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障福利徵稅——下一步
3月2021
泰國博客經常關注荷蘭和泰國都被允許對從荷蘭獲得的社會保障福利徵收所得稅,例如 AOW、WAO 和 WIA 福利。 除了少數例外,Thailandblog 的普通讀者現在已經意識到了這一點。
17月23日,我再次廣泛關注此事,在Thailandblog上發表了一篇文章。 其中的新內容是泰國稅務機關有義務減免其計算的與社會保障福利相關的個人所得稅。 這種減少是基於荷蘭和泰國締結的雙重徵稅條約第 6 條第 XNUMX 款,甚至可能要求泰國完全不徵收社會保障福利。
17 月 XNUMX 日的文章,請參見: www.thailandblog.nl/expats-en-pensionado/levy-van-belasting-over-social-security benefits/
Thailandblog 的一些讀者後來要求我計算這種減少,以便與他們的稅務局討論應用這種減少。 令人惱火的是,泰國的 PND 90 申報表或(更經常適用的)PND91 申報表不包含任何適用此減免的空間。 我已經回答了他們的問題。
這種計算對於居住在泰國並享有社會保障福利(如 AOW 福利)的其他荷蘭人也很重要,這就是為什麼我很樂意將其作為計算模型放在 Thailandblog 上。
在此處閱讀 Lammert 的 PDF: www.thailandblog.nl/wp-content/uploads/Heffing-socsecurity benefits continuation.pdf
Lammert,謝謝你的出色工作。
在第2頁,突然出現了653.677的金額; 我不能這樣說。 但不影響計算方法。
埃里克,
該金額是轉換為泰銖的總 AOW 等。 在計算開始時說明國家養老金總額和淨額等可能是有用的,這樣這個數額就不會突然出現。
向泰國稅務機關解釋這一點似乎仍然是一項艱鉅的工作。
一個美麗的作品拉默特
喬,謝謝你。 剛剛和 Lammert 通了電話,他說了同樣的話。
你好,Lammert,口號“เราไม่สามารถทําให้มานสวย 可以再次美麗起來。” 還沒明白。
圖片說明
饒邁·薩馬特·塔姆·海·曼·蘇瓦杰·加姆·戴伊克
我們不能再造成美麗的罐頭/過去時
我想翻譯的是:我們不能再/再讓它變得更美了。
只是說“我們不能讓它比這更好”?
完全正確的喬。 在泰國,您最多可以繳納您的淨國家養老金等。 這就是為什麼我在第 1 頁的相關付款後面提到“淨額”。 在公司退休金和年金支付之後,我沒有提到。 畢竟,這可以是毛額也可以是淨額,具體取決於在荷蘭獲得的豁免。
國家養老金等的淨額包含在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PIT) 的計算中。
但是,為了根據條約第 23 條第 6 款計算減免,泰國稅務機關必須從在荷蘭代扣/徵收的工資稅/所得稅開始,然後是 AOW 福利總額。 這就是為什麼我在第 2 頁上為 AOW 福利等金額標明“來自總額”。
在這裡我應該指出,一個聰明的人,我和他一起仔細研究了 Excel 文件,即 WH de Visser(泰國博客的常客),提請我注意 AOW 福利總額應該用作計算工資稅/所得稅的基礎等(應抵免的抵免)。
在關鍵數據下包含 AOW 收益總額等似乎確實是明智的。 在這一點上,我將因此調整文件。
您已經註意到了這一點,但是對於毫無戒心的讀者來說,儘管我指出它涉及總金額,但該金額還是出乎意料。
為了實現這一點,我必須刪除一些或幾乎不會發生的扣除/減少,以便為這次添加騰出空間。 我更喜歡在不同的光盤中保持 PIT 的結構不變。
讓泰國稅務官員實際應用減免條款肯定是一項艱鉅的工作,特別是因為 PND90 和 PND91 申報表不包含任何具體空間。 這就是為什麼我還包括了條約第 23 條第 6 款的英文文本。
我通過每月只轉移我的養老金和次年 XNUMX 月一次的國家養老金來解決這個問題。 那麼它就是儲蓄,不需要為此納稅。
每年兩次,我還會一次性轉移儲蓄的養老金和 AOW。 我在荷蘭為兩種收入來源納稅。 我了解我不必在泰國提交納稅申報表,也沒有泰國稅號。
可以嗎?
