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每個外籍人士都應該問自己的問題,無論是否與泰國合作夥伴。 死亡給家人、朋友和熟人帶來很大的不確定性和困惑,他們常常被懸而未決的問題所困擾。

對死者只有好處。 儘管許多外籍人士應該更好地安排他們的事務。 泰國合作夥伴常常(幾乎)兩手空空。 這是不信任的問題嗎? 你幾乎會這麼想。 與這些男人有時生活多年的女人,可能會清理死亡的碎片。 誰支付火葬和隨之而來的一切費用、房租和未來生活的費用?

對於有荷蘭伴侶的外籍人士,定居點通常會順利進行。 雙方都知道對方賬戶的個人密碼,而這在荷蘭人的遺囑中有所規定。 我知道一些荷蘭人的故事,他們在死亡的邊緣允許自己坐在輪椅上被帶到自動取款機,但不想讓他們的伴侶知道 PIN 碼。 死後,故事在帳戶中流傳相當多,無人能及。 這同樣適用於養老金和 AOW,每月支付到荷蘭銀行賬戶。 剩下的泰國人然後和炸梨一起坐。

老實說:大多數在泰國定居的荷蘭男人正處於生命的秋天,而許多泰國人的生活仍然遙遙領先。 如果外籍人士認為他們是不朽的,那麼也許一個與另一個有關。 立遺囑是為了以後,而我經常聽說荷蘭的遺產是屬於孩子的。 明顯有罪,但對經常盡其所能照顧荷蘭人的泰國夥伴來說肯定不公平。 然後得到一個惡臭作為感謝。 更糟糕的是,荷蘭家族被描繪成“淘金者”。

順便說一句,相反的情況也會發生。 男方喊道:“我的不一樣”,把土地、房子、車子等都託付給他心儀的人。 這是因為他堅信當他把煙斗交給馬丁時,她不會無人看管。 非常高貴,可以理解,因為他往往比她大三十多歲。 然而,問題出現了,我在附近經歷過,當那個女人意外地死在 farang 之前。 然後她的家人突然出現在門口,要求一切。 後來證明他的車是從銀行借來的,賬戶也被洗劫一空。 她的孩子,他多年來一直像對待自己的孩子一樣照顧和對待,結果卻像鯊魚一樣撲向他的壁爐和家。

我的建議是與(可靠的)律師協商,安排生活和福利方面的無懈可擊的財務事宜。 當涉及到大筆的土地、房屋和汽車時,許多外籍人士盲目信任他們的伴侶,但在他們不得不花幾千泰銖尋求法律諮詢的地方,大多數人並不在意。

盡量在死神敲門之前安排好。 為了你自己的利益,也為了那些落在後面的人的利益。 舉個小例子:開一個沒有銀行卡的聯名賬戶,自己保管存摺。 這對多年來與你同甘共苦的人來說是如此公平。 如果你死後你的泰國伴侶一無所有,我想知道你在泰國做什麼......

31 回應“我是否妥善安排了我的(財務)事務?”

  1. 杰拉德豐滿 說起來

    當然,你必須確保你的伴侶得到照顧,但我還沒有遇到第一個完全了解他的泰國伴侶財務狀況的外國人。

    • 傑克小號 說起來

      好吧,那麼我會是第一個,我從來沒有問過。 幸運的是,她很聰明,沒有告訴任何人她每個月收到或節省了多少錢。 由於我以前婚姻的糟糕經歷,我控制和管理我們的財務。
      她的零花錢和我們家裡的錢都存入我們過去共用的一個賬戶,但現在完全在她的名下。
      不幸的是我還沒有安排足夠,但我會這樣做。 我結婚的原因之一是(我的錢來自德國)我死後她可以得到寡婦的撫卹金。 但我至少會把所有密碼發給她,以防我死後交給她。
      據統計,我還有大約三十年的時間……但你永遠不知道。

  2. 埃里克·奎普斯 說起來

    我現在正在閱讀的內容“......對於與荷蘭合作夥伴的外籍人士來說,定居點通常會順利進行。 雙方都知道對方賬戶的個人密碼,而這在荷蘭人的遺囑中有所規定。”這樣就可以了; 畢竟,外籍人士只是暫時藉調到這裡。

