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哪里对 ABP 养老金征税?
事实上,这是一个愚蠢的问题。 毕竟,你别无选择。 您的 ABP 养老金的征税情况受荷兰和泰国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条约(以下简称:条约)的约束。 但每次我都发现这个问题其实没那么愚蠢。 否则,我无法解释为什么我经常遇到有新客户的税务律师和税务咨询公司,在确定 ABP 养老金在哪里征税时,会犯严重的错误。 他们非常轻松地将在荷兰不征税的 ABP 养老金归类为在荷兰应税的养老金。 有了合理的ABP养老金,这种不正确的评估很容易让你每年损失大约5到6千欧元的不当所得税。
如果你再从中扣除可能欠下的个人所得税,你很快就会每年损失约3,5至4,5欧元。 当你以为自己花了很多钱聘请一位专家时,事实证明他不是专家,而是一个高薪庸医,这恰恰不是你的本意!
我写这篇文章并不是为了控诉有关同事。 毕竟,他们自己必须知道自己想要如何工作,并因此对此负责。 因此,我故意不提及在这一点上表现不佳的顾问的名字和相关的具体案例。 我确实建议他们,如果他们碰巧读到泰国博客,将来不要将“ABP”与“政府”等同起来。
本文仅是对那些可能经历同样事情的人(即 ABP 非政府养老金的领取者)的警告。 对于那些落入此类顾问手中并成为受害者的人来说,我认为这是一种遗憾,因为他们通常必须为提供服务付出最高的代价。 因此,我呼吁所有享受 ABP 养老金的人:保持警惕并仔细阅读这篇文章,因为除了荷兰国家之外,没有人能从荷兰每年缴纳数千欧元不必要的税款中受益!
法律框架
我将首先概述条约第 18 条和第 19 条规定的相关法律框架。 然后我们就摆脱它,我们可以对这个问题进行更实质性的处理,然后或多或少地用普通人的方式来谈论。
“第 18 条。养老金和年金
- 1 根据本条第 19 款和第 XNUMX 条第 XNUMX 款的规定,支付给一州居民的退休金和其他类似报酬,以及支付给该居民的年金,应仅在该州征税状态。
第十九条 政府职能
- 1 就在履行政府职能时向该州或其政治分区或地方当局提供服务的个人而言,由州或其中一个政治分区或地方当局设立的基金或从该基金中支付的报酬,包括养老金,可以在该州纳税。
- 2 然而,第 15 条、第 16 条或第 18 条的规定应适用于与某一州或其政治分区或地方当局经营的营利性企业有关的服务所提供的报酬或养老金。”
简而言之,这意味着从荷兰获得的养老金原则上要在泰国征税(条约第 18(1)条)。
如果这笔养老金是从过去在政府工作中获得的,情况就不同了。 在这种情况下,荷兰可以征收(第 19(1) 条)。 在第一种情况下,我们谈论私法下的养老金。 在第二种情况下,我们谈论的是公法规定的养老金。
然而,如果是营利性上市公司,则养老金福利作为私法下的养老金,再次在泰国征税(条约第 19(2) 条与第 18(1) 条结合)。
实际上并没有你说的那么困难,但在实践中,结果似乎完全不同,而且往往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ABP 及其参与者
- ABP最初是政府和教育的养老基金。
- 所有教育机构都必须隶属于 ABP。
- 此外,许多私有化或私有化的原政府机构都隶属于总部基地。
- 这也适用于许多私人机构,它们就像以前的所谓B-3机构一样,与政府关系密切。
从2010年起,私营雇主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自愿加入ABP为其雇员提供养老金。 使用此选项的组织包括:Nuon、Essent、Connexxion、Ziggo 和 Veolia。