Taruud,你不提交個人所得稅申報表是否正確,這非常值得懷疑。 這不是關於您多久向泰國轉移一筆款項,而是這些轉移是否與您當年實際享有的收入有關。 如果不是,你就不能再說收入而是儲蓄。
例如,如果您將您在 XNUMX 月至 XNUMX 月節省的(公司)養老金和 AOW 福利轉移到 XNUMX 月的泰國,這將是應稅收入。 如果您將 XNUMX 月至 XNUMX 月的儲蓄金額轉移到 XNUMX 月,那麼它不是應稅收入,而是儲蓄。
您寫道,您在荷蘭為您的 AOW 福利和養老金納稅。 就後者而言,為了您的利益,我希望它與政府養老金有關,否則您將嚴重剝奪自己的權利。 公司養老金在荷蘭不徵稅,只在泰國征稅。 您可以通過提交納稅申報表來退還為公司養老金預扣的工資稅。
您有義務在泰國申報 AOW 福利和公司養老金,前提是這些福利是在享受它們的那一年向泰國繳納的。
除了AOW,我還有ABP政府的養老金。 我在荷蘭為兩者納稅。
我也可以在 XNUMX 月份從往年的積蓄中一次性轉賬,用於來年的開支。 “如果您將 XNUMX 月至 XNUMX 月的儲蓄金額轉移到次年 XNUMX 月,那麼它不是應稅收入,而是儲蓄。” 我是否仍然需要在泰國提交關於 AOW 部分的納稅申報表,而不是有權減稅以避免雙重徵稅?
我和一個泰國人結婚 30 年了。
我們在泰國生活了兩年。
我們有房子在我妻子的名下。 她沒有收入。
我必須向泰國稅務機關報告嗎? 如果是這樣,我必須和我妻子親自去那里報到嗎? 那在烏隆他尼府哪裡? 泰文叫什麼(我已經為社會保障辦公室搜索了 3 個小時:沒有人知道那個名字,我也不知道泰文的名字)。
我特別注意有關可處以罰款的段落。 (https://www.thailandblog.nl/expats-en-pensionado/heffing-van-belasting-over-sociale-zekerheidsuitkeringen/ )”,如果納稅人因提交不正確的申報表或未提交申報表而被徵收附加稅,將被處以罰款。 申報不正確的罰款率為 100%,未申報的罰款率為 200%……。 如果您的稅務局認為您的目的是逃稅或進行欺詐,將根據《稅收法》第 37 條的規定實施更嚴格的製度。 在這種情況下,除了罰款外,如果逃稅,可處以最高 6 個月的監禁,如果是欺詐,則可處以 3 個月至 7 年的監禁和最高 200.000 泰銖的罰款。”
正如 Jaques 在下面所說:“如果荷蘭已經預扣稅款,那麼泰國就不應該抵免,提交納稅申報表也毫無意義。 所以整個討論應該毫無意義。”
順便說一下,Lammert:我感謝你在這個領域的投入和專業知識。 你也不能讓它變得更好更容易。
在昨天關於如何獲得泰國稅號 (TIN) 的帖子中,某吉諾建議只讓一位專家回答此類問題。 他想到了拉默特·德·哈恩。 (也是我的偏好)關於稅務問題需要復雜的答案,因為它們與荷蘭和泰國的條約有關。 對這些條約內容的討論,有時會非常詳細,並有許多相互反對的地方,但很難找出在具體情況下該做什麼。 Taruud 只想清楚,因為所有的答案和信息讓他頭暈目眩。 於是他把自己的生活情況簡述了一遍,問得很清楚:我要不要去泰國稅務機關報到? Thailandblog 會很好,如果有人制定一個分步計劃,就像 RobV 對申根和 RonnyLatYa 對泰國移民所做的那樣。
我現在的處境和你類似。 多年來我一直被告知無需提交報告,因為從我這裡得不到任何信息,這對我來說是再好不過的事情了。 我們有一項偉大的條約,但沒有人。 可以為我們做點什麼。 和你一樣,我對這個部落格上目前的騷動和新見解感到有點擔心。 我與一位泰國律師合作多年,我向他介紹了一切。 第 18、19、23 條等的解釋。退休金、AOW,根據她的說法,就我而言,沒有必要提交報稅表。 沒有什麼可挑剔的,我可以證明進入泰國的一切以及在荷蘭扣繳的稅款。
