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哪裡對 ABP 養老金徵稅?
其實,這是一個愚蠢的問題。 畢竟,你別無選擇。 荷蘭和泰國簽訂的避免雙重徵稅條約(以下簡稱:條約)規定了對 ABP 養老金徵稅的地點。 然而我每次都發現這個問題真的不是那麼愚蠢。 否則,我無法解釋為什麼我經常遇到有新客戶的稅務律師和稅務諮詢公司,他們在確定 ABP 養老金的徵稅地點時,會大錯特錯。 他們最輕鬆地將在荷蘭不徵稅的 ABP 養老金歸類為在荷蘭徵稅。 有了合理的 ABP 養老金,這樣一個不正確的評估很容易讓你每年花費大約 5 到 6 千歐元的不當所得稅。
如果你再扣除由此可能欠下的個人所得稅,你很快就會以每年約 3,5 到 4,5 歐元的損失告終。 當您認為自己是在花很多錢聘請專家時,這恰恰不是您的意圖,後來發現他不是專家,而是高薪江湖醫生!
我寫這篇文章並不是要控訴有關同事。 畢竟,他們自己必須知道自己想要如何工作,因此要對此負責。 因此,我特意避免提及在這一點上表現不佳的顧問的名字和相關具體案例。 我確實建議他們,如果他們碰巧閱讀 Thailandblog,以後不要將“ABP”等同於“政府”。
這篇文章只是為了警告那些可能經歷同樣事情的人,即從 ABP 獲得非政府養老金的人。 對於那些落入這些顧問手中而成為受害者的人,我覺得很可惜,因為他們通常要為提供他們的服務付出最高的代價。 因此,我呼籲所有享受 ABP 養老金的人:保持警惕並仔細閱讀這篇文章,因為除了荷蘭政府之外,沒有人可以從荷蘭每年不必要地繳納數千歐元的稅款中獲益!
法律框架
我將首先概述條約第 18 條和第 19 條規定的法律框架以及相關的範圍。 然後我們將擺脫它,我們可以繼續對這個問題進行更實質性的處理,然後或多或少地從普通人的角度進行討論。
“第 18 條。養老金和年金
- 1 根據本條第 19 款和第 XNUMX 條第 XNUMX 款的規定,支付給一州居民的退休金和其他類似報酬,以及支付給該居民的年金,應僅在該州徵稅狀態。
第十九條 政府職能
- 1 由其中一個州或其政治分支機構或地方當局設立的基金支付或從其設立的基金向個人支付的報酬,包括養老金,這些個人在履行政府職能時向該州或其分支機構或地方當局機構提供的服務可能在該州徵稅。
- 2 但是,第 15、16 或 18 條的規定應適用於與由一個州或其政治分區或地方當局開展的營利性業務有關的服務所提供的報酬或養老金。”
簡而言之,這意味著從荷蘭獲得的養老金原則上在泰國征稅(條約第 18 條第 1 款)。
如果該養老金是從過去的政府工作中獲得的,情況就不同了。 在這種情況下,荷蘭可以徵收(第 19(1) 條)。 在第一種情況下,我們說的是私法規定的養老金。 在第二種情況下,我們說的是公法規定的養老金。
然而,如果它是一家以營利為導向的上市公司,養老金福利作為私法規定的養老金,在泰國再次徵稅(條約第 19 條第 2 款與第 18 條第 1 款相結合)。
實際上並沒有你想的那麼難,但在實踐中似乎完全不同,而且往往會帶來災難性的後果!
