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读者,

汇款基地,这个话题已经好几个月没有被提及了。不过我很好奇这方面还有什么进一步的消息吗?为那些可能想知道这意味着什么的人做一个简短的解释。

荷兰和泰国之间已存在多年的税收协定规定,除其他外,荷兰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免税的养老金等必须直接支付给泰国银行,而不是,正如迄今为止的惯例,只需豁免荷兰银行的银行账户即可。现有的免税额不会调整(预期是),但会充分引入新的免税额。

我的问题是,这真的发生了吗?现在确实有人有义务将养老金直接存入泰国银行账户吗? “威胁”是,如果您没有向支付养老金的保险公司提供泰国银行账户,保险公司将不得不再次扣缴所得税。

谁有此信息或其他信息的实际经验?

提前感谢您提供的信息。

真诚,

皮特

27 条回复“读者问题:汇款基础、向泰国银行支付的养老金免税”

  1. 埃里克·奎普斯 说起来

    威胁那个?不,可以免除工资税,前提是付款机构在每个养老金期限内直接向泰国银行账户付款(以泰铢或其他货币形式,无所谓)。付款机构会很明智地这样做,如果您不提供泰国银行账户,他们将根据规则扣缴工资税。

    你的问题:这真的发生吗?是的。

    我在博客中读到了这种误解,它并不适用于分配给荷兰的收入,例如 AOW、国家养老金和其他一些收入来源。您可以将其留在荷兰,直到需要为止。

    • 约翰 说起来

      埃里克写道:在荷兰征税的收入,例如国家养老金和国家退休金,可以安全地在荷兰支付。我仔细补充一下:如果你比较注重成本,最好几个月后从你的荷兰银行账户一起转到泰国。否则,您每个月每次转账到泰国都要支付巨额费用!所以这对你的钱包来说更好。

  2. 彼得 说起来

    税收协定中哪里有这样的规定?我认为它没有在任何地方这么说!

    • 皮特 说起来

      协议第 27 条中的 Peter
      问候皮特

      • 约翰 说起来

        我不想展开全部讨论,但第 27 条中没有提到!它只说适用于汇款到泰国!这就是要求。要求不是由付款人(养老基金)转移。

        泰国税法中有一篇文章也涉及到这一点:外国收入仅在进入泰国的范围内征税。还必须满足更多的条件。没关系。我们不要在这个问题上争论太多。不会导致任何结果。这只是律师的素材。我恰好是。

        • 皮特 说起来

          但是约翰,这并不是真正的线索......如果我住在泰国,但我的钱存入 Ned.Bank,泰国税务机关不能预扣税款,因为根据条约,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能预扣税款:钱存入泰国
          现在我们在荷兰得到了豁免,但条件是我们在我们居住的国家纳税......所以荷兰税务机关可以要求把钱转移到泰国,这样泰国税务机关实际上可以征收
          现在我们受益于在荷兰获得的豁免,而泰国不能征税,因为钱仍在荷兰
          我碰巧不是律师,但这对我来说似乎很合逻辑

          • 约翰 说起来

            确实,这是有道理的,你不必成为一名律师。我们完全同意。如果钱没有带入泰国,泰国税务机关就无需缴税。

            泰国所得税法中也有字面规定。关联:http://www.rd.go.th/publish/6045.0.html

            泰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是:

            纳税人分为“居民”和“非居民”。 “居民”是指在任何纳税(日历)年内在泰国居住一段时间或累计超过 180 天的任何人。 泰国居民有义务就来源于泰国的收入以及带入泰国的来源于国外的收入部分纳税。 但是,非居民仅需对来自泰国的收入征税。

            讨论的内容是税务机关是否可能要求将养老基金直接转入您的泰国银行账户,或者您是否可以简单地将资金存入您的荷兰银行账户,然后自己转入(例如每三个月一次)。我们为此使用“remittancecë”一词。
            事实上,在这两种情况下,资金最终都应该流入泰国,但如果税务机关施加汇款要求,即直接从养老基金到泰国银行,则税务机关确定资金将进入泰国。如果您说:整理我的荷兰银行帐户,然后我自己转发,税务机关将不得不假设会发生这种情况,否则他们将不得不再次跟进,例如,要求您证明您已经转发了它。

