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們是巧合還是有計劃地攻擊在泰國的荷蘭公民的免稅待遇? 越來越多的報導稱,荷蘭稅務機關無視 1975 年與泰國簽訂的防止雙重徵稅條約。

這主要涉及海爾倫的外交部。 那裡的一些官員強烈表示,如果當事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他或她是泰國的稅務居民並且已從荷蘭註銷,則不會免除所得稅和社會保障繳款。 Heerlen 越來越不滿意這樣一個事實,即根據條約,“重要利益的中心”是荷蘭免稅的理由。

在泰國的荷蘭人有時也會被告知,只有在資金直接轉入泰國銀行賬戶的情況下才能獲得豁免。 無厘頭的事情……

與泰國的稅收協定

現在從海牙稅務機關的消息來源看來,目前與泰國簽訂的條約長期以來一直是荷蘭政府的眼中釘。 免稅人士從荷蘭獲得淨收入,而泰國政府不對其徵稅或幾乎不徵稅。 荷蘭希望通過預扣稅將稅金留在自己的口袋裡。 然而,修改條約以防止雙重徵稅是一件複雜且耗時的事情,而泰國政府更希望外籍人士在這里花錢,而不是讓它消失在荷蘭國庫中。

接受來自 Chumpon 的 K. 的請求。 在他發出激烈的信件和激烈的電話交談之後,海爾倫的人們直言不諱地遵守提供在泰國稅務系統註冊證明的(新)要求。 無奈之下,他去了當地春蓬的稅務局辦公室。 他現在已經註冊並擁有泰國稅號。

他立即被評估為 2014 年,支付:0 泰銖。 可能是因為只有實際轉移到泰國的金額才被徵稅,而他說的金額低得離譜(120.000B)。 現在還沒有檢查,但明年當然會有所不同。 在寫給“Heerlen”的一封信中,他說:
......“顯然,在你目前看來,荷蘭 - 泰國條約和泰國法律都指定我在事實上和法律上作為泰國的財政居民已經不再重要”......   

來自 Heerlen 的拒絕

Peter N. 最近也收到了 Heerlen 拒絕的免稅請求。 那已經是第二次了,因為公務員對第一次的要求並不滿意。 他不厭其煩地通過電話傳達了這個決定。 他對泰國稅務機關通常不發布稅號這一事實不感興趣。 如果彼得以某種方式設法獲得稅務登記,豁免很快就會成為事實。 這就是遊戲,這就是規則,這就是應該如何玩。 變得氣餒。

值得注意的是,Heerlen 服務門環竟然不願意發布一個公開反對的決定。 彼得只能在他的養老基金第一次扣稅後提出抗議。 一件奇怪且完全不能接受的事情。

問題開始出現,稅務機關(不僅是海爾倫)的官員是否知道他們在做什麼。 一個人不會獲得豁免,另一個人將獲得三年、十年或沒有結束日期的豁免。

反對信

來自另一位反對拒絕免稅請求的荷蘭人的來信。 很快就被授予了。

在你的信中,你要求提供最近的證明,證明我被視為我居住國家的稅務居民。 根據荷蘭和泰國之間的條約(www.jongbloed-fiscaaljuristen.nl/files/belastingbelastingen_09/thailand.pdf) 始終被視為居住國的稅務居民。 因此,我認為這是一個無關緊要的問題。 您還聲明必須從荷蘭註銷才能有資格獲得豁免。 這在條約中也沒有提及,因此也是不正確的。 註銷還可以確定一個人居住在哪個國家,並且僅作為附加證據。 僅僅註銷登記本身並不足以成為確定居住國的理由。

在這封信的其餘部分,我將根據荷蘭和泰國之間的條約向您展示為什麼我的稅務居留地在泰國。 在第 4 條稅收居所第 1 款中規定如下:

“在本協定中,‘一國居民’一詞是指根據該國法律,因其住所、住所、管理場所或任何其他情況而在該國負有納稅義務的任何人性質相似。” 因此,對於自然人而言,居住國被視為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的國家。

我的切身利益中心已經從荷蘭轉移到了泰國,從以下可以看出(附有證明文件清單)。

綜上所述,很明顯我離開荷蘭已經有一段時間了,我的生活興趣中心在泰國。 鑑於荷蘭和泰國之間的條約第 4 條的規定,我因此被視為“泰國居民,根據泰國法律,我需要根據我的住所、住所和其他相關信息在泰國納稅”數據,表明我的切身利益中心在泰國。 換句話說:根據條約,“我有義務在我的居住國(泰國)納稅”。 因此,根據該條約第 18 條,我的收入只能在一個國家徵稅,即泰國。