ABP 及其參與者
- ABP 最初是政府和教育的養老基金。
- 所有教育機構都必須隸屬於 ABP。
- 此外,許多私有化或私有化的原政府機構都隸屬於ABP。
- 這也適用於許多私立機構,它們就像以前所謂的B-3機構一樣,與政府關係密切。
從 2010 年起,私營雇主也可以在一定條件下自願加入 ABP 為其僱員提供養老金。 使用此選項的組織包括:Nuon、Essent、Connexxion、Ziggo 和 Veolia。
因此,ABP 擁有各種各樣的組織,這些組織屬於政府部門(移民到泰國後在荷蘭徵稅)和非政府部門(移民到泰國後在荷蘭不徵稅)。
公共和特殊教育
我們都知道公立學校和私立學校的區別。 例如,公立小學屬於市議會(政府)的管轄範圍,而特殊小學作為協會或基金會,有自己的董事會,通常基於某種宗教信仰(私立)
此外,公立小學的教師受僱於“受公法管轄的地方機構”(市政當局)。 雖然他最初由市議會單方面任命,隨著1年2020月XNUMX日《教育公務員法律地位法》的生效,轉為私法僱傭合同,但他仍然享有公務員身份。 因此,這位老師通過 ABP 建立了政府養老金,在移民到泰國後仍然在荷蘭徵稅。
但特殊小學教育教師不在此限。 該教師有(私人)協會或基金會與僱員簽訂的僱傭合同,因此不享有公務員身份。 在這種情況下,他將不會累積任何政府養老金,並且在移民時不會在荷蘭對這筆養老金徵稅。
這從小學到大學都適用。 例如,格羅寧根國立大學(政府)和阿姆斯特丹自由大學(私立)。
此外,您可能還必須處理教育部門內的所謂混合養老金,該養老金部分在政府部門內累積,私有化後不再屬於該部門。 在這種情況下,您必鬚根據服務年限按比例分配 ABP 養老金。
政府公司
以營利為導向的上市公司形成了一個特殊群體。 任何給定年份是否實際盈利或虧損都無關緊要。
我們可能都記得以前的省級電力公司,比如當時弗里斯蘭省的 PEB。 他們不執行法律賦予政府的任何任務,因此可以等同於“普通”公司,即根據私法。
在遙遠的過去,幾乎每個城市都有自己的“煤氣廠/煤氣公司”。 然後你在煤氣廠的辦公室買了硬幣,然後你又可以使用煤氣了。
作為當今眾所周知的例子,這一類別包括阿姆斯特丹和鹿特丹市的運輸公司。 這些市政公司的僱員也不執行任何合法分配給政府的任務,因此不屬於條約第 19 條第 1 款的範圍,即從政府僱傭關係中獲得。 儘管如此,已決定在公約第 19 條第 2 款中明確表達這一點,這意味著公約第 18 條第 1 款適用於他們,因此他們在移民後享有在泰國的居留權。來自ABP的養老金。
省市經常出現的服務分支機構等組織形式,以及市鎮之間經常出現的聯合法規,由於其多樣性和重要性較低,因此未被考慮在內。
半政府機構
此外,許多半官方機構的前僱員從ABP領取的養老金不符合政府養老金的條件。 移民後,他們的養老金因此不會在荷蘭徵稅。
作為例子,我提到前 Bouwfonds Nederlandse Gemeenten(現在是“Bouwfonds”,不再由市政當局控制)、Bank (for) Dutch Municipalities (BNG) 和 Nederlandse Waterschapsbank (NWB),直到最近 UWV 和組織UWV 起源於工作和收入中心 (CWI),後者於 2009 年與 UWV 和 SVB 合併
自 1 年 2020 月 XNUMX 日起,UWV 和 SVB 等機構的員工將根據新《公務員法》享有公務員身份,並從該日起累積政府養老金。 當他們退休時,他們必須處理混合養老金(部分私人和部分政府)。
確定是否存在公法養老金的重要工具
除了通常在國家政府、省、市或水務局執行的政府任務外,以下可下載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公法獨立行政機構概覽(共 57 個)和概覽作為荷蘭國家的一部分的公法獨立行政機構(總共 20 個),更多導致評估是否存在政府僱傭關係,因此根據公法從 ABP 獲得養老金。
獨立行政機構在實施、建議或控制領域的任務有限。 他們不在部長的行政等級權力之下。