欺詐跡像在我的案例中不起作用。 如果您事先知道或知道您在泰國欠稅但後來卻沒有這樣做,那就有理由擔心了。 有荷蘭人的例子證明了這一點。 對於每年至少在泰國逗留 180 天的每一位外國人來說,提交納稅申報表的義務顯然沒有受到重視。 另一方面,如果您更喜歡確定性並仍然提交納稅申報表,我也能理解。 每個人都必須自己做出這個決定。
Taruud,我很高興你能在退休前及時加入。 我在第一個回复裡已經寫了,我希望這是給你的政府養老金。 你現在確認。
對你來說,空氣中沒有污垢。 您可以每周向泰國轉一筆錢(儘管由於成本原因我建議不要這樣做)。
您的政府養老金僅在荷蘭徵稅。 荷蘭和泰國都可以對您的 AOW 福利徵稅。 但極有可能的是,在扣除和減免之後,個人所得稅就沒有要徵稅的金額了。 對於 190.000 歲及以上的人,您甚至可能有 65 泰銖的雙重扣除,並且可能還有 60.000 泰銖的雙重扣除,即 2 個人(您自己和您的妻子)。 如果仍有需要徵稅的金額(AOW 福利和 AOW 合作夥伴津貼是可能的),您首先還必須處理前 0 泰銖的 150.000% 免稅金額,然後是條約第 23 條第 6 款規定的抵銷條款。
由於荷蘭對您的 AOW 福利徵收的工資稅將比可能征收的個人所得稅高很多,因此泰國沒有餘地對您的 AOW 福利徵稅。
在稅務局註冊沒有任何意義。 因此,您不必擔心我之前在泰國博客上發布的以及您在回復中引用的罰款和處罰條款。
@拉默特,
提供建議提交報稅表,導致零付款不是更好嗎,因為這樣就沒有人可以對你做任何事情了? 這可能在法律上是正確的,但這只是一個小小的努力,並且可以防止當他們與你對質時,你會抱怨很多,以糾正你的錯誤。 此外,你永遠不知道簽證規則會做什麼,但至少稅務文件是有序的。
約翰尼 BG,
在許多情況下,你所描述的努力是一條幾乎無法逾越的道路。 泰國稅務官員拒絕提交納稅申報表的情況並不少見
例如,我的一位泰國客戶作為荷蘭最大的跨國公司之一的前董事,擁有“相當不錯”的退休金,花了兩年時間(然後還聘請了一名泰國律師)提交了一份聲明。可能”做!
借助我發布的計算示例,您可以快速確定在提交納稅申報表後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存在可能的支付義務。 還應及時考慮條約第 23 條第 6 款的均衡條款以獲得 AOW 利益
提交納稅申報表時出現的主要問題是:您如何向泰國稅務官員解釋此均衡條款的運作。 PND90 和 PND91 聲明表中沒有用於聲明此減少的空間。
現在我給了一些提示,比如減少的計算和Article 23(6)的英文文本,但確實意識到這件事對他們來說也是新的。
你寫了關於避免事後嘮叨以使你正確。
我提前預料到會有很多嘮叨,也就是當你提交報告時。 後者幾乎是肯定的,而前者還有待觀察。
泰國稅務官員通常不太熱衷於在必要時想要提交納稅申報表的另一個蒼白面孔。 :
我認識幾個荷蘭人,他們和我一樣,作為前公務員居住在泰國,並且去過稅務局。 他們在那裡沒有得到幫助,因為沒有必要,也沒有任何記錄。
我的泰國律師建議我不要舉報犯罪行為,並仔細聽取移民警察的意見,因為他們認為這對收入問題是可取的。 他們透過損益表或年度更新期間提供的銀行存摺資料來了解收入。 泰國稅務局和移民警察之間確實有這方面的協商和接觸。 只要移民警察和稅務局沒有投訴,我們受影響的人就可以安享晚年了。
親愛的蘭伯特。 感謝您提供此信息。 我確實退休了,現在73歲了。很安心。 而我的妻子立即說:“我也告訴過你了!”
儘管如此,我還是支持對最常見的情況做一個簡明扼要的總結,並建議是否在泰國、兩國、只有荷蘭等國家申報申報。 以及入獄的潛在風險。
我仍然覺得無法理解,兩國製定並簽署了一項條約,規定所得稅不重複徵收。 如果荷蘭已經預扣稅款,那麼泰國就不應該有抵免,就此作出聲明是荒謬的。 所以這整個討論應該毫無意義。 但顯然它沒有得到妥善安排,我們現在面臨著這個麻煩。 就我而言,家庭作業可以由負責的人重新完成,現在已經很好了,這樣就不會讓每個人都弄清楚了。
我認為安排得很好,也就是說,如果你因為住在那里而必須在泰國繳稅,你住在那裡,你可以取回在荷蘭繳納的稅款,是的,你甚至可以提交多年的請求荷蘭稅務機關。 漂亮吧?