      • 彼得 说起来

        嗨皮特,
        第 27 条:如果根据本公约的任何规定,其中一个国家将给予某些收入减税,而根据另一国的现行法律,一个人无需缴纳全额税款的税收,但仅限于该收入汇入或收到的情况,首先提及的国家根据本协定要求给予的减税应仅适用于汇入或收到的那部分收入其中收到。

        本文不适用于支付的养老金,因为除政府养老金外,如果受益人居住在泰国,则根据该条约,这些养老金始终在泰国纳税。这些养老金是否转入泰国、荷兰、阿富汗等银行账户并不重要。

        问候,
        彼得。

  3. 渔夫威廉 说起来

    这是正确的。
    我已经收到小额(预)养老金几个月了(没有 AOW 或 ABP),税务机关的条件确实是,就我而言,它直接转入泰国银行账户。
    我什至必须发送一份表格,其中包含我在泰国的银行帐户的详细信息。
    当然,我已经向养老保险公司做了这件事。
    对我来说,新的一点是 AOW 可以简单地存入荷兰银行账户,我稍后才会收到。(Erik Ku​​ijpers 10:31)
    鉴于26年09月2016日关于荷兰人从荷兰注销的银行账户可能被取消的讨论,AOW福利可能或多或少有义务以迂回的方式转移到泰国。
    不是因为税务机关的条件,而是因为作为注销的荷兰公民,您不能再拥有银行账户。

  4. 约翰 说起来

    条约始终是关于重要议题的协议。每个国家自行决定细节。
    所以汇款:不,条约中没有规定,而是由税务机关确定的,显然是吸取了过去的教训。你可以对此发表评论,但这就像生活中的许多事情“吞下去或……”。其实也不是没有道理啊!

  5. 说起来

    这是 2016 年条约,第 27 条,“救济限制”。
    是的,它是强制执行的。

  6. 皮特 说起来

    亲爱的科雷耶
    保证豁免不是永久性的,只是因为税务机关希望时不时地检查是否有任何变化。
    AOW 可能只是支付给荷兰银行或泰国银行,这是您的选择...作为国家养老金,您也不能获得免税
    您的荷兰合作银行确实与汇款基础无关,该基础对拥有免税副本的养老金支付人负责
    再次与您的会计师交谈
    Groet
    皮特

  7. 尼克舒林 说起来

    我最近获得了公司养老金的免税。令我惊讶的是,这封同样发送给养老金提供者的信中没有提及任何有关汇款基础的内容,即养老金必须存入泰国银行账户。

    顺便说一句,我现在已经把养老金存入了我的泰国账户,以便泰国税务机关
    可以轻松检查所述养老金是否与养老金提供者支付的金额相对应。并预计可能引入汇款基础。

  8. 埃里克·奎普斯 说起来

    条约第27条未提及直接转让;我怀疑这是否是一个正确的要求,并且我与与我一起编制税务档案的拉默特·德·哈恩(Lammert de Haan)对此进行了激烈的争论。我在 75 岁之前都可以享受豁免(这又是 5 年无忧无虑的生活……),如果我仍然住在泰国并且感觉身体健康,我可以接受手术,但无论谁还活着,都会照顾它。也许条约已经改变了。

    只要按一下门铃,拒绝提供泰国银行账户一个月,在日历年内将其转移到泰国,代扣工资税,及时提出异议,然后海尔伦就必须表明立场并表明立场,因为他知道这将最终告上法庭。但诉讼不是免费的,你欠法庭费用,顾问不为猫尾巴工作,经过x年的等待和可能的“紧张”之后的结果是不确定的。

    我知道有几个人将分配给泰国的养老金直接转入泰国欧元账户,只在必要时或汇率有吸引力时才兑换。

  9. 约翰·文斯特拉 说起来

    一月三十一日
    完全同意corretje
    别被愚弄了,我被那些自以为无所不知、最疯狂的人愚弄了
    在thaiblok上发帖,我在泰国生活了13年,享受了12年的豁免。
    来自工资税。豁免有效期至 1 年 2017 月 2016 日。XNUMX 年 XNUMX 月收到海尔伦的建议。
    提交新申请并于 5 月发送,已获得 XNUMX 年豁免。
    非常沮丧,我对收到的一系列消息感到非常沮丧。
    “不要让它让你发疯”的建议是恰当的
    GR Jan v