    對於有時從 NL 離開 TIG 年並保持荷蘭遺囑的移民,您最好預料到他/她死後會出現一些問題。 荷蘭公證人可以,我不說:遺囑,拒絕繼承證書,因為不確定在荷蘭起草的遺囑是否是最後的遺囑。 你可以在泰國立下一份遺囑,然後再立一份,再下一份,它們都沒有在泰國的任何地方集中登記。 這裡沒有集中註冊。 甚至不需要在 amphur 上註冊。

    我和一個朋友已經忙了將近兩年,為一位泰國寡婦(NL-er)安排執行他的 NL 遺囑,與律師和民法公證人,NL 銀行和其他地方的銀行歐盟,因為“房屋”公證人拒絕繼承證書,因為如前所述,立遺囑人已離開荷蘭 TIG 年,並且無法確定 NL 遺囑是最後遺囑。 並且沒有一個民法公證人正在等待有資格的一方提出索賠,因為他們突然出現在門口,隨後起草了遺囑。

    出於這個原因,我永久居住在泰國,我有一份泰國遺囑,並在安富爾上登記。 如果我去別的地方,去奧蘭,我會在那裡立下新的遺囑。

    • 約翰 說起來

      似乎安排得很好,但如前所述:顯然你可以在泰國的任何地方起草一份新遺囑。
      所以你的公證人仍然不確定你所指的遺囑是否是最新的!!

  3. 沃爾特 說起來

    我與一名泰國女子合法結婚。 我比她大 20 歲,正在做一些安排,以免她無人照顧。 我把我們本週的結婚證翻譯成荷蘭語,然後在市政當局登記,這樣她就有資格獲得我的部分養老金。 在泰國買房後沒有遺產。 記錄下來,如果她在那之前去世,我有權終身使用土地和房屋。

    • l. 低尺寸 說起來

      親愛的沃爾特,

      查看您的泰國妻子是否有權領取部分養老金!

      • 說起來

        I. 低尺寸,她有。 我什至收到了一封來自我的養老基金的(未經請求的)電子郵件。 如果適用,前任妻子也會收到她的份額。

  4. 說起來

    在我看來,當你帶著你的泰國伴侶來荷蘭時,這也適用。我的女朋友希望很快就能收到她的MVV,她很驚訝我已經和她討論過這個問題,但我相信如果你選擇每一個其他的,一切都應該安排妥當。

    • 羅伯·V。 說起來

      這確實是明智的。 無論如何要有洞察對方財務狀況(財產)的基礎。 在認真穩定的關係中,不用說你們可以訪問彼此的數據,包括文件和銀行賬戶。 我必須承認,我和我的愛從來沒有比這更進一步。 是的,我們在所有方面都有彼此的密碼、PIN 等,這在緊急情況結束等情況下總是有用的。 當我們決定在她移民後兩年結婚時,我們當然已經起草了婚前協議。 不是出於不信任,即使當一段關係以混亂的離婚告終時事情會變得醜陋,但只是為了特別針對第三方。

      現在我住在租來的房子裡,我妻子唯一的財產是一塊地和一個泰國銀行賬戶(裡面除了幾泰銖外空無一物,僅用於度假或單筆交易)。 這使它變得簡單。 沒有聲明或任何東西。 有了海外的房子之類的財產,這方面當然會變得重要,以便為倖存者公平妥善地安排事情。

      我們從未談論過捐贈者登記。 去年正好兩天后,當我妻子去世時,我不知道她對此有何看法。 我們應該這樣做,我現在必須謹慎行事,告訴醫院我不能放棄她的器官捐獻,因為我不知道她的意願。 我希望我猜對了,但我永遠不知道她是否願意用自己的生命來拯救另一個人。 這些都不是容易或有趣的事情,但死亡可能會意外地襲擊我們所有人。