作為公法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獨立行政機構的例子,我會提到:
- 當局個人資料;
- 中央行政辦公室(CAK);
- 中央駕駛技能局 (CBR);
- 荷蘭統計局(CBS);
- 社會保險銀行(SVB);
- 僱員保險機構 (UWV)。
有關公法下這些獨立行政機構的完整概述,請參閱: https://www.inspectie-oe.nl/toezichtvelden/overheidsinformatie/geinspecteerde-instellingen/publiekrechtelijke-zelfstandige-bestuursorganen
由於《公務員法律地位正常化法》(Wnra),自 1 年 2020 月 XNUMX 日起,SVB 和 UWV 的僱員等都屬於新《公務員法》的範圍。 如前所述,他們將從這一天起享受公法規定的養老金,退休後將不得不處理混合養老金。
ABP服務時間概述的重要性
如果我必須為客戶提交所得稅申報表,而我看到該客戶(也)從 ABP 領取養老金福利,我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向 ABP 索取服務時間概覽。 您可以從中快速推斷出某人是否在政府工作。 另外,我對行政法,也就是規範政府與公民關係的行政法的了解,也派上了用場。
事實上,並非每個顧問都這樣做或擁有這方面的知識,最近我再次意識到這一點。 在很短的時間內,通過我發布的一篇文章和泰國博客中讀者的問答,審查了一些案例,這表明有問題的稅務顧問錯誤地將 ABP 養老金定性為政府養老金,因此也被徵稅移民後在荷蘭。 順便說一句,這是每年都會發生的事情。 通常這涉及:
- 前特殊教育教師;
- 曾在營利性公共企業工作過的 ABP 參與者(《條約》第 19 條第 2 款);
- 曾在半政府組織工作過的 ABP 參與者。
這是這些顧問的懶惰還是無知,我當然很難判斷。 順便說一句,懶惰和無知在這種情況下非常接近。 畢竟,懶惰很快就會導致無知。
最後
您(也)是否從 ABP 領取養老金福利,並且您不確定該養老金是否被正確徵稅,請隨時通過以下方式與我聯繫: [電子郵件保護]. 也許您每年也可以節省數千歐元,就像我經常遇到的客戶一樣。 如果它涉及幾年,從 2016 年起,您仍然可以向檢查員提交請求,要求對這些年收到的最終評估進行正式修訂。 幾年前,我的一位客戶已經退還了大約 30.000 歐元的不當繳納的所得稅。 而現在同樣的事情又發生了。 如果你之後在泰國帶來了這樣一筆儲蓄,並且可以全年生活,你就不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因為儲蓄存款將逐年重複。
Lammert de Haan,稅務專家(專攻國際稅法和社會保險)。
更多信息
感謝您的貢獻,它可以為許多人提供服務。 沒有人喜歡納稅,但納稅太多真的是一座太遠的橋樑!
謝謝你的解釋…… 🙂
親愛的蘭伯特,
感謝您的明確解釋。
沒有看到關於稅收和 ABP 的所有樹木的森林。
我現在終於明白,這對我來說毫無意義。 我一直是各個部門的公務員。 我一直不明白為什麼一個人被徵稅而另一個人沒有在荷蘭的 ABP 養老金。 因為所有的信息,總是有疑問。 我將在這個博客上閱讀有關 ABP 養老金和荷蘭稅的帖子,興趣不大或忽略它們。
吶喊
不客氣,詹德克。
你現在明白了,既然你有政府養老金,那對你來說什麼都沒有。 但其實我還是不明白。 但那是不同的層面。
我不明白為什麼你應該區別對待飛利浦前僱員的私人養老金,他將整個職業生涯都獻給了大企業,即飛利浦的股東,而不是前僱員的政府養老金。一個市政當局,他通過確保您可以確定您正在建造的房屋符合所有安全要求,將他的整個工作生涯都獻給了社區。
在我看來,經過適當評估的建築計劃比飛利浦剃須刀更有價值。
Ergo:為什麼荷蘭的前公立教育老師的ABP養老金要徵稅,而泰國的前特殊教育老師移民後的ABP養老金要徵稅? 這兩種形式的教育最終都由政府資助。
因此,我認為這種劃分是荷蘭稅法/條約法中最大的錯誤!
