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 年,旅遊部與泰國旅遊局 (TAT) 合作制定了一項新計劃,旨在讓泰國對富有的遊客更具吸引力。 為富有的外國人開發了一種“精英卡”,它將在簽證、逗留期限和購買房地產方面提供各種優勢。

這張卡需要支付 50.000 萬泰銖(將近 XNUMX 歐元)。 這張卡一直沒有成功,因為哪位遊客願意支付不少於兩百萬泰銖來泰國生活。 尤其是看看鄰國馬來西亞和菲律賓,它們的旅遊政策要友好得多。 那裡也開始了一個項目來歡迎養老金領取者。

在馬來西亞,“我的第二家園”計劃備受矚目。 養老金不太高的人已經可以參加了。 “我的第二故鄉”沒有年齡限制,簽證有效期為十年,可以無限次進出該國。 然後可以再延長十年。 此外,人們可以購買土地並獲得優惠信貸來建造“夢想之家”。 甚至汽車也可以免稅進口。 對某些人來說重要的是:人們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上班。

菲律賓計劃:“特別居民退休人員簽證”面向 35 歲以上的男性和女性開放。 50 歲以上的人必須擁有 20.000 美元的可證明資產。 或者,以每月800美元的收入,擁有10.000美元的資產。 為此,您可以獲得無限制的非移民簽證和自由出入境。 同樣,這裡允許工作。

與馬來西亞和菲律賓相比,這個所謂的“精英卡”計劃簡直就是天方夜譚。 即使是無限次進出的五年簽證、打折的高爾夫會員卡、免費的水療中心和健康檢查、機場的快速處理也無法超過鄰國所提供的。 該計劃由當時的總理他信創建,只有 2.560 名成員,已經耗資 1,3 億泰銖。 因為這個項目是終身保修的,國家已經失去了停止這個項目的法律救濟。 現在他們正試圖尋找新成員以限制進一步的開支,任期為 20 年。

鑑於此,無法理解擁有極其豪華遊艇的富有遊客不允許訪問普吉島,部分原因是泰國海軍不允許這樣做。 曾考慮為此開設Ocean Marina遊艇俱樂部,但與其他基礎設施井井有條的港口城市相比,這些遊艇的遊客在芭堤雅及周邊地區幾乎沒有什麼可看的。

19 條回應“'泰國想要富有的遊客,但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

  1. 漢斯博世 說起來

    親愛的路易斯。 精英卡一開始(好名字啊!)這玩意才1萬泰銖。 價格先是漲到一元半,然後漲到兩百萬。 在介紹會上,參與者可以確保以外國名義獲得一畝地,但這個計劃最終以失敗告終,繼承會員資格的可能性也是如此。
    整個設置是一條龍,承諾從未兌現。 有錢人也不傻。

    我不能接受昂貴的遊艇不允許在普吉島拋錨的評論。 我認為這是今天的順序。

  2. 尼科 說起來

    只要有可能以外國名義獲得一畝地,精英卡就有可能成功。 當前的卡以高昂的價格提供的優勢太少,尤其是對於 50 歲以上的人。

    • 法國妮可 說起來

      生命的定義是只要有人活著。 漢斯·博斯 (Hans Bos) 寫道,該計劃死於美麗,以及繼承會員資格的可能性。 在我看來,後者意味著“會員資格”下的所有權利在死後失效。 同樣,如果外國人獲得土地與成員資格相關聯,那麼外國人對土地的繼承。 還是我錯了?

