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27 年 2017 月 27 日發給我的電子郵件中,稅務機關通知我,荷蘭和泰國之間的條約第 XNUMX 條中提到的“匯款基礎”的徵收是“法律上不正確的”,稅收當局不再適用此標準。處理。

我被告知“可以根據書面要求將其刪除”。 “匯款基礎”是我向稅務機關提出的四個問題中的一部分。

我在這裡讀到,許多靠荷蘭收入在這裡讀書和寫作的人都被強加了這種制度。 他們可以寫信給“Heerlen”並要求修改。 只有在這個意義上修改了決定,養老金提供者才能考慮到這一點,並且可以根據需要將養老金支付到泰國境外的銀行賬戶。

雖然我被禁止在博客中“發布”發給我的電子郵件,但我認為電子郵件的這一部分對於生活在泰國並有荷蘭收入的人來說非常重要,所以我在這裡縮寫了部分消息.

電子郵件的其他內容包含最重要的元素,即是否提交泰國稅務機關的文件,正在研究中。 在我能夠諮詢同事和律師之前,我會一直保留這封電子郵件。

對“稅務和海關總署將匯款基礎強加於軌道之外!”的 17 條回應

  1. 呂德 說起來

    稅務機關是否可以禁止發布電子郵件,例如,除了發件人的姓名?
    我可以想像這樣的定居點,你同意它會留在“我們之間”。
    但不是一般信息。

    • 埃里克·奎普斯 說起來

      路德,我會去找律師。 我的問題是關於“政策”的,應該公開。

      如果它涉及特定的納稅人、協議、裁決,保密是正常的。

      但“文本”可以受版權保護。 這就是為什麼我在這篇文章中保持沉默,主要選擇我自己的話。 如果如此強烈要求,我當然不會透露我的姓名和電子郵件。

      此案與一名顧問和一名律師有關。 所以請等待其他主題。

  2. 路德姆 說起來

    這是個好消息,因為這意味著您可以簡單地將資金流/收入存入荷蘭的銀行賬戶,因此可以自行決定何時將其轉移到泰國,例如泰銖匯率是否有利。

  3. 克里斯蒂安·H 說起來

    親愛的埃里克,

    感謝您的信息。 我推薦更多。

  4. 維巴 說起來

    不,他們不能。 當然,他們總是可以提問的,但不允許他們強加於禁止意義上的,除非有個人信息,一旦公開就會造成損害。 所以你可以分享那封信的內容,但不要提及所涉官員的姓名、電話號碼或其他個人詳細信息。 您是否分享自己的個人信息完全取決於您,當然不是由稅務官員自行決定。

  5. 阿德 說起來

    謝謝埃里克,您已經朝著僅保留協議的居住原則要求這一事實邁出了下一步!

    • 埃里克·奎普斯 說起來

      Aad,這太過分了,因為我所做的只是詢問服務。

      但剩下的問題是,該部門是否已經或將會向泰國相關人員提出「改變意見」、「對此表示歉意」以及「我們將為您解決這個問題」。 我就此問題詢問了一些人,但他們沒有從該部門得到任何消息。

  6. 添加偉大的 說起來

    埃里克,謝謝你。

    您已經幫助過我一次,感謝您的知識和毅力,現在會有更多的荷蘭人對這第一個結果感到滿意。

  7. 喬普 說起來

    在反對提供泰國稅務機關的證明文件後,我獲得了批准。

    最重要的是,參考泰國法律。 根據泰國法律,在泰國停留超過 180 天的任何人都是“應納稅人”。
    (最近有問題的法律文章出現在這個博客的這裡)。

    “要納稅”。 這就是條約的全部要求。

    有了這個,稅務和海關總署正確地解決了問題。 我得到了應有的豁免。

    • 埃里克·奎普斯 說起來

      喬普,這封信是在 1-1-2017 之前還是之後?

      • 喬普 說起來

        埃里克,我解釋說條約是關於“你在哪個條約國納稅”,根據條約你是那個國家的“那個國家的居民”。

        附上泰國法律和我的護照複印件,並告訴他們從“進出印章”可以看出我每個日曆年在泰國停留超過 180 天。

        然後根據泰國法律,我在泰國要“納稅”。

        這就是條約的全部要求。

        如前所述,隨後獲得批准。

  8. 倫勃朗 說起來

    埃里克,
    好消息。 你也知道為什麼它是“法律上不正確的”嗎? 稅務和海關總署是否也給出了動機,他們正在努力恢復他們想要的匯款基礎,這是一個臨時職位嗎?

    • 埃里克·奎普斯 說起來

      倫勃朗,

      最高法院在一項裁決中(憑記憶:1977 年)裁定,如果條約中的收入部分專門分配給居住國徵稅,則不得徵收「匯款基礎」。 付款國必須退出。 或者你應該在條約中對此進行安排,就像挪威以及其他國家所做的那樣。

      挪威與泰國安排的方式可以在本博客的稅務檔案中找到,問題6至9。挪威只需提供減免或退稅,如果您有泰國服務的信證明挪威的哪一部分您在泰國申報的養老金。

      NL 與 TH 之間的條約中不包含該規定。 NL 正在與 TH 就 1975 年政變發生時現有的古老條約進行協商,現在此事已陷入停滯。

  9. Joost的 說起來

    親愛的埃里克,
    感謝您提供非常有幫助的信息。 很遺憾稅務機關試圖對您保密,而在這種情況下他們無權這樣做。 稅務機關經常試圖套用那個“玩笑”,如果他們因此受到嚴厲的打擊就好了。
    現在打破完全錯誤的牆,要求您可以證明您在泰國納稅,然後我們又回到了我們想要的舊情況。
    親切的問候, Joost(稅務專家)
    PS:我不會指望稅務機關以他們“改進”的洞察力自行接近那些涉案人員,這些人也不應該期望道歉。

  10. 理查德傑 說起來

    親愛的埃里克,
    同樣來自這個地方:感謝您的努力。 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從 Heerlen 那裡聽到任何關於此事的消息。 這就是為什麼我當然打算自己主動調整我的決定。 “不幸的是”這個稅收氣球的額外成本低於我最初的預期,否則我什至會提出損害賠償要求。

    好吧,我似乎記得在之前的貢獻中,您發布了關於 NL-TH 稅收關係的未來預期。 如果我對它的解釋正確(如果我錯了請糾正我),那麼您的期望是這筆匯款只是關於後衛行動,我們將來會採用挪威模式。
    現在,我從您上面的回答中了解到,自 2014 年以來,由於政變,關於新條約的談判一直處於停滯狀態。 這對新條約的完成意味著什麼? 假設我們明年在 TH 有一個民選政府,我們什麼時候必須處理新的稅收協定?

    • 埃里克·奎普斯 說起來

      Richard J,我也不知道未來會怎樣,也有可能製定一項新條約,將所有養老金分配給支付國征稅。 也似乎更容易讓稅務機關檢查。

      我不知道這些國家甚麼時候會坐到“談判桌前”,也不知道這需要多長時間,但正如你所知,官僚工廠的運轉速度不會那麼快。

      • 理查德傑 說起來

        那麼,為什麼我們不盡快在泰國納稅呢? 那麼泰國有理由堅持國際公認的居住國原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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