因此,ABP 拥有各种各样的组织,这些组织属于政府部门(移民到泰国后在荷兰纳税)和非政府部门(移民到泰国后在荷兰不纳税)。
公共和特殊教育
我们都知道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的区别。 例如,公立小学隶属于市议会(即政府)管辖,而特殊小学作为协会或基金会,拥有自己的董事会,通常基于某种宗教信仰(即私立)
此外,公立小学的教师受雇于“受公法管辖的地方机构”(市政府)。 尽管他最初由市议会单方面任命随着1年2020月XNUMX日《教育公务员法律地位法》的生效而转为私法雇佣合同,但他仍然享有公务员身份。 因此,这位教师通过 ABP 积累了政府养老金,在移居泰国后仍需在荷兰纳税。
然而,这不适用于小学特殊教育教师。 该教师有(私人)协会或基金会与雇员签订的雇佣合同,因此不享有公务员身份。 在这种情况下,他将不会累积任何政府养老金,并且该养老金在移居荷兰时不会被征税。
从小学到大学都适用。 例如,格罗宁根国立大学(政府)和阿姆斯特丹自由大学(私立)。
此外,您可能还需要处理教育部门内的所谓混合养老金,该养老金部分是在政府部门内累积的,私有化后不再属于该部门。 在这种情况下,您必须按照服务年限的比例分配 ABP 养老金。
政府公司
以营利为目的的上市公司形成了一个特殊群体。 任何一年中是否实际盈利或可能亏损都无关紧要。
我们可能都记得以前的省级电力公司,例如当时弗里斯兰省的 PEB。 他们没有执行任何合法分配给政府的任务,因此可以等同于“普通”公司,即根据私法。
在遥远的过去,几乎每个城市都有自己的“天然气工厂/天然气公司”。 然后,您在天然气工厂的办公室购买了硬币,然后您就可以再次获得天然气。
作为当今众所周知的例子,这一类别包括阿姆斯特丹和鹿特丹市的运输公司。 这些市政公司的员工也不执行合法分配给政府的任务,因此不属于条约第 19 条第(1)款的范围,即从政府雇佣关系中获得的任务。 尽管如此,已决定在《公约》第 19 条第 2 款中明确表达这一点,这意味着《公约》第 18 条第 1 款适用于他们,并且在移民后,他们因此享有在泰国的居住权。 ABP 的养老金。
各省市经常出现的服务分支机构等组织形式,以及城市之间常见的联合监管等组织形式,由于其多样性和重要性较低,因此没有被考虑在内。
半政府机构
此外,许多半政府机构的前雇员从总部基地领取养老金,但不符合政府养老金的资格。 因此,移民后,他们的养老金在荷兰不征税。
作为例子,我提到前 Bouwfonds Nederlandse Gemeenten(现在为“Bouwfonds”,不再掌握在市政当局手中)、荷兰市政银行 (BNG) 和荷兰水务银行 (NWB),直到最近还有 UWV 以及其所属组织。 UWV 起源于工作和收入中心 (CWI),该中心于 2009 年与 UWV 和 SVB 合并
自1年2020月XNUMX日起,UWV和SVB等机构的雇员将根据新《公务员法》享有公务员身份,并从该日起累积政府养老金。 当他们退休时,他们必须处理混合养老金(部分是私人的,部分是政府的)。
确定是否存在公法养老金的重要工具
除了在国家政府、省、市或水务局内执行的通常政府任务外,还可以下载以下关于依法设立的具有自己法人资格的公法独立行政机构的概述(共 57 个)和概述作为荷兰国家一部分的公法独立行政机构(总共 20 个),还有更多的线索可以评估是否存在政府雇佣关系,以及根据公法是否可以从 ABP 获得养老金。
独立行政机构在实施、建议或控制领域的任务有限。 他们不受部长的行政等级权力管辖。
作为公法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独立行政机构的例子,我想提到:
- 授权个人数据;
- 中央行政办公室(CAK);
- 中央驾驶技能局 (CBR);