如果您隨後住在泰國,與您仍然住在荷蘭的情況相比,您“可能”會為您的政府養老金繳納更多的所得稅。 泰國則沒有徵稅權。 因此,您不能使用泰國的稅收優惠,例如各種免稅、減稅和免稅津貼。
雖然只有荷蘭有權向您徵稅,但您在荷蘭稅收優惠(例如稅收抵免和扣除)方面也被棄之不用。
您簡直就是荷蘭的搖錢樹。 雖然你住在泰國某處高處乾燥的地方,但與住在荷蘭的人相比,你對加固海堤的成本貢獻相對更多。 對他或她來說,這些活動對於或多或少確保雙腳保持乾爽至關重要。
泰國也有水資源問題。 但是因為你已經為荷蘭做出了充分的貢獻,所以你不必在泰國做出額外的貢獻。 泰國自己對此負責。
這就是荷蘭“巧妙地”劃分事務的方式:利益而非負擔! 或者這不是那麼整潔?
早上好,蘭伯特,
我完全同意你的看法。 我也不明白這個差別。 怎麼區分啊!!!! 哈哈哈哈。 這同樣適用於您的 AOW。 您也為此在荷蘭繳納工資稅。 退休金領取者已經受到沉重打擊。 為什麼不在他們人生的最後階段給他們一點優勢呢?
問候
大城府
也許是因為政府關係中的大部分ABP養老金(2/3)是由國庫支付的,因此向公民徵稅,而其他雇主則不是這樣。
即政府雇主 17,97%,你 7,93%。
再見坤穆。
這並不能解釋前公立教師和前特殊教育教師在 ABP 養老金待遇上的區別。 兩種形式的教育均由政府從一般資源/稅收中資助。
此外,政府沒有聖誕老人節。 繼續我之前的例子,一個市政當局出售建築許可證和飛利浦剃須刀。
消費者支付購買飛利浦剃須刀的費用。 此外,同一消費者向政府購買集體商品和服務的價格以稅收的形式支付,向個人購買商品和服務的價格以費用的形式支付。
“消費者”永遠是終點。
由於特殊教育教師沒有與政府簽訂僱傭合同,我不明白為什麼出於稅收目的他應該被視為 ABP 政府官員。
對於許多人來說,養老金已經變得負擔不起了。
資產管理公司貝萊德的一項調查顯示,52% 的荷蘭人除了 AOW 之外沒有累積補充養老金。
很多東西要讀,但因此我認為對每個人來說都非常清楚。 榮譽!
嗨,拉默特,
完全同意。
而且,考慮到我在如何確定居住地方面贏得的程序,-這是基於泰國法律,而不是根據荷蘭檢查員的要求和規定,-
那麼很多人會格外高興。
我還看到,荷蘭稅務機關對荷蘭年金支付等方面的保護性評估經常出錯。
這也是一個關注點。
親愛的拉默斯。
自 2015 年以來,我已經擁有 ABP 養老金(部分來自政府),但我沒有在泰國稅務機關註冊。 我還能申請依職權審查嗎?
嗨弗里茨,
我了解到您享受 ABP 的混合養老金:部分政府和部分非政府。 政府部分在移民後仍然在荷蘭徵稅。 泰國可能會對非政府部分徵稅,只要你在享受它的那一年實際向泰國貢獻了那部分。
根據 ABP 的服務時間概覽(可通過“我的 ABP”下載),您必須將其分為“政府部分”和“私人部分”。
您仍然可以提交所得稅申報表或提交正式減少 2016 年以來確定的最終評估的請求。如果您多年來從未提交過申報表或進行過臨時評估,那麼您只需提交一份申報表並否則,您必須提交一份申請,要求依職權減少已經確定的最終評估。
您寫道,您沒有在泰國稅務機關註冊。 換句話說:在泰國,您不需要提交報稅表。 我無法判斷這是否應該發生。 然而,這一事實並不意味著對您的私人 ABP 退休金徵稅的權利又回到了荷蘭。 。
親愛的拉默斯。
然而,我想我現在已經太晚了。 畢竟,我不能提交過去 5 年的“在居住國的納稅義務聲明”……?