也許不必要地,我想注意以下幾點:

人們經常將“taxable”與“subject to tax”混淆,後者的意思與“taxable”相同。 關於居留權,條約並未提及納稅義務。 第 4 條說“徵稅”,第 18 條說“在該國征稅”。

因此,根據本條約賦予泰國征稅權的任何收入,一個人是否實際在泰國納稅並不重要! 該意見得到了您的稅務機關的認同,從 LBB20 表格中一般信息下的內容可以明顯看出這一點,其中指出“一個人也可以自由提供證明文件等”。

鑑於上述情況以及所附文件,我相信我已經證明我的稅務居留地在泰國,我仍然請求您批准我的豁免預扣工資稅的請求。

38 對“稅務和海關總署要求(違反條約)在泰國進行稅務登記”的回應

  1. 丹尼 說起來

    一個很好的防守。 我建議大家保留這個。 的情況下! 你永遠不會知道。
    順便說一下,10 年前我必須通過那張卡證明我是稅務居民。
    沒有意義。 200 泰銖,10 分鐘後我拿到了

    • 埃德爾 說起來

      如果泰國不提供稅號不徵稅,荷蘭國家仍然不能征稅,見Article 1-2-4-27,荷蘭自己已經和OECD簽署了這個作為示範條約——所以人們可以簡單地提交反對通知。

  2. 埃德爾 說起來

    我已經向烏得勒支的中央上訴委員會提交了反對通知,希望很多人會關注我,如果再次被拒絕,只需再次上訴,直到稅務機關自己不再看到森林中的樹木
    我已經習慣了這一點,也向SVB提交了關於AOW等的反對意見。

  3. 理查德傑 說起來

    我最近提交了一份反對通知,類似於上面的荷蘭人,他很快就獲得了豁免。 我也獲得了豁免,但條件是養老基金直接將養老金轉移到泰國,這是荒謬的。

    沒有辦法衡量還是他們只是欺負我們?

  4. Joost的 說起來

    問題的核心在於,海爾倫一些心胸狹隘的人不能接受泰國的養老金領取者因為嫉妒而不納稅,因為泰國政府對此不感興趣。 現在有一份正式投訴(由我提交),這無疑會與國家監察員進行跟進。 法院也將被要求在適當的時候對此作出裁決。 但希望在此之前,監察員能夠結束海爾倫一些嫉妒的公務員令人震驚的無政府狀態。
    我完全同意文章中關於條約各方面的說法。 它涉及理論稅收的服從,因為一個人是泰國居民,而不是一個人是否實際在那里納稅。
    順便說一下,建議從荷蘭註銷,以證明一個人已經“帶著三文魚”離開了荷蘭(儘管這不是條約的要求)。

  5. 哈利布 說起來

    誰提出要求,誰就證明。

    您聲稱自己是泰國居民並在那里納稅,因為這是規定。 徵收的稅為零這一事實無關緊要。 順便說一句,就像您居住在另一個零稅國家一樣。

    抱歉,但我認為提交註冊證明(在本例中為泰國)是正常的。 1994 年也和我在一起,當時我要求對我在泰國和東南亞賺取的錢免稅。
    然後 NL 徵稅是:NIUL。

  6. 威廉·P。 說起來

    大多數荷蘭前居民用他們的福利和/或養老金和/或 AOW 尋求避難,這讓我很惱火。 如果您持有荷蘭護照,或者如果您歸化為泰國人或您居住的任何國家/地區,只需在荷蘭納稅即可。 也許是短視,但就我而言,這就是全球監管的方式。

    • 理查德傑 說起來

      抱歉,Willem,不幸的是,目前全球範圍內的情況有所不同。 您在居住國納稅是國際公認的原則,即您每年居住超過 182 次的國家。

      這也是荷蘭移民在泰國納稅的意圖。 只有泰國政府對此不感興趣的情況才會出現。

    • 威廉 說起來

      威廉·P。

      我仍然住在荷蘭,在這裡交了很多稅。 這當然是有原因的。
      稅收的主要職能是預算職能。 這意味著徵稅所得旨在為政治上確定為普遍可獲得的公共產品和服務提供資金。 例子包括國防、警察、司法行政、道路網絡、社會保障、援助、醫療保健、補貼、藝術和文化等事項。