  3. 傑克 G。 說起來

    什麼是富有? 我認為這張卡是為非常富有的人設計的,而不是為貧窮的歐元/美元百萬富翁或有一點錢的養老金領取者設計的。 例如,在非常富有的人的世界裡,付費成為頂級服務提供商的客戶是很正常的。 您先支付 1 到 2 噸,然後才會打開大門,您才能成為客戶。 然而,這個群體在這個星球上並不是很大。 在這個群體中,一小部分人對泰國感興趣。 我當然理解 Lodewijk 的故事。 和這裡的許多其他人一樣,他希望泰國對所有泰國愛好者來說都對外國人友好。 所以在沒有走狗 m / f 的情況下購買房屋,而不是每次都蓋章等等。泰國祇是做出了這個選擇,恐怕 Lodewijk 將不得不接受它,直到新政府獲得不同的見解。

    • SOI 說起來

      所謂的 MM2H 計劃不是為我們當中非常富有的人設立的。 考慮到財務狀況,我什至認為居住在 TH 的許多養老金領取者都符合資格。 一個 150.000 令吉(37,5 萬歐元)的“固定”銀行賬戶就足夠了。 此外,作為領取養老金的人(年齡要求:50 歲),每月的固定收入約為 2000 歐元。
      從居住的第二年起,銀行賬戶可用於家庭裝修、培訓和醫療費用等。
      或多或少是 TH 要求的兩倍,但您會得到 5 倍的回報。
      對於所有其他條件和利益以及利益相關方: http://www.mm2h.gov.my/index.php/en/

  4. 呂德 說起來

    在這2560名會員中,也有會員在新卡推出時免費領卡,以推廣該卡。

  5. SOI 說起來

    富人或富人不太可能將自己定位於泰國。 一個人不會先看到泰國能提供什麼,然後因為泰國提供的太少而放棄泰國。 我認為泰國不在理想居住國家名單中的“噴氣式飛機”之列,但人們會立即關注馬來西亞或菲律賓等。 你為什麼會? 泰國經常將自己定位為低收入國家。

    對外國人採取更友好、更吸引人、更有信心的待遇和態度會更合適。 泰國最好省略所有那些控制性限制,例如年度收入和資產證明,以及那些荒謬的三個月地址檢查。 另外:從來沒有一個泰國人能夠向我解釋為什麼泰國如此害怕來自 farang 的(知識)輸入,以及為什麼,例如,甚至不允許志願工作?
    反正! 他們必須自己知道。 然後堅持短期,短視和快速的轉瞬即逝的利潤。

  6. 雷因特 說起來

    與工作、學習、旅遊簽證等相比,我希望看到對持有退休簽證的人有所區別。我認為,你的退休簽證的目的是你想在這裡住更長的時間。 為什麼不包括多次入境的一年簽證(是的,我知道你可以獲得那個,但我的意思是這不言而喻。為什麼不取消 90 天的規定。為什麼 24 小時的規定讓我的妻子可以去外國trip 必須報告我住在“她”的家裡,但也可以在我的地址改變後立即報告我。
    說到嘮叨的一天…………
    你能向政府提出這些建議嗎? 然後和大家一起。 明智嗎?
    雷因特

    • 布魯格曼馬克 說起來

      確實,Reint,如果他們放棄90天的安排,對於那些來更新退休金的人來說,他們在移民局的時間會多一點,現在每次都需要半天! 泰國可以讓我們的事情變得更順利!

  7. 米歇爾 說起來

    我仍然很驚訝這麼多人仍然購買那張卡。
    不管我多麼有錢,我這輩子都沒有花那麼多錢買過這樣的卡。
    如果他們真的想讓人們投資於 TH,他們應該只釋放土地銷售。 泰國有很多土地,除非你想住在 BKK 的中心,這已經反映在價格上,但在每個大都市都是如此。
    無論如何,我不明白亞洲所有那些關於移民和財產的嚴格規定。 如果他們能更好地安排,這將極大地促進經濟發展。

    • 傑夫 說起來

      泰國土地保護主義是對社會負責的。 可憐的泰國人會被趕出去。 在世界城市中,還可以看到來自貧困社區的適婚兒童被迫離開。 對做決策的泰國人來說,利用一些情報似乎是一項難以逾越的努力。 否則很容易解決,我建議:

