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读者,

泰国税务机关和荷兰税务机关如何处理从荷兰获得的股息? 作为 - 目前 - 居民纳税人,股息税从我参与荷兰 BV 的实质性权益支付的股息中预扣。 此外,税务机关允许我为其缴纳所得税(减去预扣的股息税)。

如果我在泰国永久居留,几年后成为非居民纳税人会怎样? 荷兰将继续支付股息。

在 Lammert de Haan 最近关于报告的文章中,我没有遇到任何关于“方框 2”方面的内容。

这在我找不到文本的新税收协定中是否与 10 年旧协定的第 1976 条有所不同? 此外,由于官方语言,条约的文本让我感到头晕,而且在我看来,第 10 条中的百分比不再适用,因为它们早于盒子系统。

非常感谢您的回答。

真诚,

约翰内斯

编辑:您有什么问题要问泰国博客的读者吗? 用它 联系.

10 对“泰国税务局和荷兰税务海关总署如何处理从荷兰获得的股息?”的回应

  1. 埃里克 说起来

    Johannes,看看您显然没有找到的 Lammert de Haan 的建议:

    https://www.thailandblog.nl/lezersvraag/belasting-in-thailand-over-freelance-inkomsten-uit-nederland/#comments

    但你说的是“几年”。 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等待新条约更有意义。

    如果您是该 BV 的(唯一)董事:我假设您已经与您的 NL 税务顾问讨论了如果唯一董事不再居住在 NL 会发生什么后果?

    • 约翰内斯 说起来

      嗨,埃里克,

      非常感谢您的回答!

      我看过这个建议,但它涉及方框 1 的工作收入(旧条约第 15 条和第 16 条)。 我的问题更具体地涉及框 2 股息(第 10 条)。

      当我在泰国定居时,新条约确实已经生效,但我也想知道是否知道关于可能的新第 10 条的任何信息,因为我找不到该条约,显然仍在起草中; 甚至不作为此处有关该条约的主题的链接。

      约翰内斯

  2. 约翰科昌 说起来

    最好只是等到新条约出现。
    但剩下的将是以下内容。 与条约 NL 泰国无关。 只是一般规则。
    BV位于董事大股东(DGA)或实际管理人员居住的地方。 如果 BV(或 NV)的实际管理人员移民,则 BV / NV 将随所有者一起移动。 BV 必须结算隐藏储备、财政储备和商誉。 重要的是,荷兰与实际经理移居到的国家缔结了税收协定。

  3. 拉默德哈恩 说起来

    你好,约翰,

    的确,我在泰国生活时很少关注专栏2。 这不是很常见的情况。

    正如您所描述的情况,它涉及所谓的参与红利,即:您随后拥有 5% 或更多的股本。 在另一种情况下,我们谈论投资红利,规则不同。

    根据现行条约,两国都可以对此征税。 但是,根据条约第 23 条第 6 款,泰国随后必须给予减税。

    然后你想知道与泰国缔结的新条约将如何安排。
    虽然新条约的文本还没有出来,但我已经可以表达一种期待了。

    在经合组织税收协定范本中,来源国对所谓的参与股息(最低资本参与为 5%)享有 25% 的税收权利,对其他股息享有 15% 的税收权利。

    然而,根据 2020 年财政条约政策备忘录,与经合组织税收协定范本相反,荷兰的目标是对参与股息(即参与 5% 或更多)征收独家居住国税。

    从经济角度来看,这一目标也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毕竟,荷兰经济受益于外国资本的涌入。

    • 约翰内斯 说起来

      谢谢兰伯特,
      我越来越清楚,尤其是通过您的文章和回复,在税收方面,在泰国生活几乎没有或没有好处。 幸运的是,在其他领域还有很多好处。

  4. 约翰内斯 说起来

    问题是目前的第 10 条实际上包含什么(用 Jip 和 Janneke 的语言),以及是否有人看到条约草案中的条款是否发生了变化。

    你的其余反应,移动的 BV 或其董事会,是完全不可能的; 对于露营地来说也不是那么容易。

    • 埃里克 说起来

      约翰内斯,对于像你这样持股 5% 或更多的股东,你可以通过“翻译”第 10 条和第 1 条来轻松复制当前条约的第 2 条。

      官方正文如下:

      1. 一个国家的居民公司支付给另一个国家的居民的股息可以在另一个国家征税。

      2. 然而,此类股息可在支付股息的公司为其居民的国家征税,但所征税款不得超过股息总额的 25%。

      我用简单的荷兰语翻译。

      1. 荷兰的 BV 支付给泰国居民的股息可能由泰国征税。 (这里的居民是指一个人,而不是泰国法律规定的 Ltd。否则,您将被带到其他问题。)

      2. 这些股息(根据子 1)也可能在荷兰征税(因此加倍,参见拉默特的文本),但税收不得超过总股息的 25%。

      进一步在第 10 条中说明了股息的含义。 文章的其余部分是关于彼此有资本参与的公司,但我没有在您的问题中的任何地方看到这种情况。

      我会认真对待 Johnkohchang 的声明。 BV 董事会的移民可能会带来不愉快的后果。 及时咨询 BV 的顾问。 常用的解决办法是移民者保留股东身份,但辞去董事职务。

      • 拉默德哈恩 说起来

        在这种情况下,不应认真对待 Erik、Johnkohchang 的评论(与税务机关的和解)。 约翰内斯写了一篇关于“露营地”的文章。
        这意味着这涉及荷兰的常设机构。
        如果 Johannes 在移民后继续在荷兰设立常设机构,他不必与税务机关就储备金/商誉进行结算,因为这些将留在荷兰(在他的 BV 中)。

        • 埃里克 说起来

          谢谢 Lammert,但我会尽快给您打电话。

  5. 约翰内斯 说起来

    以上是对 johnkochang 意见的回应,而不是对其他回应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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