    • 埃里克·奎普斯 说起来

      这就是问题所在,Jan,有些人有额外的要求,而另一些人则没有。海尔伦没有固定电话。

      你有5年的豁免吗?对你来说很好,但我已经用了10年了……
      一个需要一个汇款基础,另一个则循环使用它。
      有些人一直纠缠着要在泰国税务机关登记,而另一些人则不会。

      但这并不意味着规则与上面所写的不同。该条款已经存在,您可以在条约中亲自阅读。

  10. 泊位 说起来

    嗨坤
    内德有吗?税务机关不需要泰国税号。他们为我这样做,泰国服务部门不想给我电话号码,因为我在泰国没有收入。
    泊位

  11. 西港岛线 说起来

    当我读完所有这些故事时,我只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你受到正在处理你案件的值班税务官员的摆布”。自 2014 年(当我们来到泰国居住时)以来,我们(我和我的妻子)一直与海尔伦的税务机关发生争执。
    他们一直要求的是泰国税务机关的税号,并且我们必须证明我们在这里纳税。但就像 29 月 5 日的 Bert H. 一样。写道:你不明白这一点,因为我们在泰国没有收入。我认为那些获得豁免的人很好,但为什么要实行双重标准呢?一个为 10 年,另一个为 XNUMX 年,另一个为永久。

    • 埃里克·奎普斯 说起来

      我知道有一些人被强加了汇款基础,我已经看到了这些决定,他们在泰国开设了欧元账户。

      我不建议任何人对价值十美元的工作采取法律行动,因为正如我已经写过的,这需要时间和大量金钱。

  12. 拉默德哈恩 说起来

    Erik Ku​​ijpers 于 28 月 16 日下午 23:XNUMX 发表文章等
    “条约第27条没有提及直接转让;我怀疑这是否是一个正确的要求,并且我和拉默特·德哈恩(Lammert de Haan)发生了激烈的争执,他和我一起编制了税务档案。”

    因为这个答案中提到了我的名字,所以我冒昧地回应一下。在此我顺便附上John(一位自称律师的律师)的回答,同样是在28月12日49点XNUMX分发布的。这两个答案都没有表现出对荷兰税收制度足够的了解或洞察。

    您应该问的第一个问题是:“请求豁免的目的是什么?”对此只有一个答案,即:根据《1964 年工资税法案》(Wet lb)规定的金额预扣工资税(更具体地说是工资税)。荷兰工资税属于荷兰与泰国签订的税收协定的范围。因此,条约第 27 条适用于此。

    与所得税不同,工资税不是期间税。对于适用 Ib 法案的每笔付款,必须评估该付款进入泰国是否符合规定,因此泰国有权对其征收所得税。她后来是否未能做到这一点并不重要。如果泰国拒绝对此征收所得税,征税权并不会回归荷兰!

    从这个角度来看,税务机关要求养老金提供者在获得预扣工资税豁免之前将款项直接转入泰国银行账户的要求是完全合法的,并且完全是条约第 27 条适用的结果,结合泰国税法:付款时,捐款是在泰国进行的。顺便说一句,从一些答案中可以看出,驻外办事处对此没有明确的政策。

    Kantoor Buitenland 在请求豁免时提出的另一项要求,即在泰国税务机关注册为纳税人的证明,值得怀疑。如果泰国税务机关拒绝此类登记,征税权不会返回荷兰,您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证明您确实是泰国的税务居民。毕竟,问题不是泰国是否征税的问题,而是泰国是否允许征税的问题!到目前为止,Kantoor Buitenland 仍然同意我在这种情况下提供的额外证据,因为我的泰国客户担心所得税问题。

    需要明确的是:泰国只对享受当年实际带入泰国的收入征税。如果您可以在泰国享受 AOW 福利,而无需使用支付到荷兰银行账户的公司养老金一个或多个月,并且您仅在收到该公司养老金后的一年内将公司养老金带入泰国,那么泰国不收取此费用。条约第27条(汇款基础)正确适用!