      “第 NN.1 條
      在簽署銷售契約前的 2 天內在泰王國居住至少 3.654 天的外國人可以在特別反對的情況下購買最多 800 萊的區域。
      本條中提到的每個所有者在其土地的管理(包括出售、出租和用益權)方面與泰國國籍的人享有同等權利。
      這個特殊的反對意見在於,土地必須在外國所有者去世後五年內由他的每個土地繼承人出售,只要有關繼承人本人在該期間沒有在沙特阿拉伯度過至少 400 天。死亡日期前 1.827 天。
      如果一塊由一個或多個外國人擁有或共同擁有的土地在連續三十個日曆年內至少有 1.827 天未被所有者或共同所有者個人使用,則該土地王國。
      第 NN.2 條
      第 NN.1 條中提到的外籍所有人免於在移民局進行 90 天的登記,主管部長確定的特定情況除外。”
      第 NN.3 條
      第 NN.1 條中提到的外籍所有人在申請時有權獲得工作許可證,主管部長確定的特定情況除外。”

      這為那些在 80 年後每年逗留 90 [略少於 10] 天而與泰國建立持久關係的人提供了理想的機會; 或 160 年後 180 [略少於 5] 天; 或已經在原籍國享受 3 個月年假的整整三年之後。
      它提供了足夠的法律確定性,但將所有權限制在與泰國保持有效聯繫的人手中。 五年的銷售期限足以獲得公平的價格; 較短的期限將被用作“強制出售”。 [在泰國也並非完全不為人知]三十年的訴訟時效足以防止泰國人在外國人手中長期消失。 總共有五年的時間來阻止這種情況需要持續的聯繫(實際上通常也意味著後代將擁有泰國國籍)。
      通常會自動免除 90 天報告和申請的工作許可,但可以確定例外情況,以便泰國可以接受一定程度的靈活性(直至任意性)。

      這些規定不需要額外的要求,例如“精英”或其他費用。 必要的簽證和“延期逗留”以獲得天數的正常要求對於這種產權來說已經綽綽有餘,與許多其他國家相比仍然有限。

      • 傑夫 說起來

        PS 出售、租賃、出租或保留用益權的權利對於保護不再符合居留許可要求、或自願或出於健康原因想住在其他地方、或想搬家的業主來說是必要且充分的在泰國境內,以合理的方式收回投資。

        上面錯別字:
        連續的 -> 連續的
        具體 -> 具體
        強制出售 -> 強制出售
        泰國表面 -> 泰王國表面

        繼承人可能有權證明與泰國有聯繫,而不是僅在死亡前 1.827 天內,以及在死亡後 1.827 天內。 這給了一個真正陌生的外國人繼承機會,例如,追隨父親的腳步。 它確實需要泰國更加寬大處理,因此未包含在最初的提案中。 僅當繼承人在死後六個月內提交申請時,這項額外權利才適用。

      • 傑夫 說起來

        應在第 NN.1 條中插入進一步的規定:
        “本條所指的每個繼承人,如果他自己沒有義務出售,則有權購買或獲得任何其他繼承人的土地繼承權,無論是否出售,但須經雙方同意,購買或獲得,與相同的所有權。如本文所述。”

        這是不言而喻的,因為否則可能需要家庭以外的共同所有人,這通常是不可接受的。 土地的表面沒有什麼不同,已經完成一半所有權條件的新外國所有者很可能在一段時間後完全滿足; 如果沒有,它還沒有打破泰國人的腿。

      • 傑夫 說起來

        對第 NN.1 條第一句的另一個更正:
        “purchase under special objection”應為“purchase or inherited under special object”。

        這允許進一步繼承,前提是下一位繼承人也與泰國有聯繫。 但它也允許,例如,從泰國配偶那裡繼承。 這似乎很公平,並且最終會為許多已經與泰國有聯繫但沒有機會以自己的名義獲得土地所有權的人提供解決方案,例如泰國妻子不必立即拋棄她安全,因為所有需要在活著的時候賣給外國配偶。

        • SOI 說起來

          思緒飛揚? 那些想法的希望之父? 你寫的東西能被描述為一個願望嗎? 和所謂的錯覺區別明顯嗎?