- 荷兰统计局(CBS);
- 社会保险银行(SVB);
- 雇员保险机构(UWV)。
有关公法下这些独立行政机构的完整概述,请参阅: https://www.inspectie-oe.nl/toezichtvelden/overheidsinformatie/geinspecteerde-instellingen/publiekrechtelijke-zelfstandige-bestuursorganen
由于《公务员法律地位正常化法》(Wnra),自 1 年 2020 月 XNUMX 日起,SVB 和 UWV 等员工均属于新《公务员法》的适用范围。 如前所述,他们将从即日起根据公法享受养老金,并在退休后必须处理混合养老金。
总部基地服务时间概述的重要性
如果我必须为客户提交所得税申报表,并且我发现该客户(也)从 ABP 获得养老金福利,我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向 ABP 请求服务时间概览。 您可以从中快速推断出某人是否有政府工作。 另外,我对行政法(又称行政法和规范政府与公民关系)的了解也派上用场。
最近,我再次清楚地意识到,并不是每个顾问都会这样做或具备这方面的知识。 短时间内,通过我发表的一篇文章以及泰国博客上的读者提问和解答,审查了一些案例,这些案例表明,涉案税务顾问错误地将ABP养老金认定为政府养老金,因此也征税移民后在荷兰。 顺便说一句,这是每年都会发生的事情。 通常这涉及:
- 前特殊教育教师;
- 曾在营利性公共企业工作过的 ABP 参与者(条约第 19 条第(2)款);
- 曾在半政府组织工作过的 ABP 参与者。
这究竟是这些顾问的懒惰还是无知,我当然很难判断。 顺便说一句,在这种情况下,懒惰和无知是非常接近的。 毕竟,懒惰很快就会导致无知。
最后
您(也)是否从 ABP 获得养老金福利,并且您不确定该养老金是否被正确征税,请随时通过以下方式与我联系: [电子邮件保护]。 也许您每年也可以节省数千欧元,正如我经常遇到的客户那样。 如果涉及几年,从 2016 年起您仍然可以向检查员提交请求,要求对这些年份收到的最终评估进行正式修订。 几年前,我的一位客户已经退还了大约 30.000 欧元未缴纳的所得税。 现在同样的事情再次发生。 如果您在泰国存入一定数额的储蓄并可以全年生活,您就不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为储蓄存款将每年重复存入。
Lammert de Haan,税务专家(专攻国际税法和社会保险)。
更多信息
感谢您的贡献,它可以为许多人服务。 没有人喜欢缴税,但缴太多税确实是一座太远的桥!
谢谢你的解释…… 🙂
亲爱的兰伯特,
感谢您的清晰解释。
关于税收和 ABP,只见树木不见森林。
我现在终于明白,这对我来说毫无意义。 我一直是各个部门的公务员。 我一直不明白为什么在荷兰一个人被征税,另一个人却没有 ABP 养老金。 由于所有的消息,总是存在疑问。 我会较少兴趣地阅读此博客上有关 ABP 养老金和荷兰税收的帖子或忽略它们。
呐喊
不客气,詹德克。
现在你明白了,既然你有政府养老金,那对你来说毫无意义。 但其实我还是不太明白。 但这是不同的层面。
我不明白为什么你要把一个飞利浦前雇员的私人养老金与政府前雇员的养老金区别对待,他的整个工作生涯都奉献给了大企业,即飞利浦的股东。建筑和住房监管官员他将自己的整个工作生涯奉献给了社区,确保您所建造的房屋符合所有安全要求。
在我看来,经过适当评估的建筑规划比飞利浦剃须刀更有价值。
因此:为什么要对荷兰前公共教育教师的 ABP 养老金征税,而前特殊教育教师移民后在泰国征 ABP 养老金? 这两种形式的教育最终都由政府资助。
因此,我认为这种划分是荷兰税法/条约法中最大的错误!