    Lammert de Haan(税务专家,专门研究国际税法)

    • 乔普 说起来

      恕我直言,拉默特,但你所说的(即使你称自己是专家)关于直接转会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参见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判决。对私人(而非政府)养老金的征税已无任何限制地分配给泰国。是否将养老金直接转移到泰国并不重要。
      (我也是一名税务专家(和税务顾问),谦虚地说,我也认为我对此有所了解。)

      • 埃里克·奎普斯 说起来

        先生们,我们正在等待举报汇款基地的人。继续提起诉讼,但要注意费用和等待时间。尽管如此,像您这样的税务顾问可以节省外部费用。

        我确认拉默特的评论,即海尔伦在汇款要求中不适用固定额度,现在我再次面临向泰国税务机关注册的要求。他们在海尔伦写道:“你申请豁免。这项豁免是基于...如果您被视为税务居民,则该条约适用于您。'我在条约中找不到它,我认为您也找不到,所以这意味着再次撰写和收集论据。

        • 拉默德哈恩 说起来

          Eric,税务机关制定的有关向泰国税务机关注册的要求确实没有反映在条约中。因此,我对这一要求的合法性表示严重怀疑。或者说得更明确一点:它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另请参阅我 15:12 的消息。

          什么被视为您的税务居住地可以在条约第 4 条中找到。

          如果您同时是荷兰居民(在此注册,因为您在荷兰度假/探亲的时间较长)和泰国,条约中的规则将决定您在哪里被视为(税)居民(并按此顺序)。!):

          a. 您被视为您拥有永久住所所在国家的居民;如果您在两个州都有永久住所,则您被视为与您的个人和经济关系最密切的州的居民(切身利益中心);
          b. 如果无法确定您的重要利益中心所在的州,或者如果您在任一州都没有可用的永久住所,则您应被视为您有惯常居所的州的居民;
          C。 如果您在两个国家都有惯常居所,或者在两个国家都没有惯常居所,则您应被视为您国籍所在国的居民;
          d. 如果您是两国国民或两者都不是国民,则两国主管当局应通过共同协议解决该问题。

          对于我的泰国客户(未在泰国税务机关注册),我通过提供在市政府的注册证明、发送泰国房屋的租赁合同、租金支付证明、能源账单等来证明他们的税务居住地。
          这表明他们在泰国拥有一个可持续发展的家园。费吕沃河上某处的度假屋不能被视为可持续发展的家园。您必须在周六上午 10 点之前将房子打扫干净。您兄弟或姐妹(探亲时)的临时地址不能被视为此类地址。
          我还将包括泰国税法的相关规定。到目前为止,一切都已被税务机关接受。

          另请参阅税务档案。

          请注意:您只能是一个国家/地区的纳税居民!

      • 拉默德哈恩 说起来

        我当然知道最高法院的裁决,乔普。但最高法院尚未就荷兰-泰国税收协定的汇款基础(第27条)做出判决。关于这一点只有一种说法。该文件可追溯至 1998 年 (ECLI:NL:PHR:1998:AA2563),涉及与英国签订的税收条约。由于条约中所选择的措辞,税务机关的诉讼失败了。

        您关于“税收已不受限制地分配给泰国”的评论是完全错误的。请结合泰国税法阅读该条约(第 27 条)!荷兰已与其他 9 个国家签订了税收协定,其中也包括汇款基础。

        而且由于整个问题涉及工资税的预扣豁免(期间税而不是期间税,例如所得税),因此当您的养老金存入荷兰银行账户时,您不符合泰国的缴款条件,因此工资税不予豁免:付款时您不符合泰国的缴款条件。

        您是否可以在稍后提交所得税申报表时更正这一点,这是非常值得怀疑的。毕竟,泰国不会对您在享受养老金当年未向泰国缴纳的养老金征收所得税。然后您证明您从荷兰银行账户转入泰国的金额实际上构成当年收到的收入,而不是储蓄。我把它交给你来做,我自己不会开始。举证责任在于纳税人!如果您直到27月才将XNUMX月的养老金带入泰国,泰国税务机关将不会对其征收所得税,第XNUMX条随即生效。但我们不再谈论将预扣工资税作为时间税的豁免:在付款时,您根本不符合条件。

        “条约知识”,乔普。这是每个税务专家必须处理的关键词,并且要结合两国税收立法的知识!