  8. 胎胎 說起來

    泰國過於自信了。 不過,我認為興趣低迷也與該國的政治不確定性有關。

    富人更願意在經濟和政治上更穩定的國家尋求庇護。 馬來西亞和菲律賓在這方面也不是遊樂勝地。 因此,我認為這適用於所有這三個人,他們將不得不將自己限制在那些有些富裕但絕對不能稱自己為富有的人身上。

    馬來西亞有。 它的重點是希望在可以用英語交流的國家/地區擁有負擔得起的房屋的老年人,該國家/地區可以提供所有家庭、花園和廚房事務的廉價幫助,並且附近有優質且負擔得起的醫療設施。 對於那些不太富有的群體來說,高爾夫球場和水療中心並不是真正的“誘餌”。 另一方面,良好的基本設施是。

    馬來西亞的一大劣勢是巨大的分裂(種族、宗教)。 在這方面,泰國(和菲律賓)有一條路可走,但泰國人必須讓外國人可以買賣房屋,確保他們的孩子(住在泰國境外)可以買房等。繼承、獲得負擔得起的簽證並獲得醫療保險。 如前所述,這些人都不是很有錢。 花很多錢去水療中心並不是接觸目標群體(主要由 50/60 歲以上的人組成)的方式。

  9. 圖克爾 說起來

    更好、受教育程度更高的泰國人根本不在乎外國人。 還有您必須去哪里辦理居留簽證的當局。 這裡只有一個規則:我們如何盡可能多、盡快地把老外的錢拿到我們手裡。 他們只會讓他們的簽證規則和腐敗更加令人不快,但從長遠來看,馬來西亞和菲律賓等國家將從中受益,這些國家當然也不是沒有腐敗,但它們都讓他們更容易留下來那裡。

  10. 說起來

    根據我從居住在那裡的挪威和丹麥水手那裡得到的信息,如果您與菲律賓人結婚,您將在抵達馬尼拉機場後直接在護照上獲得一年期簽證。 在泰國? 30天,油膩的一口。

  11. 傑夫 說起來

    我將我之前的一系列比較高的反應總結成一個更清晰、更完整、更現實的建議,並有相關的考慮:

    泰國土地保護主義是對社會負責的。 如果外國人只能買地,泰國窮人就會被趕出去。 在世界城市中,還可以看到來自貧困社區的適婚兒童被迫離開。 其他規定也阻止或不必要地破壞了想要在泰國固定住所的外國人的享受。 對決策者 Thai 來說,利用一些情報似乎是一項難以逾越的努力。 否則很容易解決,我建議:

    “第 NN.1 條
    在購買契約或死亡之前的 2 天內在泰王國居住至少 3.654 天的外國人可以在特別反對的情況下購買或繼承最多 800 萊的區域。
    本條中提到的每個所有者在其土地的管理(包括出售、出租和用益權)方面與泰國國籍的人享有同等權利。
    這個特殊的反對意見在於,土地必須在外國所有者去世後五年內由他的每個土地繼承人出售,只要有關繼承人本人在該期間沒有在沙特阿拉伯度過至少 400 天。死亡日期前 1.827 天。 每個沒有義務出售自己的繼承人,都有權購買或獲得任何其他繼承人或共同所有人的土地繼承權,無論是否出售,通過雙方同意,購買或獲得,與新的所有權。根據此處所述的特別異議。
    如果一塊由一個或多個外國人擁有或共同擁有的土地在連續三十個日曆年內至少有 1.827 天未被所有者或共同所有者個人使用,則該土地王國。
    第 NN.2 條
    第 NN.1 條所述的外籍所有者及其合法子女(如有領養)以及外籍配偶在境內停留超過 24 小時的,免於向移民局報告。或提及的共同所有權,主管部長確定的特定情況除外。”
    第 NN.3 條
    第 NN.1 條中提到的外國籍所有人及其合法的、可能收養的子女以及外國籍配偶在沙特阿拉伯逗留期間免於在移民局進行 90 天的登記,特定情況除外由主管部長。”
    第 NN.4 條
    第 NN.1 條中提到的外籍人士及其外籍配偶在申請時有權獲得工作許可證,主管部長確定的特殊情況除外。”