      任何不再居住在荷蘭的人。 他在別處的住所將不再使用上述集體物品和服務。 這就是為什麼我認為居住在國外的人在那里納稅是完全正確的。 有時比荷蘭多,有時比荷蘭少。

      我們不要讓嫉妒成為批評完全合理的法律條約的理由。

      正如您所稱,前居民已經為他們在荷蘭的整個工作生涯支付了稅款和捐款,現在根本不再使用任何規定。

      克。

      威廉

  7. 克里斯蒂安·H 說起來

    荷蘭稅務和海關總署不遺餘力地到處收錢,而所有這些努力都伴隨著高昂的成本。
    如果不想再遵守與泰國的稅額,政府必須先與泰國政府達成協議。
    當我當時宣布要搬到泰國時,有人白紙黑字告訴我,泰國可以對我徵稅,但 AOW 福利除外。

  8. 查爾斯爵士 說起來

    對稅收一竅不通,但從務實的角度來看,因為如果不能提供證明,暫時不給予免徵收入和社保繳費也就不足為奇了。
    前提是稅務和海關總署在這方面肯定會犯錯誤,但往往錯誤也在於提交者。

    順便說一句,你從稅務和海關總署的“消息來源”那裡聽說,目前的條約是荷蘭政府的眼中釘,情況可能是這樣,但也請指出這些消息來源,否則只能被解釋就像荷蘭政府或稅務機關積壓的挫敗感一樣。

    • 理查德傑 說起來

      實用主義在這裡是不可能的!

      我們正在處理兩國之間的稅收協定,荷蘭稅務機關必須執行這些協定。 如果申請人根據稅收協定提供證據,則必須給予豁免。
      現在出現的情況是,荷蘭稅務機關要求提供根據條約不必提供的各種證據。 總之,稅務機關出格了。

  9. 漢斯博世 說起來

    親愛的威廉。 免稅可能是您的眼中釘,但這只是由相互政府在條約中安排的。
    此外,原則上不可能歸化為泰國人。 如果有人相信他的晚年有保險,那麼他一生支付的保費又如何呢?
    然而,當事情到了緊要關頭,荷蘭的所有資金都必須納稅時,義務還包括健康保險等權利。 政府不能用雙重標準來衡量,兩面吃。

  10. 雅克 說起來

    我已經等了一段時間了,想看看是否還會有另一個荷蘭人相信荷蘭各地都應該納稅,是的,又來了一個。 我建議這位先生仔細閱讀其他和之前有關荷蘭和泰國之間條約的資訊。 它非常清晰,並不難掌握。 荷蘭稅務機關在某些方面表現得很可悲,並且沒有遵守最後期限。 傲慢到了極點。 而且,長期居住在泰國的退休公務員也受到歧視,因為他們要在荷蘭繳稅。 因此,該群體沒有收到總額、淨額付款。 在這方面,這是有法律規定的,肯定有人在幾年前的諮詢中睡著了,我已經向我的工會代表提出過這個問題,這又是一個話題。 現在還不清楚是否會因為敏感而變成訴訟,因為當然必須找到很多錢,而前公務員的強制供款當然很重要,以便能夠支付和支付費用。所有(幸運且正當的)尋求庇護者。是的,他們在荷蘭很常見。

  11. 彼得維茲 說起來

    租稅協定,或者更確切地說,雙重課稅協定似乎存在不確定性。 這筆金額並不意味著不再有納稅義務,而是在一個國家徵稅的收入金額可能不會在另一個國家再次徵稅。 如果您在泰國停留超過180天,您將需要在泰國納稅。 納稅義務並不一定意味著必須實際繳納稅款。 這取決於納稅國家的當局。 然而,如果一國的(部分)收入未繳稅,另一國仍有權對該(部分)收入徵稅。