沒關係,弗里茨。 在提交納稅申報表或提交對已經徵收的最終評估進行正式修訂的請求時,您無需提交“居住國的納稅義務聲明”。
我的私人養老金和我的 ABP 養老金在荷蘭不徵稅。
我自 2006 年以來一直在泰國工作並繳納工資稅,因此也有泰國稅號。
我為我的養老金申請並獲得了免稅。
克里斯,
這是正確的,因為你的意思是荷蘭不能從這些養老金中扣除任何東西,福利機構不能再在荷蘭扣除任何東西,而且必須在泰國申報。
您似乎沒有讀過 Lammert 的解釋……。
親愛的科尼利厄斯,
我講述我的故事,我如何安排提早退休。 我的妻子教會計近 40 年了。 她了解泰國稅法以及泰國人納稅的細節。 利用它來發揮你的優勢。 荷蘭有很多值得檢查的地方。 他們在這裡無法控制太多。 政府的一切幾乎都是混亂的。 看看關於Covid的政策。關於國家退休金,這只是我目前掌握的資訊。 5年後才輪到我。 我們到時候看看它是什麼。
問候
弗雷德
如果您將私人養老金轉移到 ABP,然後擔任公務員,這也適用。
對我來說,12 年的 PGGM 養老金應計對 ABP 做出了貢獻,ABP 應計 24 年。
2/3 的養老金福利在荷蘭徵稅,1/3 在泰國征稅。
Albert,我把 PGGM 轉到 ABP 13 年了。 到目前為止,該分配密鑰從未應用於泰國-荷蘭或現在的法國-荷蘭之間的稅收。 你從中得到了多少好處?
因為荷蘭的收入不再屬於最高稅級,而且你可以在泰國使用必要的豁免,我每年可以節省大約 5000 歐元。
在互聯網上搜索“ECLI:NL:RBBRE:2011:BP7009”以獲取法院裁決。
您好!
我想多了。 400000 浴以當前匯率已經是 10000 歐元。 而且您還可以少支付 3% 或 4% 的工資稅。
問候弗雷德
大城府
在泰國,這是值得的。 工資稅低 3% 或 4%,每個泰國人(因此您也一樣)不必為前 400.000 浴繳稅。 那甚至更多來自你的退休。我現在不知道多少錢。那很容易賺到。 你只需要付出一些努力。
我現在擁有 4 年的早期退休金總額/淨額。 我的退休生活還將持續五年
問候弗雷德
大城府
作為一名退休的稅務機關官員。 國外海爾倫對 ABP 退休金的清晰正確的解釋表示極大的讚揚。 即使這項服務的員工也不知道它是如何運作的,並提供了錯誤的資訊!
WHMJ,這並不讓我感到驚訝。
我記得很清楚,“Heerlen Abroad”想要引入匯款基礎(第 27 條條約)並強制移民將養老金從荷蘭直接轉移到泰國,而最高法院對此很清楚。 我向該服務的一位官員伸出了脖子,不要說出名字,但那是一位不知道她必須多快收回她的“公雞”並承認錯誤的女士。
一個藉口? 好吧,那不是重點。 給所有相關人員的一封信? 他們還在等待那個。 值得慶幸的是,匯款基礎正在下降。
我了解到稅務機關正在進行重組,真正的知識還不夠。 這是公民的遺憾。 我們記得給這項服務留下污點的附加費事件。 我做了 50 年的稅務顧問,能夠與那些公務員一起工作,但不幸的是,我也不得不看到他們對事實的了解嚴重惡化。 不幸的是,“我們都知道,就接受吧”的態度依然存在。
這是正確的。 匯款不適用於分配給泰國僅用於徵收的非政府養老金。
你好,WHMJ,
謝謝你的誇獎。
我同意您對稅務和海關總署/海外辦公室員工在這一點上的專業知識的看法。 即使他們可以訪問 ABP 的服務時間概覽,當不同的兼職因素和衡量值發揮作用時,通常也無法對公法和私法養老金的劃分做出適當的加權。
我還想向“自己動手”的人指出後者。
例如,如果您在公共教育部門工作了 20 年,兼職係數為 0,7303(非全職工作),則計為 14,6 年。