      因此,年長的伴侶不應該假設年輕的伴侶會活得太多。 或者假設居住國不再改變,收入狀況、財產或關係本身將保持原樣。 意識到這一點很困難但很重要。 因此,不言而喻,您應該偶爾考慮一下您已經安排或尚未安排的一切是否仍然是最新的,或者是否需要進行調整。

      並且不要忘記,除其他外,還有基於出生年份的各種規則。 老一輩人仍然有關於 ANW(寡婦養老金)的法律,當時人們認為(年長的)男人是唯一的收入來源,或者(年輕的)女人只帶來小費。 對於年輕一代,規定更為嚴厲。 假設雙方都可以做他們的事情。 當然,在享受國家養老金年齡之前或之後死亡也有影響。 我收到來自 UWV 和我已故妻子的養老基金的消息,大意是我不會收到一分錢。 我也沒指望過。

      如果你認為“在我之後,當我外出時,洪水對我的伴侶來說會很好”,那將是一個愚蠢的錯誤。

      • 羅伯·V。 說起來

        更正:當然,UWV 必須是 SVB。

  5. 法蘭西姆斯特丹 說起來

    不同日期的幾個國家的遺囑,我認為,這些國家的當局是否“可以找到”,這是一個問題。 我已經考慮了一段時間,為了讓它盡可能簡單明了,我想到了以下幾點:
    - 在財產共有之外結婚,所以“根據婚前協議”。 (也可以在泰國使用)
    -Evt.Register Thai marriage in the Netherlands 因為可能。 養老金。
    -在荷蘭起草一份新遺囑,您可以在其中記錄您對泰國妻子或女友或其他任何人的遺贈(例如泰國的所有財產加上那個那個那個)。
    好處:
    - 在我看來,對於荷蘭的公證人來說,這似乎更合理,既然法人實體是你的妻子,那麼後來在泰國就不會制定有偏差的遺囑。 (如有必要,請向民法公證人發送一份年度確認書,證明所涉遺囑仍是您的最後遺囑)。
    - 你不必起草任何關於繼承的泰國文件,而且有 - 甚至不可靠 - 泰國律師參與。
    .
    也許我忽略了某些東西或錯過了重點,這只是一個想法。

    • 法蘭西姆斯特丹 說起來

      注意:請記住,您在荷蘭的內部民法公證人不一定是該領域的專家。 就像您的 GP 一樣,不要猶豫,要求轉介。

    • 埃里克·奎普斯 說起來

      Frans Amsterdam,你這樣寫道:“……在我看來,對於荷蘭的民法公證人來說,這更合理,因為法定登記員是你的妻子,所以泰國沒有後來的偏離遺囑。 (如有必要,請向公證人發送一份年度確認書,證明所涉遺囑仍是您的最後遺囑)……”

      您是否諮詢過您的民法公證人,他/她的反應是什麼:我想讓它變得合理,或者我想要它得到證明。 他/她是因不正確的繼承聲明而獲得索賠的人。

      我很好奇你的公證人回答了什麼。 在我描述的案例中,答案是“證據”,並且在死後將近兩年仍在研究中。 你將沒有收入; 但在這種情況下沒關係。

      • 法蘭西姆斯特丹 說起來

        “證明”某些東西不存在總是一項危險的任務。
        我想我在你的回復中讀到,民法公證人可以在不確定的情況下拒絕,而在你提到的情況下,沒有任何確定性。
        由此我得出結論,一定程度的合理性可能會使天平向另一方向傾斜。
        如果不是這樣,那並不會減少煩人。
        奇怪的是,沒有任何規定指示在這種情況下的反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提供存在後來遺囑的證據。
        畢竟,如果以後向民法公證人提出索賠,仍然需要提供該證據。

  6. 威廉 說起來

    好吧,Gerard Plomp,你可以忘記,泰國人沒有安排任何事情,就我而言,我已經通過 SVB,
    我有額外的保險,如果我早退,錢會每月來。
    另外,我有很多年的人壽保險,對我的泰國妻子來說也是一筆不小的數目,(我心裡已經為我們現在5歲的兒子安排了更多)。

