身上兩次。
    此博客上的評論清楚地說明了應該如何完成。
    祝續集好運

  10. 博揚格斯先生 說起來

    如果我沒理解錯的話,這是克里斯爺爺的計劃:
    第 1 天,爺爺 Chris 和 Aoy 想從荷蘭去泰國。
    第90天從泰國回到荷蘭。
    第180天從NL到泰國。
    第270天從泰國返回NL
    在第 360 天再次從 NL 到泰國。

    好吧,克里斯爺爺,那麼在我看來,解決方案是您偶爾不一起旅行,但是 Aoy 在正確的一天離開 NL,而您則在 3 天后離開。
    然後它看起來像這樣:

    第一天,爺爺 Chris 和 Aoy 想一起從荷蘭去泰國。
    第 90 天,一起從泰國返回荷蘭。
    在第 180 天,Aoy 從 NL 前往泰國; 爺爺克里斯在第 183 天離開。
    第 273 天,一起從泰國返回荷蘭。
    在第 363 天,Aoy 再次從 NL 前往泰國。 爺爺克里斯在第 366 天離開。

    好吧,你必須忍受這一點,對吧? 2x 不一起旅行。

  11. 揚維曼 說起來

    我非常非常理解這位 Cris Visser 先生,
    當然要立規矩,防止越界,這很好。
    但如果你真的找到了一個年紀較大的可愛女人,並且與你幸福地在一起了很多年,那麼你就進入了一個階段,在這個階段,有關出入境證件的規則有一定的靈活性是合適的。
    我也已經70多歲了,我的妻子也已經50多歲了,結婚已經10年了。在這個年紀,你們可以更輕鬆地拜訪你們共同的家人,而不需要所有的文書工作,這一點至關重要。
    因此,我認為荷蘭大使館的一項艱鉅任務是為這個類別做出更簡單的安排。

    詹傑

    • 羅伯·V。 說起來

      昨天晚些時候,我意識到 Chris 的意思不是他太早了,也不是說不能更靈活,而是 90 天的規則不夠。 畢竟,除非你總是在這里呆 90 天,在那里呆 90 天並且簽證計劃周密,否則你們不能一起旅行。 92-93 天的有效期會有所幫助,或者例如 100 天會有更多餘地。 大約 3 個月後,你們就可以更輕鬆地一起旅行了。 或者將其設為“6 個月 - 由您自行決定 - 每 365 天劃分”。 這使得長假期間在兩國之間旅行變得更加容易。

      基於年齡的例外對我來說似乎很荒謬。 為什麼長輩要從寬? 這是歧視性的,更多的規則/例外只會讓人們更難理解一切,也更難不犯錯誤。


青年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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