        • 乔普 说起来

          拉默特,
          事实上,这是关于条约知识的。泰国是否有税并不重要。
          您的误解涉及在泰国付款不相关的方面。
          人们不应该被“Heerlen”吓倒。此外,人们抱怨的不平等待遇也是管理不当的教科书例子。

          • 拉默德哈恩 说起来

            乔普,

            泰国有没有税收确实不重要。正如我之前指出的,如果泰国不想向您征收所得税,则纳税权不会回归荷兰。

            将公司养老金直接转移到泰国银行账户与时间税(工资税)确实相关。

            我对你关于“管理不当”的评论有很大帮助。在一般行政法中,我们知道“税收歧视”的概念。这也应该被理解为“平等对待”。如果这是由同一个税务局完成的,那么您确实可以谈论“税收歧视”。如果涉及两个不同的税务局,则此选项不适用。

            对于行政法官来说,除了“产生信任”的概念之外,“平等案件的不平等对待”实际上是第一罪。

            我仍然有税务检查员关于“产生信心”的具有约束力的裁决,供我在办公桌上考虑。
            在这项具有约束力的裁决中,检查员指出,我的泰国客户赎回年金不在荷兰征税,而在泰国征税(条约第 18 条第 1 款)。在解决他的声明时,考虑到了(正确的)声明,即与泰国签订的条约中没有规定年金的赎回,因此适用国家(荷兰)法律。

            我显然不同意税务机关这种态度的转变。我的客户确信荷兰不会对赎回征税。尽管检查员的具有约束力的裁决完全违反了条约,但我仍然会通过诉诸“产生信任”来要求他遵守这一点。

  13. 约翰 说起来

    对于爱好者:点击,您将获得简单的荷兰语最高法院的故事。最高法院的裁决可以追溯到 1977 年!

    在泰国退休?注意汇款原则!

    许多国家根据所谓的汇款原则征收所得税。汇款是指汇款的意思。该原则意味着这些国家仅在该国收到相关收入时才征税。税务机关最近改变了对泰国居民养老金的立场。请阅读此处,了解这会产生什么影响。

    一个例子

    先生。

    在实行汇款基础税法的国家,该股息不构成收入,因此 A 先生无需纳税。

    由于与其他国家签订的条约,不会产生双重征税

    荷兰缔结了非常广泛的税收协定体系,以防止双重征税。通过将税收协定中定义的某些收入分配给其中一个国家,可以防止双重征税。

    例如,出于税收目的,向移居泰国的人支付的荷兰养老金被分配给泰国。

    荷兰认为,不可能将收入分配给其他条约国,而该国则不征税,因为该国是根据汇款原则征税的。税收协定对此作出了单独的安排。

    按照汇款原则征税的国家包括英国、爱尔兰、马耳他、新加坡和泰国。

    泰国:新形势

    荷兰自 1976 年起与泰国签订了税收协定,该协定还包含汇款条款。直到最近,这项汇​​款规定还没有适用,但由于税务机关立场的变化,这种情况现在已经改变。

    当向泰国居民申请荷兰养老金福利的预扣工资税豁免时,这一点尤其明显。如果收入不直接转移到泰国,税务机关将拒绝这样做。

    税务机关的立场与最高法院的判决不符,该判决于 1977 年裁定,如果居住国被分配了专属征税权,则汇款基础规定不能适用。荷兰和泰国之间关于养老金的税收协定就是这种情况。

    令人恼火的是,税务机关的豁免声明不可能提出异议。这意味着,如果未获得豁免,则只能对工资税预扣或所得税评估提出异议和上诉。不用说,这可能会付出巨大的代价。

    您对以上内容还有疑问吗?请随时与我联系。您可以拨打 06 54 631 850 联系我。

    拉尔夫·拉梅克斯先生

    http://www.mradviseurs.nl/blog/nieuwe-blog-post-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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