    這為那些在 80 年後每年逗留 90 [略少於 10] 天而與泰國建立持久關係的人提供了理想的機會; 或 160 年後 180 [略少於 5] 天; 或已經在原籍國享受 3 個月年假的整整三年之後。

    出售、租賃、出租或保留用益權的權利對於滿足不再符合居留許可要求、或出於健康原因自願或想在其他地方居住、或想在境內搬遷的所有者而言是必要且充分的泰國,允許其合理收回投資。
    繼承權只有在下一個繼承人也與泰國有聯繫的情況下才能代代相傳,例如,也允許從泰國配偶那裡繼承。 這似乎很公平,並且最終會為許多已經與泰國有聯繫但沒有機會以自己的名義獲得土地所有權的人提供解決方案,例如泰國妻子不必立即拋棄她安全,因為所有需要在活著的時候賣給外國配偶。
    一些外國繼承人的購買權避免了家庭的共同所有人的必要性,這通常是不可接受的。 已經一半滿足獨立所有權條件的外國繼承人所有者很可能會在一段時間後完全滿足; 否則,後續的繼承人幾乎不可能與泰國建立足夠的關係,但泰國的腿並沒有被打斷,因為土地的平坦表面永遠不會受到沒有相當持久的外國人的控制與泰國的聯繫。 實際上,在第一代或幾乎可以肯定是第二代外國所有者之後的土地將被證明主要由異族通婚的泰國國籍子女擁有或共同擁有,這與現行法律下考慮的這樣的孩子沒有什麼不同來自合法的泰國獨資經營者的法律。
    該提案提供了足夠的法律確定性,但始終將所有權限制在與泰國保持有效聯繫的人手中。 五年的銷售期限足以獲得公平的價格; 較短的期限將被用作“強制銷售”。 在這五年中,有資格獲得長期居留權的繼承人可以自行中斷出售的義務。 實際上,後代通常會擁有泰國國籍。
    三十年的時效[在泰國也並非完全未知]足以防止泰國王國的大部分土地長期消失在外國人手中,從而防止土地稀缺和負擔不起。

    通常會自動免除 90 天的報告和申請的工作許可,但也可以有例外,因此泰國仍然可以接受的靈活性(對困難的孤兒)。 例如,如果業主在過去 90 天內在泰國停留的時間少於 366 天(因此最近與泰國的聯繫不太明確),或者持有“退休”簽證/延期的工作許可,則 120 天的報告可能是強制性的居住時間可能會受到限制。可以減少到工作天數、低收入甚至志願工作。 到達地址後儘快報告的豁免可能不會輕易被接受,同時 90 天的報告也將被取消,除非仍有可能排除,例如,誰最近進入王國沒有'居民簽證或年度簽證,也沒有持有有效的一年居留延期。 重要的是,這些限制應該是具體的部級規定,不受當地移民辦公室的任意性(“由移民官員自行決定”)的約束。

    這些條款不需要額外的要求,例如“精英”或其他費用,也不需要“主管部長”的盡可能少的限制。 正常要求的必要簽證和延期逗留('extension of stay')才能拿到天數,這已經綽綽有餘了,相比其他很多國家,仍然有限的所有權和更正常的享受居住地。

    繼承人可能有權證明與泰國有聯繫,而不是僅在死亡前 1.827 天內,以及在死亡後 1.827 天內。 這給了一個真正陌生的外國人繼承機會,例如,追隨父親的腳步。 它確實需要泰國更加寬大處理,因此未包含在最初的提案中。 僅當繼承人在死後六個月內提交申請時,這項額外權利才適用。
    請記住,只有在泰國妻子是合法所有者的情況下,才能購買或繼承她的財產。 這位“老外”給了他的泰國妻子錢,讓他以她的名義購買土地,卻沒有滿足與外國人結婚的泰國人的法律要求,他可以看到土地被沒收,很可能會在繼承中引發這種情況。 合法化需要“大赦”,泰國當然不會給予外國違法者特別優惠; 這樣一個額外的提議將嚴重危及對更必要和顯然更公平的提議的接受。 或許在更合理的提議付諸實踐並證明其效果令所有人滿意之後,才可以提出該規則化以供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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