這不適用於繼續支付全價的前公務員。 對我來說,每年仍有大約 5000 歐元的差異。 此外,無論如何,我們確實會為您購買的所有商品在泰國納稅,而且還有很多事情需要考慮。 .
有件事我不明白。
我有在荷蘭納稅的國家養老金。
我有兩份養老金,我已獲准免除工資稅和國家保險繳款,包括 ABP 的繳款。
原因:我(仍然)在泰國工作了 14 年,並為我的工資繳納所得稅,當然這些年來也有泰國稅號。
我的荷蘭養老金(作為前公務員)總是在荷蘭徵稅,我不必在泰國納稅。 我認為一次就足夠了,或者實際上太多了,因為我不再住在那裡。 更不用說其他相關論據了。
AOW 也在荷蘭課稅。 以前,您可以選擇將折扣應用於兩者之一。 我認為2015年後這不再可能了。 因此,在這兩種情況下,在荷蘭領取養老金,因此根據我們的偉大條約,根據第23 條第6 款,在這種情況下,泰國當局在我的國家養老金方面也沒有獲得任何榮譽。 我再次繳納的稅款可以在購買商品和雜貨以及外出就餐和泰國遊樂園等方面找到,因為稅款也在那裡發生。
克里斯,泰國也可以對您的國家養老金徵稅。 隨後,它必鬚根據荷蘭和泰國締結的避免雙重徵稅條約第 23 條第 6 款應用均等化。 這種平衡/減少相當於以下數額中的較低者:
a. 您的 AOW 福利的個人所得稅中包含的稅金;
b. 您的 AOW 福利中預扣/應付的薪資稅/所得稅。
與我在許多回復中看到的相反,總的來說,您只需為一個國家的國家養老金繳納所得稅。
我讀到您的 ABP 養老金也免徵工資稅。 這表明您享受 ABP 提供的私人養老金。 我經常在泰國博客(甚至是從稅務專家那裡)讀到 ABP 養老金在荷蘭徵稅。 但有無數私人機構以 ABP 作為養老金管理人。 這些是舊的所謂 B-3 設置。 特別是,您應該想到所有私立教育機構,例如特殊教育學校、私立醫療機構和政府公司,例如市政交通公司。 也許你還記得:過去,每個市鎮都有自己的臭氣廠(它也是一家政府公司,因此是私人的)!
你寫道,你也在泰國工作,你的工資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但在您的 PND91 申報表中,您還必須在問題 A-1 下包括您的 AOW 福利和您的私人養老金。 然後,您必須計算泰國根據條約第 23 條第 6 款實施的減免,併計算您的 AOW 收益,正如我在示例計算中所指出的那樣。
謝謝蘭伯特。
我把所有的東西都整齊地交給了泰國稅務機關,所以他們也徵收了我的國家養老金。 明年我將扣除我已經在荷蘭支付的費用。
現在,我工作的大學的人力資源部以數字方式填寫論文,他們當然也不知道。
我確實在荷蘭的一所基督教大學工作,這是一個基金會。
克里斯,我估計你在泰國的應稅收入不錯。 在這種情況下,泰國給予的減免很可能僅限於荷蘭工資稅/所得稅,因此泰國仍將對 AOW 部分徵稅。
但是,如果計算出的個人所得稅 (PIT) 中的 AOW 部分低於荷蘭的欠稅額,則泰國給予的減免將僅限於計算出的 AOW 部分的 PIT,因為是這兩個中較低的一個。
除了範例計算之外,還將條約第 23 條第(6)款的英文文字保存在您的電腦上(請參閱已發布的文章)。 人力資源部門也可以在這方面提供協助。
他們還可以通過以下鏈接查閱公約的英文版:
http://download.rd.go.th/fileadmin/download/nation/netherland_e.pdf
雅克,我們談論的是 1975 年的一項古老條約。其他時候,其他條約!
據我所知,新條約的談判已經開始,並在2014年巴育政變後短暫停止,但據說已經重新啟動。 因此,在可預見的將來還會有另一項條約,其中的條款對這次更加公正。 所以請耐心等待!
Jaques,你如何看待社會保障福利的雙重徵稅,比如養老金?