    • 威廉 說起來

      在泰國停留 180 天后,不會自動繳納稅務義務。 您必須先從荷蘭人口登記冊中註銷。 許多人每年在泰國停留長達 8 個月,實際上完全居住在荷蘭。

      • 彼得維茨 說起來

        180 天指的是所謂的“稅務居住地”,不要與官方居住地混淆。

  12. 喬普 說起來

    減(免)稅只針對實際匯入泰國的金額。 這在條約第 27 條:減稅限制中有規定。

  13. 里奧·博世 說起來

    Heerlen 的稅務和海關管理局完全隨意地應用這些規則。
    一些退休人員獲得 3 年的豁免,其他人獲得 5 年或 10 年的豁免。
    我認識一個人,只要他住在泰國,他甚至可以獲得無限期豁免。

    有些人在申請後立即獲得豁免,沒有任何問題,其他人則必須提供大量證據證明他們在獲得豁免之前是稅務居民。

    我在荷蘭註銷登記後的第一次申請(2005 年)隨附了移民局的“居住證明”,證明我是稅務居民,我立即獲得了 3 年的豁免。
    2008年,我再次用同樣的證書申請了3年的豁免,並且沒有任何問題地獲得了。

    在我 2011 年的下一次申請中,我被告知居住證明並不能證明我被視為泰國的稅務居民。
    經過多方書信和電話交談,涉案公務員(女士)態度堅定; 所以不再免稅。
    (前兩個應用程序我必須與男性公務員一起做)。

    無奈之下,我決定採取措施在這里納稅,以證明我是稅務居民。
    (順便說一句,泰國的稅率微不足道!)

    好吧,要完成這項工作本身就是一個問題。
    首先,他們把我從一個稅務局派到另一個稅務局,而且總是從更高級別派遣。

    當我在正確的辦公室時,結果發現我只能在 6 個月後開始納稅,因此才能獲得稅收居留證明。
    然後我電話通知海爾倫,我只能在6個月後提供“稅務居民”證明。
    同一位女士告訴我她會拿走我的檔案。
    當我被告知我不再需要做任何努力時,誰能描述我的驚訝,因為,
    (你不會相信)........我的免稅已經被授予,並且已經持續了 5 年。
    確認已經在路上了。

    所以明年我必須再次申請。
    我現在有“黃房子書”,我想我會把它作為證據一起發送。
    似乎有些退休人員在這方面取得了成功。

    • 彼得維茨 說起來

      實際上,如果您每個納稅年度至少停留 180 英鎊,您才是納稅居民。

  14. 里奧·博世 說起來

    @ Joop,如您所見,我有 10 年的豁免權,但我所有的收入(養老金和國家養老金)都轉移到了我的荷蘭銀行。

    • 喬普 說起來

      如果稅務機關像我最近所做的那樣要求必須將收入轉移到泰國,那麼 Heerlen 有權這樣做,只需執行條約即可。
      第27條,果然如此。

  15. 劉若英 說起來

    作為荷蘭的一名稅務顧問,我想至少參與一件事,無論您在何處註冊,Aow 的扣除額始終分配給荷蘭。 至於其他的好處,荷蘭工資稅是否重要的​​各種規定,只能看個人了。

  16. 克里斯蒂安·H 說起來

    親愛的 LeoBosch,

    您很好地概述了稅務機關的“政策”是什麼。 隨機性!

    當被問到為什麼這次是 5 年,然後又是 3 年,而我總是發送相同的數據,包括黃色小冊子,你總是得到“這是我們的政策”的答案。
    我的養老金也轉到了荷蘭銀行,因為從泰國向荷蘭繳稅也很困難。 我有 14 年的豁免權,但我從各種出版物中註意到該豁免權正在受到挑戰。 2年後可能會有所不同。

  17. l. 低尺寸 說起來

    這是我在稅務新聞上收到的最新消息。

    稅收。
    所有居住在泰國的荷蘭人的 AOW 都分配給荷蘭。他們也將從 2016 年開始為 AOW 繳納 10% 的稅,因為從 2016 年起不再適用稅收抵免等。 在荷蘭擔任公務員或政府僱員的人始終有義務在荷蘭納稅。

    問候語,
    路易

  18. 理查德傑 說起來

    問獅子座:

    我知道居留證是泰國稅務機關在你繳稅後簽發的文件。

    你是說這個文件嗎?

    或者您指的是移民局簽發的用於確認您的家庭住址的文件?