  7. 彼得 說起來

    在泰國結婚,把我在泰國出生的妻子和兒子帶到我在德國的家,我們現在住在一起。
    在荷蘭的公證處起草一份新遺囑(在尚存的配偶身上),這樣我以前的孩子就可以要求繼承任何遺產,但不能要求任何東西(不能在我現任妻子去世之前)。
    由於我妻子比我以前的孩子小,我妻子很可能會比他們活得更久。

    我選擇了荷蘭遺囑,因為它更安全,我也可以起草德國遺囑,但在解決問題時經常會遇到問題,我以前的孩子在這裡很容易挑戰泰國遺囑。
    我會在適當的時候把我的房子(擁有的)放在我們共同孩子的名下,聲明我們可以在這裡生活一輩子。

    我養了我以前的孩子,資助了我的教育,我的感覺告訴我,我必須照顧我現在的妻子。

  8. 彼得 說起來

    我還安排了我現在的妻子和孩子從 AWW 領取福利,為此我自願支付了保險費。 在 SVB,她也被稱為我的妻子。

  9. 印刷品 說起來

    在荷蘭立遺囑並與泰國配偶居住在泰國是自找麻煩。 泰國沒有中央遺囑登記處,許多荷蘭公證人拒絕簽發繼承證書,因為荷蘭公證人不確定後來的遺囑是否已在泰國製定,但無人知曉,或者泰國有“後裔” . 所以繼承人跳來跳去。

    我經歷過。 費了一番功夫,在荷蘭律師的幫助下,準備了荷蘭的民法公證人,經過調查,並為律師和民法公證人提供了合理的資金,簽發了一份契據遺產。

    它通常涉及荷蘭的銀行賬戶,因為許多財產將不再在荷蘭,而泰國的財產通常在妻子的名下。

    如果您在荷蘭立下遺囑,請在泰國立下遺囑,然後將泰國遺囑發送給為您立下原始遺囑的荷蘭公證人。 他將其放入中央遺囑登記冊,然後您可以肯定地知道,荷蘭資產(通常是銀行賬戶)將毫無困難地交給繼承人,通常是泰國妻子。

    在作出安排後,荷蘭關於繼承法的立法似乎常常被忽視。 這是你碰到的一堵牆。

  10. 印刷品 說起來

    只是一個補充。 如果在荷蘭或泰國有以前婚姻的配偶和/或子女。 他們也是繼承人。 然後你可以把所有東西都放在現任泰國妻子的名下,但荷蘭和/或泰國方面(有時)也想要一些東西。 然後荷蘭和泰國關於繼承法的立法混淆了。

    或者荷蘭和/或泰國方面必須在您死前合法放棄所有繼承權。

  11. 喬普 說起來

    我一生都必須照顧好自己,並且一生都非常努力地工作,以至於我現在正在經歷身體問題。
    在我的一生中也一直對別人好,總是在我可能的時候提供幫助。
    現在在泰國生活了幾年,盡情享受生活
    它的財務狀況也不錯
    所以我死後沒有什麼可以分割的,甚至沒有遺囑,所以沒有孩子或可能的家庭來彌補一切。

  12. 漢斯範穆里克 說起來

    漢斯範穆里克說
    去泰國之前,我帶了很多資料,有書上的,也有人物上的。
    現在已經有 15 年的戀愛關係了,我和他住在一起。
    每年我們在一起給她 4000 歐元,我告訴她如果我不在身邊,就把這筆錢存起來。
    最後,我的收入也是歐元
    她每個月也會從我這裡收到足夠的家庭資金,儘管我將在荷蘭呆幾個月。
    她已經有了自己的房子,一半是她出的,一半是我出的。
    房子的維護費用由我承擔
    我們還有一張發票(不允許觸摸),這是我死在這裡時的喪葬費用。
    多少次聽不到,不僅在泰國,在其他地方,結婚、離婚、贍養費、財產分割、公證費用等等。
    已經結過 1 次婚,不想再結婚了,也沒有合法的同居合同。
    假設只要我們在一起並且一切順利,她也應該過上好日子。
    我們在一起15年,同時她肯定存了60000萬歐元,但我不知道那是我的計算。
    她用它做什麼對我來說並不重要,對我來說重要的是我感覺良好。
    或 Gerard Plomp 在 25 年 2016 月 10 日 33:XNUMX 所說的話
    但我還沒有遇到第一個完全了解他的泰國夥伴財務狀況的法郎
    我也不知道,我也不要求,我就給了她。
    漢斯範穆里克