隨著我現在發布的貢獻,以及我在 17 月 XNUMX 日發布的貢獻,我表明事實並非如此。
17 月 XNUMX 日的文章,請參見:
http://www.thailandblog.nl/expats-en-pensionado/heffing-van-belasting-over-sociale-zekerheidsuitkeringen/
由於荷蘭和泰國締結的避免雙重徵稅條約不包含有關這些利益的任何規定,因此國家立法適用於這兩個國家。 荷蘭可以作為來源國征稅,泰國可以作為居住國征稅。
隨後,根據《公約》第 23 條第 6 款,泰國必須減少以下數額:
a) 若個人所得稅的 AOW 部分高於荷蘭稅收,則由荷蘭代扣/徵收的薪資稅/所得稅;
b) 包含在個人所得稅中的 AOW 部分(如果該金額低於荷蘭稅)。
換句話說,泰國給予的減免是以下數額中最低的:
a) 相當於在荷蘭徵收的稅款的金額;
b) 泰國稅收中屬於國家退休金部分的部分金額。
在那種情況下,你不能說雙重徵稅。
先生們,為清楚起見,這種稅收麻煩僅適用於永久居住在泰國的荷蘭人,而不適用於每年在泰國最多逗留 8 個月的荷蘭人?
所有討論中的另一個複雜因素,但無論如何:在泰國停留超過 180 天的任何人也有義務在泰國納稅!
Jaap,“這種稅務麻煩”當然也適用於在泰國逗留 8 個月和在荷蘭逗留 4 個月的人。
如果您打算在 12 個月內在荷蘭境外居住或逗留超過 8 個月,則您有義務從市政個人記錄數據庫 (BRP) 中註銷。 我總是稱之為“出發安排”。 這 8 個月不必連續。
但現在對於在泰國生活或逗留 8 個月或更短時間的人來說。 他或她也可以從 BRP 註銷並移民到泰國。 8 個月或更短時間後,他可以安全地返回荷蘭度假、探親或接受手術。 假期等結束後,您打算返回泰國。 我稱之為“臨時返回計劃”。
一切都取決於您是否可以被視為泰國的稅務居民。 為此,荷蘭和泰國締結的避免雙重徵稅條約第 4 條包含以下規定(如相關):
“第 4 條。財政住所
1 就本公約而言,「一國居民」一詞是指根據該國法律,因其住所、居所、管理地點或任何其他原因而有義務在該國納稅的任何人。類似的情況。
• 3 若自然人依第 XNUMX 款的規定同時為兩國居民,則應適用下列規則:
oa) 他被視為擁有永久住所的國家的居民。 如果他在兩國都有永久住所,則應被視為與其個人和經濟關係最密切的國家(重大利益中心)的居民;
(ob) 如果無法確定他的切身利益中心所在的國家,或者如果他在任一國家都沒有可用的永久住所,則他應被視為他慣常居住的國家的居民;
第 4 條第 1 款 – 您在泰國居住超過 180 天,因此在泰國應納稅。
隨後,討論了第 4 條第 3 款中所謂的打破平局的規定。
第 4 條第 3 款下的 a – 您已經賣掉了阿姆斯特丹運河房屋,您的遊艇也不再停泊在那裡。 你還賣了你的法拉利。 在泰國,您可以隨意使用可持續發展的房屋,並且可以開著二手車四處行駛(這需要一些時間來適應)。
在荷蘭逗留期間,您可以與家人同住或在濱海埃格蒙德或費呂威租一間房子。 但是,如果您的家人受夠了您(在我的情況下可能會發生),您很快就會流落街頭(可持續性消失)。 您必須在星期六上午 10 點之前離開 Egmond aan Zee 或 Veluwe 的房子(同樣不可持續)。
如果你已婚,還有正在上學的孩子,你也必須帶他們(不管他們願意不願意)去泰國:你的個人利益在泰國。
在荷蘭生活時,您在街角有一個“Appie”。 不要為了你的每週雜貨而回到這個“Appie”,而是在泰國做:你的經濟利益也位於泰國。
您不能再觸及第 4(3)(b) 條。
換句話說:您是泰國而非荷蘭的稅務居民。
但做對了。 比如你把房子留在阿姆斯特丹,留守在荷蘭的妻兒住在那裡,那麼跟荷蘭的聯繫就太多了,很快就會被認定為荷蘭的稅務居民。 根據既定判例法,與荷蘭的關係不必比與其他國家的關係更牢固。 所以要小心,把一切都做好。
順便說一句,大多數使用 8/4 計劃的荷蘭人不會從荷蘭註銷。 畢竟,這意味著他們保留了荷蘭健康保險。 但選擇權在你。
但是,您不應認為您的荷蘭健康保險比在泰國購買的(外國或外國)健康保險便宜得多。 除了每月要支付給保險公司的保費和個人供款外,在荷蘭你還需要處理長期護理法的保費和醫療保險法下與收入相關的供款,這甚至可能讓你付出代價更多在荷蘭。 然而,最大的優勢是荷蘭保險公司在基本保險方面的接受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