    • 喬普 說起來

      親愛的理查德,該條約規定稅收分配給“居住國”。 如果您仍在荷蘭註冊,那就是您的居住國。 如果您已被註銷並居住在泰國,則必須向 Heerlen 提交該證明,即您可以從移民局獲得的居留證,前提是您符合條件。 不涉及泰國稅務機關的各種文件。 條約只提到“居所”。

    • l. 低尺寸 說起來

      親愛的理查德,

      就像在荷蘭有通過市政當局註銷登記的證明一樣,在泰國也有家庭住址的登記證明,有 2 名泰國見證人,即所謂的居住證明。
      泰語電話服務不會干擾這一點。

      移民局每 90 天檢查一次家庭住址。

      問候語,
      路易

  19. 一月 說起來

    在荷蘭賺到錢並從荷蘭收到錢的人應該在荷蘭居住的任何地方納稅。

    • 維巴 說起來

      當然,為什麼你作為一個國家必須遵守你自己簽署的法律(諷刺的意思)。 簡,你以前沒有讀過這些作品嗎? 荷蘭簽署了稅收協定。 事後同意不同意都無所謂。 這不會降低法律的效力。 當然,政府(即稅務機關)必須遵守該法律。 如果他們不這樣做,那麼他們需要被糾正。 眾所周知,荷蘭政府想到處亂花錢,但這不是違法的藉口。
      我感興趣地看著據我所知已經啟動的法律程序,並且很想知道國家監察員將對此做些什麼。

    • 圖恩 說起來

      約翰,我想你誤會了。 如果您的陳述屬實,那麼您也應該能夠在荷蘭購買健康保險。 這就是問題所在。 在荷蘭,您只需要在該國停留最短時間即可。 如果沒有,您將被取消訂閱。 而且您的健康保險將到期。 但是然後稅收?

      我有3次豁免。 前兩個相對容易。 第三個問題出現了。 我在泰國的地址收到了 Heerlen 的一封信,要求提供我住在泰國的證明......經過多次來回電話/通信,獲得了 2 年的第三次豁免(!!!???),而前兩個只要我住在泰國就適用。

      海牙想要兩全其美。 沒有遠見/現實感。

  20. 呂德 說起來

    這個問題明年也會對我產生影響。
    然後年金政策將支付。
    我不再需要從 Heerlen 在荷蘭納稅,
    作為非居民納稅人,我也收到了稅務機關的退稅。
    然而,對於那筆年金,我必須申請豁免,為此我必須在泰國稅務機關進行註冊,而泰國稅務機關已經拒絕了兩次。

    我真的有點想念它。

    我會很快再打電話。
    我還需要確保荷蘭不會對年金本身徵稅。
    另一個流傳的說法是,年金以保險公司的利潤為代價,然後在荷蘭徵稅。

  21. 說起來

    我向我賺錢的國家納稅。 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我的國家是荷蘭。 無論如何,AOW 在荷蘭被徵稅,我從我的養老金中向荷蘭納稅。 這是荷蘭人在荷蘭賺的錢,我認為泰國無權使用它。

  22. 里奧·博世 說起來

    @理查德
    我以為我在回復中已經清楚地寫了我已經在申請免稅時發送了移民局的 0f 居留證明。

  23. 理查德傑 說起來

    不幸的是,我不得不得出結論,居住證這個詞用錯了。

    居留證是泰國稅務機關簽發的文件。

    泰國移民局簽發的文件是地址證明。

    另請參閱:post-actives 的稅務文件。

  24. SOI 說起來

    在這樣的事情上,各種考慮都在起作用,使人們無法正確看待這件事。 例如,TH 的養老金領取者是否會因為他是 TH 的稅務居民而免除 NL 稅收的問題。 然後有人提到了 NL-TH 稅收協定。 TH Fiscus 也不會對領取養老金的人感興趣。

    但最後歸結為第三個考慮因素:如果您將第一個考慮因素(即,如果您住在 TH,那麼出於稅收目的,您將受到 TH 的約束)和第二個考慮因素(因此:TH Fiscus 對養老金領取者),那麼您就有機會完全不繳稅,這樣您的 NL 收入幾乎保持 100%。 除了國家養老金,因為它總是(!)受荷蘭稅收制度的約束。 我想添加第四個獨奏會。 進一步了解。