  13. 鎳鈷 說起來

    看起來有點複雜,但實際上並非如此。
    在泰國永久居住期間,您可以根據泰國法律制定一份泰國遺囑,見下文。
    如果您之前與荷蘭民法公證人立下了遺囑,您必須告知他們稍後將起草該遺囑。 因此,這位公證人知道後來的泰國遺囑,而荷蘭遺囑因此已經過期。 不用說,您應該在您的泰語遺囑中註明您之前的荷蘭語遺囑已經過期。
    因此,如果您願意並在您的遺囑中表達這一點,您的泰國伴侶將作為負責處理您的財產的繼承人,並有權實際佔有您的財產。 如果你不想,就寫下來。
    有一個條約,海牙繼承條約 1989,它規定你可以選擇法律,例如泰國法律。 例如,如果您在選擇法律時在泰國有慣常居所,這是可能的。
    這樣,如果需要,很容易為您的泰國妻子或伴侶安排,如果需要,也可以為其他可能的繼承人安排。
    鎳鈷

    • ERIK 說起來

      據我了解,《海牙繼承公約》目前僅獲得荷蘭批准,尚未生效。

      • 說起來

        這些是荷蘭制定的規則(由中央政府發布):

        規則 歐洲繼承條例

        如果在 17 年 2015 月 XNUMX 日或之後死亡,“歐洲繼承條例”確定適用於跨境繼承的繼承法。 您作為荷蘭國民居住在國外嗎? 在這種情況下,適用您最後經常居住國的法律。 是否與死亡時最後經常居住地以外的國家有更密切的聯繫? 然後適用其他國家的法律。
        您還可以選擇您在選擇法律時或死亡時所屬國家的法律。

        因此,如果您居住在泰國,則適用泰國繼承法,除非您擁有荷蘭國籍,您選擇荷蘭繼承法。 然後用荷蘭公證人記錄下來。

        海牙繼承公約僅適用於 17 年 2015 月 XNUMX 日之前的死亡,因此如果有人閱讀本文,它不再適用於讀者。

      • 鎳鈷 說起來

        阿根廷也批准了該條約。 如果您在選擇法律時在泰國有慣常居所,那麼它尚未被其他國家批准的事實並不影響您作為荷蘭公民擁有的該條約的可能性。
        因此,如果需要,您可以選擇泰國法律,那裡的選擇比荷蘭多很多倍。
        在泰國的伴侶的精心照顧下,Hans Bos 比在荷蘭有更多的選擇,您也可以隨心所欲地留下其他繼承人。
        鎳鈷

  14. 坎彭肉店 說起來

    對於泰國人來說,她得到的東西往往令人厭惡。 尤其是在她自己達到領取國家養老金的年齡之後。 然後 AOW 差距開始報復。 畢竟:當達到國家養老金年齡時,遺屬的福利將急劇下降。 此外,他們自己積累的養老金非常有限。 就我而言,無論如何。 這可以使用軟件輕鬆計算。 所以在她的國家養老金年齡之後就沒有肥鍋了。 而且 AOW 差距無法再縮小。 這曾經是可能的。
    通常女士們已經自己處理了一些事情。
    他們堅持在泰國購買房產也不是沒有道理的。
    我也見過相反的情況。 來自兩代建立的清算家族企業的資金流向泰國。 那裡有大房子,有很多土地。
    評論 荷蘭親戚:工作了一輩子,一家人幾十年去泰國賺的錢都被繼承人給沒了………………..再也沒有回來過。 一次在泰國,永遠在泰國。 在這種情況下,任何權利人都可能在這裡被貶低。 泰國姻親最終帶著它跑了。