如果您隨後在特殊教育領域工作了 20 年,兼職係數為 1(全職工作),您最終將有 34,6 個完整的服務年限,您必須將 ABP 養老金分為 14,6/34,6 政府養老金和 20 /34,6. XNUMX 私人養老金。
如果你也多次從 UWV 獲得福利,但兼職因素不同,測量值為 50%,那麼你就不得不在 Excel 等計算程序中計算出來,這會變得更加困難。
謝謝拉默特。 它看起來非常專業和可靠。
我在一家教育機構工作了 24 年。 最初(大約)四年是作為一個政府機構,然後它變成了一個基金會,所以你可以說:四年公立,二十年私立。 所以混合 ABP 養老金,重點是私人。
但現在我想我在某個地方聽說過,如果 ABP 的職業開始公開,它就不能再變成私有的。 所以對我來說 24 年的公共 ABP 養老金,在荷蘭完全徵稅。 但你認為這是正確的嗎? 它還沒有播放,但它來了。
埃里克,你所聽到的,你必須盡快說再見,因為事實並非如此。
在 80 世紀 XNUMX 年代,一場真正的私有化浪潮在教育領域尤為突出。 並非所有項目都同樣成功。 它經常伴隨著教育質量的下降。
但無論如何,在私有化之後,您將面對混合養老金:移民後在荷蘭部分徵稅,在泰國部分徵稅。 根據 ABP 的服務時間概覽(可通過“我的 ABP”下載),您可以快速了解如何進行劃分。 請務必考慮可能不同的兼職因素(小於 100%)。
教育私有化浪潮也是如此。 奇怪的是,正是 PvdA 成員推動了這一私有化浪潮。 我記得 Ritzen、Wallage,最後是 Kok。 正是 Wim Kok 曾說他不喜歡整個教育設施,寧願擺脫它。 當然,包括大規模裁員。 由於私有化,那些部分大規模裁員確實發生了。 我勉強熬過了這段時間。
但是你的精彩文章是一份有價值的文件,是博客上的一個展示品。 我複制粘貼,作為文檔放在硬盤裡,包括WHMJ意味深長的讚美
如果我不能按時弄清楚,我知道在哪裡可以找到你,你可以把我記為客戶。 再次感謝!
嗨蘭伯特,
非常感謝您的解釋。
這就是為什麼我曾經檢查過我在教育方面的工作。
從1年1978月31日到1994年XNUMX月XNUMX日我在技術學校工作(是基金會)=私人
1年1995月31日至2017年XNUMX月XNUMX日為市立學校(合併後)=公立。
我自 XNUMX 月以來一直住在泰國,並且在泰國銀行有足夠的餘額來滿足移民的收入/餘額要求,並且不必每月轉移任何金額。
我現在將在接下來的幾年裡靠我在 NL 出售房屋的利潤生活,並將我在 NL 的養老金支付到我的活期賬戶中。
一年後我可以向泰國匯款,然後我認為這是儲蓄。 儲蓄在泰國不徵稅。
然後我只在荷蘭為我的養老金納稅。我說得對嗎? 我曾經在博客上讀到過類似的內容。
問候語
費迪南德P.I
費迪南德,這是完全正確的,但很可能只從 2022 納稅年度開始發揮作用。我認為你不會滿足 2021 年的天數要求。 這意味著,如果您今年仍將收入轉移到泰國,則該收入將不會在泰國征稅。
在其網站上閱讀泰國稅務局對此的評論:
“納稅人分為‘居民’和‘非居民’。 “居民”是指在任何納稅(日曆)年內在泰國居住一段時間或累計超過 180 天的任何人。 泰國居民有義務對來自泰國的收入以及來自外國的收入中帶入泰國的部分納稅。 但是,非居民僅需對來自泰國的收入徵稅。 ”
順便說一句,荷蘭和泰國之間締結的避免雙重徵稅條約假設超過 183 天。
費迪南德,
條約是決定性的。 然後是關於留下來。 如果您在泰國居住超過 180 年,只有泰國立法很重要。它表明了上述內容。 您可以使用出入境印章的日期作為證明。 根據我贏得的程序,這就足夠了。 檢查員還會要求什麼是無關緊要的。