    考慮因素 1:如果一個人從 NL 的市政辦公室註銷,並且完全居住在 TH,則被認為有責任在 TH 納稅。 無論如何,不支付社會保險費。 您無需為此做任何事情。 第一年可能仍會扣除保費,但這會在第二年通過納稅申報表/評估得到完全糾正。 所得稅被預扣,即使一個人有責任在泰銖納稅。 必須證明他們確實在泰銖納稅。 稅收條約表示,它對如何做到這一點感到困惑,因此在解釋上存在差異,這導致與 NL 稅務和海關總署的(激烈)討論。
    為什麼會有這些討論? 因為如果您不在荷蘭納稅,您就應該在泰國納稅。 這一事實也符合該條約的精神。 因此,必須證明自己以泰銖納稅。 但對許多人來說,這正是為了避免向 TH 納稅! 因為這就是重點! 荷蘭免稅,泰國不繳稅。

    考慮因素 2:TH 稅務和海關總署並未針對荷蘭養老金領取者等的納稅採取積極的政策。 人們不會積極尋找永久居住在 TH 的人,因此可以將其視為納稅人。 人們可以通過移民局的計算機輕鬆地做到這一點。 在 2 x 90 天的報告之後,可以證明某人已經在 TH 居住了 180 天,因此可以進行註冊併計入稅收。 據我所知,退休人員只是一條小魚。 假設某人每月繳納1500歐元的養老金,那麼在各種免稅之後,他每月大約要繳納1.300泰銖的稅款,也就是每年15,5萬泰銖。 他們不會在 TH 中為此轉動旋鈕。 如果那個人也為他的 TH 妻子和孩子支付了 TH 健康保險費,他出來是 0 泰銖。 每月和每年。
    但是,如果有人仍然想註冊,他非常歡迎在辦公桌前。 但如果您不(!)出現在櫃檯,那也沒關係!

    考慮因素 3:假設您有 TH 稅務登記並且您想要 NL 免稅,那麼如果 NL 稅務機關認為除了您是 TH 居民這一事實之外,該登記綽綽有餘,可以給予您免稅,那就太好了那個豁免。 然後再想想,TH稅務機關不會追捕你,那麼如果你的收入不是1500歐元p,這個問題就變得非常有利可圖。 月,但幾個因素更高。 這就是過去幾年我在許多貼文和回覆中不斷讀到的內容。 但有什麼問題呢? 如果如上所述,您的退休金為18歐元,那麼您在2016年將支付約16泰銖的評估,即425歐元。 在荷蘭,為方便起見,您需要支付 1625 歐元。 整個操作將為您節省 1200 歐元 p。 年,即每月 100 歐元。 樂觀計算的 NL 金額。 但是,嘿,當你緊要關頭時你會做什麼? 因此,如果荷蘭的收入顯著更高,並且繳納的稅款也顯著增加,那就變得有趣了。 TH 則不然。 請參閱此處的討論要點。

    新考慮 4:在荷蘭,我們納稅是因為它們為醫療保健、教育、基礎設施、警察、司法、國防等提供資金。 現在已經是不用了,全靠TH的集體機構了。 但我不向醫保基金申訴,因為我在國外保險非常好,我不再享受教育,我覺得基礎設施一般般,我對警察和司法有疑慮,辯護詞好。 簡而言之:我認為我在 TH 的支出(包括增值稅在內的間接稅)以及我在家庭和爐灶上的投資為 TH 棲息地做出了足夠的貢獻。 雖然我在 Aow 之外擁有的不僅僅是退休金,但我仍然相信每個有收入的人仍然應該按收入納稅。 但我希望這個 NL:首先,我不會比我仍然住在 NL 時多付那麼多,其次:我欠 NL 很多,以至於我現在可以在 TH 享受不錯的總收入,儘管我和我的妻子為此努力工作了多年。 因為我也欠 NL。 因為:無論你怎麼看:NL 都沒有那麼糟糕。 看看你周圍!
    TH 很好,你不會聽到我說什麼,但我欠 NL。

  25. 里奧·博世 說起來

    親愛的理查德 J

    您在移民時要求確認您在泰國的居住地址的表格標題為:

    “泰國居留證申請表”。

  26. 里奧·博世 說起來

    @l.lagemaat

    您在市政當局註冊的證明就是所謂的“黃房子簿”。

    根據標題為“HOUSE REGISTRATION Thor.Ror.13”的官方英文翻譯。


青年反應

Thailandblog.nl 使用 cookie

得益於 cookie,我們的網站運行得最好。 通過這種方式,我們可以記住您的設置,為您提供個性化報價,並且您可以幫助我們提高網站質量。 了解更多

是的,我想要一個好的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