    • 說起來

      對於那些沒有積累足夠的國家養老金並且在達到國家養老金年齡時收入較低的人,可以選擇從市政當局獲得額外援助。 因此,如果應計的 AOW 年數不足,您可以在荷蘭獲得補充。

      領取 AOW 的人必須繼續居住在荷蘭才能獲得此補助。 這確實取決於任何其他工作收入(達到國家退休金年齡後工作)或補充退休金。

  15. 安德烈 說起來

    隨便問問知道的人,我們一起生活了20年,沒有結婚,還有一個聯名賬戶,現在銀行說如果我女朋友死了,一半給她兒子。 我在荷蘭沒有資產,只有一份 21 年前立的遺囑,我的女朋友是 70% 的女繼承人,我現在想改變這一點,按照 NicoB 的報告,在泰國這裡立下並記錄新的遺囑發送我的荷蘭民法公證人讓荷蘭語過期。

    • ERIK 說起來

      安德烈,你們住在一起,你們沒有結婚,她沒有泰遺囑。 所以你繼承的不是她的孩子(任)。 那麼她應該立遺囑。

      當您立遺囑時,第 1 行總是說“我撤銷所有先前立下的遺囑”。 那麼你不必向你的 NL 公證人發送任何東西,是嗎? 好的,你可以發送,但他不需要做任何事情。 沒有你,什麼都做不了。

      如果您想正式撤銷 NL 遺囑,您必須前往 NL,然後該撤銷將被輸入中央遺囑登記冊。 然後每個 NL 公證人都會知道他們是否在您死後開始尋找 NL 遺囑。

      • 說起來

        “現在銀行里說,如果我女朋友死了,一半會留給她兒子”

        原因是,這與任何泰國遺產都是分開的,因為它是一個聯合帳戶,所以如果安德烈的女朋友去世,一半留給安德烈。
        女友的百分之五十申請任何繼承。

        在泰國,您可以剝奪自己的孩子的繼承權或拒絕繼承遺產,因此您可以在女友的泰國遺囑中包括在女友去世後,她在銀行存款餘額中的份額 (50%) 將歸安德烈所有。 然後,他在她離開時擁有全部銀行餘額。

  16. 馬可福音 說起來

    很多人對這個問題沒有或認識不夠。 還是他們一輩子都不想參與其中? 洪水過後? Mai pen rai,法蘭版本 回复

    有些人試圖成為天意。 但經驗表明,複雜性和時間使得很難想出一個量身定做的安排,當房子出現在你面前時,它會經得起考驗。

    例如,幾年前我以為我已經透過公證人制定了合適的安排。 不幸的是,現在新的事實已經取代了這個安排。 我沒有影響的事實。 由於殘疾而導致收入減少,與我的前妻再次發生關於金錢的法律糾紛,前一段婚姻中孩子的行為,我母親的去世,我父親的癡呆症,法律的變化等等。

    當然,在經濟現實中,你想做什麼就做什麼。 這本身並沒有錯,這就是為什麼它經常被建議在這裡。 泰國的她名下的一切,歐盟的你名下的一切都被廣泛使用。 不幸的是,這樣的安排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人際關係,尤其是與您的泰國伴侶之間的關係。 愛情永遠是永恆的……在電影中,但在現實生活中,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並不總是經得起時間的考驗。

    重要的是要考慮您的原籍國和泰國的法律/監管框架。 當然是財產法、家庭法、繼承法、商法、稅法、退休金法規……以及根據您的個人情況,還有許多其他法律學科。

    即使您想要一個好的法律解決方案,也絕非易事。 向公證人和/或泰國專業律師尋求專業幫助並不總能帶來安慰,因為您個人情況的“前提”有時非常複雜,以至於法律翻譯不佳或有時被部分遺忘。 繼承人以後會遇到的事情。 死者從未想要的東西。 統治你的墳墓是一項極其困難的紀律,因為很少有統治者🙂

    由於這篇關於 TB 的文章,我將再次仔細考慮如何更新之前通過公證契約做出的安排。 一個很好的野心,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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