如果您随后居住在泰国,您“可能”为政府养老金缴纳的所得税比您仍居住在荷兰的情况要高得多。 泰国则没有征税权。 因此您无法使用泰国的税务设施,例如各种豁免、减免和免税津贴。
虽然只有荷兰有权向您征税,但您在荷兰税收优惠(例如税收抵免和扣除)方面也被忽视。
您简直就是荷兰国的摇钱树。 虽然您生活在泰国某个地方的高海拔和干燥地区,但与居住在荷兰的人相比,您对加固海堤的成本贡献相对较多。 对于他或她来说,这些活动对于或多或少确保保持双脚干燥至关重要。
泰国也存在水问题。 但由于您已经为荷兰做出了充分的贡献,因此您无需在泰国做出额外的贡献。 泰国本身对此负有责任。
这就是荷兰“整齐地”划分事务的方式:好处而不是负担! 或者这不是那么整洁吗?
早上好,兰伯特,
我完全同意你的看法。 我也不明白这个区别。 怎么区分啊!!!! 哈哈哈哈。 这同样适用于您的 AOW。 您还为此在荷兰缴纳工资税。 养老金领取者已经受到沉重打击。 为什么不在他们生命的最后阶段给他们一点点优势呢?
问候
弗莱德·阿瑜陀耶
也许是因为政府关系中的ABP养老金(2/3)大部分是从国库支付的,因此向公民征税,而其他雇主的情况并非如此。
即政府雇主 17,97% 和您 7,93%。
再见坤穆。
这并不能解释前公立教师和前特殊教育教师的 ABP 养老金待遇有何不同。 这两种形式的教育均由政府从一般资源/税收中资助。
此外,政府没有圣诞老人。 继续我之前的例子,一个市政府出售建筑许可证和飞利浦剃须刀。
消费者为购买飞利浦剃须刀付出了代价。 此外,同一消费者以税收形式从政府购买集体商品和服务,以费用形式购买个人商品和服务。
“消费者”永远是终点。
由于特殊教育教师没有与政府签订雇佣合同,我不明白为什么他在税收方面应该被视为 ABP 政府官员。
对于许多人来说,养老金已经变得难以负担。
资产管理公司贝莱德的一项调查显示,52% 的荷兰人除了 AOW 之外没有积累补充养老金。
有很多东西要读,但我认为对每个人来说都很清楚。 荣誉!
嗨,拉默特,
完全同意。
而且,考虑到我在如何确定居住地方面赢得的程序, - 这是基于泰国法律,而不是根据荷兰检查员的要求和规定, -
那么很多人就会格外高兴。
我还发现,荷兰税务机关对荷兰年金支付等的保护性评估经常出现问题。
这也是一个注意点。
亲爱的拉默斯。
我自 2015 年以来已经拥有 ABP 养老金(部分来自政府),但我没有在泰国税务机关注册。 我还能请求当然审查吗?
嗨弗里茨,
据我了解,您享受 ABP 提供的混合养老金:部分是政府的,部分是非政府的。 移民后,政府部分仍需在荷兰纳税。 泰国可能会对非政府部分征税,只要您在享受该部分的当年实际将该部分贡献给了泰国。
根据ABP的服务时间概览(可以通过“我的ABP”下载),您必须将其分为“政府部分”和“私人部分”。
您仍然可以提交所得税申报表或提交正式减少 2016 年起确定的最终评估的请求。如果您从未需要提交申报表或多年来一直进行临时评估,那么您只需提交申报表并否则,您必须提交当然减少已确定的最终评估的请求。
您写道,您没有在泰国税务机关注册。 换句话说:在泰国,您不需要提交纳税申报表。 我无法判断这是否应该发生。 然而,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对您的私人 ABP 养老金征税的权利又回到了荷兰。 。
亲爱的拉默斯。
然而,我想我现在已经太晚了。 毕竟,我无法提交过去 5 年内的“居住国纳税义务声明”……?