在 180 天后,您成為泰國居民,因此您被視為泰國納稅人。
根據要求,荷蘭檢查員向不支付政府養老金的養老基金免徵預扣工資稅。
關於依職權減免申請:若有關最終所得稅評定的異議期已過,則只剩下依職權減免申請。 然後,檢查員將決定是否處理該請求。
該條約確實處於領先地位。 但其中規定的期限超過183天。 但這只是一件小事。
Gerritsen 先生,您的回复的最後一部分包含太多不准確、不完善或遺漏,不能簡單地忽略它。
您寫道:“異議期結束後,只剩下正式減少的請求。”
那是不正確的。 如果你寫得不是那麼好,想調整你的納稅申報表,你也可以簡單地提交一份新的納稅申報表。 在以下位置查看如何執行此操作:
https://www.belastingdienst.nl/wps/wcm/connect/nl/belastingaangifte/content/ik-heb-een-foutje-ontdekt
重新提交的納稅申報表將被視為依職權減免的請求,並將照此處理。
您的評論:“檢查員然後決定是否處理該請求”表明檢查員的高度不承諾。 比如:“現在是星期一早上,我還不想去。 因此,我不會考慮這個要求。”
但事實並非如此 監察員確實受到各種法規的約束,如《2001 年所得稅法》、《一般州稅法》和《一般行政法》中的規定。
只需閱讀《2001 年所得稅法》對此的說明(如果相關):
“第 9.6 條。 依職權削減的特殊規則
• 1 正式減少稅務評估僅依本條進行。
• 3 如果納稅人提出了依職權減少的請求,並且該請求被全部或部分拒絕,則檢查員將在可提出異議的決定中做出決定。”
“一定”是強制性的,不是可選的!
對於檢查員來說,官方削減請求的決定期為八週。 換句話說:他確實必須考慮請求並做出決定。 如果請求被(部分)拒絕,則可以對他的決定提出上訴。
如果檢查員不履行義務,納稅人有多種選擇,例如:
a. 宣布檢查員失職,並接受處罰;
b. 提出異議並最終因虛假拒絕請求而提出上訴的規則。
Lammert,我很高興你想一次又一次地在 i 和 t 之間畫點。
雖然我明白這個職業已經變得如此復雜,並不是每個人都明白; 畢竟,法律只有 20 歲……:)
我們幾乎同意。
只有在提交了最終納稅申報表後進行了異議期已過的最終評估後,才剩下依職權請求。 畢竟來不及了就來不及了。
在那個遲到的情況下,同年的新申報表也將在法定期限屆滿之後提交,並將被視為反對,這已經太晚了。 然後檢查員可以將此視為依職權減少的請求。
除了及時反對,還可以提交及時的新納稅申報表,這將被視為及時反對。
當然,檢查員依職權提出的要求必須謹慎處理。 那不用說了。 你的暗示方法是你的代價。
還有,那些日子。
公約規定:“為本公約的目的,‘一國居民’一詞是指根據該國法律,因其住所、住所、管理場所或任何其他類似情況。” 而在泰國,根據泰國法律,服從時間為 180 天!!
這只是一件小事。
我在 2021 年從 1/1/21 到 28/3/21 = 87 天在泰國
現在我中間去了 NL,並於 28/7/21 回到了泰國
從 28/7/21 到 31/12/21 = 157 天.. 總共 244 天.. 所以今年我將在泰國停留超過 183 天。
有興趣地閱讀訊息和評論。 我的問題:這裡會存在歧視嗎? 一個人獲得的權利比另一個人少。 也許有向人權理事會提出申訴的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