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編輯們,

我有一個關於申根簽證的問題。 一位泰國朋友在過去5年多次訪問荷蘭,並自動獲得5年多次入境簽證。 簽證公司告訴她,她現在可以在沒有其他文件的情況下前往荷蘭,當然前提是滿足條件,例如一次最多逗留 90 天,以及醫療保險和回程機票。

但她的護照上有一張由大使館釘好的字條,除其他外,其中註明,如果不滿足所有條件,荷蘭海關有權拒絕入境。 這些條件還規定,他們必須能夠出示擔保/住宿提供者聲明。

問題是:每次她想去荷蘭探望家人時,是否都必須提供新的合法文件,還是可以像上次申請簽證時那樣出示這些文件的副本?

我在申根簽證文件中找不到這個問題的答案。

預先致以最誠摯的問候並感謝您的評論,

吉榮


親愛的耶隆,

首先恭喜你拿到了多次入境簽證,暫時省去了申請手續。 不幸的是,簽證處沒有正確通知您。 畢竟,如果有要求,您必須能夠在邊境證明您作為旅行者(仍然)滿足簽證的所有條件。 簽證並不意味著您有權入境,如果您在邊境檢查旅行者並且不計算滿足所有條件的機會,那麼他們可以拒絕入境!

因此,作為旅行者,請務必隨身攜帶所有證明文件的副本,如果您不一起旅行但正在等待旅行者,那麼也請在手邊保留一份副本作為參考。

按照官方規定,一旦旅客明顯離開申根區,擔保就會失效。 因此,您實際上應該每次都安排新的擔保(!!):在市政府(或者如果您住在泰國,則在大使館)有一個新的簽名,工資單,僱傭合同等。在實踐中,我有沒有故事 眾所周知,KMar 正在以此騷擾邊境地區的人們。 如有必要,可以在邊境簽發新的合法化擔保。 因此,在實踐中,您可以考慮簡單地攜帶當時簽發的所有證明文件的副本旅行,但存在邊防人員可能要求再次提供擔保的風險。

另請注意,通過一些準備,您自己可以很好地完成申請,這樣您就可以節省簽證機構的費用。 尤其是現在您的伴侶已經擁有一些簽證,今後收集必要的證明文件、填寫申根簽證申請表並提交申請(預約,例如通過發送電子郵件至使館)應該成為例行公事). 在大使館任職。

這些問題已經在申根簽證文件中處理過,為了完整起見,我將引用它們:

擔保的有效期何時到期?
一旦外國人明顯離開申根區,擔保即失效。 因此,新的訪問需要正式的新擔保。 只要外國人仍居住在申根區內,荷蘭擔保人可再承擔 5 年責任,比利時擔保人可再承擔 2 年責任。 這包括驅逐回泰國的費用。

因此,根據官方規定,一旦外國人離開申根區,擔保就會失效。 因此,新的訪問需要新的擔保(使用相同或新的簽證)。 實際上,據我所知,荷蘭邊境管制 (KMar) 沒有任何故事對最近與上次訪問相同的擔保人的居住保證不滿意。 如果邊防部隊對擔保不滿意,可以要求擔保人簽署新的擔保聲明。

(......)

過境要注意什麼?
確保您攜帶用於申請簽證的所有證明文件(副本)。 普通簽證並不能讓您入境! 在邊境,人們可以檢查是否仍然滿足所有要求,例如足夠的財務資源或真實的旅行目的。 因此,旅行者可能會被問到一些有關旅行計劃的問題,或者他們想檢查財務狀況。 因此,還要隨身攜帶擔保人的聯繫方式,或者更好的是,確保擔保人在機場,以便邊境管制人員在必要時可以聯繫擔保人。

我們祝您在荷蘭旅途愉快、玩得開心。

氣象vriendelijke groet,

羅伯·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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