这没关系,弗里茨。 在提交纳税申报表或提交对已实施的最终评估进行正式审查的请求时,您无需提交“居住国的纳税义务声明”。
我的私人养老金和 ABP 养老金在荷兰不征税。
我自 2006 年以来一直在泰国工作并缴纳工资税,因此也有泰国税号。
我申请并获得了养老金免税。
克里斯,
这是正确的,因为您的意思是荷兰不得从这些养老金中扣除任何东西,福利机构不得再在荷兰扣除任何东西,并且必须在泰国申报。
你好像没有读过Lammert的解释……
亲爱的科尼利厄斯,
我讲述我的故事,我如何安排我的提前退休。 我的妻子教会计近 40 年了。 她了解泰国税法以及泰国人纳税的细节。 利用它来发挥你的优势。 荷兰有很多值得检查的地方。 他们在这里无法控制太多。 政府的一切几乎都是混乱的。 看看关于Covid的政策。关于国家养老金,这只是我目前掌握的信息。 5年后才轮到我。 我们到时候看看它是什么。
问候
弗雷德
如果您将私人养老金转移到 ABP 然后担任公务员,这也适用。
对我来说,12年的PGGM养老金计提贡献了ABP,ABP计提了24年。
2/3 的养老金福利在荷兰征税,1/3 在泰国征税。
Albert,我把 PGGM 转到 ABP 已经 13 年了。 到目前为止,该分配码从未应用于泰国-荷兰之间或现在的法国-荷兰之间的税收。 你从中得到多少好处?
因为荷兰的收入不再属于最高税级,而且可以在泰国使用必要的豁免,所以我每年节省大约5000欧元。
在互联网上搜索“ECLI:NL:RBBRE:2011:BP7009”以获取法院裁决。
你好,
我想多了。 按照现在的汇率,400000泰铢已经是10000欧元了。 您还可以少缴纳 3% 或 4% 的工资税。
问候弗雷德
大城府
在泰国这是值得的。 工资税低 3% 或 4%,每个泰国人(因此也包括您)无需为前 400.000 浴缴税。 这比你退休后的收入还要多。我现在不知道有多少……那是很容易赚到的。 你只需要付出一些努力。
我现在拥有 4 年的早期养老金总额/净额。 我的退休生活还将持续五年
问候弗雷德
大城府
作为一名退休的税务机关官员。 国外海尔伦对 ABP 养老金的清晰正确的解释表示极大的赞扬。 即使这项服务的员工也不知道它是如何工作的,并提供了错误的信息!
WHMJ,这并不令我惊讶。
我清楚地记得,“Heerlen Abroad”想要引入汇款基础(条约第27条),并要求移民将养老金从荷兰直接转移到泰国,而最高法院对此很清楚。 我向该部门的一位官员伸出了我的脖子,不要指名道姓,但这位女士不知道她必须多快收回她的“鸡鸡”并承认她的错误。
一个借口? 好吧,那不是重点。 给所有相关人员的一封信? 他们还在等待。 值得庆幸的是,汇款基础有所下降。
据我所知,税务机关正在进行重组,真正的知识已经不够了。 这对公民来说是一种遗憾。 我们记得附加费事件给这项服务带来了污点。 我担任税务顾问已有50年,能够与那些公务员一起工作,但不幸的是,我也不得不看到他们对事实的了解严重恶化。 不幸的是,“我们都知道这一点,就接受它”的态度仍然存在。
这是正确的。 汇款不适用于分配给泰国的非政府养老金,仅用于征税。
你好,WHMJ,
谢谢你的夸奖。
我同意您对税务和海关管理局/驻外办事处员工在这一点上的专业知识的看法。 即使他们能够获得 ABP 的服务时间概览,当不同的兼职因素和衡量值发挥作用时,通常也无法对公法养老金和私法养老金的划分做出适当的权重。
我还想向“自己动手的人”指出后者。
例如,如果您在公共教育领域工作了 20 年,兼职系数为 0,7303(非全职工作),则算作 14,6 年。
如果您随后在特殊教育领域工作了 20 年,兼职系数为 1(全职工作),您最终将拥有 34,6 个完整服务年限,并且您必须将 ABP 养老金分为 14,6/34,6 政府养老金和 20 /34,6. XNUMX 私人养老金。
如果您也多次从 UWV 获得福利,并且测量值为 50%,并且测量值为 XNUMX%,那么情况会变得更加困难,然后您将被迫在 Excel 等计算程序中计算出来。
谢谢拉默特。 看起来非常专业和可靠。
我在一家教育机构工作了 24 年。 最初(大约)四年是作为政府机构,然后它成为一个基金会,所以你可以说:四年是公共机构,二十年是私人机构。 因此,混合 ABP 养老金,重点是私人。
但现在我好像在哪里听说过,如果 ABP 的职业生涯开始于公开,它就不能再变成私人的。 对我来说,24 年的公共 ABP 养老金在荷兰是完全纳税的。 但你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 它还没有播放,但它即将到来。
埃里克,你必须尽快对你所听到的说再见,因为没有什么比事实更离谱的了。
80世纪XNUMX年代,真正的私有化浪潮尤其在教育领域发生。 并非所有项目都同样成功。 随之而来的往往是教育质量的下降。
但无论何种情况,私有化后,您都会面临混合养老金:移民后,部分在荷兰征税,部分在泰国征税。 根据 ABP 的服务时间概览(可通过“我的 ABP”下载),您可以快速了解如何进行划分。 请务必考虑可能不同的兼职因素(小于 100%)。
教育私有化浪潮正是如此。 奇怪的是,推动这一私有化浪潮的是PVDA成员。 我记得里岑、沃拉奇,最后是科克。 维姆·科克(Wim Kok)曾经说过,他不喜欢整个教育规定,宁愿放弃它。 当然,也包括大规模裁员。 由于私有化,这些部分大规模裁员确实发生了。 我勉强熬过了这段时期。
但您精彩的文章是一份有价值的文档,是博客上的一个展示品。 我把它复制粘贴并作为文档放在我的硬盘上,其中包括WHMJ有意义的赞美
如果我无法及时解决,我知道在哪里可以找到您,您可以将我标记为客户。 再次感谢!
嗨兰伯特,
非常感谢您的解释。
这就是为什么我曾经检查过我的教育就业情况。
从1年1978月31日到1994年XNUMX月XNUMX日我在一所技术学校工作(是一个基金会)=私立
从1年1995月31日到2017年XNUMX月XNUMX日,它是一所市立学校(合并后)=公立。
我自XNUMX月起一直居住在泰国,在泰国银行有足够的余额以满足移民的收入/余额要求,并且无需每月转账任何金额。
现在,我将靠在荷兰出售的房屋的利润来维持未来几年的生活,并将我在荷兰的养老金存入我的经常账户。
一年后我可以汇一笔钱到泰国,然后我认为这是储蓄。 泰国的储蓄不征税。
那么我只需要在荷兰为我的养老金缴税。我说得对吗? 我曾经在博客上读过类似的内容。
欢迎
费迪南德P.I
这是完全正确的,费迪南德,但很可能只从 2022 年纳税年度开始生效。我认为您将无法满足 2021 年的天数要求。 这意味着,如果您今年仍将收入转移到泰国,则该收入将不会在泰国纳税。
请阅读泰国税务局在其网站上对此的说法:
“纳税人分为“居民”和“非居民”。 “居民”是指在任何纳税(日历)年度内在泰国居住时间累计超过 180 天的任何人。 泰国居民有责任就泰国境内的收入以及带入泰国的外国来源收入部分纳税。 然而,非居民只需对来自泰国的收入纳税。 ”
顺便说一句,荷兰和泰国之间签订的双重征税条约假定超过183天。
费迪南德,
该条约具有决定性作用。 然后就是关于留下来的事情。 如果你在泰国居住超过180年,那么只有泰国的立法才是重要的,它表明了上述内容。 您可以使用入境和出境印章的日期作为证明。 按照我拿下的程序,就够了。 检查员的其他要求是无关紧要的。
180 天后,您成为居民,因此您被视为泰国纳税人。
根据要求,荷兰监察员向不支付政府养老金的养老基金发放预扣工资税豁免。
关于依职权减税请求:如果相关最终所得税评估的反对期已过,则仅保留依职权减税请求。 然后检查员将决定是否处理该请求。
该条约确实具有领先性。 但其中规定的期限超过183天。 但这只是一件小事。
格里森先生,您的回复的最后一部分尤其包含太多不准确、不完善或遗漏,不能简单地忽略它。
你写道:“一旦反对期结束,就只剩下正式减少的请求了。”
这是不正确的。 如果您不是那么优秀的作家并且想要调整您的纳税申报表,您也可以简单地提交新的纳税申报表。 请参阅如何执行此操作:
https://www.belastingdienst.nl/wps/wcm/connect/nl/belastingaangifte/content/ik-heb-een-foutje-ontdekt
重新提交的纳税申报表将被视为当然减税请求,并将按此处理。
您的评论:“检查员然后决定是否处理该请求”表明检查员高度不承诺。 就像:“现在是星期一早上,但我还没有感觉。 因此,我不会考虑这个要求。”
但事实并非如此。监察员确实受到《2001 年所得税法》、《一般国家税法》和《一般行政法》等各种法律法规的约束。
只需阅读《2001 年所得税法》对此的规定(如果相关):
“第 9.6 条。 当然减少的特殊规则
• 1 正式减少税收评估仅根据本条进行。
• 3 如果纳税人提出了依职权减少的请求,并且该请求被全部或部分拒绝,则检查员将在可提出异议的决定中做出决定。”
“一定”是强制性的,不是可选的!
对于检查员来说,官方削减请求的决定期为八周。 换句话说:他确实必须考虑该请求并做出决定。 如果请求被(部分)拒绝,则可以对他的决定提出上诉。
如果检查员不履行其义务,纳税人有多种选择,例如:
a. 宣布检查员失职,并接受处罚;
b. 提出异议并最终因虚假拒绝请求而提出上诉的规则。
拉默特,我很高兴你想一遍又一遍地在 i 上加点,在 t 上划线。
虽然我明白这个职业已经变得如此复杂,并不是每个人都能理解; 毕竟,法律才刚刚成立20年……:)
我们几乎同意。
只有在提交最终纳税申报表并进行最终评估且反对期已过的情况下,才保留当然请求。 毕竟,为时已晚。
在这种情况下,同年的新申报表也会在法定期限届满后提交,并被视为反对,这时就为时已晚。 然后检查员可以将此视为当然减少的请求。
除了及时提出异议之外,还可以及时提交新的纳税申报表,该申报表将被视为及时异议。
当然,检查员提出当然请求时必须谨慎行事。 那不用说了。 你的暗示性方法是要你付出代价的。
而且,就那些日子而言。
该公约规定:“就本公约而言,“一国居民”一词是指根据该国法律,因其住所、居所、管理地点或在该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任何人。任何其他类似情况。” 在泰国,根据泰国法律,服从在 180 天后生效!!
这只是一件小事。
我于 2021 年在泰国,从 1/1/21 到 28/3/21 = 87 天
现在我中间去了荷兰并于28年7月21日回到泰国
从28/7/21到31/12/21 = 157天..总共有244天..所以今年我将在泰国呆超过183天。
有兴趣地阅读消息和评论。 我的问题:这里会存在歧视吗? 一个人获得的权利比另一个人少。 也许有向人权理事会提出申诉的想法?